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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战国时代:封建土地制度全面崩溃(3)

实行县制,废除分封制,以县为地方政区单位。分全国为四十一县,县设令以主县政,设丞为副县令,设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后来秦在新占地区设郡,郡的范围较大,又有边防军管性质,因之郡的长官称守。后来郡内形势稳定,转向以民政管理为主,于是郡下设若干县,形成秦的郡县制度。

(二)经济上,“废井田,开阡陌,授土于民”

废井田,开阡陌。废止“田里不粥(鬻)”的原则,准许民间买卖田地。

重农抑商政策。奖励耕织,凡努力耕织、生产多的,免除徭役。凡从事末业(工商)及因懒惰而贫穷的,全家没入官府,罚为官奴。

统一度量衡。统一斗、桶、权、衡、丈、尺,并颁行了标准度量衡器,全国都要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三)民政上,推行小家庭政策,以利于增殖人口、征发徭役和户口税等

具体规定:凡一户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禁止父子兄弟(成年者)同室居住。

三、商鞅变法的结果

由上述内容可见,从根本上讲,商鞅变法,经由土地改革,瓦解了封建贵族政治的经济基础;向平民(包括一些贱民)开放权位,形成开放式政治,导致封建贵族政治的崩溃。

(一)开放式政治

周代采取的可称之为“近似封闭式政治”。在西周,贵族是世族,他们在经济上有世袭的采邑,世世有俸禄。由于爵位与官职合为一体,贵族也就是官僚。受封的诸侯或被任命的官僚往往世袭其职,其下级的官吏也无不世袭。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改革之后,社会风俗转向“尚贤”。商鞅变法也顺应时局,并前进了一大步。

一是推广郡县制度。封建时代,君权未能超出于贵族集团之上。君位废立,常取决于卿、大夫之公意。确立郡县制度之后,官员的任命取决于君,形成一种“铁打的王室,流水的官”的局面。那么,君王可以摆脱贵族的控制,庶民则有进身而官(或封爵)的机会。于是,贵族集团(乃至“士”集团)逐步衰落,以前贵族圈地分区小规模的井地,不得不解放为整块的农田。“废井田,开阡陌,授土于民”,便顺理成章。

此外,封建制度下,由周王到大夫,都具有“士”的基本身份,与一般庶人,分属两个阶层。郡县制度下,除了少数君主家族及封有爵位的家族外,庶民都是国家的百姓。百姓即是国家以户籍注录的人口,基本上都有相同的身份,亦即所谓“编户齐民”。

二是规定宗室贵戚中凡是没有立军功的人,不得列入宗室的属籍,废除没有军功的旧贵族的特权,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份之高低。又根据军功大小制定了尊卑爵秩的等级,军功越大,赐田宅也越多,官职也越高。军功爵的建立,打击了旧贵族封建领主的势力,培植了一大批新兴的军功阶层,广大农夫成为这一制度的主要受益者。

三是开疆辟土,鼓励移民。商鞅认为,一个国家不论进行农耕和战争都需要一定数量的人力,而人口数量又必须和土地数量保持适当的比例:“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如果人与地的比例不匹配,则应当“民胜地务开,地胜其民者事来”,换言之,人口多土地少的时候就应当开荒、辟土,而土地多而人口少的时候就应当移民。因此,商鞅认为既需要提高土地利用率(开荒、灌溉),又要通过“战”获取土地,还需要“来民”(引进外国移民)以增加人口。“敌国兵力弱了,我们兵力就强了。”就是说我们没有失掉进攻的条件,敌人就失掉自卫的条件。商鞅建议秦孝公发布大的优惠政策,凡是各诸侯国来归附的人,立刻免除他们三代的徭役,不用参加作战。秦国四界之内,岭坡、土山、洼湿的土地,十年不收赋税,并把这些都写在法律中,这足够招来上百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商鞅的移民政策,不但使得秦国人口增加,而且吸引了很多外国人才,如张仪、范雎、李斯等人都是外来移民。

商鞅的新法,非常严苛。他将反对变法的旧贵族,“尽迁之于边城”,甚至连太子触犯新法也不宽饶,先黥了太子的老师公孙贾和付公子虔,后又割去公子虔的鼻子,由此引起秦孝公太子的不满。

秦孝公于公元前338年死去,太子驷即位,是为秦惠文君。一批反对变法的旧贵族乘机攻击商鞅,诬陷他谋反。秦惠文王借此报仇,车裂商鞅。商鞅虽死,但“秦法未败”。秦惠文王继续奉行商鞅的变法举措。

(二)土地制度变革

周之封建下的土地制度,是一种双层式制度设计:宏观上,“天子建国”的“封建”,只是将土地资源作出初次分配。或者更确切地讲,这是一种“王有土地委托经营管理制度”,即以土地为枢纽,凡授予土地者有权向接受土地者征收贡赋,反之,接受土地者有义务向授予土地者纳贡服役(包括兵役)。在微观上,周本部和各个诸侯国,采用的是后来被称为“井田”的土地制度,即“交换式劳役契约”。在这种土地制度下,封建贵族提供“安全”等共用品(publicgoods),农夫提供劳动(耕种“公田”);贵族获得“公田”上的收益,农夫获得“私田”上的收益。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各国的改革,封建土地制度日益落幕。李悝变法特别是商鞅的变法,则是给封建土地制度致命的一击。

(1979年在四川青川出土的秦牍,是秦武王二年即公元前309年颁布的《为田律》,文字记录了秦统一前田制变化的历史及整治田亩的具体规定。)这一时期,封建土地制度之上层设计即“王有土地委托经营管理制度”,已经不存在了,因为诸侯国的权威不再需要周天子的承认,土地和人民不是分封的,而是可以通过强权获得;贵族日益没落,“公田”要么荒芜,要么转卖。

商鞅变法之废“井田”,保证了“私田”的权益,允许自由买卖(注:可以自由买卖,则土地相当于现代经济学所说的“私有”)。“舍地而税人”,将秦国军赋从过去的“因地而税”(不利于垦荒)改为按人口征收(等于是鼓励人们开荒),百姓承担的赋税公平,就会尽力从事农业生产不改做其他行业。

有一点需要明确:后世乃至当代的主流观点认为,商鞅变法废除“井田制”之后,实行了土地私有制。我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实际上,商鞅变法的目的并非是推行土地私有制。一方面,秦政府仍拥有大量的“公地”,如无主荒田、山林川泽及新占他国土地等。另一方面,商鞅“废井田,开阡陌”,使民得买卖土地,这就是承认农民对土地的占有,为他们取得土地提供机会和条件,从而使农夫有积极性去开荒。这样,政府才有足够的税源、粮食和兵源。因为,在古代,农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只有发展农业才能获得足够的粮食,才能保障税收,并进而促进人口增加,保障兵源。

四、商鞅变法的评价

从预期目标上看,商鞅变法是非常成功的。据《史记》记载,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18年之后,“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战国末期思想家韩非子曾说:“七国之雄,秦为首强,皆赖商鞅”,“(商鞅)举法明教,秦人大治”。按照李斯《谏逐客书》的说法:“孝公用商鞅之法,移风易俗,民以殷盛,国以富强,百姓乐用,诸侯亲服,获楚、魏之师,举地千里,至今治强。”西汉名臣桑弘羊曾盛赞商鞅“功如丘山,名传后世”。毛泽东甚至说商鞅“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真正彻底的改革家,他的改革不仅限于当时,更影响了中国数千年”。

商鞅变法,后遗症亦很大。第一,商鞅变法最大的后遗症,恐怕是“开放权位”,形成开放式政治。由于任何人都有机会做官,获得爵位,那么,各种社会精英都去寻求当官的机会,很少有人在学问和技术创新等方面予以积累。于是,这样的社会是一个平铺的社会,没有各种各样的“组织”,缺乏力量。所以,黄仁宇说:中国就像一个庞大的“潜水艇夹心面包”。上面一块长面包称为官僚阶级,下面一块长面包称为农民。两者都混同一致,缺乏个别色彩。当中的事物,其为文化精华或者施政方针或者科举制度的要点,无非都是一种人身上的道德标准,以符合农村里以亿万计之的小自耕农的简单一致。以这种道德标准辅助刑法,中国缺乏结构上的实力足以成为一个现代国家,她缺乏必要的应变能力。

第二,“重农抑商”,是李悝式的“小农计划经济体制”的发扬光大。商鞅以农业为“本业”,以工商为“末业”。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因弃本求末,或游手好闲而贫穷者,全家罚为官奴。商鞅主张对农业以外的其他行业,尤其是赢利率较高的商业征收重税,并根据商人家的人口数量向他们摊派徭役,而农民的徭役远比商人要少。这样农民的负担就会轻,商人的负担就会重。那么,农民就会讨厌经商,商人就会因为没有厚利可图而转向务农。

在古代社会中,农业作为主导性的经济部门是由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从长远来看,工商业的规模受制于农业的剩余率,但前者的存在又从流通、技术和资金等各方面为后者发展提供助力。商鞅所倡行的“重农抑商”着眼于既定生产力状况下农业与商业之间此消彼长的关系,其效果是双重的,在确保一定时期农业发展的同时,窒息了其他经济部门在更长历史阶段中的自发增长。在这个意义上,商鞅变法堪称中国后世僵化的产业管制模式的始作俑者。

第三,推行小家庭政策,抑制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财富的积累和技术的创新。为鼓励小农经济,商鞅规定凡一户有两个儿子,到成人年龄必须结婚分家,独立谋生,否则要出双倍赋税。商鞅让90%的民众依附于土地,不能随便搬迁,并且让耕者有其田,农民地位高,还可以通过“农战”获得名利,这样就会安居乐业,心理安全度高。这种农耕环境是适合繁衍人口的。而游牧民族由于四处飘荡,人口很难增加,古代很多游牧民族因为人口减少而消亡;现在发达国家生育率低,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流动性大、就业压力大等导致心理不安全,心理在游荡(古代游牧民族是身体在游荡)。但是,小规模的家庭政策,与前述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政策可谓三位一体,都导致了平面或曰平铺社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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