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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章 妇女问题

一、妇女的地位与状况

印度妇女勤劳、勇敢、智慧。她们不仅是推动印度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是生产上的一支大军。但是,千百年来,由于封建主义和帝国主义的统治以及宗教观念的束缚,印度妇女受到重重压迫,她们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一直很低下。古老的印度教经典像套在颈上的一具枷锁,紧紧地束缚住她们。著名的《摩奴法典》中记载着同中国儒家束缚妇女的“三从”“四德”类似的封建礼教。有所谓“女子必须幼年从父,成年从夫,夫死从子,女子不得享有自主地位。”在《罗摩功行录》中有所谓“丈夫就是妻子的天神,服侍丈夫是妇女最崇高的天职。没有丈夫的妇女等于没有生命的躯壳和无水的江河。”这都是否定妇女在社会和家庭的独立地位。印度进入中世纪的封建社会时,对妇女的压迫达到了极其残酷的程度,出现了妻子同亡夫一起火葬的惨状。多少世纪以来,印度妇女就是在各种法规和社会陋习下生活下来的。她们生儿育女,操持家务,侍奉公婆,照料丈夫,默默地忍受着降落在她们头上的种种不幸。直到19世纪西方思想传入印度后,她们的状况才开始发生变化。

首先,妇女开始有了接受正规教育的机会。在英国统治时期,由于印度的进步思想家和社会改革者的积极努力,当时的教育委员会提出要改善女童的教育,并于1820年在加尔各答建立了第一所女子学校。1877年开始,各大学允许女子入校学习。1878年在加尔各答成立了以著名社会活动家员图那命名的第一所女子大学。当时,有些思想先进的妇女由于不满足本国的学习,开始出国深造。1883年有一名妇女到国外学医,1892年有一名妇女到牛津大学学习法律。这期间,相继成立了许多教育机构。根据印度教育委员会1882年的报告,当时在全印先后成立了2697所女子小学,82所女子中学和1所女子大学,在校人数已达到12066人。独立后,印度政府采取优先发展妇女教育的政策,妇女识字率逐步有所提高。据人口普查的统计,妇女识字率1901年为0.7%,1939年为2.9%。独立后的1951年增至7.9%,1981年增至24,88%。1986年开始,印度政府实施新教育政策,对妇女教育更为重视,规定女学生从小学到高中(12年级)都享受免费教育。此外,女大学生在大学生总数中的比例独立后也有显著增长。1963—1964年度,女大学生的比例占大学生总数的19.5%,1979—1980年度,增至26%。职业妇女中约有2—3%受过高等教育。

其次,妇女开始摆脱枷锁,逐步走上政治舞台。

在英国统治的后期,印度出现了工人运动的高涨和全民族的觉醒,争取民族独立的斗争遍及印度全国。在圣雄甘地的政治号召下,出现了妇女运动的高潮。她们冲破种冲社会阻力,掲掉头上的面纱,走上街头,参加到反英斗争的行列。1930年,印度妇女首次参加了“食盐不合作”运动。在这次运动中,全国有十万人被捕,其中妇女就有一万七千人。1942年,她们还参加了英国“滚出印度”运动,许多妇女被捕入狱并遭到严刑拷打。在反英斗争中,出现了许多可歌可泣的妇女。1857年反英大起义中,抗英女英雄章西女皇的名字不仅在印度家喻户晓,而且在中国也广为流传。已故总理英迪拉·甘地十二岁就领导了有六千名儿童参加的“猴子军”协助成年人进行反英斗争。印度妇女在争取本国的独立斗争中写下了光辉的一页。

在英国统治下的印度,由于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西方思想的影响,促进了封建结构的变化。许多社会陋习,如面纱、殉葬、童婚、多妻制度开始受到社会冲击。结果是,妇女的状况逐步开始发生变化,个人财产权扩大了,封建的大家庭开始崩溃,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了,争取妇女自由、要求解放的理想主义观念开始出现。早在19世纪,著名的社会活动家莫汗拉姆·罗易(1772—1883年)就为反对妇女殉葬的陋习向社会大声疾呼,他创办刊物,发表文章,猛烈抨击这一陋习。圣雄甘地和社会思想家罗希亚等人也为反对各种社会陋习,争取妇女解放做了大量工作。在这种形势下,1829年制定了禁止寡妇殉葬法,1856年寡妇再婚法得到承认,1939年通过了禁止童婚法,1931年制定了印度教徒离婚法。独立后,印度政府为了改善妇女的地位,于1955年先后通过了“特别婚姻法”和“印度教徒结婚与离婚法”,1956年又通过了关于妇女有继承财产权力的法案,1961年制定了禁止嫁妆法。这些立法为妇女摆脱宗教观念的束缚和社会陋习的禁痼奠定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法律并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至今,印度妇女还在为争取自己的各种权利而进行着艰苦的斗争。

在反英斗争的深入发展和印度全民族觉醒的同时,许多印度妇女显示出了她们的政治领导才干。1937年,印度各省举行省议会选举,国大党在六个省获得多数执政。当时有八十名妇女当选为国会议员和省议员,有的妇女还担任副议长和省部长职务,在当时,在一国之内,有如此众多的妇女当选为议员,在世界上也是很突出的。独立后,印度政府尽力采取一些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使妇女在国家政诒、经济、科学和文化等各个领域中部占有一定位置。已故总理英迪拉·甘地不仅是杰出的国家领导人,而且是杰出的国际事务活动家。在国际组织和印度政府中都有印度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尤其是近二十多年,妇女在中央政府任职的人数不断增加。据调查,1961—1971年的十年中,由妇女担任的低级职员由720人增加到4175人,中级职员由271人增加到869人,高级职员由42人增加到251人。有的妇女还担任了邦长、首席部长、驻外大使、银行或公司领导人等职务。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界也有不少优秀的妇女人物。甚至在习枪弄武的警察部队中也有妇女。总之,在印度的各行各业中都有妇女参加工作,妇女地位有一定变化。

但是:印度妇女至今尚未根本摆脱受歧视的地位,她们面前仍面临着不少急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

(一)重男轻女,妇女人口相对下降。由于宗教观念根深蒂固,社会上重男轻女现象极为普遍,杀害女婴的现象屡见不鲜。例如,在马哈拉施特拉邦至今还流行把刚出世的女婴在牛奶中溺死的陋习。在泰米尔纳杜邦的马杜赖农业工人居住区,杀害女婴的现象也很严重。据统计,在过去十年中,有600名女婴在政府医院中出生,其中450名被杀死。1986年某社会机构对孟买8000名孕妇进行喜欢生男孩还是生女孩的调查。结果是,7999人喜欢生男孩,仅有一名妇女喜欢生女孩,然而这名妇女却是外国人。另外,由于医疗设备和卫生条件差,孕妇在分娩中的死亡率也在升高。据统计,1975年孕妇死亡率为7.9%,1981年上升为17.7%,150%的孕妇贫血加上因嫁妆不够多而被杀害的妇女每年都在增加。这种种原因使妇女人口一直低于男子。1901年男女人口比例是1000:972,1981年是1000:935。同时,印度也是世界上妇女寿命低于男子的少数国家之一。

(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低于男子。妇女议员在国会中的比例很低。以人民院为例,1952年第一次人民院选举,议员总数是4的人,妇女仅有14人,占议员总数的2.86%。

1977年人民院选举结果,议员总数是522人,妇女为18人,占议员总数的3.56%。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印度政府和社会在为提高妇女政治地位方面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另外,独立后,印度妇女对政治生活大不如反英斗争时期积极,使她们在政治生活方面落后于男子。

(三)失业率高,男女同工不同酬。近些年,印度政府为了发展本国经济,大量引进国外的先进科学技术,同时,本国工业也有很大发展。由于大量使用机器,工人受到裁员的威胁,首先倒霉的是妇女,妇女的失业率与日俱增。工矿企业中的女工,1951年占工人总数的12%,1971年下降到9.9%(不包括从事农业的妇女)。在劳动部门登记求职的妇女1982年比1981年增加12.26%。1981年登记求职的妇女有266.6万人,1983年增至358.5万人。

1976年印度政府制定了男女同工同酬法。但实际上不能得到贯彻执行。职业妇女的工资一般要比男子低10—15%。在哈里亚那邦这种现象更为突出,在该邦四千多个零件工厂中,女工工资比男工低30—40%。

(四)文盲人数上升。独立后,印度妇女的识字率尽管有很大提高,但由于绝对人口增加,妇女文盲也随之增加。妇,女文盲人数1951年为1.587亿人,现在增至2.417亿人,70%的妇女为文盲,妇女文盲占文盲总数的59%。

(五)不安全感上升。近些年来,印度妇女的不安全感上升,当她们外出时,有可能遭到枪杀、袭击、侮辱,女学生在宿舍内有可能遭到骚扰和强奸,山区部族和“贱民”以及贫苦阶层的妇女遭到暴行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据《印度斯坦报》1986年11月16日报道,根据警察局登记的数字,1971年印度全国发生迫害妇女的事件有16303起,1979年增至28600起。强奸案1971年为2487起,1978年增至4621起。强奸案件1982年比1962年增加二十倍。受害者多数是12—16岁少女。边害妇女的犯罪活动日益引起印度公众,特别是妇女的极度不安,它构成印度社会不安宁的因素之一。

二、社会陋习——童婚、嫁妆与殉葬

(一)廉价的童婚

尽管印度法律禁止童婚,但在很多地区,特别是在山区部族里,童婚的习俗仍很盛行,甚至在上层社会中一些地位显赫的高级官员也为其儿女实行童婚。

在印度西北部的拉贾斯坦邦玛尔瓦尔地区,每年4月底的阿卡蒂节常常有上万名儿童(包括婴幼儿〉集体结婚。这里的人们普遍认为阿卡蒂节是一年中举行婚礼最吉祥的日子。这一天,在农村可以看到,大人们带着小新娘和小新郎坐在牛车里或列队徒步而行。去参加婚礼的儿童们,有的睡在母亲怀里,有的坐在父母膝上,他们东张西望,不知发生了什么事情。出席这种集体结婚仪式的往往还有本邦的部长、官员、律师、警察等人。因为他们不认为这是恶习,也不认为是犯罪行为,只不过是按宗教传统习惯办事而已。

印度的童婚为什么根除不掉呢?主要有两个原因。其一是,印度教经典是主张童婚的。印度教经典的教诲在信徒的头脑中深深地扎了根。印度教最早的《摩奴法典》教诲父亲“女儿要在8至12岁完婚。”《高德姆宗教经》和《拉希沃拉衍家庭经》也部认为,女孩子在月经开始以前,应把婚事确定下来,谁不这样做,谁就是罪人。信仰印度教的父母们都希望自己的孩子早婚,早婚是父对儿女的基本义务。印度的出版物对这一习俗有这样的描述:在父母有儿女的情况下,当有一、二人前来求婚时,父母应立即允诺把女儿嫁出去,否则,女儿到十一岁时,便很难出嫁父母也因此而被认为是犯了宗教忌讳,将影响他们的宗教地位。所以,他们常常足不顾蛮婚的恶劣影响而让幼女出嫁。虔诚的印度教徒把宗教教义看成是天经地义的真理。直到现在,主张童婚的人们仍认为“童婚的习俗乃是教经典所提倡的,政府制定的法律可以变来变去,但宗教的经典却是永恒的”。禁止童婚法与印度教徒早婚的传统习惯相违背,被认为是反宗教的,所以行不通。另一个原因是出自经济上的考虑。在印度盛行嫁妆习俗,这给有女儿的父母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如果一个中等阶级家庭有几个女儿,就可能遭到破产的命运。然而,“童婚是廉价的”,泰米尔纳杜邦一位妇女说,“童婚不受嫁妆拖累,只要花费五千卢比就行了,错过这个机会,等以后再结婚就得花上两万卢比”。

印度的社会学家和进入士早在19世纪就在报刊上发表文章谴责和反对童婚这一习俗。1891年印度政府把女子结婚的合法年龄规定为12岁,1929年又通过了“童婚取缔法”,194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把女子结蜡年龄提高到14岁,男子为18岁,1973年的婚姻法又进一歩把女子的结婚年龄提高到18岁,男子为21岁。印度政府颁布这些法律,试图杜绝童婚的陋习,但这些法律并未能广泛地取缔童婚。据人口普查,1901—1911年,男子平均结婚年龄为20.2岁,女子为13.2岁,1961—1971年,男女结婚年龄分别上升到22.2岁和17.2岁。至今,印度有三分之一的县,女子结婚的平均年龄为15岁。童婚在农村和比较落后的邦更为普遍。印度的童婚56%发生在拉贾斯坦邦,该邦女子结婚的平均年龄为14.5岁,男子为19岁,如果把偏远的农村的数宇统计进去,结婚的平均年龄还要低。据1986年印度一报纸报道,拉贾斯首邦首府斋普尔市立学校有百分之三十的男生已结婚。童婚在本邦已成为一种普通的习浴。

自1929年颁布《童婚取缔法至今已近六十年,印度人的结婚年龄虽在逐渐提高,但童婚并未杜绝。目前,印度进步人士仍在不断呼吁,要改变早婚的习俗。他们指出,早婚早育不仅使印度人口迅速增加,阻碍社会进步,而且给童婚者本人带来痛苦。《新印度时报》1986年曾报道,童婚中有百分之六十的人对自己的婚姻不满意,直接受害者往往是妇女。丈夫为了另寻新欢,有的纳妾,有的离家出走,更有甚者是把妻子烧死,被烧死的妻子中65%为童婚者。印度舆论界指出,要杜绝童婚现象,仅制定法律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唤醒民众,制造社会舆论,提高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清除宗教婚姻观的影响,才能改变这一落后的婚姻习俗。

(二)“吃人”的嫁妆

至今在印度还盛行着一种古老的陋习一嫁妆。这种陋习由来已久。据记载,印度在吠陀时代(公元前1700年到公兀前600年,另一说是公元前1500年到公元前600年),女方家庭就有为新婚女儿陪送嫁妆的习俗。目的是为了保证女儿到婆家后能够生活得幸福、快乐。按理,这些嫁妆应由女方随意使用,但实际上,却逐渐转移到丈夫及其家庭成员手中,以致竟变成剥削和虐待妇女的一种契约。

在古代,嫁妆也是国王和豪富们炫耀自己的资本。古代经典著作和颂诗中有不少这方面的描述。如在著名的两大史诗之一《罗摩衍那》中,就描写了奴隶主贾那卡给他女儿息达的耸人听闻的嫁妆:十万头牛、数不尽的羊毛毯、象、马、战车、一百名处女和二百名男女奴隶。到莫卧儿王朝时代,陪送嫁妆的习俗已普遍盛行。当时斋普尔国王帕格万·达斯为了炫耀自己的富有,在为女儿举行婚礼庆典时,把黄金和宝石撒满送亲队走过的街道,跟随拾起这些宝物的人们都累得疲备不堪。

嫁妆习俗原来盛行于印度教徒的高级种姓之间,后来传到低级种妊中。近世以来,甚至在一些非印度教徒,如锡克教徒、耆那教徒和喀拉拉邦的基督教徒中间也流行起来。

现在,嫁妆实际上成了一种变相的商业交易。甚至妇女受教育也成了增加嫁妆的一种因素。受教育愈多,要求结婚对象的社会地位也愈高,所付的嫁妆也就愈多。男青年则由于种姓、所受教育以及职业的差别而具有不同的“社会价格”。例如,在奥里萨、比哈尔、北方邦和旁遮普等地,一个出身高级种姓并通过文官考试或外交官考试的青年,至少可以得到女方一笔价值十万卢比的实物或现金的嫁妆。企业经理所得嫁妆的价格稍低一些,工程师和医生又低一些。他们在结婚时可望得到汽车、电冰箱、电视机、电唱机以及摆设和家俱。一般的小职员和侍役也能在新婚中得到自行车、半导体收音机、手表之类的嫁妆。在城市,新郎还常常要求得到一套住房。

现在,嫁妆已成为导致妇女悲惨命运的重要根源之一。有的妇女因陪嫁少,过门后就受到夫家的种种嘲弄和折磨,甚至被烧死。也有的由于忍受不了夫家的折磨和凌辱而自杀。有的甚至结婚多年,已是几个孩子的母亲,终因娘家无力补偿嫁妆而被迫致死。几年前,新德里泰戈尔公园新住宅区,一个名叫坎钱玛拉的十九岁的新婚妇女被活活烧死在浴室里。据称,婆婆是在儿子认可下把她烧死的。原因是坎钱玛拉在过门后没有带来所要求的嫁妆(一万卢比现金,外加电视机和电冰箱)。在这个可怜的妇女被烧死的时候,她的丈夫却若无其事地睡在离她五英尺的卧室内。

印度教裉深蒂固的影响,使许多人认为妇女出嫁陪送嫁妆是天经地义的事。因此,许多人对索取嫁妆和迫害婚后妇女的现象熟视无睹。有关当局也无法为受害的妇女伸冤。近几年,新婚妇女受迫害的惨剧也愈演愈烈。因嫁妆不够多而被谋杀的案件逐年增加。据报载,仅首都新德里一市,1980年至1981年有421起、1981年至1982年有568起新娘被烧死的案件。1982年至1983年新娘被烧死的案件增加到610起。这种案件在印度各邦部有发生。印度政府1986年12月24日公布:在过去二十二个月里,已经有1666名妇女由于没有足够的嫁妆而被她们的丈夫和公婆害死。今天,嫁妆像洪水猛兽一样,成为印度妇女的最大威胁。

早在19世纪下半叶,印度从事社会改良主义运动的人士就为反对嫁妆的陋习开展了运动。在这一运动中,最著名的社会活动家是科森达斯·穆克吉。圣雄甘地为反对束缚妇女的面纱、童婚和嫁妆等各种社会陋习也发表过不少文章。1928年,他在《青年印度》杂志上抨击索取嫁妆“是一种耻辱”、“也是对妇女的不尊重”。自1947年独立以来,印度政府三令五申禁止嫁妆。1961年印度中央政府通过了禁止嫁妆法。各邦政府也先后制定了自己的禁止嫁妆法。有的法律还很严厉。比如,奥里萨邦政府制定的禁止嫁妆法规定,如果违反这项法律要受到监禁一年和罚款一万卢比的惩处。比哈尔邦政府1976年修改的嫁妆法规定,政府职员索耍嫁妆要被开除公职。但陋习顽固沿袭,这些法令只不过是一纸空文。

最近几年,印度各界妇女和妇女组织为反对嫁妆陋习和烧死新娘的暴行举行过无数次的抗议游行。她们高举标语牌,振臂高呼:“废除嫁妆”、“不要把妇女当做嫁妆的牺牲品”、“不要拿结婚做交易”、“妇女不是拿来烧的”、“烧死新娘是暴君、是杀人犯”,等等。目前,由单纯的反对嫁妆的斗争已逐步发展成为争取妇女权利的运动。1979年10月初,来自印度全国十三个邦的妇女组织的代表聚集在新德里,她们为在受教育、就业、妇幼保健和福利以及参加政府工作等方面的权利提出要求。1986年2月,印度妇女律师协会在新德里召开了有二百名妇女参加的会议,就禁止嫁妆法、婚姻法、童婚、妇女的财产权等问题迸行了深入的讨论。会议指出,妇女今天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因嫁妆不足而带来的惨剧。会议要求修改1961年制定的嫁妆法。卬度社会舆论不断呼吁要唤醒民众,在全社会开展反对嫁妆的运动,同时要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的机会,使她们在经济上获得独立。否则,仅靠法律是根除不了嫁妆陋习的。

(三)野蛮的殉葬

印度寡妇命运之悲惨,可以说为全国之最。印度教的教规和传统习惯认为,男子丧妻可以再娶,再婚几次也无限制,而妻子一旦失去了丈夫,变为寡妇,就等于失去了做人的权利。她们被看成家中的负担,不得不忍受全家人的各种冷遇和责备。她们在生活中没有快乐和任何享乐的权利,不能穿花色衣服,不能佩戴首饰。甚至有的地区还把寡妇剃成光头以示与常人有所区别。有的被视为凶兆,谁要碰上她们就是一件不幸和倒霉的事。她们只能终生呆在家里做繁重的家务。有不少寡妇不肯忍受公婆、兄嫂的虐待和亲成邻友的歧视而走上绝路,有的则移居到恒河两岸,住在前不邻村,后不靠店的孤零零的低矮的茅草房里。她们没有继承丈夫留下遗产的权利,更无再婚的权利。

对寡妇最为残忍、最为野蛮的风俗则是亡夫殉葬。在其丈夫死后,在焚烧其夫尸体时,自己跳入火中,活活把自己烧死。古代把这叫做“殉节”,人们认为寡妇是永远属于丈夫的,丈夫死了,自己理所当然地应踉着去,这才算是忠贞烈女。这种旧的封建陋习早在1929年殖民主义者统治时代就已废除。但是至今,这一世界罕见的陈陋恶习却在这个东方古国仍时有发生。如1987年9月初,印度拉贾斯坦邦德拉腊村就举行了一个叫罗帕的寡妇的殉葬仪式。罗帕·坎瓦尔,年仅十八岁,聪颖雅秀,受过中等教育,其丈夫坎瓦尔不久前因患肠炎而死去。罗帕在殉葬这一天一大早梳洗完毕后,穿上她八个月前举行婚礼时的红装,来到村头广场的火葬场。她平静地坐在柴堆中间,双手抱起亡夫的头,轻轻地放在自己的大腿上。仪式主持人作了一番祈祷后,坎瓦尔的哥哥用火点燃浇了油的木柴。顿时,熊熊烈火轰的一声燃烧起来,火苗似狼犬的舌头,在罗帕及其亡夫身上舔着。堆得象座小山的柴堆整整烧了十二天。到第十三天的早晨,为坎瓦尔夫妇举行了晨祭仪式,然后用取自恒河的“圣水”和牛奶浇在尚在燃烧的碳火上,火灭了,殉莽仪式才告结束。罗帕为夫殉葬被一些人视为壮举,因而被当作女神和妇女的楷模而受到敬仰。举行殉葬仪式的这一天,有二十万人从四面八方汇集到这里。她殉葬的地方成了周围乡民朝圣的地方。八至十个青年手持利剑日夜守卫这块“圣地”,每天有成千上万的人戴着白花向死考致敬。当地商人则乘机捞取财款,搭起了为“朝圣者”提供饮料和休息的凉亭。不少人还筹集资金,准备在她殉葬的地方建一座庙宇。至今,各方人士已筹集了十六万美元的修建基金。罗帕殉葬的消息,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印度快报》发表评论说:“这是既野蛮又原始的行为!”印度妇女组织对此表示愤慨,表示要追究刑事责任。

三、形形色色的淫业

印度法律严格禁止****,规定违者处以罚款和监禁。但近二十多年来,****活动却有增无减。1985年12月29人印度一家报纸说,仅加尔各答市就有五万名********(妓女形式的一种)。印度拯救堕落者协会主席凯拉蒂·拉尔·帕里夫人1986年12月26日在一次会议上说,全世界有六千万名妓女,其中印度就有二百五十万人,可见印度妓女之多。现在孟买、加尔各答、阿格拉和海德拉巴成了最大的贩卖妇女市场。在拉贾斯坦邦乔勒布尔县也有一个这种市场,打扮得花枝招展的妇女在这里被出售。现在,每年都有数千名女孩被卖到妓院。印度的淫业形式五花八门,形式不一。

(一)世袭妓女

莫卧儿王朝时代,在印度教徒和******中间存在着一种世袭的****妇女阶层。就是母亲把淫业传授给女儿。早先’她们以表演歌舞做为养家糊口的职业,后来开始了淫业生涯。这些妇女一般只同一个男子交往,只有当她们被抛弃时才另寻新欢。这种淫业形式主要在比哈尔、北方邦和果阿等地流行。

(二)神奴,又称神仆或神妓

这是一种古老的宗教陋习,又是一种隐蔽的****形式。据印度史学家意见,在一千年以前,神奴的习俗已在印度各地盛行起来。在《摩诃婆罗多》一书中提到过将处女奴隶送给寺庙做为神奴的故事。这种习俗一直沿袭至今。据1980年5月德里出版的《莫奴希》(女人)杂志报道,在印度西海岸马哈拉施特拉和卡纳塔克两邦交界迆区的八个县,无地农民和表列种姓(贱民)中盛行这种陋习。当他们遇到灾荒和陷于贫困时,往往把自己的女儿送给寺庙当庙侍(神奴)。这些女孩当了神奴后便被剃光了头,或者不许她们梳理头发,企图以这种办法阻碍她们同男性发生两性关系。但前来拜神的男信徒并不理会这些,照样同她们发生两性关系,然而,她们生下的子女却不被男人们所承认。她们每天打扫寺庙,并以歌舞表示敬神,没有固定经济来源,靠施舍过活。一旦这种施舍不能维持生活时,便正式沦为妓女。孟买妓院许多妓女就是来自神奴。

印度进步社会活动家早在1920年就开始进行反对祌奴这种陋习的运动。英国当局在1934年制定了禁止这一陋习的法律。但印度人的宗教观念根深蒂固,当他们不能公开奉献女儿当神奴时,便秘密地在家里举行奉献仪式。现在每年仍有数百名少女遭到这种命运。近几年,印度的社会工作者为了根除这一陋习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他们在1980年5月成立了“重新安置委员会”,创办孤几院和收容中心,收容无处安身的神奴,以免她们沦为妓女。为了使她们能够自食其力,经济上获得独立,还教授她们学习缝纫、编织和印刷等技能。目前,印度社会工作者已把神奴问题作为妇女解放问题提上议事日程。

(三)********

这是一种独立的、自愿进行****的妓女。她们不同于那些被关在鸟笼似式的普通妓院中的低级妓女,其中大部分出身于体面的中产阶级家庭,受过教育,有正当职业,如大学生、电话接线员、速记员等,有的已婚,有的未婚。她们相貌出众、美丽迷人、穿戴讲究、华丽时髦,并佯装出一副有身份有地位的人。这些人的“卖春”生涯一般从十七岁到二十一岁开始,她们用这种职业赚来的钱满足其奢侈享乐的生活。

********有自己的委托人,通过电话用暗语进行联系。她们常被雇去做陪伴,如陪主顾去看电影、去俱乐部跳舞、晚间散步等。这些主顾一般是上层人物和富有阶层,如政府要员、富商、资本家和外国阔老等。********一般是在饭店进行活动,所以又称饭店****。印度社会学家分析,********的出现与印度社会存在大量黑钱有直接关系。在黑钱出现的同时,产生了大量暴发户和新的资本家,这给********的产生创造了经济土壤。估计********将会伴随黑钱存在下去。

(四)商业性妓女

这是为贫困所迫,以****为生的妓女。这种妓女的处境十分悲惨。有位美国记者曾对孟买的低级妓院进行过这样的描述孟买的低级妓院有如白鸽笼,里面一张张绿架床,妓女像一头被牵着鼻孔的‘小羊’,倦伏在床上,任由饱赏秀色,然后挑选。最惊人的是,这些妓女大都是只有十四、五岁,她们身上披一件睡袍,将****的肉体暴露。然后有气无力地呻吟:“进来吧,两个卢比有交易。”据研究,这种为了经济需要****的妓女开始于英国统治时期。1857年印度反英大起义失败后,英国统治者为了扩大军队,招募了许多人,并速立兵营以维护其统治。随之,在兵营和海岸附近开办了妓院,拐骗少女,强迫她们当上妓女。至今,以找工作和结婚为名,把拐骗的少女卖到妓院的事件屡有发生。

印度法律禁止****,但实际行不通。贫困和饥饿迫使许多人卖女求生或卖奴抵债。这类事在低种姓和贱民中较为普遍。据《莫奴希》杂志1980年5月一期报道,在奥里萨邦,人贩子仅以14卢比或15卢比就可以买到一个少女,然后将其以高价卖到妓脘。该杂志报道说,有一名叫拉贾·纳耶格的工人,仅以40卢比就杷自己八岁的女儿卖给了一个商人。她说,“我已好几天没给她吃东西了,家里人都快饿死了。把她卖掉后,她的主人可以供给她吃的,家里人也可以用卖她的钱多活几天。”在印度还有卖妻还债的事例,如住在喜马拉雅山区的科尔塔人,他们属于贱民阶层,因为负债累累,年轻的妇女往往被自己的丈夫卖到本地区的妓院去,用这种办法偿还债务。这些妇女待到豆寇年华已过,当三十五到四十岁时,往往再被自己的丈夫赎回,操持家务。塔塔社会科学院的研究人员曾对三百五十名妓女的出身进行过调查,其中32.29%的妓女出身于神奴,67.71%为非神奴。在非神奴中,40.93%未婚,28.27%为寡妇,17%是逃跑出来的妻子,7.17%是被丈夫遗弃的,5.91%出自其他原因。从这一调查不难看出,贫困和饥饿是使印度妇女走上“卖春”生涯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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