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20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咨询(监理)制度正向法制化、程序化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都对咨询(监理)的内容、方法,以及从事监理的社会组织做了详尽的规定。工程咨询(监理)制度逐步成为工程建设组织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工程建设活动中形成了业主、承包商和监理工程师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咨询(监理)制度在国际上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采用发达国家的这种做法,并结合本国的实际开展咨询(监理)活动;世界银行和亚洲、非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也都把实行监理制度作为提供建设贷款的条件之一,建设工程监理成为进行工程建设的国际惯例。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咨询(监理)的产生和发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与专业化分工、社会化生产密切联系的,是建设领2的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具体体现。
1.4.1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内容
按照项目的生命周期,国际工程咨询服务大致包括图12所示的内容。
由图12可以看出,国际工程咨询的服务内容其实与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服务内容是一致的,都是提供全过程服务。但有一点需注意,国外只有工程师受业主委托,按照国际惯例对承包商的施工进行专业的监督、控制和管理(在业主、承包商、工程师这样的三角关系下),以保证项目的施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满足合同要求这样的咨询任务才叫施工监理(Constructionsupervision),除此之外,即便是施工阶段业主请咨询公司协助或负责项目的管理也不能称为施工监理。但为了表述上的一致性,本节在介绍国外咨询(监理)的有关内容时,仍按我国对监理的定义,将项目生命周期其他阶段的咨询任务也叫作监理,诸如决策阶段的监理、设计阶段的监理、招标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等。
1.4.2新加坡的建设工程监理
新加坡的建设工程监理是由独立的建筑师、专业工程师进行的,他们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实施监督与管理。按照政府有关法案及条例规定,政府投资或私人投资的工程,都必须由独立的监理工程师实行监理。
1.监理工程师的资格
新加坡对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非常严格,他必须是国家认定注册机构注册的建筑师和专业工程师。
2.监理业务的取得
监理业务一般是通过业主委托的方式取得的。由政府不允许建筑师、专业工程师刊登商业性广告,也不允许以任何不正当的方式招揽任务,因此监理工程师实际只靠自身的信誉、资历及经验而得到业主的委托。
3.建设监理的内容
工程建设前期的监理工作内容主要是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评估,包括可行性及规划研究、投资方向、投资效果分析,编写规划申请书等。
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监理业务内容主要有:
方案设计中,做出符合报批规划申请的设计图;
技术设计中,审批设计图纸及计划;
招投标中,准备工程招标所需要的全部文件,代表业主单独或与估价师共同主持招标、评标并向业主推荐中标人;
项目实施阶段,监督和指导承包商按合同规定施工,控制工程质量并签发认可证书,验收分项、分部工程;
竣工验收阶段,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并申请启用许可证。
4.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与权力
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有很大的责任与权力,包括以下内容。
聘用专业工程师。专业工程师虽可在一些与自身专业相关的监理文件上签字,但要由监理工程师最后认可。他们之间的工作也是由监理工程师来协调。
协助业主选择建筑承包商。若在业主未经监理工程师参与或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选用承包商、材料供应商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时,监理工程师不负责任。
向承包商发布指令。在合同实施期间,业主对承包商的任何指令,都要通过监理工程师来发布。业主对监理工程师提出的问题,必须迅速作出答复,若因此而延误了工作,由业主负责。
代办各种建筑手续。根据政府的规定,工程建设有关的申请必须由监理工程师准备、签字和提交。
检查督促工程承包合同的实施。
5.监理费用
政府对监理费用没有统一规定,具体费额由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有如下几种付费方式:按工程造价的百分比计取,一般为3%左右;按时(日或月)收取费用;协议包干价(LumpSum)。
6.监理工程师行为准则
有尊严、坚持原则,讲究信誉。
忠实履行职责,对业主负责。不接受任何商业性委托;不担任商业性公司的董事或代理人;不泄露工程委托情况,不泄露技术情报。
对公众利益负责。
不故意取代他人的业务或干预业已委托他人的项目。
不采用游说或付佣金的方式,通过他人介绍取得委托。
不参与设计或承包商的竞争。
不在未经亲自核实的规划、设计、计算书上签字。
1.4.3日本的建设工程监理
在日本,政府投资或政府与民间合资建设的工程,必须委托独立的社会监理。民间投资的工程大多是委托建筑事务所建筑师进行监理,也有委托社会建设监理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监理的。
1.监理业务的内容
(1)与工程发包相关的业务(即有关合同的业务)
承包商的选择;
工程承包合同条件的审查与补充;
编写工程费用条件的说明;
审查工程预算书。
(2)与设计相关的业务
设计图的补充说明、附图及设计变更;
样品的选定;
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协调;
制品订货的指令与确认;
仪表、设备性能的确认。
(3)与工程承包施工有关的业务
承包金额详细内容的审查、确认;当合同的费用发生变化时审查承包商提供的预算书、并需征得业主同意;
工程进度计划的审查、确认;
现场管理组织体制及人员的审查、确认;
施工图、加工图的审查确认;
施工方法的检查与确认;
对工程使用的材料、部件、设备等进行质量检查并确认;
工程进度状况的检查、确认;
工程的计量与进度款的支付;
施工中的安全检查;
逾参加政府质量监督部门的中间检查和竣工检查;
讹辊辑竣工检查;
讹辊輰协调各承包商在施工现场的关系,以及协调与当地有关部门、单位的关系;
讹辊輱组织编制移交工程的维修、管理及使用说明。
2.监理人员的行为准则
监理工程师不能超出委托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及权力。
当承包商要求监理人员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查、试验、审查、协商时,监理人员应迅速处理。
监理人员如将全部业务或部分监理业务移交他人代理或另派常驻现场监理人员时,需事先取得业主同意,并将变换的代理人的姓名及负责的工作书面通知承包商。
现场监理人员对承包商的指令、确认均以书面形式。
1.4.4韩国的建设工程监理
韩国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工程建设任务,同时也隐藏了许多质量隐患,出现了不少楼塌、桥垮的重大事故,因此社会对改善工程管理和提高工程质量的呼声日趋高涨。与此同时,韩国建筑业当时也正在积极开拓国际市场,面对着强手如林的竞争和挑战,从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及尽快与国际接轨的角度讲,也需要推行建设监理制。
1.建设监理的主管部门
韩国的建设监理管理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监理协会协助政府做好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
2.建设监理法规
为了推行和完善建设监理工作,韩国先后颁发了一系列有关建设监理方面的法令,经过多年的发展完善,比较成熟和正在执行的有:
1993年12月,韩国建设部汇集出版的《建设技术管理法令集》;
1994年,为了实施上述法令集,建设部制定的《监理业务执行指导书》,以及同年监理协会制定的《建设工程检验要领》。
在上述法令集及文件中,对建设监理体制和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对建设监理涉及的各方的权力、义务和职责都做了明确的划分;对国内外监理公司在韩国的登记和监理业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3.工程建设中的监理实施
政府规定,凡国家、地方团体、法规规定的政府投资机关和其他由总统法令确定的机关发包的建设工程均要实行建设监理。工程建设中实行的建设监理分全面责任监理和部分责任监理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