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此意义而言,当前公共话语界所谈论的“乡绅”传统,以及中国民间长期的“自治”传统,只是一种政治想象。中国基层社会看上去是相对稳定的。这种表面性稳定,是基层社区的资源匮乏所造成的。封闭社会的穷苦人士,其生存压力小于高层的帝王将相的相关压力。也因此,乡村自治主要基于物质层面和合作层面。强调性独享权,贞节牌坊、沉塘刑法就是其中的特点。依赖于道德与信任,要确保治理的持续性和有效性,所以某种公正仍然是会有的。因此,这种博弈,可以维系基层社区的相对稳定。高层的生存压力却是政治性的。高层权力争夺战,轮回掀起的底层战争,就能在短短的两千年间,在中国社会制造至少十五次超过三分之一人口减少的战争。只是,这种人口灭绝及其苦痛感,由于发生在本民族之间,相对变得可以接受。社会结构在表面上会有所改良,这种改良的动因是旧有统治势力的被颠覆。改朝换代的血腥经历与记忆下对失去政权的恐惧,带来了某段时间内的相对自制,皇权道德形象的表面性更替一直在进行中,各种休养生息政策一定程度上被落实,从而形成了第二个安慰性理由。
三、司法正义:说是民本,看似人本
西方社会很少使用“民本主义”这个词语,我们也很难找到与“民本主义”相对应的英文词汇。这种思维方式和语言表达的巨大差异,乃是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文化难以得到一个顺利对话的重要原因,也是近代“自由主义”难以在中国生根开花的重要原因。看来,要想破除这种困难,必须在民本主义和人本主义之间寻找二者的共同因素。
在英文词典中,与“民本主义”意义最相近者是humanism,即人文主义,也即人本主义。所谓人本主义,乃是这么一种系统的看法,它认为在人类理性下解决问题比在宗教信仰下解决问题更重要;它强调基本人性本身是决然正当的。因此,人本主义思想并不谋求对人性的改造和宗教救赎。人本主义乃是在欧洲新教改革之后才开始大行其道的。虽然回避了底层社会的法治化参与等因素,却是近代欧洲取得长足进步的重要象征。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自由成为普世价值。经济契约的扩大加速了政治机制的法治化进程。由于法治体系的运行,在法律面前,君主并不具备比臣民更高的人格。这种转变的根基与契机则是欧洲的新教改革。以耶稣基督的孩子、同一信仰的弟兄姊妹的身份与名义,每个人在人格与尊严上获得了全面的平等。以宗教为基础,在民主与法治的制度作用下,“个人自由”这一命题被真正提起,从而才真正实现了“以人为本”。
相反,儒家思想认为,高高在上的君主统治着千千万万的“民”,这些“民”可能是“小民”,然而这些君主本质上还是能够具有节制之德的。如果不具有这种道德,就高度而言有“天谴”这样的自然诅咒(看上去颇有自然神论的特点),就低度而言臣民至少可以奋勇反抗,直到诛戮暴君。孟子便反复强调“君之视臣如草芥,则臣视君如寇仇”
(《孟子·离娄下》)。不能说他们对待政治生活是不具备抗争精神的,甚至强调“恒产”受到保护的“消极自由”的可能性。仅仅是可能性,其相对理性的思考便戛然而止。不过,关于孟子,近代一位学者,曾经给出一点也不实证,远远超出其思想地位的评价:
从孔子老子打开了自由思想的风气,两千多年的中国思想史、宗教史,时时有争自由的急先锋,有时还有牺牲生命的殉道者。孟子的政治思想可以说是全世界的自由主义的最早一个倡导者。孟子提出的“士大夫”是“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这是中国经典里自由主义的理想人物。在两千多年历史上,每到了宗教与思想走进了太黑暗的时代,总有大思想家起来奋斗,批评,改革。
好在这位一直自吹“大胆假设,小心求证”的归国博士很快就承认:
但是东方自由主义运动始终没有抓住政治自由的特殊重要性,所有始终没有走上建设民主政治的路子。西方自由主义的绝大贡献正在这一点,他们觉悟到只有民主的政治方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自由,所以自由主义的政治意义是强调的拥护民主。某种政治想象主义延续至今,由于缺乏政治学的基础知识,余英时先生就这样论断:
中国文化把人当作目的而非手段,它的个人主义(personalism)精神凸显了每一个个人的道德价值;它又发展了“人皆可以为尧舜。”到“满街都是圣人”的平等意识以及“为仁由己”到讲学议政的自由传统。凡此种种都是中国民主的精神凭藉,可以通过现代的法制结构而转化为客观存在的。法制是民主的必需而非充足条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和日本都有法制而无民主。然而上列种种精神凭藉,尽管远不够完备,却已足为中国民主提供几项重要的保证。
余先生这段话根本上忽视了:德日转型关键的临门一脚,是美军主导下的民主化改造。政治的核心是政权问题。一以贯之的嫡长子继承制,天皇不变的元首地位,可以说是一种有限的正义一元论。“圣王创世”,日本人未必不信,然而,日本主流绝然不会承认“天命靡常”这种无视现存秩序的话语。由此导致,日本成为人类历史上罕见的几乎不发生底层革命运动的国家。至于德国,面对奥斯维辛集中营里的死难者,更是无法淡然如这种政治想象主义之叙述。如果说在西方,基督教及其法政体系,体现了完备的正义一元论,那么日本这种有限的正义一元论,与中国社会缺乏超越性所体现的极度的“在场性”相比,仍然体现了巨大的“超越性”,既保证了日本历史的不中断和社会的长期稳定,又在日本的民主化转型中(只要天皇接受民主改革)起到了稳定器作用。
只是中国从未形成自己的个人自由、小共同体精神和司法正义传统。除了上述所说的儒家学说种种不足之处外,恐怕还与中国民族长期存在的“集体主义”思维有关。中国人重“集体”,所谓“天下为公”,家族观念、国族观念可谓深入人心。中国人甚至也重视社会个体,但这种重视从未纳入到政治生活领域,个人充其量只是道德净化的对象、社会生产的机器、军事行动的军械罢了。而由孔子开创,朱熹、张栻继承,在东林党人身上得以发扬光大的书院“讲学议政”的政治想象主义传统,在国家主义的“官办学院”和“官修史书”面前,虽经千年劫难而不灭,却显得那么渺小脆弱。
相反,欧洲继承了古希腊的理性精神和古罗马的权利意识。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运动,更是从基督教教义那里挖掘出了个人自由与司法正义的因素。马丁·路德宗教改革的一个重要口号便是“信仰神即可得救”。以其特有的教义理路、教会机制,基督教的三位一体神,开启了成功论证司法正义合法性的正义一元论。既然大家都是神的子民,无须通过任何世俗力量的批准便可通向天堂,与耶稣基督合一,恺撒还有什么神圣的呢?芸芸众生还有什么高低贵贱呢?打破世俗权柄的真理解释垄断权,并制度化落实其政教分立成果,还有什么大逆不道呢?于此,欧洲开创出了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传统。
这种“个人主义”和前面余先生指出的中国方式的“个人主义”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认为个人是最重要的,个人的利益高于国家或集体利益,即使是大权在握的专制君主也并不比其他人具有更多人格优势。这种利益表达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恰恰是这一点,乃是民本主张从来没有发展到人本的根本原因,也是使民本从未得以落实的思想制度因素。然而,即使是这样的分析,仍旧体现了过多的精英化特点,明显忽视了底层的社会性与公共性。事实上,在文明孕育的早期过程中,无论中西,都有丰厚的小共同体传统。
中国东周以前的社会,就有一种“分封建国”的机制,这种机制承认有限的地方贵族自治。我们赞成这种地方自治传统的可接受性,以区别于那种单一的中央集权制。然而,承认这种传统,并不意味着我们忽视了另一基本事实:缺乏美国式的新教民情和小共同体传统,颂扬远古社会的“小共同体”这种叙述,无意识中拒绝现代性分析,仍然带有颇多的政治想象主义的特点。简而言之,中国的历史是一段千方百计消灭小共同体、建立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度的历史。西方文明国家的政治发展道路,才是值得借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