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传统版权法保护非电子类数据库遇到的最大难题是版权保护的必要条件之一的独创性问题。电子类数据库版权保护争议的焦点是将数据库归入传统版权保护,还是另辟蹊径,把数据库作为一种新的、独立的立法客体加以保护。欧盟倾向于将电子数据库作为《伯尔尼公约》中的汇编作品予以版权保护;美国对数据库保护一开始用传统版权保护,受阻后开始探讨新的法律保护途径。
8.4.3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银行电子化是必然的趋势。银行电子化虽然适应了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显示出越来越强的生命力,但与之相适应的电子支付方面也暴露出法律的滞后。
1.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有以下几类。
①电子资金划拨的要素的认定问题。
②电子资金划拨中的程序问题,包括电子资金划拨的一般风险、由于软件造成的风险、由于顾客造成的风险、由于银行或金融机构造成的风险、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风险、跨国电子资金划拨的风险等问题。
③电脑犯罪带来的资金安全问题。
④电子货币的发行和管理问题。
⑤认证中心和支付网关的统一问题。
2.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的《票据法》并不承认经过数字签章认证的非纸质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如何修改我国的《票据法》或制定单独的《电子资金划拨法》以适应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需要就成了确保电子商务中支付和结算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电子资金划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电子资金划拨的主体界定问题。
从电子资金划拨的整个过程来看,电子资金划拨主要有下列3种当事人:指令人、被指令人、收款人。在电子资金划拨中,所有资金划拨参与者(包括付款人银行和收款人银行、中介银行和银行间清算组织、计算机制造商、通信线路提供商和电力公司等)的身份界定、各自承担的责任、义务现在都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8.4.4电子商务与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以民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是对违反民事义务行为的法律制裁。
1.电子商务民事责任的分类
电子商务所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围绕以电子交易为核心而产生的商务纠纷以及在电子交易基础上所产生的非商务纠纷,电子商务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是指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
2.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1种主要责任方式。承担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包括违约金、继续履行、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适用一种责任方式或数种责任方式,才能充分发挥责任形式的效果,更好地维护电子商务各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电子商务的健康、快速发展。
8.4.5电子商务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目前,电子商务的载体是信息网络,由于网络系统的不安全性使电子商务显得十分“脆弱”,一旦计算机网络受到黑客攻击而不能正常工作,甚至瘫痪,电子商务就会陷入危机之中。因此,网络乃至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日益受到各国消费者的高度重视。
目前开展电子商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有:中断系统——破坏系统的有效性;窃听信息——破坏系统的机密性;篡改信息——破坏系统的完整性;伪造信息——破坏系统的可靠性、真实性;对交易行为进行抵赖;等等。
1.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
一般来说,电子商务的安全要素主要包括有效性、真实性、可靠性、不可抵赖性和可控性。
2.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
电子商务安全法律制度包括: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制度;有害数据防治制度;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国际互联网络管理制度。
①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制度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
②有害数据防治制度的法规有《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评级准则》。
③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制度主要指《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
④国际互联网络管理制度的法规有《从事开放经营电信业务审批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管理办法》、《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
3.违反电子商务安全法的法律责任
电子商务安全法在大范畴上应当属于行政法,它主要是以各级公安机关为管理机关的行政法。在行政法中,行政责任又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违反各项电子商务安全制度的行政责任主要有罚款、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包括警告、停机整顿、罚款、吊销其销售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8.5电子商务与税收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生产的再分配,强制无偿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简言之,税收对企业来说是纳税,对国家来说是收税。
电子商务是商务活动,国家理应对其征税。企业也有纳税的责任和义务。一方面,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它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如果对电子商务不征税,税收的流失必然越来越大;另一方面,我国在整体上属发展中国家,是电子交易输入大国,如果不征税,那么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看,对本国也有失公平。
1.电子商务税收种类
1)国内税
对于国内税,目前的共识有:对电子商务征税不高于相当的非电子商务的征税,即“税收中性原则”;明确电子商务征税的管辖权,以避免重复征税。
2)对实体商品交易征税
一些电子商务企业是以Internet作为交易媒体的实体商品交易,如电子购物、网上市场交易等。这一类商务活动和传统的商务活动在本质上没有大的区别,完全可以也应当按照传统的各种征税方式进行征税,而不应由于交易方式的变化让企业承担额外的税负,或让国家损失大量的税金。
①对数字化信息产品征税。
对于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信息产品如计算机软件、书籍、音乐、图片、音像资料等的交易所得,应属于“特许权费”,其收入“应属于产品销售收入还是服务收入”这个问题,从计算机软件业兴起后就一直在讨论之中,到目前为止各国还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
②对新兴的信息服务业征税。
对于伴随着电子通信手段的进步而发展起来的一些新兴的信息服务业。这类商务活动在商家和消费者之间并不进行任何有形物的交换,提供信息的商家通过把信息发布在自己服务器上等待消费者来查询,或者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约定把信息定期发送给特定的消费者,虽然这类信息商品的买卖是通过无形的方式,但伴随着信息商品的流转,同时也有现金的流转。这类活动的征税,可以根据现金流量的大小确定一个合适的标准。
3)电子商务国际税
对于电子商务的国际贸易,目前各国实行国际电子商务零关税的做法,意在刺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电子商务税收方法——电子征税
电子征税就是税收方式电子化、网络化的具体方法。
同传统缴税方式比,电子征税能够提高申报的效率和质量,降低了税收成本。其次,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结算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确保国家税收及时入库。
3.电子商务下税收制度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
1)收入种类和来源地的确定
一项收入的来源地一般是指取得该项收入的经济活动所在地,不同类型的收入,其来源地的确定原则也往往不同。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收入来源地的确定趋于复杂。例如,劳务收入的来源地一般指劳务提供地点,劳务提供者只有在某个国家实际工作并取得收入,才构成该国来源收入,这是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原则。但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的发展,劳务提供者可以足不出户地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服务,如远程咨询、远程诊断、远程教学等。所以,劳务收入来源地与特定地理位置之间的联系可能并不直接,这就出现了地域管辖权作用被削弱的情况,一个国家可能对实际来源于该国的收入无从征税。
2)常设机构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