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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法学教育的终极性价值:培植法律信仰(3)

在当代社会,一般认为学术自由的合理性基于三个支点:(1)认识方面,即为了保证知识的准确和正确,学者的活动必须只服从真理的标准,而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如教会、国家或经济利益的影响。(2)学术自由也与政治方面相联系,是言论自由的一个方面。(3)道德方面的支点是知识自由的基本理由完全是为了公众利益。因为高等学府是社会获得新知识的主要机构,并被作为了解世界和利用它的资源改进人类生活条件的手段。就个人来说,追求真理不仅因为它在认识和政治方面有价值,而且也出于个人的道德责任感。从认识的角度来看,学术自由是发展知识、追求真理的必要条件。正如剑桥大学的艾雪培爵士所言:学术自由是学术界的一种工作条件。大学教师之所以享有学术自由乃基于一种信念,即这种自由是学者从事传授与探索他所见到的真理的工作所必须的;也因为学术自由的气氛是研究最有效的环境。学术自由的空间是滋生理性怀疑的必要条件。“大学应该是新的、有争议的非正统的异端邪说的论坛。如果在一所大学里听不到与众不同的意见,或者它默默无闻地隐没于社会环境中,我们就可以认为这所大学没有尽到它的职责。”正是法学教育中的学术自由氛围激发了法律批判精神,使各种法律学说在争辩中获得了发展。从这个角度来说,学说的冲突不是灾难,而是机会。法学的独立与发展不能没有自由的探索、论辩与批评。法学史上层出不穷的法学派别都是在自由的学术氛围中陆续登场,而展现其风采的。有目共睹的是,这些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大都是或曾经是法学教授,其思想的形成得益于大学中学术自由为他们提供的外部空间。

(二)认识与怀疑——法律批判精神形成的内在力量

法学教育自产生以来,一直以其独有的认识和怀疑双重机制推动着法律认识的理性化、科学化的进程。或者说,法律认识与法律怀疑是法学教育推动法律科学化的两种内在力量。科学的发展史证明了认识与怀疑是两个不可分割的发展动力。“认识的起点是怀疑,哲学上的怀疑目的在于达到无可怀疑的真理。如笛卡儿所说,在于‘抛弃松土和沙砾而寻求岩石和沃土’。人类对于法的认识也是自怀疑开始;而且在每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上都产生新的怀疑旧的怀疑被废除,在新的社会现实的基础上又产生新的怀疑,正是这种认识的往复推动着人类对法的认识。”伯尔曼认为,法律科学应符合如下的价值准则:(1)科学家有义务以客观与诚实指导其科学研究,并且将科学价值的一般标准作为评价他们自己或其他人工作的惟一依据;(2)要求科学家采取一种怀疑的和“有机的怀疑论”的立场对待他们自己或他人的前提与结论的精确性,对于新观点直到被反证之前要宽容,要有公开承认错误的意愿;以及(3)一种内在的假设,即认为科学是一种“开放的系统”,它寻求“对真理的愈来愈接近的认识,而不是提出最终的答案”,又认为“科学不能被冻结于一套正统的概念体系之中它是一种由具有不同程度可能性的观念所组成的一个总是处在变化之中的体系。”可见,认识和怀疑是法律科学发展相互支撑的两种辩证力量。法学教育自产生时起便以法律认识和法律怀疑两种辩证力量推动着法学科学化的进程。早期法科大学所创立的分析与综合即经院主义教学方法将认识与怀疑恰当地融合在一起。这种方法“是预先假定某些书籍的绝对权威性,它们被认为包含着一种综合性的和完整的体系;但是,自相矛盾的是,它也假定文本里可能存在着疏漏和矛盾:因而它便将文本的概述、疏漏的填补以及矛盾的解决作为主要的任务。在12世纪这种方法被称为‘辩证的’,当时这个词的含义是寻求对立事物的和谐。”在当代,法学教育对于法律科学的贡献仍然以法律认识和法律怀疑两种辩证力量为支撑。一方面,法学教育通过再现、保存法律知识深化着人们的法律认识;另一方面,法学教育通过反思、批判推动着法学的创新和发展。

法学教育曾经是并将继续是人类法律认识活动进行、深化、飞跃的场所和动力。它在引领着人们法律认识理性化、科学化的同时也为法律信仰的形成提供了知识的滋养、法律精神的支撑。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法律之所以能够被信仰,在于法律科学化的进程;法律科学化的进程又赖于法学教育的推动。历史上如此,当今社会亦如此。

法律信仰形成的内在条件

法律科学化是法律信仰的对象性条件,除此之外,法律信仰的形成还有赖于主体性的条件即信仰主体的理性化。所谓人的理性化,主要是从主体之主观成熟状态而言的,它是主体在高度文化素养下所形成的自主掌握、自主判断、自主探求事物及其规律的能力。法律信仰主体理性化表现为对法的神圣性、制度性的相信和对法律完美性的怀疑。正如谢晖教授所言:法律信仰应是一种理性的信仰,是现代社会中主体法律信仰与法律怀疑精神的有机统一。而相信和怀疑不仅是人的一种态度,更为重要的它是人的一种能力,人具有这两种能力便获得了自主性,也为法律信仰提供了主体性条件。人的信仰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依赖后天的种种条件发展起来的。

接受专业化的法学教育是人取得这些能力的捷径,即法学教育为法律信仰的培育创造了内在条件即相信与怀疑的能力。

相信与怀疑是辩证的统一。从产生的机制上来看,相信早于怀疑,也就是说,怀疑是对相信的否定而产生的,因此是一种理性的反思能力。主体对法律神圣性的相信和主体对法律是否完美的一种积极的质疑,以如下几个方面为前提:(1)以法律知识的精通为基础;(2)以具有相应的意识为条件;(3)以对法律精神的领悟为根本。这三方面的条件恰恰是当代法学教育的根本目标。

一、法学教育为信仰能力的形成奠定知识基础

法律信仰是一种理性信仰。理性是与非理性相对的一个命题。我们之所以说法律信仰是理性的而不是非理性的,是因为法律信仰的理论命题建立在法律科学及已经得到法律科学证明的结论基础之上。因而法律信仰与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密不可分:知识是信仰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只有掌握了知识,才可能使信仰具有科学的确证性。检视西方的知识传统,追溯其法律信仰的渊源,我们可以发现,将法律知识组织起来并使之科学化和为法律信仰传播布道的是精通法律知识的学者。特别是欧洲大陆,从中古的阿佐、阿库索斯、巴尔多鲁,一直到近代的普芬道夫、萨维尼,无一例外都是大学讲坛上的教授。在当代社会,法学教育是人们获取法律知识的主要途径。因为法学教育培养法治社会的主体——法律人的根本目标的实现,离不开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教育通过科学的课程设计,合理的教学安排,为学生构建了合理的知识框架,为法律信仰提供了知识基础。虽然接受法学教育不意味着就养成了相信与怀疑的能力,但是具有相信特别是具有法律怀疑能力的人必定是精通法律知识和掌握与法律相关领域知识的人。唯有知才可能信,有了信才可能对其作进一步的反思。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为相信和怀疑能力的形成提供了知识基础。

二、法学教育激发信仰意识,推动法律信仰的形成

所谓信仰意识是人的自我意识的一部分,是人对自己信仰的认识。信仰意识是信仰形成的推动力。从信仰意识发展的逻辑来看,信仰意识包括初级发展阶段和高级发展阶段。初级发展阶段表现为单纯的相信意识,高级发展阶段则表现为一种反思意识。法律信仰意识的形成、发展也表现为从自发到自觉、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首先,法学教育启蒙学生的相信意识。法学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凸显法律专业意识,使学生意识到他们将是法律共同体中的一员,法律事业未来的承载者,法律不仅是他们行为的标准,更为重要的是法律将成为他们评判人世间是非曲直的标准,从而启迪学生对法律的自发的相信意识。其次,法学教育激发初级信仰意识向高级信仰意识的转化。法学教育的学术自由的氛围和教与学的内在机制促进学生反思意识的形成。反思意识表现为两个方面:对法律信仰对象即法律的反思和法律信仰主体自身的反思。前者就是指法律怀疑精神,即对法律是否完美的思考。后者则是针对信仰主体自身的思考,如法律人与法律信仰的关系如何?法律人的法律信仰与一般人的法律信仰有何差别?法律信仰与法律职业、法治的关系如何?反思意识形成的前提是独立思考能力的养成。独立的思考能力是法律反思意识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独立思考能力的人才可能在自发的相信意识的基础上启动怀疑性思维。没有独立的思考能力,即使掌握的知识再丰富也只是知识的“储存库”,而不可能对其进行理性的思考,进而也不可能为法律认识的发展、深化有所作为。法学教育不仅培养懂得法律知识的实践操作者,还要培养推进法律知识进步的法学家和理论工作者,因此独立的思考能力的培养在各高等院校中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重点。法学教育通过教与学主体之间的平等的对话、讨论,在人类法律思想领域展开永无止境的探索,使学生养成理性思考的习惯,从而为法律信仰意识形成奠定能力基础。

三、法学教育为法律信仰能力的形成提供目标、依据法律信仰的形成依赖于主体对法律信仰对象精神的深刻领悟,依赖于主体对自身信仰意义的把握。法律信仰是主体对法律价值和自身价值的确定性的追求。也就是说,主体在解决了法律为什么值得信仰和作为法律人自身树立法律信仰的必要性问题之后,理性的法律信仰才可能形成。法学教育在解决这两方面问题中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当代社会,法学教育是以法律精神的载体法学为对象的。法学教育不仅传承着人类文明进化结晶的知识,更为重要的是传播法学知识中所蕴涵的秩序、正义、自由等法律精神。因为法学的本质,法学最鲜活的灵魂,就是一种精神,就是一种既促进法律也捍卫法律,从而造福社会的追求。法学教育最崇高的目标应体现为对法律精神的张扬,将自由、秩序、正义这些代表社会道德、良知和人类进化的美好目标植入法律人的心灵,融入法律人的血液,使其成为反思、完善法律目标的依据。另一方面,法学教育全面弘扬法治理念,它不仅表达了法律制度之于法治的不可或缺性,还表达了主体特别是法律人对法治的必要性,使学生意识到“法律家群体处于国家机构与市民社会的衔接部位,起着法治秩序的安全阀的作用”。“作为法律家的法律职业者,是法律制度的载体,是媒合法律制度和社会生活之间距离、实现法律对社会生活关系的有效调整的中介。因此,如果说法治就是法律的统治,那么所谓的法律统治,又可以恰当地被归结为作为法律家的法律职业者的统治”,从而激发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引导学生反思法律人确立法律信仰的意义,为理性法律信仰的形成确立目标和依据。

法学教育价值观的重构

从某种程度上讲,迄今为止的我国法学教育的百年历史,就是一个在培养对象的内在品质塑造价值的探索中坎坷前行的历史。而每一历史阶段法学教育价值目标的确立都来自特定的法学教育价值观。

一、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的特点

宏观考察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历程,可以将我国法学教育价值观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近百年的法学教育发展史没有形成一种横贯古今的主导价值观。从纵向来看,法学教育发展的前半个世纪,其价值观受两大法系的影响:清末的政法学堂承袭日本法学教育的传统,主要是满足“入仕之人”从政的需要。民国时期,由于司法官、律师成为一种需要考试的职业领域,法学教育一度成为满足法律职业从业者需要的机构。此时,法学教育价值观的显著特征是两大法系的影响并存,如东吴大学受英美法系影响,注重英美法的教学;朝阳大学受大陆法系影响,注重法典学习。而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学教育又是在苏联的强烈影响下,以全新的教育观念、模式取代已有的法学教育观念、模式。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于“培养专政人才”和“掌握刀把子人才”。法学教育主要是满足新政权灌输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为了满足新生政权对“政法工作干部”的需要。20世纪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使法学教育获得了独立发展的新契机。同时,树立什么样的教育价值观问题也成为法学教育界讨论的焦点。

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未形成一种相对稳定的价值观,其主要原因是社会的变革和意识形态的更替所导致的法学教育的曲折历程。我国法学教育虽只有百年的历史,但却经历了辛亥革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文化大革命和十一届三中全会等重大的历史事件。如果将法学教育近百年的发展史作一划分的话,我们看到前半个世纪,法学教育是在动荡的社会变革中求生存;以新中国的成立为标志的后半个世纪,法学教育又遭十年“文革”的劫难,于20世纪70年代才迈开新的步伐。法学教育发展的百年历程受封建的、资本主义的和社会主义的不同的社会意识形态的影响,呈现出不同的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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