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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中国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大的受害者

一 贸易保护主义对华盛行

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推进中,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也达到了一个新的顶点。(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也相继跟进。)贸易保护主义者改变了原来的保护策略和手段,以更加隐蔽的方式实现其贸易保护主义的目的。首先在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置明摆的事实于不顾,拒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反而百般狡辩,设置多种障碍。1998年7月欧盟修改了反倾销原则,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不再有中国,但在其规定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的“五条标准”和申请裁决的“八项条件”中,仍把中国据之于市场经济的门外。这是一种有名无实的承认,而这样的承认又有何意义!这种手法就是给中国解了一个套,然后再加一个套,这种手法是即高明又不高明,说它高明是因为它貌似兑现了对中国的承诺,又使中国没有得到任何实质的好处;说它不高明是因为这是西方国家贯用的手法,实在没什么新意却屡试不爽。2004年6月欧盟出台的对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初步评估报告中,根据承认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指出中国只达到了其所提出五条标准中的一条,在其余四个方面仍存在市场经济建设不完善之处,如会计法和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存在漏洞,保护力度不够;金融和企业融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等。(按此标准,很多市场经济国家都将不能被称为市场经济国家,欧盟自己也不例外。)与美国提出的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六条标准(实为政治标准)相比,虽然欧盟提出的这几项标准更着眼于技术层面,更务实一点,但具体标准的提出无疑加大了实际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难度,加重了对方谈判的砝码。此外,欧盟部分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仍将贸易救济措施作为有利的保护工具,反对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借此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加大,立案频率和涉案金额屡屡刷新纪录,而且近年来对以前年度做出的反倾销终裁产品又重新启动了反规避、反吸收等新的调查方式,急需引起我们的关注。还有欧盟近年来对反补贴条例的修订也大大降低了反补贴实施的标准,未来很可能会成为阻碍中国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又一个障碍。目前在反倾销调查当中,仍然用替代国的做法来计算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全然不记1998年的承偌。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乎是蛮横无理。即便是欧盟在反倾销法规中规定了评估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五条标准,但是这五条标准过于抽象,调查人员享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特别是近年来,欧盟的委员会对中国企业市场经济待遇的评估日益苛刻,置中国企业的解释和抗辩于不顾,常因为某些细小的问题而否决中国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自2004年起,欧盟在反倾销调查的立案公告中,突然将申请表的提交时限从21天改为立案公告发布后的15天,企业方面根本无法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几百页的答卷,明摆着是给你出难题,极大地影响了中国企业的应诉积极性,严重损害了中国涉案企业利益。其他国家的做法跟欧盟也大肆雷同。其实质就是要阻碍中国的产品进入他们的市场,我们对此要有个清醒的认识,光跟着别人转是不行的,需跳出这个圈圈想办法。

截止到2008年,中国已经连续14年成为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且贸易摩擦涉及的国家、产品种类和金额纪录也不断刷新。从贸易摩擦立案的情况来看,反倾销是引起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据相关的统计显示,从1995年到2008年,世贸成员国对我国共发起677起反倾销调查,而反补贴、保障措施与特别保障措施也达到192起,从发展趋势上看,呈现逐年增多的态势。09年据商务部公布的数据,目前全球有35%的反倾销调查和71%的反补贴调查是针对我国的出口产品,仅2009年前三季度,就有19个国家对中国发起88起贸易救济调查,其中反倾销57起,已经达到了过去几年的全年平均水平,涉案金额更是高达102亿美元,同比增长125%之多。其中,美国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14起,涉案总额58.4亿美元,同比更是大增639%。显而易见,美国成为对华贸易制裁的领头羊。另据世贸组织统计,2009年全球共发起反倾销案件数量达437起,是历史上世界发起反倾销数量最多的一年,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已成定局。尽管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实现了成功访华,但是美国国内却同时也在制造新的贸易摩擦,继09年11月初美国商务部决定对中国输美油井管征收最高99.14%的反倾销税,紧接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又初步裁定,对中国输美铜版纸和焦磷酸钾、磷酸二氢钾和磷酸氢二钾等征收“双反”关税。“双反”的同时使用会产生双重救济和双重计算的问题,而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都明确禁止的,可是美国的专家学者却都一起装聋作哑,尽管如此,其不合理性却是不言而喻的。美国还对从中国进口的化工、钢铁、橡胶等行业的产品屡屡发难。英国贸易问题研究机构(GTA)统计的数据显示,目前全球歧视性贸易案件的数量远超过自由贸易案件,呈6:1的一边倒态势,各国政府将以每季度60项的速度推出贸易保护措施,全球超过90%的商品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贸易保护措施的影响,而中国早已是国际贸易争端的众矢之的,截止到2008年,中国已连续14年成为遭遇反倾销调查最多的成员,连续3年成为遭遇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中国在这轮贸易保护大潮中也是最大的受害者,据伦敦经济中心的数据,目前各国政府正在计划或准备实施的贸易保护措施还有134项,其中77项是针对中国的。实际上谁都知道,有中国的出口,就有外国的进口,有进口,就说明有需求。没有需求干吗要进口,没有进口的需求,我们也不会出口,这是相辅相成的事,哪有一板子打在中国这一方的道理。

二 反倾销是最常用的手段

反倾销即是其经常采用的一种主要的贸易保护手段,反倾销设立的本意是当一个行业受到损害的时候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手段,是防守用的,现在却被西方国家反过来用,经常主动的进攻了。(反倾销尽管在理论上讲不是一种惩罚,而是一种损害补偿,但实际效果却是一种制裁。)经济全球化与贸易保护主义是对立的,但不是不可调和的,由于发达国家在全球的经济主导地位和资本的扩张性的本质,决定了现在推行的经济全球化是发达国家意志的体现。发达国家利用经济全球化推行他们自己的经济制度,作为要求他国参加国际经济的准则,从而达到掠夺他国资源和财富的目的。同时发达国家又利用制度上的优势,以合法的理由为借口,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设置贸易障碍,以保护其本国的自身利益,从而达到保护自己的目的。

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反倾销是以发达国家为首的各国政府推行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结果。而实际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已成为国际反倾销的最大的受害国,中国产品遭遇反倾销几乎涉及所有出口产品类别,在中国被反倾销的历史上,印度、泰国、印度尼西亚、韩国,甚至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曾被选择为中国的替代国,这些国家中的有的人均收入是中国人均收入的几十倍,相关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自然很高,这会使计算出来的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非常高,这种结果使中国的产品明摆着是在“恶意倾销”。中国被诉商品的反倾销税率普遍高于其他国家,高额的反倾销税使出口企业增加了巨大的成本,严重地削弱了出口商品的市场竞争力,给出口企业带来了无法统计的损失。据中国商务部的数据统计,在1995-2002年间全球发起的1979件反倾销调查中,针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为278件,占14%,而中国的反倾销应诉案件总体平均胜诉率仅为35.5%。中国出口产品遭致反倾销投诉是从西方发达国家开始的,第一个反倾销案件就是由欧盟发起的。1987年-1997年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和地区是美国,共44例,(金额大)占当时美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总数的11.5%;其次是欧盟,共44例,占欧盟对外反倾销总数的12.3%。欧美是中国最重要的出口市场,而欧美国家有意识、大规模的反倾销活动对中国的产品出口构成了严重障碍。随着中国出口产品的增加,市场冲突的加剧,对中国反倾销指控的国家和地区由最初的发达国家开始向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蔓延。近年来,在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反倾销指控日甚一日的同时,俄罗斯、印度、印尼、阿根廷、南非、巴西、智利、墨西哥、土耳其等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加入反倾销指控的队伍中来。

在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中,五矿、化工产品和机电产品属于最严重的领域。近年来,欧美国家对我国反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只要他们认定中国的产品危害或将要危害到本国竞争力差的产业的产品,就会被列入反倾销调查范围。涉及鞋类、自行车、铅笔、抽屉滑轨、箱包、树脂餐具、电工刀、打火机、刹车盘、刹车鼓、电联绳、油漆刷、不锈钢餐具、彩电及化工原料和农产品等4000多种产品,反倾销针对的目标也越来越多的指向中国传统的、大宗的的出口产品。例如美国的特别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相继把保护的范围由一般商品扩展到劳务、投资、知识产权等领域,其反倾销起诉的范围还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西方一些国家对中国出口产品所确定的倾销并不完全具备,有时甚至根本不具备任何倾销的要件,在确定倾销产品方面带有主观性和歧视性。西方发达国家在纺织业等中低端产品上已经失去了对发展中国家的竞争力,为了保护不景气的企业,减少失业人数,一旦提起反倾销诉讼,则一定会确定倾销存在。在确定反倾销税的征收上也带有很强的歧视性,实践中常常不用统一的标准对待所有出口国同一产品的国家,如1998年欧盟在对中国、印度、埃及、印尼和巴基斯坦五国的棉坯布的反倾销中,征收的平均税率是12%,但对中国则征收6个月15.7%的临时反倾销税,而同期俄罗斯出口到欧洲的棉坯布价格要比中国低40%,欧盟则视而不见。在对中国反倾销的政策和具体操作上也带有很严重的歧视,如非市场经济问题、替代国问题等,其目的就是要将中国产品挤出欧洲市场。中国产品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由最初的10%-30%上升到100%-500%,1993年12月,墨西哥竟对中国出口的鞋类征收高达1105%的反倾销税,创下一个世界纪录。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深,市场之间的联系和制约也不断加强。当市场某一出口产品在一个国家被反倾销制裁后,其他国家就会担心这种产品会大量涌入本国市场,因而会采取反倾销措施来进行预防。如1990年以来,中国自行车的整车出口就几乎遭到灭顶之灾,(目前仅剩自行车的个别零部件的出口业务。)自1991年欧共体对中国自行车发起反倾销调查之后,引起了各国连锁的反倾销制裁,1992年加拿大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也对中国的自行车发起了反倾销调查。接着1993年墨西哥、1994年阿根廷等国也对中国的自行车发起反倾销,最终又导致美国对中国的自行车也发起大规模的反倾销。1995年美国商务部对中国输美的自行车进行了全面的反倾销调查,包括各种型号的自行车,受到调查的中国自行车企业多达200多家,对一类产品全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事情,在美国的反倾销史上也是极为罕见的。中国的自行车出口在遭到国外13次立案的反倾销调查之后,对外出口迅速萎缩,渐渐由一个重要的出口产品变成一个次要的出口产品,大批企业受到影响被迫减产,有的甚至因此倒闭。而更有甚的是,中国的鞋类出口遭受到的各类贸易保护的调查更是达到19次之多,(不含近年来欧盟对中国鞋类的反倾销调查。)另一种情况是国家集团或区域组织内部形成了一个整体,只要在一个国家受到反倾销调查,在整个有关区域内都会发生作用,如欧盟统一的反倾销政策,在各成员国中只要有一国提出反倾销调查,在欧盟内部就会产生连锁反应,丢掉一个国家的市场就等于丢掉一大片市场,就有面临丧失全部海外市场的危险。过去我们认为这是我们对反倾销调查严重性认识不足,缺乏反倾销应诉的专业知识和专业人才,没有资金未形成有效的反倾销应诉机制等等,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但不是根本结症所在,实际上其本质是中国的外贸出口结构所致,也是西方国家“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所致。这也导致了中国在全球反倾销案件总数中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比例明显高于世界平均水平,仅以1995年-2001年的上半年为例,全球对华反倾销立案229起,其中157起采取了反倾销措施,采取措施的比例为69%,比同期世界平均水平高出8个百分点。在发达国家对我们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案中,采取措施的比例为58%,发展中国家则为74%,后者比前者高出16%。

凡遭到国外反倾销调查的产品,最直接的损失是出口的急剧下降,甚至会丢掉该国市场,因为反倾销的效果并不完全取决于其征税的多少,即补偿结果如何,更重要的是其社会影响力,倾销一向被认为是洪水猛兽,为世界各国深恶痛绝,所以凡遭到反倾销调查的产品都不会再受到欢迎,进口商们也就望而却步,如没有自己的销售渠道就没机会做生意了。出口产品在一国被采取反倾销措施之后,即使没有对其他国家构成倾销,也很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也有可能丧失这一地区的市场,而且给人家留下“倾销”的恶名,留下“倾销”的嫌疑,既有可能殃及其他企业甚至其他行业,致使其他无辜企业受到牵连,这都极大的消弱中国产品的整体出口能力,导致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其制裁结果也更加严厉。

三 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

中国在进入世贸组织之后,部分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但由于受竞争规则所限,这些国家不能再随意对中国的出口产品处以高额关税,便纷纷以技术壁垒的手段限制,使中国受到限制的出口产品越来越多。在中国遇到的技术壁垒的出口产品中,不仅有农产品,还有纺织品、玩具、生活用品等工业品,甚至机电产品和高技术产品也不同程度的受到技术壁垒的影响,而且技术壁垒涉及的面也在不断扩大,几乎遍及中国所有的出口产品。如农产品中的猪、牛、羊肉及其制品,因美国、日本和欧盟的技术壁垒的影响而很难进入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市场;日本以残留农药超标问题为由,阻止中国蔬菜的对其出口;蜂蜜、茶叶、大米、黑木耳等农副产品也因技术壁垒,被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据之门外;在工业品当中,国内众多的打火机被迫止步于欧美的技术壁垒面前,就连普通的牙膏也遭遇到美国的技术壁垒的“路障”;就是中国的传统的优势出口商品——纺织品和服装,也因国外越来越多的技术壁垒而受到严重的影响。

发达国家还通过立法或制定苛刻的环境技术标准,使中国不少商品难以进入他们的市场参与公平竞争。中国一些商品在环境、卫生和安全技术标准上不符合进口国的要求被限制进口的情况屡见不鲜。农产品、食品、机电产品、纺织品、服装、化工产品、玩具、中药等产品的出口均不同程度的受到发达国家日益复杂且日趋严格的环境法规的严重阻碍,可以说几乎所有的出口产品已经或即将受到各种绿色壁垒(Green Barriers toTrade)的挑战,遭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2011年4月3日的消息是,中国的中药将要被欧盟逐出市场。(此前的过渡期已到了,而中国没有一家中药企业符合欧盟的相关规定,欧盟的规定是中药必须有连续7年的医疗记录,看着很合理,可是7年前欧盟并不认为中药是药品,中药是在杂货铺里卖的,根本就进不到欧盟正规的医疗渠道中去,所以今天的被拒之门外是多么的“合情合理”。不要说欧盟的政治家们不知道中药的作用于疗效,不要再对他们摆事实讲道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没用,他们当中的一些人宁愿自己坐飞机来中国吃中药,做中医治疗,也不愿他们的老百姓去享受中药的效果,医药品的利润不是鞋和袜子可比的,他们这样做的目的是绝不让中国的企业去强他们自己人的蛋糕。)为符合这些国家市场的环保法规和标准,中国的出口企业就需要额外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但这种投入短期内是无法形成,而且发达国家也在此搞技术垄断,不会给中国提供技术转让。(这样的幻想最好不要再有了)这样一个绿色贸易壁垒就堂而皇之的形成了。不仅如此,绿色壁垒对企业的生产成本和竞争力会产生持续的影响。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要求将环境科学和生态科学的原理运用到生产、加工、储存、运输和销售的全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无公害、无污染的环境管理体系。绿色壁垒中苛刻的环境标志和严格的认证标准加大了中国产品的出口难度,企业为应对绿色壁垒不得不引进新的生产设备和技术,进行相关的标准认证和检测仪器的购买,这都增加了贸易的成本。而且检测程序的繁琐延长了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时间,造成周转速度下降,这又引起库存、运输以及保险等其他方面费用的增加,也会使产品成本的上升。中国许多企业由于受资金和技术等的限制很难消化这些增加的成本,所以就削弱了产品的竞争力,降低了出口的经济效益。中国是世界上绿色贸易壁垒的最大受害国,绿色壁垒逐渐成为威胁中国贸易安全的主要因素之一。据中国商务部和国家统计局的的网站数据显示,2000年,中国出口总值2492亿美元,其中受到绿色壁垒影响的产品总额为110亿美元,占4.41%,2001年出口总值2662亿美元,受到影响的产品总额为100亿美元,占3.71%,2002年出口3256亿美元,受到影响的为170亿美元占5.22%,2003年出口为4384亿美元,受到影响的为190亿美元,占4.33%,2004年出口为5934亿美元,受到影响的为170亿美元,占2.67%。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成本又分一次性的初始成本和以后的持续成本。前者是指为达到技术法规与标准的要求而在生产、检测等环节进行技术改造导致的成本投入,以及改进企业内部的测试和检验程序并建立新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它使得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本无法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改进或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进入市场的门槛。后者包括产品进入市场后不断发生的长期的质量安全控制成本,为进行认证和检测造成的周转速度下降以及因产生的库存成本和运输成本的超额支出。当企业的边际收入难以满足边际成本的增加时,客观上使得出口产品的廉价优势丧失,出口竞争力下降。企业有时不得不被迫停产,许多职工会下岗或失业,企业的正常生产难以保障,给企业的名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也会加重国内的就业压力。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在对外贸易中老的壁垒如关税、配额、许可证等逐步弱化,而这种带有很强技术性的壁垒却日益增多。

美国是中国最大的出口市场之一,同时也是对中国实施贸易救济措施最多的国家。表面来看美国是世界上整体关税水平较低的国家之一,2006年美国的平均适用关税税率为1.4%。但在纺织品和服装、鞋类、部分食品和农产品、皮革、橡胶和旅行产品等大类产品领域仍然存在高关税。美国通常对价高产品适用较低税率(高技术的产品较多),而对价低产品适用较高的税率(廉价的产品较多)。这些产品不仅是中国向美国大量出口的商品,同时也是美国民众的生活必需品。由于是中美贸易逆差的主要项目所以对一些制成品或半制成品的关税随着加工程度的加深而增加。这种关税结构明显限制了中国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或制成品的对美出口,对中国的出口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了损害。“9·11”恐怖袭击以后,美国政府采取一系列针对措施,预防恐怖分子采取恐怖活动。美国政府先后颁布的《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简称《生物反恐法》)、海关贸易伙伴反恐计划、《进口食品的预先通报制度》等措施在客观上产生了减低通关速度、增加出口成本,增大了出口市场的不确定性。从2000年开始,美国以中国部分海域污染严重为理由,宣布对来自中国的水产品实行封杀,使得中国的水产品出口遭受到了严重损失。(欧盟、日本等也是如此)另据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公布的数据,截止2006年,美国共拒绝1701批次的中国产品进入其市场,中国是被拒国之首。美国制定了大量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理评定程序,但是其中很多不完全符合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的要求。中国的产品要进入美国市场,必须符合联邦、地区、州、行业甚至是县和市的各级技术法规以及各类产品标准等关于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的技术法规,美国复杂的法规体系形成了市场的准入障碍,比如美国有工业标准约913万个,认证体系有55种,同时,各州对同一进口要求的附加规定往往互相冲突。美国各州标准缺乏一致性并且往往不采用国际标准。美国很多州的环保标准与联邦政府的相关标准相去甚远。美国有2700个州级以上市级政府机构制定法规要求对产品进行安全认证,这些要求缺乏一致性,部分要求缺乏透明度。虽然也有相当数量的美国标准声称和国际标准“在技术上等效”,但美国很少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有些美国标准明显与国际标准相左。美国海关、联邦调查局、商务部等所采用的数据不准,有的就是故意引起是非,制造舆论焦点,为其贸易保护造势,近年来美国企业频频利用337调查条款对中国产业发起诉讼案,涉及中国众多产业,其中有:车用启动电源、电压调整仪、墨盒、泡沫拖鞋、赖氨酸饲料添加剂、数字媒体播放器、打火机、手机、计算机外设、发动机、气动辅助连接装置、数字万用表等。美国对进口产品实施了多种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符合世贸组织的《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的要求,给中国相关产品对美国出口构成障碍。仅2006年美国就向世贸组织发出297件SPS通报,是世贸组织成员国家中实施SPS措施通报最多的国家。2008年美国新发起的针对贸易伙伴的18项调查中,有15项是针对中国的,占83.3%。目前,美国对中国的纺织品与服装产品实施的特别保障措施已于2009年1月1日取消,但美国一些主要纺织团体已经提出了包括反倾销调查、反补贴调查、针对具体产品的保障措施等多种方案。

还有,欧盟是世界上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最频繁和严格的地区之一,目前形成了包括约300多个具有法律效力的欧盟指令和10万多个技术标准的双重结构的技术性贸易措施管理体系,内容涉及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技术标准、商品包装和标签的规定及认证制度,以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运输、储藏等各个环节。诸如2004年1月15日实施的《欧盟通用产品安全指令》修正案;机电产品领域内2004年8月13日实施的《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关于传统草药产品的第2004/24/EC号指令规定;2005年7月6日颁布的《关于能耗产品环保设计的指令》;2005年12月16日,欧盟委员会向部长理事会提交的《关于对第三国部分产品实施强制原产地标签的草案》;2006年4月11日,欧盟向世贸组织通报的《关于修订有关限制销售某些含汞的测量设备第76/769/EEC号理事会规则的指令提案》;在化学制品领域也于2006年7月实施了《关于化学品的注册、评估、许可管理办法》(REACH);这些法案虽然不是专门针对中国而制定的,但这些法案的执行都涉及到大量中国对欧盟具有优势的产品,因此严重的影响了中国对欧盟的产品,你又能说这不是针对中国的吗?例如,2002年5月欧盟以个别极端案例为由,通过了一项旨在抑制中国打火机进口的技术性贸易壁垒——CR法案,即要求出口到欧盟的打火机必须安装防止儿童误用的童锁。这一招使得年产5亿多只、占世界市场份额70%、在欧洲市场占有率达到80%的温州打火机退出了欧洲市场,只留下了很少的一部分。在一个小小的打火机上再安装一个童锁,其材料成本、技术工艺、设计的难度都远远超过一个打火机本身,而赋予一个小产品过多的功能也是不现实,没有什么实际意义,如今欧盟市场并没有普及这种装童锁的打火机,此法案好比就是“鸡蛋里挑骨头”。而实际上早在1998年欧盟就已经开始酝酿针对中国打火机的CR法案,而国内企业获得此事却是4年以后的事了,此时已经进入了该法案表决的倒计时阶段,已经于事无补了。还有,按照欧盟《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从2005年8月起,生产企业必须负担回收处理报废家电及电子电气设备的费用,洗衣机80元/台、微波炉43元/台、冰箱148元/台、大型电子设备44元/台。而这些中国制造的厂商其出口利润本来就比较低,如按此规定执行的话,生产厂家的利润将受到很大损失。此外从2006年7月开始,欧盟实施《关于在电子设备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全面禁止使用铅、贡、镉、聚溴二苯醚和聚溴联苯等6种有害物质。以上两个环保标准的引入,对中国电子产品出口的影响超过300亿美元。再比如农副产品曾是中国比较有优势的传统出口项目,而近年来受这种新的贸易壁垒的阻碍,使得农副产品的成本增加,国际竞争力明显下降,也使中国同其他国家的贸易争端不断出现。中国的冻鸡由于不符合欧盟的卫生检验标准,从1996年8月1日就禁止中国的冻鸡进入欧盟市场。根据2002年中国商务部的调查表明,仅2002年一年中国外贸出口因遭遇技术性的贸易壁垒损失达到170亿美元,其中农副产品损失位居榜首,达到了95亿美元。欧盟从2004年起正式禁止含有化学活性物质的320种农药在欧盟境内销售,其中涉及中国正在生产、使用和销售的农药产品有62种。该禁令将限制中国使用上述农药的蔬菜、花生、蜂蜜和茶叶等农产品进入到欧盟市场。部分农药的残留标准比原标准提高了100倍以上。例如,欧盟曾要求中国的蜂蜜每10万吨中不能有1克氯霉素,否则就要求退运处理。2008年以来,欧盟以氯霉素超标为由,终止了从中国进口蜂蜜。

日本一方面利用国际贸易促进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用带有强烈保护主义色彩的技术标准和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民族产业或者是落后的产业。日本有各类技术标准达1万多个,其中只有少数同国际标准一致。外国产品要进入日本,不仅要符合国际标准,还要符合日本标准。日本的许多技术标准是强制性,通常要求在合同中体现并附在信用证上,入境时由日本官员检验。无论从产品范围还是检验项目看,日本对中国及其他国家的产品和日本本国的产品都采取了不同的政策,特别是把矛头对准了在日本市场占有较大份额的中国产品。由于日本对中国的农副产品进口实施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致使中国的农副产品很难进入日本市场,日本对中国出口产品实施的一些技术性贸易壁垒明显缺乏公平性、和科学性,有明显的歧视和违背世贸规则的嫌疑。2006年5月29日,日本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正式实施。这个至少涉及300种农产品、796种农业化学品(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和53862个限量标准的制度,被称为“世界上最苛刻的农残比”制度。这是日本为加强食品(包括可食用农产品)中农业化学品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肯定列表制度的特点简单的说就是:设限数量大幅增加,限量标准更为严格,检测项目成倍增加。肯定列表制度已不仅仅是个技术标准的问题,还关系到贸易的公平性,明的提高产品的安全,暗的贸易保护。其标准制定的矛头直接执行中国。尽管目前中国的农产品最大的出口市场是日本,占日本农产品进口的13%,但对日本而言,其第一大农产品进口国仍是美国,我国居第二位。肯定列表制度实施以后,大家可能会认为应该是美国受到的影响最大,其实不然。因为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许多标准都参考了美国的标准,肯定列表制度意味着对发达国家农产品的优惠和对发展中国家的苛刻,而中国成为了日本肯定列表制度的最大的受害国。例如以前,日本每年进口4万-5万吨蔬菜,99%来自中国。为限制中国蔬菜的进口,日本对中国出口到日本的蔬菜农药残留的要求极为严格,要求要低于0.01PPM,且不是抽检,而是整批都要检,这使的中国大部分的蔬菜和瓜果产品遭到禁止。而日本对本国大量生产的胡萝卜农药残留标准是3PPM,二者相差300倍。(日本近年来多次发现本国产的食品农药残留超标的问题)。再比如,中国对日本烤鳗出口额持续保持较高水平,日本为保护其落后的产业,日本几乎每年都在鳗鱼贸易上设置技术性的壁垒,2003年对中国出口日本的烤鳗实施“恩诺沙星”检验,2005年又实施“孔雀石绿”检验,并设置了极不合理的检测标准,使中国对日本的烤鳗出口严重受阻。所以日本以保护国民健康的理由不过是个借口而已,其真实目的是要将中国的商品挤出日本。2007年发生“毒饺子”事件,日本媒体不分青红皂白指责所有的中国产品,号召日本国民抵制中国所有的产品,使中国的农副产品在日本遭到毁灭性的打击,对日出口急剧下降。仅据2006年的统计,(2007年后中国相关产品在日本市场占有率很低。)2006年与2005年相比,日本对中国农副产品采取通报或扣留的数量增长了24.9%。另据天津东港海关2009年一季度被退回的农副产品清单里看,退运的理由可谓五花八门:有因为豆子表面有灰尘,同时豆子的直径少了2毫米,而被韩国退回的1375袋豆类产品;有因为鸭梨表面检测出某种细菌而被美国退回的鸭梨,而另一批被退回的中药理由是货物的颜色太浅,而且现状大小不一。中国目前缺少具有应对技术壁垒的专家,因而始终处于被动应付的状态。也由于中国的出口市场主要集中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与一些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市场单一,当务之急是扩展新的市场。

四 知识产权的陷阱

为了取得先发制人的效果,西方发达国家还利用知识产权上的强势地位,从制度的制定到政策的策划执行上,西方的政府和企业联手向中国发难,实施不正当竞争,给中国的国际贸易安全造成威胁。无论是过去的关贸总协定还是现在是世贸组织,表面都是倡导贸易自由化的,而知识产权的壁垒却抵消和限制了贸易的自由化。由于目前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实行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含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这个比例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下,各种知识产权已构成了严密的知识产品保护的网络。即使某种专利商品,其专利权已过了保护期限,但因为商标可以无数次地使用,所以仍可使用商标限制相关产品的进口,这样就限制了贸易的自由进程。

世贸组织现行章程在“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和“贸易相关投资准则”上对发展中国家很不利。中国由于产业众多则是这方面的重灾区。知识产权和投资问题原本不在关贸总协定的议题之中,因为它们不是贸易,在乌拉圭回合讨论建立世贸组织的过程中,美国提出以“贸易相关”为由,将知识产权和投资纳入到乌拉圭回合的谈判范围,并获得了发达国家(OECD)的支持。但正如世贸专家巴格瓦蒂所说,“贸易相关”(trade related)的字头缩写(TR)应被理解为“贸易无关”(tangentially related)才合乎实际。关于贸易相关知识产权的问题,美国哈佛大学经济学家罗德里克则认为,世贸组织的知识产权是最明显不过的世界财富再分配——从穷国向富国转移财富。例如美国本身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期限为17年,而世贸组织协议规定专利的期限为20年。又如,美国自己直到1983年3月1日才加入伯尔尼(Berne)著作权国际公约,因为美国1909年通过的版权法只保护美国作者的版权,而不保护外国作者的版权,但美国常常以“超级301条款”来胁迫别国作出知识产权立法让步的主要手段。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家瑟罗(Lester Thurow)指出,知识产权已成为美国手中最后的王牌,因为欧洲、日本和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已在一般技术上赶上和超过美国。有鉴于此,巴格瓦蒂1991年建议,世贸组织里的发展中国家应有权利选择是否加入知识产权协议,但是由于冷战后发展中国家的谈判实力大为下降,最终世贸章程规定成员国必须“一揽子”(single package)地接受世贸组织的所有协议。在1999年4月8日公布的《市场开放和规则承诺》中表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必须遵从“贸易相关投资准则”(TRIMS),没有任何发展中国家的过渡期。这意味着,中国必须消除停止对跨国公司的出口比例和外汇平衡的要求,并停止执行本地成分(国产化)和技术转让要求。《市场开放和规则承诺》中还要求,“锁定所有关税,即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准再提高关税。”这明显违背了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所达成的保障措施协议。该协议允许世贸成员在受到进口“严重损害”时采取提高关税和配额等保障措施。所以我们要明白当我们遭受发达国家的专利摆布时,根子在这。

目前发达国家通过知识产权来打压中国企业和中国产品,已使中国企业陷入到一种怪圈当中:即中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受到跨国公司的专利限制,不得已中国企业付出巨额专利许可费以及侵权费等。然后中国企业再升级换代,再受到跨国公司的专利限制,再被逼交出巨额的专利费用。中国幼小的高新技术企业是主要的受害行业,中国企业缺乏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就必然要支付巨额的专利费用,或者因为知识产权诉讼所产生的巨额费用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这样中国企业的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就显著降低,出口受到限制,严重危及中国的贸易安全。同时跨国公司为了抢占国内市场,提高其垄断地位,对我国企业实行的知识产权壁垒主要采取实行技术垄断和大面积封杀打击中国企业两种方式。

跨国公司的产品还未进入中国之前,他们就抢先在中国与其产品相关的领域大量的申请专利,实行技术垄断,挤压中国企业的创新空间。对此我们应该好好考虑一下有些事情的做法是否妥当,在产品还没有出现在中国市场上时,不应该受理超前的专利申请。现在衡量一个国家科技水平高低的一个显著的指标就是拥有专利的数量,比如在国际市场上科技经济实力雄厚的日立、松下、丰田、通用、福特、AT&T等公司,都拥有大量高技术含量的专利,这些公司不仅拥有大量专利,而且还能老练地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去抢占市场,阻碍竞争对手发展的技巧,并不断通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巩固其在国际市场上是垄断地位。跨国公司通过申请数量庞大的专利技术,不断扩大其垄断地位,对同行业的这个企业形成专利包围之势,使之难以绕开其精心布置的专利“地雷阵”,从而使中国的企业疲于应付,走进怪圈。大面积封杀和打击中国企业是跨国公司对中国企业实行的知识产权壁垒的另一种方式。跨国公司对某些中国企业的一些侵权行为和盗用他们专利的行为在开始阶段采取熟视无睹的态度,但在中国企业把产品做出规模,取得效益以后,这些跨国公司就要诉诸法律并向中国企业索取高额的赔偿或专利使用费。在这种情况下,不是一种产品、一个企业面临知识产权壁垒的诉讼,而是多种产品、整个行业的贸易都面临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这些做法给中国的贸易安全带来很多的隐患,不确定性大大增加。发达国家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迫使后来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来创新,而是用来避免碰上专利的壁垒。目前美国的专利项目设置越来越细,过去人们为每份新软件设置专利,现在却几乎为每一条编码设置专利。这样做表面上有利于保护发明者的利益,实际上却极大地阻碍了整体技术的创新。因为这样一来,无论谁想在软件领域有所建树,他都要考虑所做出的软件中使用的编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权。现在中国发展过程中在资金尤其是在技术方面需要得到发达国家更多的支持和帮助,才能更快的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但是过分细化的、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一方面提高了中国引进技术的实际成本,另一方面还增加了企业在自主知识创新方面的心理负担,总是担心侵权而畏缩不前,阻碍了中国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创新的过程,从而阻碍了中国贸易的发展。

五 国内保护意识的不足

在中国出口产品不断在国外遭到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制裁时,中国产品和产业也经常遭受到其他国家的贸易倾销、补贴和过度出口等贸易行为的威胁和损害。一些国家的企业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为达到进入中国甚至垄断中国市场的目的,一方面在其本国或其他市场维持高价,另一方面针对中国这个广阔的市场大肆倾销,给中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发展阶段的国内企业造成了极大的冲击和影响。然而,长期以来中国对外国在华倾销没有引起重视,比如上世纪80年代,让中国人引以自豪的乐凯胶卷,在受到美国的柯达胶卷、日本的富士胶卷两大国外产品的倾销之下,无力进行技术和产品的升级换代,市场份额始终没有大幅度的提升,在进入到21世纪以来明明看到了产业发展的拐点,但却无能为力了,不得不在数码时代来临之际慢慢的淡出了市场。而我们应该反思的是在长达快二十年的时间里我们竟没有意识到这是这两大外国企业对中国的严重的倾销行为,是对中国企业的一种扼杀行为。我们不但没有对乐凯进行保护,反而庆幸在中国买柯达怎么比在国外买的还便宜!直到1997年3月25日中国才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这部条例的实施,在国内反倾销领域既总结了很多经验教训,又发现了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随着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关税的大幅降低,带来了国外产品越来越多的倾销态势,反倾销的形式也愈发严峻。中国又于2001年12月1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目前严峻的形式已经引起有关机构的、企业界、经济学界、法学界的关注,防范外国产品对我国产品的倾销已成当务之急。

现在来华倾销的国家和地区越来越多,倾销产品的范围日趋广泛。外国对中国倾销产品的范围从涉及中国国计民生的支柱产业,发展到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必需的日用品等劳动密集型的简单加工商品,连一些技术和资本密集型的新兴产品,如程控交换机、移动电话。轿车等也日益增多。倾销的领域主要集中在高新技术领域,如计算机行业,从1985年到1995年期间,中国的电脑等国内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67%逐年下降到18.3%。倾销的地区遍及全国各地。外国商品在华倾销开始主要集中在东南沿海地区和内地的大城市,后来逐步发展到内地中等城市和小城市,并进一步扩大到广大的农村地区。外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倾销的方式也多种多样,外国商人除采用传统的出口方式向中国倾销外,还通过跨国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在第三国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来向中国倾销产品,更有甚者,直接通过走私渠道对中国进行倾销。从本质上讲,各种方式的倾销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极不公平的贸易行为。其真正的目的并不是向中国市场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而是以不公正的手段来抢夺中国市场,进而获取高额的垄断利润。尽管中国的消费者一时能够买到相对便宜的商品,但最终却是要付出沉重的代价的。由于倾销产品能使消费者一时受益,但长远来讲对国内相关的产业却具有很大的危害,倾销的代价、后果及其危害都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时半会的不引人注意。而现在外国商品在华倾销,给中国的经济、社会、政治造成多方面的危害,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严重冲击了国内的商品市场。外国商品倾销使得国产的同类商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大大降低,有的行业几乎被外国商品所垄断。如在利润率较高的日用工业品领域中,外国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分别为:香皂40%、洗涤剂35%、化妆品34%、啤酒30%、彩色胶卷80%,在高科技产业和一些关键行业中,情况更是不容乐观。2)冲击了生产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现有企业,使得部分企业破产倒闭。

外国产品的倾销阻碍了国内一些新兴产业的建立和发展,加大了产业结构调整的难度。随着经济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渐渐形成,一些过去没有或缺乏的产业正在建立和形成,一些产业正在酝酿和出现。但是随着外国相同产品或相似产品的倾销,正在建立和形成的产业就举步维艰。正在建立或酝酿的企业可能因此而夭折,一些产业可能就被扼杀在摇篮里了。3)给中国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削弱了关税的作用。外国产品的倾销每年给中国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直接导致了中国国有企业的亏损和利润下降,并且使中国的关税措施对国内产业和市场保护大打折扣。由于倾销进口产品的存在,使得中国国内的相关产业使用该产品作为原材料、零部件或者消费的主要材料,甚至扩大了生产和需求。但过多地依赖倾销进口的产品,就有可能在出口国削减或停止倾销后,中国的产业无法保护和维持已经扩大了的生产规模,造成了资源和投资上的巨大浪费,最终导致损失的发生和增加。4)造成国内失业、半失业人口的增加。外国产品在华的大肆倾销使得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的经营和竞争环境不断恶化,有些企业不得不破产、转产,造成国内失业和半失业的人口不断增加。据统计近年来由于外国产品的在华倾销,每年至少有几十万人失业或半失业。而又由于中国尚未建立完善的失业社会保障体系,这些失业、半失业人口的存在对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及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都造成了很大的阻碍。5)威胁到中国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外国产品对华倾销,如果把一些与国计民生、国防安全的相关的国企、民企挤垮的话,就会使这些产业受控于国外,这将给中国的经济安全、国防安全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害;而且如果不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的话,任由外国产品倾销的迅速蔓延,就有可能会肢解中国来之不易的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削弱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从而对国家的利益构成严重的威胁。6)助长了外国产品对华的倾销。现在中国产品在国外受到最严重的反倾销调查,而在国内中国又面临着严重的被别人倾销的局面,如果不采取措施,外国产品在华倾销的幅度会不断加大,助长了外国搞倾销的气焰,长此以往,中国不仅会失去国际市场,就连国内市场也难以保住。遭受的损失会越来越严重。

外国产品在华倾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思想认识上存在严重错误。外国产品的对华倾销实际上是由来已久的,但一直没有引起中国各级政府的足够认识,也有认识水平、层次没有到达的问题。但根本原因还在与中方对外国在华倾销在思想认识是存在着错误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对倾销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中方的意识当中没有认识到外商对中国大规模低价倾销商品的目的并不是为了给中国的消费者提供好的产品,其目的是要挤垮对手,排除与其形成竞争的中国民族产业,最终占领中国巨大的市场,来获取超额的垄断暴利。上世纪九十年代,就有某知名外企的负责人笑谈“赚中国人的钱,已经赚的不好意思了。”但他一直也没有收手不干。其次就是国内对此存在着错误的认识,这主要表现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担心反倾销会吓跑外商,严重影响中国的对外开放,和具体他们地区的招商引资工作和对外贸易,进而影响中国的国际关系和加入世贸等等,这些显然是不正确的,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是世贸组织明文规定的权利,运用这些措施恰好说明中国对世贸规则的理解。遗憾的是很多政府部门和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些,反而是行政命令式的招商引资进行的如火如荼,因而就会对反倾销漠不关心。国内遭受到外国产品倾销危害的企业虽然认为反倾销能够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反倾销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却要由企业单独承担,而将来受益的是国内整个产业,为别人做嫁衣,所以对反倾销也是消极对待,都指望别的企业来反倾销,自己来搭便车。国内的高端消费者也认为一旦采取反倾销的措施,便得不到想要的洋货了,对反倾销很不理解。(更令他们不解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辩证关系,只顾眼前,不管以后,也正是当下中国社会的普遍心态,急需有个正确的引导和说明。)这些都严重影响了中国反倾销活动的开展。2)对进口贸易管制的放松。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和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国内外的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给外贸的管理增加了难度。比如中国改革了进口管理体制,放宽了权限,简化了手续;关税幅度大幅下调,外汇的管制较以前松动了许多,非关税措施也削减了许多,进口经营权的放开等。所有这些,客观上都也为外国产品的倾销提供了便利的条件,但问题是中国的管理水平、手段也要相应提高、变化,更主要的是要走出办公室,走向市场、走向社会,否则就是出现了新的变化,例如倾销之类的自然也还是蒙在鼓里。3)反倾销立法及其相关立法滞后和不完善。虽然外国商品在华大肆倾销将近20年,但是当时中国的最高立法机关始终未制定出专门的《反倾销法》予以明确的指导,直到1997年3月25日中国才由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中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但该条例也不很完善,主要表现在:立法形式上,该条例将倾销与补贴两种不同的行为不加区分,规定反倾销规则适用于反补贴,不符合反倾销单独立法的国际惯例,引来非议;条例本身过于简单,整个法规包括附则在内只有42条,且有些条款过于抽象,不利于实际操作;对一些重要的概念如国内产业、类似产品、可比价格、损害、实质损害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某些重要的问题,如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反倾销的司法程序等没有做出规定。2001年11月11日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的反倾销法规也必须尽快与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议》相衔接,同时必须在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前完善现有的反倾销条例,因此在2001年12月10日和11日,国务院分别颁布了经过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

同时废止了原有的条例,新的条例弥补了以前的一些不足,条例增加到59条,不论从内容上还是在可操作上,都比1997年的老条例要完善和详细。但新条例仍然只是一个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层次仍然较低。因此距离反倾销立法还有一定的距离。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虽然对国内存在的低价倾销行为的认定及其制裁做了规定,但仍存在不少漏洞,尤其是对外商的垄断行为、转移定价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影响了反倾销措施的实施。因此有关方面还要在新的反倾销条例的实施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教训,借鉴别国的好经验,早日制定更好的反倾销法。4)反倾销司法制度、执行力度上亟待提高。随着2001年12月1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实施,改变了中国反倾销领域司法制度不健全,倾销执法乏力,缺少相应的司法保障的局面。但总的来说,由于中国反倾销历史较短,反倾销的经验还不足,反倾销的立法的层次仍然较低,所以加大执法力度是当务之急。5)国内企业反倾销面临诸多困难。不可否认的是,这方面的困难是企业不愿反倾销的主要原因。由于反倾销申请资格太严格和反倾销程序太复杂,使企业在反倾销时面临诸多困难,主要有申请难、举证难、应诉难三个方面,首先,只有生产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大部分或全部的生产者或有关组织才能申请,而在目前国内企业规模普遍较小且归不同行业部门和地方管理情况下,要几十个甚至上百个企业组织起来共同提起反倾销申请,难度很大,而越是小的企业受到的倾销的冲击越是厉害,越需要反倾销的保护。另一方面反倾销必须有外国产品倾销和给中国企业造成损害的证据,让申请人自行调查倾销商品的数量、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及其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等等,对一些企业来说的确太无能为力了,政府应该给予积极的支持,才能改变这种局面。反倾销诉讼涉及面广,诉讼金额大,持续时间长,也是国内企业难以承受的。

近年来国家经贸委调查的证据表明:日本和韩国被诉产品对华出口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市场份额快速扩大,其出口价格存在较大幅度的下降,从而使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被迫大幅下调。以钢铁业为例,中国不锈钢冷轧薄板产业的开工率严重不足,利润急剧下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工人失业率上升。中国外经贸部的调查结果显示,日本公司倾销率在20%到75%之间,韩国公司倾销的幅度在6%到69%之间,日、韩企业向中国大量倾销被诉产品事实上已构成了倾销损害。据专家介绍,从更严格的意义上来讲,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的绝大部分三资企业产品都存在着事实上的倾销行为。如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普通的柯达胶卷在美国售价为5美元,在俄罗斯是15美元,(俄罗斯没有自己的胶卷产业,美国人就不客气了,在世界其他没有胶卷产业的地区也是如此。)在中国只是三十几块钱!很多人庆幸在中国买柯达怎么比在国外买的还便宜!罐装可口可乐在美国是1美元,在中国也就2块多,而且这种低价倾销的行为在中国大行其道已经被政府、企业和消费者所认可了,这种倾销事实上已经被默认了。进入21世纪,一些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产业成为了国外倾销的新领域,比如小汽车、电脑、计算机软件和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领域,如钢铁、化工等行业都成为了外国倾销产品的重灾区。

2002年3月在美国启动“201条款”对12类钢铁产品采取为期三年的保障措施之后,欧盟、智利、委内瑞拉、泰国等国家纷纷跟进,相继对钢铁的进口采取各种限制,国际过剩的钢材大量涌入到中国市场,对中国的钢铁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据统计,2002年1-5月,中国累计进口钢材936万吨,同比增长32.99%,为过去的8年之最。由于进口钢材的大量增加,钢材价格大幅下跌,占钢材产量90%以上的大中型钢铁企业的利润急剧下滑,2002年1-3月,重点大中型钢铁企业仅实现利润27.1亿元,同比减少了21.2亿元,下滑幅度达43.86%。可是钢铁业内却没有任何反应措施。长期以来,中国的汽车一直受到来自国外汽车的倾销和补贴的不公正竞争,而中国对此一直反应迟钝。(直到2011年4月2日,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消息中国才对于来自美国的汽车采取了反倾销措施。商务部网站消息: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汽车的排气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小汽车和越野车存在倾销和补贴,中国国内的相关企业受到实质性的损害,且倾销、补贴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11月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气量在2.0升及2.0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进行反倾销调查。公告显示,美国的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梅塞德斯-奔驰美国国际公司、宝马美国斯帕坦堡工厂以及其他美国公司的2.5升以上的进口小轿车和越野车存在不同程度的倾销与补贴。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的规定,对美国的相关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汽车产业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做出初步裁定。但是到了5月的终裁,又放弃了采取反倾销税等措施,实在让人费解,这就好比法官宣布一个人犯了法,而且证据确凿,可又把他当场释放了。虽然世贸规则有微量不记的原则,可这件事却暴露了有关单位在现有规则里经验是多么的少,真是“大有潜力可挖”。)虽然出台了这些措施,但感觉来只是一个警告而已,而且来的有点太晚了。它的目的也许是想让别人感觉到中国在国际贸易里的友好和善意。但人家的反馈可是另外一码事。现在中国的汽车销量已经进入到一个稳定发展的环境,市场份额已相对稳定,政策及其他措施的变化对市场的影响力是有限的。应该在汽车销售快速增长的时候,果断采取措施,给中国的自主品牌的汽车提供些微弱的保护。但这总算也是个进步,一个觉醒吧!最少想到了还有反倾销这一保护措施。这些年中国虽然利用反倾销法对国外倾销产品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总体来看还是很被动的,总是等到中国的企业叫苦不迭时,才想起来还有个反倾销措施。而在采取措施的时候,总是跟在别人对中国采取反倾销等措施之后,才采取措施,让人感觉中国有报复别人之嫌,感觉中国并不是真正在保护本国的受损害的企业,有点跟人家对着干的意识,找平衡的感觉。实则不然,拿出贸易报复措施与保护本国企业不受外国倾销之苦是两码事,应该区分开来。(如前所述,世贸规则的限制、中国贸易结构的限制都使中国有苦难言。)

一些外国企业利用“本土化”的策略,直接影响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这些企业在我国国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一方面可以避开反倾销税的征收,另一方面可以直接和中国的国内企业争夺资源、市场,使得国内产业难以借贸易救济措施实施之利,获得预想的恢复和发展。如光纤产业,2004年3月韩国三星电子在中国投资建立了三星(海南)光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光纤生产能力(据网上报道)约为320万芯公里/年,2005年3月投产,其光纤产品价格为国内最低。中国的光纤需求量变化不大,基本维持在1350万芯公里/年左右(包括多模光纤),三星(海南)投产前,国内生产能力已近4000万芯公里/年,几乎是市场需求的3倍,产能明显过剩。在这样的情况下,三星的投资设厂对中国光纤市场造成了进一步的冲击,加重了国内供需失衡的状况,光纤价格由100-110元/芯公里已降至100元/芯公里以内。反倾销措施在促进国内光纤产业的恢复发展方面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另一些被诉企业通过转变贸易方式、加大下游产品出口、贸易转移等方式,削弱了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2002年中国对铜版纸采取反倾销立案之后,来自日本、韩国的铜版纸数量一度有了明显的下降。但自2003年开始,韩国、日本两国的一般贸易量虽然呈逐步下降趋势,但其进口加工的数量却在持续上升。受其影响,国内各主要铜版纸厂商是销售增长率明显放缓。晨鸣纸业的铜版纸销量从2002投产之初的350%下降到2004年的零增长,金东纸业2004年的铜版纸销量增长率也仅为4%。同时产品价格大幅下滑,各厂商盈利能力均有所下降。利用产业链的控制能力强的优势,遏制上游,冲击下游,也是跨国企业削弱中国贸易救济措施效果的一种手段。比如在苯酐生产领域,被诉的大型跨国石化企业,不仅生产苯酐,还生产苯酐的原料邻二甲苯和苯酐的下游产品增塑剂。涉案企业一是提高向中国出口的邻二甲苯的价格,增加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二是加大苯酐的下游产品增塑剂向中国的出口数量,间接影响国内苯酐的销量;三是通过第三国将产品销售到中国市场来。遏制上游并冲击下游,使得针对产业链单一环节的贸易救济措施的效果很难充分体现。有机硅产业的反倾销措施的效果也受到一定的影响,一些外国公司用“副牌”、“过期货”、“等外品”等名义低价销售其产品,从而冲击中国的相关上下游企业,目前已影响到国内初级形式硅氧烷和下游产品的销售。

中国对外开放起步较晚,尚未系统建立环境技术指标体系和相应的环境保护法规,加之环境保护门槛较低和海关监管力度不够,一方面通过货物贸易的方式,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危险废弃物,使得低标准的有毒废弃物和污染物产品向中国流入,对当地的生态环境造成极大的破坏。(中国不具备妥善处理危险废弃物的技术和设备,这些废弃物的输入就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当地人民的健康。)例如在中国浙江台州,这里是一个以拆卸废旧电脑为主要产业,虽是自发形成,但也有了一定的规模的小镇,这里最常见景象是河岸两边乱七八糟丢弃的电脑零件,河沟里流着难闻味道的黑色河水,田地里稀稀落落的杂草,道路旁快要枯死的树木。国际绿色组织曾断言,中国将成为最理想的电子垃圾场。世界银行曾预测:中国每年空气和水污染造成的损失,占当年GDP的8%左右,环境污染使中国发展成本比世界平均高7%。由英国新经济基金会发表的题为《依赖中国》的报告,从西方视角审视了中国目前的污染现状。报告显示,每一件在中国生产出口到英国的物品,其废气排放量比在英国生产要多出1/3.美国研究人员也指出,14%的中国废气是由生产后出口到美国的货物造成的。让我们回顾一下近年来主要的环境污染事件:05年,广东北江镉超标致水污染,经济损失达1亿元。同年12月,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超过6000多万元,随后又相继爆发了广西红水河水质污染事件、辽宁浑河抚顺段水质酚浓度超标事件。06年甘肃徽县铅污染事件,300多人血铅超标。湖南岳阳砷污染,8万多居民饮水遭到威胁。贵州遵义磷污染,60万市民饮水遭受威胁。2010年紫金矿业的污染事件再次给中国的社会敲响了环境的警钟。中国的环境是脆弱的,这种脆弱被GDP的增长给掩盖了,如果再不扭转这个已到悬崖的危险局面,如果让这个恐怖的预言真的变成了现实,那么中国的未来就是没有未来。另一方面,环境保护门槛较低和海关监管力度不够使得发达国家的高污染、高耗能产业向中国转移。这是发达国家通过直接投资渠道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较重产业的惯用手法,一些跨国公司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办厂,但他们却将企业总部和研发中心留在自己环境良好的地方,而将高耗能的污染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转移。为追求最大的利润,这些跨国公司钻发展中国家环保不严的空子,在环境保护问题上采取双重标准,在本国采用高标准,在别国采用低标准,加剧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污染。他们大量消耗了中国的资源和大量进口能源、原材料,不仅加剧了中国的资源紧张,而且导致了中国主要原材料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提高,从而导致整个对外贸易的严重依赖国际市场,给国家的贸易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007年的“毒玩具”事件当中,最后出来道歉的是美国的美泰公司(Mattel Inc。)。正是由于美泰公司两次宣布在全球召回2020万件中国生产的问题玩具事件,导致中国的玩具生产厂家是老板自杀、企业破产,数千工人一夜之间失去工作,而事件的起因是美国的媒体声称中国生产的玩具表面漆铅含量超标。在美国媒体的不断声讨之下,玩具厂商及其上下游供应、检验当中的一点点的瑕疵被无限放大,随后该玩具厂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要求整改,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宣布暂停其产品出口,就这样一个有着十多年良好生产记录的合资企业轰然倒塌了。这件事经过国外媒体的大肆渲染,立即引发了对中国出口玩具乃至所有中国制造的信任危机。但是事实是不是像国外媒体大肆渲染的那样,中国出口产品都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我们通过分析就可以看出,外媒报道是不完整是事实,有意隐瞒了或者说是忽略了许多重要的事实,而将矛头对准“中国制造”。在这些召回的2020万件玩具当中,因为铅含量不符合美国要求的中国玩具仅占15%,其余85%的玩具都是由于美泰公司的设计缺陷所致,而不是中国制造的罪过。每年中国输美玩具约27亿件,召回的玩具数量不到出口总量的1%。有了这样的事实,我们就会知道,中国输美玩具99%以上是合格的,其中肇事的玩具恰是由于美泰的设计缺陷所致,这才有难辞其咎的美泰公司最后一个出来道歉。

2005年本是全球纺织品配额完全取消的最后时限,但欧盟以中国的纺织品对欧出口激增引发大量失业为由,先是在2005年4月6日启动《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别限制行动指南》申请程序,继而在4月26日对中国9类输欧纺织品启动“特保”调查,5月27日欧盟要求对T恤衫和亚麻纱进一步展开为期15天的“正式磋商”程序。这是中方在入世前完全没有想到的,以为入世了就必然能得到世贸成员都能得到的东西。最后经过中国与欧盟双方艰难的交涉与谈判,最终达成了《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谅解备忘录》,稍后又签署了《磋商纪要》。才使中、欧纺织品的贸易摩擦成功解决,维护了中国纺织品一系列企业应得的权益,稳定了中欧纺织品贸易环境。但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单方面给予了欧盟三年的过渡期,无异于变相延长了本已废除的《纺织品服装协议》。到2006年底,我国共发起进口救济调查48起,其中反倾销调查47起,保障措施调查1起。从贸易纠纷发生的时间和数量来看,中国大部分的贸易纠纷案件也都发生在进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的时期。2007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全球的消费不振,中国的外贸企业也遭受到了沉重的打击,2008年下半年以来,在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等地接二连三地出现了外贸企业的裁员倒闭事件,几乎在一夜之间,数千人的企业突然宣布倒闭,给中国的社会发展和稳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严重依赖出口的经济结构,也使我国人民并没有感到经济快速发展所应该带来的消费能力的大幅提升,幸福感指数不高。)这虽然是由国内外综合因素导致的结果,但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已形成对外贸易依赖的国家来说确实是一个极大的危险因素。通过一系列严酷的现实,我们应该明白,对付有明显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措施,并不是企业应不应诉的问题,而政府应该起主导性作用,政府应该另辟蹊径,从根本上扭转被动挨打的局面,这才是正确的解决办法。而西方国家在这次经济危机中又一次玩弄了他们说一套作一套的手法,就是以后换个领导人还会如此,这是他们利益为上的本质所决定的,不会因为换了个总统、总理就马上转变了,下一个经济危机还会使用这些手法措施,这是由他们自私自利的阶级本质所决定的。

六 四体联动的机制

在当前,如何充分利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中国的自身权益,已成为今后中国政府如何应对长期的贸易保护摩擦的关键问题。为此中国采取了“四体联动的机制”,所谓的“四体联动机制”是由中国的商务部、地方政府、各商业协会以及涉案企业在内协调应对机制。各单位将互相配合,各负其责,采用多管齐下的应对措施。中国的专家、学者都认为中国首先必须加强对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和程序的研究预判工作,其次成立监督其他国家履行世贸组织所规定义务执行的专门信息情报机构,合理运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他成员对中国实行的各种不公平或者歧视待遇及时提起反诉讼。应该说“四体联动”的成立,出发点是好的,想法是不错的,它说明中国意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和急迫性,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09年7月31日,中国政府要求世贸组织设立专家组调查美国限制中国禽肉进口措施的合理性,同时,中国还就欧盟对中国出口紧固件采取反倾销措施正式起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在一天之内两次动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显示了中国积极利用世贸组织规则维护本国企业正当权益的决心。09年10月17日,在“四体联动”的机制下,浙江晋亿实业有限公司迅速对美国、加拿大发起的反倾销调查作出了回应,同时,“四体联动”也将马上应诉美国对中国再度发起的铜版纸“双反”调查,进行无损害抗辩。但“四体联动”的机制是从被动防护的角度而设立的,其作用是提高了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速度和效率,它把“劲”都施用在国内了,对于如何减少国外对中国发起的不公正贸易的数量并无太大帮助。中国更重要的是在国外如何减少对中国不利的贸易制裁措施的发生,也就是说如何在源头上堵住的问题,那是根本原因。

当前所能做的就是积极应诉,我们的学界和舆论界都指出面对针对中国不公平的贸易保护措施,中国的企业不应该消极对待,积极应诉是他们给出的“药方”,可实际的情况又如何呢?“现在这些案件真是越来越难打了,”一位多次协助国内企业参与贸易救济案件应诉的法律界人士对记者说“越来越明显感到一国政府的贸易保护倾向给司法和准司法程序带来的压力。”打这种跨国官司投入很大,费用很大,它要用外国的律师,讲外国的语言,引用外国人制定的法律文件和案例,而世贸组织的贸易纠纷又有别与一般的国际商业纠纷,它有着多样性、专业性和时效性等特点,在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中,无论是非司法程序(磋商程序、调解程序和仲裁程序),还是准司法程序(专家组程序和上诉程序)都涉及十分复杂的世贸组织的程序规则和实体法律框架的限制,要想在对方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案件中找到判决的漏洞,诸如法律依据不足或调查过程有问题等等谈何容易,这就需要对世贸组织的规则和所在国的法律有着非常娴熟的了解和把握,所以最终的效果则很难预料,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企业应诉的积极性。据粗略统计中国企业在国外打官司的成功率不到三成,而个别成功的案例被媒体报道就放大成中国企业应该效仿的榜样,这种放大个案的效果,只会给中国的企业引到一个不现实的道路上去,因为面对众多的不公平贸易纠纷,我们难道要这样一个官司一个官司的打下去吗?一个一个去打是件费力不讨好的事,这样会催生一条在国外打官司的产业链,而且中国的企业一分钱也捞不到。我们的专家学者也预见了这么个情况,可就是没什么好的办法,于是又给出了一个“药方”:加强企业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由夕阳行业向朝阳产业转变。问题是这些说着容易做着难,而且“远水不解近渴”,做这些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实现的,而执行这些计划和政策需要一个相对平和的外部环境来让企业转型或升级。但即便是这样,以后就没有对中国的朝阳产业进行反倾销、反补贴、产业损害之类的不公平贸易措施吗?没有其他的贸易保护手段了吗?以这个思路来看中国的处境是尴尬的,前景是暗淡的。俗话说“好汉难敌四手,恶虎害怕群狼”,只有跳出这个框框,以更高、更远的背景来看待这个问题,才能解决问题,否则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疲于应付,一轮接着一轮的官司,贸易穷日。即使赢了官司,也难以得到补偿,所以在世贸组织里盛行的是先把对方告了,制裁了再说让自己先得利,然后在慢慢的打官司,打哪算哪。

§§第五章 创建新的W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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