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完成建设项目目标的是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建设项目承包单位,而不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任何承包单位作为建筑产品的卖方,都应当根据他们与建筑产品的买主,即建设项目的业主所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费用和质量要求下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供应的承包任务,否则,将承担合同责任。他们与项目业主的关系,是承发包的关系,并要承担承包风险。也就是说,谁设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谁供应材料和设备谁负责。项目业主和工程承包单位对他们的合同义务必须保证完成,而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甲、乙两方之外的“第三方冶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则没有承担他们双方义务的义务。
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将不是也不能成为任何承包商的工程的承保人或保证人冶,它不直接进行设计,不直接进行施工,也不直接进行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工作。因此,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不能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与设备供应单位等成为直接的建设项目目标的实现者。
2.3.2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
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就是对建设项目的目标进行有效的协调控制,具体来说,也就是对经过科学的规划所确定的工程或项目的三大目标,即对投资目标、进度目标和质量目标进行有效的协调控制。
之所以将三大目标的协调控制视作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是因为这三大建设项目控制目标构成了既相互关联、又相互制约的建设工程监理控制的目标系统。任何建设项目都是要实现它的功能要求、使用需要和其他有关的质量标准,这是投资一个建设项目最基本的要求。
然而,任何建设项目都是在一定的投资额度内和一定的投资限制下实现的,而且任何建设项目的实现都要受到时间的限制,都有明确的建设项目进度和工期要求。因此,完成一个建设项目并不难,而要使它能够在规定的质量、预定的投资额度和规定工期内完成则是非常困难的,仅凭项目业主自身的经验和水平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只有借助专业化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协助,才有可能实现。三大目标协调的困难,正是社会对建设工程监理产生需求的根本原因,建设工程监理也正是为解决三大目标控制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建设工程监理是一种提供脑力劳动服务或智力服务的行业,由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的存在,使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更高、建设速度更快、工程质量更好,它能够使粗放型的工程管理转变为科学的建设项目管理,因此,工程建设三大目标的控制应当成为建设工程监理的中心任务。
2.3.3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责任
由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具有特殊性,因而,合理界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责任是十分重要的。这包括3项工作: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的合理责任;明确其不该承担的责任;指出其不应承担的责任。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作为“第三方冶的建设工程监理方的合理责任就是“力求冶通过目标规划、动态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等手段,与项目业主和各承建单位一起共同实现这一任务。由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活动,在工程项目建设监理过程中,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只承担所提供的技术服务的相应责任,即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只承担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也就是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确定的职权范围内的责任。
一个在工程建设市场上能够生存、发展的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虽然不能保证建设项目一定在预定的目标内实现,但在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监理行业组织的规范下,出职业道德的良知,基它的社会信誉和经济利益方面的考虑,会竭尽全力为在预定的投资、进度和质量范围内实现建设项目目标而努力。
在实现建设项目的过程中,外部环境潜伏着各种风险,会带来各种干扰。而这些干扰和风险并非都是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所能完全驾驭的。他们所能做的只是力争减少或避免这些干扰和风险造成的影响。所以,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对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及其工程师来说,并不承担其专业以外的风险责任。
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及其监理工程师所应承担的责任方面,监理工程师应当认真听取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的告诫:监理工程师如果超出其职权范围的严格限制而涉足其专业以外的领2,就使他自己不必要地为过失承担难以防范的责任,或许还有合同责任;更不应试图对其不具备资格的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2.4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经过健康的发展,目前已经走向制度化、规范化。这些制度集中体现在我国针对建设工程监理所颁发的各种法律、法规上。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构成了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2.4.1一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实行强制性建设工程监理
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一大特色,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所决定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本质是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单位为项目业主提供高智能的项目管理服务。建设项目是否实行监理,应由业主决定,建设工程监理并不具有强制性。但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决定了:第一,必须加强对涉及国计民生的建筑工程的管理。我国大中型项目和住宅小区工程等,其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等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对此类工程应当采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式,即应实行监理制度。第二,必须加强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理。由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业主往往缺乏或不具备工程管理知识和经验,责任不清,对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关心不足。因此,在工程建设管理方式上,必须引进制约机制,实行监理,以提高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
从国家这个大业主的角度考虑,强制实行监理与监理的服务性本质并不矛盾。另外,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并不是自生自长的,而是引进的,推行的时间不长,人们对其认识不足,建设工程监理市场不发达,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强化和加大建设工程监理的推行力度。
由以上原因,《建筑法》在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时,还授权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建设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及内容做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包括:大、中型工程项目;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
实践证明,我国在一定范围内强制实行建设工程监理是完全必要的,它对推进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事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需要继续推行这种强制性做法,此外,还要通过其他方式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监理市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真正落实项目法人制度。
2.4.2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实行资质管理
严格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是保证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工程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建筑法》要求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必须按划定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设部、原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定》
也对资质审查进行了规定。2007年8月1日开始实行的建设部158号令发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详细地对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资质申请与审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做了明确规定。
参照国际惯例,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对监理单位的行为规范还做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如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建设工程监理不得转让监理业务。如果违反这些规定,还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本书第3章重点介绍这方面的内容。
2.4.3监理工程师实行考试和注册制度
实行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制度,主要是限定从事监理工作的人员范围,保证监理工程师队伍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冶自2006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建设部第147号令《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对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做了详细规定。
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由建设部、人事部共同组织实施。由监理工程师是岗位职务,不是专业技术职务,是在已具有中级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中通过考试取得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即《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只有取得注册证书的人才能以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上岗执业。本书第3章详细介绍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制度。
2.4.4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可以合法获取酬金
建设工程监理是高智能的技术服务,这种服务是有偿的。监理工作具有高智能特点,相应的报酬应高社会平均水平。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对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做了规定。
1.建设工程监理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2.建设工程监理有哪些基本性质?
3.建设工程监理的目的与任务是什么?
4.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5.建设工程监理与政府质量监督的区别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