毗连区,又称“连接区”、“特别区”、“保护区”、“补充区”、“尊重区”或“专门管制区”。根据联合国海洋法的规定,毗连区是位于领海以外毗连领海12海里范围以内,沿海国对海关、缉私、财政、卫生、移民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种特别区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和领海有明显区别。毗连区不是沿海国领土的一部分,不受其主权的支配,沿海国在这里只是为了有限的目的行使某些必要的管制,其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按照1958年《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在该区域以内,沿海国可以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①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②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的行为。过去及现在一些国家的专属渔区、关税区、卫生区、移民区、刑事或民事管辖区、中立区、防污染区等等,在性质上都属于毗连区。至于是否可以为“安全”的目的设立毗连区,有不同看法。目前在不少国家关于海洋的立法中,还是用了“保护国家安全”作为设立毗连区的一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