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法背后的智慧
犹太商人继承了犹太民族的传统,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他们不但严于守法,而且还非常善于守法。在两千多年的商业实践中,他们不但恪守了“契约之民”的民族教条,而且还智慧地创造性地大量积累了利用法律,通过契约达到自己目的的经验。说他们善于守法,是指他们有能力在严格遵守法律或契约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的,哪怕这一目的在实质上是不符合法律或契约的规定,有违法律和契约原来的精神的。也就是说,借法律或契约之形,而行非法或非约之实(注意不是违法或违约之实),因为他们可是守法遵约的楷模。这种强调形式下守法守约的精神,大量地体现在充满智慧的犹太寓言中:古时候有一个贤明的犹太人,他把儿子送到很远的耶路撒冷去学习。一天,他突然染了重病,知道来不及见上儿子最后一面,就留下一份遗嘱。上面清楚地写着:家中所有的财产都让给一个奴隶,但是在这些财产中,假如有一件是儿子所想要的话,可以让给儿子。不过,只能一件。
这位父亲死了之后,奴隶很高兴自己交了好运。便连夜赶到耶路撒冷,向死者的儿子报丧,并把遗嘱拿来给他看,儿子看了非常惊讶,也非常伤心。
办完丧事后,儿子一直在盘算自己该怎么办,但总是理不出头绪来。于是,他跑去见拉比,拉比是犹太人中非常聪明,而且极具智慧的人。这位儿子说完情况后,便发起了牢骚。拉比却对他说:从遗嘱上可以看出,你的父亲十分贤明,而且真心地爱你。
拉比让他好好动动脑筋,只要想通了父亲的希望是什么,就可以知道父亲给他留下了可观的遗产。
可这个当儿子的还是听不明白这样做对他有什么益处,拉比见他还是反应不过来,只好给他挑明:“你不知道奴隶的财产全部属于主人吗?你父亲不是说给你留下了一件财产吗?你只要选择那个奴隶就行了,这不是他充满爱心的聪明想法吗?”
年轻人终于恍然大悟,照着拉比的话做了,后来还解放了那个奴隶。
很明显,这位犹太人实实在在地使了一个小计谋,给奴隶吃了一个中国俗话说的“空心汤圆”。遗嘱所给予奴隶的全部权利,都建立在一个“但是”的基础之上,前提一变,一切权利皆成泡影。这样一个机关暗藏的活扣,就是这个犹太人智谋的关键。
然而,这则《塔木德》寓言所蕴含的智慧,并不仅止于此,作深一层探究的话,还可以发现犹太民族在订约守约方面的独特智慧。
这位犹太人的遗嘱在形式上是自我完善的,只要遗嘱整体作为一项合法文件得到尊重,儿子作为继承人所享有的那一前提性权利要求,也必定能够得到满足。从这里不难看出,犹太人的智谋在于不借助外部力量,在严格履约的同时就可以避免合约中所规定的不合本意的安排,却不背上毁约的名声。
守约,一种形式上的公正
犹太民族素来看重契约,并以信守合约为立身之本。连与上帝的关系也被看作为一种合约关系,而不是像其他民族一样,是一种绝对的、无条件的主宰与被主宰的关系。然而,合约一旦设定,具体的限定便马上有了“无条件”和“绝对”的性质,再也不能更改。显然,合约的这种严肃性较之合约中的主导方任意更改、毁弃合约的情形,总要多体现一点公正性,在合约双方出于自愿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然而,这种公正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公正,它并不意味着合约内容上的公正。无论何种合约,立约双方总会出于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想方设法加上于己有利的规定。在上述场合下,一方处于明显劣势,便无法拒绝另一方变本加厉的要求。
于是,既要保证合约形式上的公正性,又要加强或者抵消内容上的倾向性,便成为立约双方互作攻防的一个狭小舞台。不过,舞台虽小,对双方的用智来说,已经留出了很大的余地。从生活起居开始,在一切方面都颇为拘泥形式的犹太民族,自然就向着形式的方向,发挥、发展着自己的立约智慧。靠着这种智慧,理应对他们约束最为厉害的形式,却正好约束了他们的对手。那个奴隶之所以不带着财产潜逃,除了没看破遗嘱中的计谋之外,更大程度上还在于对犹太人守约所持的信任吧。可是犹太民族的福祉恰恰在于,这种形式上的完备性,正好同人类社会形式合理化的一般历史要求相吻合,合约形式的公正正好同现代法律形式上的公正相吻合。由同作为合法权利之主体的立约各方,所自愿订立的合约,即使其内容不公正,只要在一定的限度内,从法律上说,仍然是公正的。事实上,在今日社会生活中,一个人能否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主体,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能否首先成为智慧的主体。在现代商界中,较之那个奴隶远为自由、自主的人中,最终只能享有比该奴隶好不了多少的结局的,也不乏其人。仅就此而论,富有立约守约智慧的犹太民族在当今世界中的繁荣昌盛,也是理所当然的了。犹太教在中国有个俗称,叫“挑筋教”。因为犹太人的习俗是不食牛羊腿筋的,必需把它去掉后才能食用。
犹太人之所以不吃牛羊的腿筋,是源自《圣经》中的一个传说。古犹太人的12支脉原是同父兄弟12个所传下的血脉,而这12兄弟的父亲便是雅各。
雅各年轻时曾去东方打工,依附于其舅舅的门下,并娶两个表妹为妻。后来,在神的允诺下,携妻带子返回迦南。
途中的一个夜间,来了一个人,要求同雅各摔跤,两个人一直斗到黎明。那人见自己胜不过雅各,便将他的大腿窝摸了一下,当时,雅各的大腿就扭了。
那人说:“天亮了,让我走吧。”
雅各不同意,说:“你不给我祝福,我就不让你走。”
那人便问他:“你叫什么名字?”
雅各便把名字告诉了他。
那人说:“你的名字不要再叫雅各,要叫以色列。因为你与神角力都得了胜。”“以色列”作为今日犹太人国家的名称,其含义是“与天神摔过跤的人”。
堂堂正正的耶和华上帝在同人进行比试之时,却使用不规范的小动作。这对于老是责备以色列人不守约的上帝来说,显然不是一个值得夸耀的举动。但犹太人为何偏偏要把这一条记录在树立耶和华上帝绝对权威的《圣约》正典之中?是否对上帝有些不恭?也许,古代犹太人角力之时,并没有“明文”规定不可摸对方的大腿窝,上帝不过钻规则不清的一个漏洞罢了。而作为上帝子民的犹太人,把这么一个上帝钻漏的典故记下来,完全可能是出于将“钻漏洞”这种合法的违法之举或者违法的合法之举加以神圣化的需要。
钻法律的空子,无孔不入
从逻辑上说,尊重法律就应当尊重法律规定的一切,从内容到手段到程序,漏洞当然也不能例外。因为一则漏洞本身就是某一法律条例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二则一个煞费心计钻法律漏洞的人,本身还是尊重法律的,他做的仍然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事情。而真正不尊重法律的人连立法的必要性也不承认,常常乃至习以为常地从原本就是支离破碎不成体系的法律中破网而出。
不过,尽管按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制要求,在法律漏洞面前也应该人人平等,可是由于钻漏洞毕竟还需要有别出心裁(即同立法者有不同思路,或者能高屋建瓴地洞悉其奥秘)的心智和机敏。所以,漏洞的存在是对聪明人而言的,大部分人只能在“天衣无缝、固若金汤”的法律条文面前抓耳挠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