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33384200000027

第27章 侵害人身权利时财产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

在本节中,我们将按照上一节分类,就侵害学生人身权利时候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方法进行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导致学生死亡或者残疾的,如果进行了相应的治疗,那么具体赔偿的数额当然除了残疾赔偿或死亡赔偿外,当然包括常规赔偿。

(一)常规赔偿

1.医疗费。是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治疗医院,除了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是所在地的医院,转外地医院治疗需经当地医治医院同意,未经同意而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其次,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所引起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不能予以赔偿。再次,在经医治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药品,须经医治医院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

2.必要的营养费。是指受伤害学生为恢复健康确实需要补充营养所支付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为必要者才予以赔偿。营养费的赔偿,应经治疗的医院或法医的鉴定,并经人民法院核实,确认受害人确需补充营养食品作为辅助治疗的,可以酌情赔偿,但数额不宜过高,一般不能超过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两倍;也不宜过低,否则就没有任何实际意义,达到补充营养恢复身体机能的目的。

3.误工补助费。是指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需要陪同受伤害学生诊治或者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不能参加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收入。误工费根据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学生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伤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4.护理费。是指受伤害学生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或者虽未住院但在诊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专人陪护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另外,受伤害学生本身在治疗时虽然不需要专人护理,但受害人因医疗、住院等原因,平时由他(她)操持的家务,例如侍候老人等事情无人照料,无奈另找人照管,并付出一定的劳动报酬损失,不是受害人故意扩大赔偿范围,而确为治疗伤害所必须,这种情况应由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5.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对其应当严格掌握,对于一般伤害,这两项内容的赔偿应从严掌握,除特殊情况(年幼或因严重伤害影响进食等)外,一般情况不应包括在赔偿范围之内。

6.住宿费,是指伤残学生到外地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参加事故处理等必须支出的住宿费用,包括事故发生后受害学生因医院无床位或者其他原因的限制确实需要候诊,且伤情不允许回家或者不能返还家中,或者往返家中的交通费用高于住宿费的情况下,受害学生及其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住宿费用;受伤害学生亲友处理事故所必需支出的住宿费用。住宿费的计算参考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人员的出差住宿费计算。

7.交通费,是指受害学生及其合理数量的陪护人去医院救治、诊治、陪护所需要支出的往返路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一般的,首先,受害学生可能多次往返医院,因而每次往返医院的交通费用都应当计算在内。其次,受害学生到有关单位配制残疾用具所支出的交通费也应当计算在内。再次,除受害学生外,参加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亲友等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也应当计算在内。最后,所有的费用都应当以正式的车、船、飞机票为根据。

个案介绍与评述之三十三

原告羊某某,男,17岁,浙江省某市人,系某市第十五中学学生。

被告某市第十五中学,法定代表人华某某,系该校校长。

第三人郁某某,男,47岁,系第十五中学教师、班主任。

第三人左某某,男,25岁,系第十五中学体育教师。

第三人羊父,46岁。

原告羊某某向某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某年某月某日下午,我因故未去上第二节语文课,班主任郁某某趁我不在教室,随意翻我的书包、钱夹,从我的日记本中翻出我写给校外一女生的信件,并将我的书包、钱夹、日记本和信件拿到他的办公室。我得知后,前去向班主任索要,他强迫我将信件讲清楚,否则不还给我信件和日记本。为防信件内容和日记本内容外传,我随手夺回信件和日记本欲走,班主任坚决不让我走。此时,学校体育教师左某某赶来,揪住我抢夺信件和日记本。我急忙将信件塞入口中,并将日记本撕碎。左某某即用拳头击打我的脸部,并抠我的嘴,因未能抢到信件和日记本,便将我挟持到二楼办公室内,将房门反锁。为摆脱左某某对我的殴打,我即跃上阳台,想从阳台跳下逃脱。此时,听到一教师惊叫,我慌忙从二楼阳台跳下,造成多处骨折等严重损伤的后果。除被告已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外,现尚有2300元的医疗费未支付,加上我父母因陪伴我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及营养费等1500元,合计人民币为380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民事责任,赔偿我治伤支出的一切费用,补偿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并负责解决我今后的生活出路问题。

被告某市第十五中学辩称:原告羊某某无故旷课,班主任郁某某为防止其放在课桌内的东西丢失,将原告的书包、钱包拿到办公室,因恐书包内有钱,便打开书包,发现原告日记本中夹有未封口的信封,便抽出信纸,见是原告早恋情书,便放在办公桌上。此时原告突然闯进办公室,郁老师便与原告谈话,了解原告旷课原因,并进行说服教育。原告拒不服教,竟将放在办公桌上的情书和日记本夺走,并将情书塞入口中,将日记本撕毁,拿起书包便走。郁老师前去阻止,竟被原告推倒。此时,学校体育教师左某某在三楼听到声响,快步赶到二楼察看,发现原告与郁老师在夺书包,便将原告面对面抱住,因见原告的嘴特别鼓,脸色苍白,恐其噎着,便用手抠其嘴里的东西。原告便用头顶撞并撕扯左老师的衣服,力图挣脱,双方扯拉到二楼办公室,左老师要原告把嘴里的东西吐到房内炉里烧掉,原告便先进了办公室。当学校崔老师进去时,发现原告已站在二楼办公室的阳台上,便上前去拽其腿,让原告下来。原告将崔老师蹬倒在地。当崔老师惊呼时,教务处尹主任闻声赶来,急扑窗前,只见原告两手攀抓阳台栏杆,从右侧向左侧移动,由于脚下无可蹬踏而跌落地上。原告经过一段时间治疗,现已基本痊愈,我校曾为其垫付了医疗费用为人民币3198元。原告羊某某坠楼纯系自身所为,与本校教育无因果关系,其后果应由其自负,并要求原告返还学校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3198元。第三人郁某某、左某某认为被告综上所述属实,并提出自己系履行教学职责,并无不当。第三人羊父提出:班主任郁某某擅自拆看原告信件,已构成对原告人格的侵犯;学校体育教师左某某采用暴力手段抢夺信件,殴打原告,对原告坠楼有直接责任。因此,原告为治伤所花去的一切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羊某某系某市第十五中学初三(1)班学生,郁某某系该班班主任,左某某系学校体育教师。事故发生时,羊某某17岁。某年某月某日下午第二节语文课,原告旷课。班主任郁某某去教室时,发现原告不在,因见原告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打开书包时发现原告的日记本内夹有一封未封口的早恋情书,便将原告的书包、钱夹、日记本及情书拿到了办公室。原告在第三节课上课时回到教室自己座位上听课时,发现书包没有了,班里同学告知原告说被班主任拿走了,原告便前去索要。班主任郁某某要让原告说清早恋情书问题,原告拒绝回答,并抢夺了日记本及信件转身,被班主任抓住不放。而后学校体育教师左某某赶到,将原告抱住,原告迅速将信塞入口中,左某某即去抠原告的嘴,但未能抠出。原告力图挣脱,双方厮拽到二楼办公室内。此时,校方在场的老师提出,要原告将信吐到办公室内房的炉内烧掉。原告便口含着信进入办公室内房里。当办公室崔老师强行进入内房时,发现原告已站在阳台栏杆上,便上前阻拦,被原告蹬翻倒地,原告从二楼阳台跳下逃脱时,不慎跌伤,致左肋骨骨折、第五胸椎压缩骨折、骨盆骨折。经入院治疗,现已基本痊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已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为3198元。后尚欠医院医疗费2300元,原告父母的误工费及原告的营养费等1500元。

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在学校上课期间,理应遵守学校课堂纪律及校规,服从学校管理,不应擅自旷课。郁某某作为班主任,在查课时发现原告旷课及日记本、情书时,拟对原告进行教育规劝是正确的,并非属于私拆信件行为。但在原告抢走信件及日记本时,班主任郁某某不够冷静,方法过于简单。左某某身为学校体育教师,遇事应采取说服教育的方法,但当原告将信件塞入口中后,却同原告撕扯,并采取强制抠嘴行为,以令其吐出信件,显属不当,况且原告此时尚未成年,从精神及心理上极易产生逆反心态,致使原告急于脱离现场,故应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原告此时虽未成年,但处限制行为能力阶段,应当预见到从二楼阳台跳下逃脱有危险,却不顾劝阻,坚持从阳台跳下逃脱,对所造成的后果应负主要责任。班主任郁某某、学校体育教师左某某管教原告属于职务行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原告住院治疗期间的垫付之款,应负担其中一部分,其余由原告负担。因原告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原告应负担部分,应由第三人羊父退还被告。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43条、第119条、第13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因伤花去的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人民币为6998元,原告自承担4898.60元,被告承担2099.40元。

(二)被告先垫付的3198元由第三人羊父退还被告1098.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100元,原告负担200元。

判决后,原告羊某某及第三人羊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坠地伤残是班主任郁某某翻检信件和日记本及学校体育教师左某某连续施暴所致,要求校方承担全部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伤残补助费。某市第十五中学不同意上诉人羊某某的上诉请求。

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中,对上诉人羊某某的劳动能力进行了法医鉴定,其结论为:“被鉴定人羊某某左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对左臂持重物功能有一定影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拆开。班主任郁某某擅自开拆上诉人信件一节,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和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学校体育教师左某某抠上诉人嘴内的信件,显然欠妥,致使上诉人从阳台跳下逃脱,给上诉人造成一定的损害,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学校体育教师左某某应负主要责任。上诉人在校期间,不遵守学校制度和课堂纪律,导致本赔偿事实发生,负有一定责任,上诉人请求全部赔偿,本院碍难支持。上诉人因年岁尚轻,其左臂功能因伤而受到一定影响,校方应酌情给予一定的伤残补偿。班主任郁某某、学校体育教师左某某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其责任应由第十五中学负担。上诉人目前尚无经济收入,其应承担的部分由其父亲负担。综上所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第121条、第131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1款第3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三条。

(二)变更一审法院第一条为:上诉人羊某某因伤花用医药费、住院费、营养费及陪伴费等共计人民币为6998元,被上诉人第十五中学负担4898.6元,上诉人负担2099.4元,减除被上诉人已垫付的3198元,被上诉人第十五中学还应支付上诉人羊1700.6元。

(三)加判:被上诉人第十五中学一次性付给上诉人伤残补助费3500元。

以上两项合计人民币5200.6元由被上诉人第十五中学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履行完毕。

(二)残疾赔偿

1.残疾赔偿的具体项目和计算方法

(1)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受伤害学生因残疾需要配置含更换补偿功能器具所需要的费用。残疾辅助用具通常包括:肢残者用的支辅具,假肢及其零部件,假眼,假鼻,内脏拖带,矫形器,矫形鞋,非机动助行器,代步工具(不包括汽车、摩托车),生活自助具,特殊卫生用品;视力残疾者用的盲杖,导盲镜,助视器,盲人阅读器;语言、听力残疾者用的语言训练器;智力残疾者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器等等。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所谓的普通适用器具,是指该产品的基本功能具备但不是最全面和最先进的种类,也可以理解为同一品种的产品被广泛应用的器具。所谓合理是指应当根据治疗医院的证明、按照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平均寿命或者平均预期寿命、残疾用具使用年限、厂家的维修保养义务等因素来确定其费用。

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残疾生活补助费。是指受伤害学生因学生伤害事故致使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劳动能力所需要的基本生活费。一般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应当全额赔偿到当地平均生活费;大部分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需要根据其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赔偿相应的数额,以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费的标准。也就是说,生活补助费费用的数额要与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适应,因此确定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是首先要解决的。这个问题在下面讨论。除了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外,残疾生活补助费数额具体还由另外三个因素确定。

①赔偿年限。赔偿年限是残疾者获得残疾生活补助费的相对期限,也就是收益减少的持续时间。因为严重的后遗障碍,收益减少是伴随终身的,因此,一般将赔偿年限与收益减少的持续时间作为同一问题考虑。通常,赔偿年限有如下几种确定方式:一是根据鉴定文书确定的年限赔偿。有些损害只是在预计的若干年存在,因为一些伤害根据法医的鉴定可能康复或者改善,同时法医会注明残疾程度是暂时性的,在若干年后再次评定,因此其年限由鉴定文书确定。二是规定固定的年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三是相对寿命计算法。以受害人的相对寿命作为赔偿年限,也就是赔偿年限=地区平均寿命-受伤时年龄。这种做法是最科学的。实践中,我们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

②平均生活费是另外一个因素。具体是指“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就是说这个平均生活费是地域性概念,视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地而定。因为,我国农村和城市收入、生活等方面的差异是很大的。

③具体的起算点:定残日。通常认为,受伤害的学生的病情在目前的医疗条件下已不可能有实质性好转的情况下才可以定残。所谓定残,就是到有关部门进行法医鉴定。

2.伤残鉴定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判断

(1)伤残鉴定。所谓伤残程度,也就是损伤程度,是指人的身体受到来自外部致害物的作用直接造成肌体、肢体、器官正常组织机构发生破坏或者其功能发生障碍的状况。

根据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理认为,主张伤残事实的一方,也就是受伤害的学生负有证明伤残程度的责任。受伤害学生可以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考虑到学生伤害事故主要是一个民事纠纷问题,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一般原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委托一个法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法定鉴定机构是指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和其他组织或者当事人的委托,有偿提供司法鉴定服务的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组织。所谓司法鉴定资格是指经过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鉴定机构。

人体鉴定的标准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1990年3月29日联合颁布的《人体重伤标准》和1990年4月20日颁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2)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一般分为四种:

①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损伤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或者畸形,其受损伤的组织器官完全丧失或者存在严重功能障碍而不能执行其应具备的功能,并需要特殊的医疗依赖,否则受害人就会死亡或者无法生活。例如,高位截瘫、植物状态等。

②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损伤造成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或者明显畸形,使用受损器官功能中等以上障碍,需要一般性医疗依赖,否则可能危及生命。例如,偏瘫等。

③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损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大部分缺失或者畸形,对医疗等无必须的依赖性。例如,关节功能严重障碍等。

④劳动能力小部分丧失。损伤致人体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损害,造成器官部分缺失或者轻度畸形,轻度功能障碍或者无功能障碍,没有任何医疗依赖。生活完全能够处理,可以参加大多数劳动,但对某种专长劳动功能有一定影响。例如,一指缺失、踝关节功能轻度障碍等。

个案介绍与评述之三十四

某年5月22日上午第二节课,某市某校教师王某发现学生刘某在自己的座位上用手中的一支铅笔(笔尖向上),往另一支铅笔上搭放,意欲制止,用教棒敲打学生刘某手中的铅笔,致使铅笔尖戳至刘某左眼。教师王某当即送学生刘某去附近诊所治疗。当天下午,刘某父母把刘某送往安徽省立医院住院治疗,6月10日出院。诊断为,左眼角膜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出院医嘱,3个月后行晶体摘除,然后植入人工晶体。同年9月23日,再次住院治疗,9月28日在全麻下行左眼白内障摘除加前房型人工晶体植入手术,11月11日出院。法院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某小学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12348.30元、交通费1900元、护理费9940元、营养费710元、残疾者生活补助费48979.20元、继续治疗费40720元、残疾精神损害赔偿费40000元、鉴定费480元。在本案中,法院的处理时机是合适的。由于,刘某的治疗基本结束,其残疾用具也已经算入了医疗费用中,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中没有残疾用具费用。

(三)死亡赔偿

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1.丧葬费。是处理死亡学生丧葬事宜所需要的必要的费用。通常包括运尸费、火化费、骨灰盒购置费、一期骨灰盒存放费、寿衣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其中,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补偿费。是指补偿给死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扶养学生而支出的费用。死亡补偿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个案介绍与评述之三十五

原告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农民。

原告李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农民。

被告临清市唐园乡千集小学,诉讼代表人邵某,系该校负责人。

被告临清市唐园乡总校,法定代表人范某,系该校校长。

被告临清市唐园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关某,系该乡乡长。

两个原告的女儿张某某是就读于临清市唐园乡千集小学的学生,在同学的眼里,她学习刻苦努力、团结助人、遵守纪律,是个好学生;在父母眼里,她懂事听话,是个乖巧的女儿。某年某月某日,当时才9岁,正读小学二年级的张某某吃过早饭后,背起书包,像大多数农村孩子一样,独自步行去千集小学上学。她的父母望着蹦蹦跳跳一路远去的女儿的身影,心中涌起一股由衷的甜蜜。女儿去上学后,夫妇俩也离家外出干农活。张某某到千集小学后,上午第一节课是自习课,下课后,该小学老师李君突然来到教室,把包括张某某在内的几个小学生叫到她的办公室问话。据同学们私下议论,是李君老师丢了100元钱,怀疑是这几个同学偷的,她想查出是谁偷了她的钱。被李君叫去办公室的几个同学陆续都回教室,只有张某某被李君带到教室门口,指令她站在门口,不许进教室。上课铃响后,李君来上课,但她仍未让张某某进教室,罚她站在门口。张某某先后几次报告李老师,要求进教室,均未得到允许。后来张某某自行走进来,李君发现后,怒斥道:“谁让你进来的?出去!出去!”她见张某某未走出去,就拧着张某某的耳朵,将她拎到门外,就这样张某某被罚站在教室门口一节课。上午第三节课开始后,由于仍是李君老师上课,李君仍然安排张某某在教室最后面站着听课。下课后,李君又将张某某带到其办公室单独问话。等到张某某从办公室出来时,已是泪流满面。随后,她背上书包,脚步匆匆地回家了。回到家里后,父母还未回来,张某某就找到一瓶久效磷农药喝下去,接着就从家中走出来,但没走出多远就因药性发作,摇摇晃晃地摔倒在地。同村人发现后,立即告诉了其父母。两原告闻讯立即从地里赶回家中,并火速将女儿送到医院抢救。次日凌晨,张某某终因中毒太深,医治无效,丧失了幼小的生命。她的父母看着早上还高高兴兴离家去上学的女儿,转眼间变成一具尸体,心里无论如何也不能接受这个现实,悲痛欲绝。在随后很长一段时间里,原告夫妇心中除了伤心外,总有一个疑团,那就是向来懂事听话的女儿为什么突然会自杀呢?是什么事情使她作出这样的选择呢?他们回想起,在医院抢救的过程中,他们听到李君老师讲:“我说丢了100元钱,是和孩子们闹着玩的,我的钱夹在书里,已经找到了?你们若感到孤独,我愿做你们的干女儿。”那么女儿的死是不是与李君老师有关呢?为搞清楚这个问题,夫妇俩先后找女儿的同班同学了解事发当天上午发生的情况,结果他们得知李君老师怀疑张某某偷了她的100元钱,而对其进行体罚、侮辱的事实。他们认为,自己的女儿是因为被冤枉偷东西受到体罚后,精神受到强烈刺激,才走上轻生的道路的。他们认为,李君老师在自己的钱丢失后,利用职务之便,随意怀疑学生偷钱,并当着全体同学的面体罚张某某,造成她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过错是明显的。

为此,原告夫妇决定为不明不白死去的女儿讨个说法,于是他们在律师的帮助下向临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本案相关的四被告为张某某恢复名誉,并共同赔偿医药费973.32元、交通费150元、丧葬费400元、死亡补偿费20498.4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合计37021.72元。两原告诉称:某年某月某日,我们9岁的女儿张某某在千集小学上学时,该校教师李君怀疑她偷走她的100元钱,就用罚站、不让听课、拧耳朵等方式体罚张某某,使张某某在肉体上和精神上都受到严重创伤,当天中午放学回家后,服毒自杀身亡。我们认为,女儿的死是由千集小学的老师体罚学生造成的,故应由千集小学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唐园乡总校、唐园乡政府以及千集小学的创办单位千集村委会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千集小学辩称:我校的教师李君并未体罚过张某某,张某某是在放学后回到家中才自杀身亡的,学校没有任何责任,不同意赔偿。

被告唐园乡总校辩称:总校只是全乡各小学的业务主管单位,千集小学的所有人是千集村委会,所以总校不应为其管辖的学校承担民事责任,不同意赔偿。被告唐园乡政府辩称:乡政府既不是千集小学的主管部门,也不是千集小学的所有人,只是在千集小学创建时负责审批,故不应由乡政府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千集村委会辩称:千集村委会只是千集小学的教学用房的所有人,而不是学校的所有人,千集小学的教师工资发放、教师工作调动、业务管理都是唐园乡总校和乡政府管的,村委会什么都管不到,故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某年某月某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由于这个案件在当地社会影响极大,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开庭时前来参加旁听的人很多。法庭准时开庭审理后,依照法定的程序,原告方向法庭提交了由张某某的众多同学出具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上午李君怀疑张某某偷钱,而用罚站、拧耳朵等方式体罚张某某的事实。谁知在原告出示证据后,被告方立即就提出异议,认为原告的证据不实,并随后向法庭提供了同样是张某某同班同学并为原告作了证的这些学生的证词,这些证词一致证明李君老师并未对张某某进行体罚。同一批证人,却出具两次内容截然相反的证言,原告感到既茫然、又困惑,法庭也一时难断是非真假,为慎重起见,法庭决定暂时休庭,择日再审。随后,承办案件的法官对提供证言的同学逐个进行询问,同时在向这些同学调查时,法院依法通知他们的父母到场,向他们说明作证的基本要求,同时指出作伪证的法律后果。结果,法院的调查证明,被告方提供的证言是有人从中做了手脚,是假的,全体同学都一致证实,李君老师体罚张某某的事实是存在的。他们第一次给原告所作的证词是真实的。某年某月某日,法庭重新开庭审理,出示了法院向张某某的同学所作的调查笔录,被告方虽然也提出了异议,但不能提供足够的理由和证据予以反驳。同时,法庭还查明,千集小学是唐园乡总校下属的一个无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学校,唐园乡总校于某某年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某某年某某月获得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千集小学的业务指导、队伍管理、教师调动、工资发放等均由唐园总校及乡政府管理。千集村委会是千集小学的初建单位,不是该小学的所有人和管理单位。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人和单位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名誉。作为学校的教师,在教学和管理过程中,除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教好书外,也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本案中,千集小学的教师李君在上课期间,在无任何根据的情况下,怀疑学生张某某偷钱,并当众对其采取罚站、拧耳朵的方式进行体罚,其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侵害了张某某的人格尊严和身体健康,李君老师的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和精神压力,致使其回家后服毒自杀身亡。由于李君是在授课过程中所作的上述行为,故其赔偿责任应由其所在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负担,但由于千集小学无独立法人资格,唐园乡总校虽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在事发时,未领取法人资格登记证,故应认定它也无独立法人资格,故该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上级法人单位唐园乡政府承担。千集村委会因不是学校所有人和管理者,故对该校因管理问题引起的损害赔偿,不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某服毒时年仅9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放学离校后,应由其父母承担监护照料的责任,但其父母均不在家中,没有尽到监护之责,致其独自在家中服毒自杀,对此,原告也有一定的责任。原告索赔医药费973.32元、交通费150元、丧葬费400元、死亡补偿费20498.4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合计37021.72元。该费用应由唐园乡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比例确定为80%;两原告自己负次要责任,比例为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唐园乡政府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死亡补助费、丧葬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29617.38元,款在10日内付清。

(二)被告千集小学在10日内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两原告、千集小学、唐园乡总校、千集村委会表示服判,不上诉。被告唐园乡政府认为,唐园乡总校已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应由总校承担赔偿责任,故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上诉至聊城市中级法院。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也就是双方都确认,李君在某年某月某日因怀疑张某某偷了自己的100元钱,而对她采取了体罚措施,致其身心受严重创伤,结果自杀身亡的事实是成立的。二审的焦点问题集中在唐园乡总校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这一点上。经向临清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公室调查,唐园乡总校于某年申请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获得了批准,但由于部分手续未办全,未能及时领取登记证,直到某年某月才正式领到了登记证。二审法院认为,唐园乡总校虽然在某年某月某日损害事实发生时尚未领取法人登记证,但实际上已获得了批准,而且它已经作为事业单位法人在行使管理职权,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对一审判决的第一项作了变更:判令被告唐园乡总校赔偿29617.38元,被告唐园乡政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同类推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最新修正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最新修正本)

    实行了近十年的公务员法,其中的公务员养老制度、薪酬制度等制度设计已经滞后,本次的首次修改旨在便适应职务与职级等公务员薪酬改革的需求。
  •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刑法

    2018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辅导用书·司法考试真题阶梯式三轮疯狂集训(2002-2017):刑法

    全面收录2002年至2017年十六年的考试真题。难度阶梯划分真题难易一目了然,将十六年真题划分成初阶、进阶、高阶三种不同重点程度,帮助考生合理分配复习时间和进度。根据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修订解析,保证解析的最新性。下划浪线画出解析中重要考点,帮助考生快速发掘真题中知识点,得分点呼之欲出。笔记设计打造考生专属备考手记,随时记下复习心得,随学随记。
  •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领导干部学法用法读本(以案释法版)

    本套普法教材系列丛书根据《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将读者群分为领导干部、公务员,公民、社区居民、农民和企业职工、青少年,根据不同读者群的不同法律需要精心编写而成。本套丛书再现生活中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本套丛书书用通俗的语言,专业的法律知识,解答生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使法律贴近实际、贴近生活。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套丛书旨在帮助各位读者认识和了解法律,促使大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行政法原理与实务

    为适应法律职业教育的需要,培养学生处理法律实务的工作能力,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组织本校承担专业课程教学的骨干教师编写了系列教材,这本《行政法原理与实务》就是其中的一部。
  • 项目融资和PPP实务运作全程指引

    项目融资和PPP实务运作全程指引

    本书对PPP和项目融资所涉及的融资、采购、建设等主要环节以及SPV、项目风险、项目合同体系、争议解决等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分类详解,并对实务中各环节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归纳,选取项目融资和PPP实务中的常见和疑难法律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本书讲解了从设立项目公司涉及的股东身份认定、股权、利益分配、公司治理、股权转让和退出,到破产、清算等一系列法律事务的操作要点,为读者清晰、便捷地掌握PPP模式的运作实务提供了借鉴和指导。
热门推荐
  • 斗罗同人之双生斗神系统

    斗罗同人之双生斗神系统

    哥,我看他是漂了干不干(▼皿▼#)?小弟啊!人生就是这样,干就完了!!!我的四十米大刀呢?我的九天玄雷呢?兄弟俩,受死吧!!!千仞寻:哥,商量一下别打脸。林英:你说不打就不打,岂不是显的我很没面子?林灵:我这一拳下去,你可能会死。
  • “仙”走一步

    “仙”走一步

    超级神经错乱的修仙路:奔放师姐垂涎粉嫩师弟百年,一朵奇葩诚可贵,两朵双修价更高。莫轻轻从小捣蛋成性,更因对双修的渴望缠上了粉嫩可口的云止师弟,从此开启倒追之路。奈何师弟虽年纪小,却一点都不可爱,甚至排斥她、嫌弃她,还比她修为高,资质好……如此倒贴了几年,闭关了几年,去人间历练了几年,竟也日久生了点情……再一次晋升后,两人终于踏出双修这步,师弟大有来头的身份也随之曝光。才惊呆没多久,一场浩劫,师弟又一层身份浮出水面,然后……轻轻就成了三界中最悲催的女修者。人仙、妖兽各种乱,有人拼命死撑,有人醋味癫狂……
  • 蔷薇密码

    蔷薇密码

    锡林国家歌剧院即将落成,主设计师宋子瑜教授神秘猝死在剧院舞台上,教授无妻无子,继承遗产的只有远房侄子宋瑾和得意门生苏暮夜副教授。宋瑾回国继承遗产,结识了性格冷淡内敛的苏暮夜,他暗示宋瑾深夜前往郊外别墅,原来宋子瑜生前留下讯息要求他与宋瑾合作阻止一场阴谋。两人决定联手调查宋教授的死因,根据宋瑾找到的线索解开一连串谜团,得到了神秘的蔷薇密码。苏暮夜隐藏的身世也逐渐揭开,一切竟与二十年前他父亲的丑闻有关……
  • 南方冰雪报告

    南方冰雪报告

    这是一部真实地记录2008年中国南方暴风雪的全景式长篇报告文学,一部关于存在、命运、灾难的纵深拓展之作。作者历经数月的艰辛而深入的采访,通过那些最底层的、第一现场的受灾和救灾的老百姓的亲身经历或口述,获得了大量的原生态素材和许多独特而不可重复的细节,让我们对这场灾难有了重新发现的可能。全书以交叉重现式的结构和鲜明的精神在场感,试图呈现出一种直逼物象本真的情景与氛围。在报告文学很长时间以来只强调“报告”而遗忘了“文学”时,这部作品具有很丰厚也很纯粹的文学性,从而有力地提升了“报告”核心价值。
  • 当一切归零

    当一切归零

    御兽种田把酒言,何必人人逆天行,且行且珍惜,活在当下。名与利都不去争,笑看江湖傲一生。再世为人,不为名利而活,只为有朝一日能只手遮天的梦想,立志要混出个样给自己看。我从不在江湖,可江湖流传着我的传说落魄时兄弟援手,辉煌时我们,一起走!!!
  • 据说眯眯眼都是怪物

    据说眯眯眼都是怪物

    人们常说眯眯眼的都是怪物,那是因为这些人承受了一些不该承受的东西,为了逃避才会把代表心灵的窗户关闭,成为人们眼中的怪物,当然也不排除就是天生眼小,可是一旦打开,那所有事将会变得有趣起来!
  • 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记得

    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记得

    有一个地方,只有我们知道。一场不经意的遇见。让我遇见了你,你匆匆进入我的世界。曾经的曾经你还记得么。
  • 龙凤翔铃

    龙凤翔铃

    漫漫的西游路,成就了西天的如来和那群掌控天下生死的诸神。可在神出现的年代里,龙,凤,才是那个世界的主角。从小被父母抛弃,从小体弱多病。。。然而就是这样的一个人,却开启了洪荒世界。在武力方面,他是不折不扣的王者,在感情方面,他却找不到北。让我们一起开启龙凤翔的时代吧!
  • 半夜鸡叫

    半夜鸡叫

    一群男鸡女鸡老鸡小鸡成了精,活跃在世界的舞台上……
  • 可惜你是我

    可惜你是我

    现在我们知道,任何粒子都有会和它相湮灭的反粒子。(对于携带力的粒子,反粒子即为其自身。)也可能存在由反粒子构成的整个反世界和反人。然而,如果你遇到了反你,注意不要握手!否则,你们两人都会在一个巨大的闪光中消失殆尽。——霍金《时间简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