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自产自用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自己连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其中,“连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是指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1)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税: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确定的销售额×税率
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的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税。
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其中:“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例4-4】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轿车(气缸容量2000毫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0000元。则计算应纳消费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额=180000×5%=9000(元)
如果该自用轿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0元,设该种轿车平均成本利润率为8%,则组成计税价格为: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1-5%)=170526.32(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70526.32×5%=8526.32(元)
(2)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税: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移送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委托加工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这类应税消费品通常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一般可以按照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以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4-5】某企业本月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受托方同类产品含增值税售价为11700元/件;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5件,材料成本为40000元,加工费为10000元。化妆品税率为30%,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如下。
受托加工A类化妆品10件,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单位应税消费品的不含税销售额=11700÷(1+17%)=10000(元/件)
A类化妆品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10000×10×30%=30000(元)
受托加工B类化妆品5件,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40000+10000)÷(1-30%)=71428.57(元)
B类化妆品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71428.57×30%=21428.57(元)
该企业应代扣代缴消费税税额=30000+21428.57=51428.57(元)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当其销售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其已纳消费税税款。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
4)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时缴纳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进口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1)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其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的计算,除了按上述方法确定计税价格外,还应当以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征税数量为计税依据(如卷烟、白酒),按照规定的适用税率和税额标准计算缴纳。
5)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1)退(免)消费税的政策规定。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有以下两种情况。
①出口免税并退税。只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时,才能享受又免又退消费税的政策。除此之外,其他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代理出口时,一律不适用又免又退的政策。
②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时,根据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但不予退税。此处的“免征消费税”是指对生产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退税”是因为消费税只在生产销售环节对生产单位征收,以后销售环节不再征收,所以生产环节免税,产品出口时就不负担消费税了,也就无须再退税。
而增值税是销售一次征一次税,如果出口环节只免税不退税,出口货物不可能实现零税负,只有退还进项税,才能使出口货物不含税(规定退税率是国家在特定时期采取的一项财政措施)。
【思考4-2】这项政策规定与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规定有什么差异?
③出口不免也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即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时,一律不予退(免)税。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的确定。计算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税率或单位税额,应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所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及《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文件)执行。当出口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时,其退还增值税要按照规定的退税率计算;其退还的消费税则按应税消费品所适用的消费税税率计算。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时,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
(3)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①从价征收计算退税额。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委托从工厂购进货物时计算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
注意,此处的“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包含增值税,对含增值税的购进金额应换算成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
②从量征收计算退税额。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按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款,其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款=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6)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例4-6】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进口100000套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为800万元,关税为800万元,当月售出10000套,每套售价598元。又从国内一生产厂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化妆品8000套全部出口,每套工厂销售价117元(含增值税),出口离岸价格为320元。请计算该外贸企业当月应缴、应退的消费税。
①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800+800)÷(1-30%)≈2285.71(万元)
应纳消费税=2285.71×30%≈685.71(万元)
②外贸企业出口化妆品应退消费税
应退消费税税款=117÷(1+17%)×8000×30%=240000(元)
4.2.2消费税的申报
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采用自行计算应纳消费税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自行到银行缴纳消费税的纳税方式。因此,正确填制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正确纳税的重要环节。
4.3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4.3.1消费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企业按规定应交的消费税,在“应交税费”账户下设置“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核算。“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实际交纳的消费税和待扣的消费税;贷方发生额反映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尚未交纳的消费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多交的消费税。
4.3.2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4-7】某工业企业销售所生产的化妆品价款1000000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200000元,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30%,全部款项已存入银行。该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1000000×30%=300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000000×17%=170000(元)
借:银行存款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200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300000
2.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除与增值税相同之外,还包括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按同类消费品市场价格计税;但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及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1)将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馈赠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馈赠等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4-8】某汽车制厂将自产的一辆乘用车(3.0升)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180000元,该汽车成本1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2%。该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180000×12%=216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80000×17%=30600(元)
借:在建工程1522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600
——应交消费税21600
2)将应税消费品用于股权投资、职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股权投资、职工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时,按规定应交纳的消费税,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户,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
【例4-9】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乘用车(2.0升)10辆投资于某客运公司。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售价为150000元,实际成本100000元,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5%。该企业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150000×5%×10=75000(元)
应纳增值税额=150000×17%×10=255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17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75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75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3)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等,除按会计准则中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外,税务会计还应按税法规定,按视同销售行为进行处理,如果有不同售价的,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最高售价为消费税的计税依据,而增值税则按平均售价计算。
【例4-10】某白酒厂12月份用粮食白酒9吨,抵偿其欠甲公司的货款60000元,该粮食白酒成本为2800元/吨,每吨本月售价在5800—6200元之间浮动,平均价格6000元/吨。则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应纳消费税额=6200×9×20%+9×1×1000=20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