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律责任具有以下特点:
(一)以存在违法行为为前提
医事法律责任是与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行为相联系的。只有在构成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前提下,才可能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由法律明确规定
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很多,但不一定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只有那些在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行为主体才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具有国家强制性
医事法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一样也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拒绝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由国家强制力促使其执行。
(四)由专门机关追究
医事法律责任必须由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在法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追究。
二、医事法律责任的种类
根据违反医事法律规范和法律责任的性质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不同,可将医事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
医事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医事行政法律规范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医事行政责任,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
医事法律义务包括了法律规定不得作出一定行为或应当作出一定行为。行为人以积极的方式实施了医事法律规范所禁止做出的作为,即违法的作为。如《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医事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义务,即违法的不作为。如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发现传染病时,不按《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2.行为人主观上必须要有过错
行为人的过错分为两种:一是明知故犯,故意违反医事法律规范,如出入境人员故意逃避卫生检疫。二是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造成的过错。此类过错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常见。
无论哪种过错,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在程度上应有所区别。
3.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法律明文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危害公共卫生和人体健康的行为,在违法情节上有轻重之分,在损害后果上有大小之别。在对其追究行政法律责任时,必须依据医事法律规范的明文规定办理,不能将显着轻微、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当作违法,更不能将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已经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也按行政违法处理。
根据我国现行的医事法律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
(1)行政处罚。医事行政处罚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制裁。医事行政处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医事行政处罚由特定的行政主体作出;医事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针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即是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一种外部行为;医事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处罚;医事行政处罚是一种法律制裁,是对违法人的惩戒,以使其今后不得重犯。
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下列几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自由罚。根据我国医事法律的规定,医事行政处罚常用的形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等。不同的行为违法适用于何种处罚形式,由医事法律规范严格规定,任何人不许超越。
(2)行政处分。是由有管辖权的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于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的国家公务员或所属人员所实施的惩罚措施。其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形式。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虽然都属于行政责任,但它们有明显区别。①主体不同:行政处罚由专门机关实施;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②性质不同:处罚是外部行为,多属违法;处分属内部行为,多为失职;③法律救济不同:对处罚不服,可以提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处分不服只适用内部申诉途径。
(二)民事责任
违反医事法律规范绝大多数均会发生损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即侵害了《民法通则》所保护的人身权。故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违反医事法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构成医事侵权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必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受到侵害的事实。既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上的损害。
2.必须有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了医事法律规范的客观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这类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确定医事侵权民事责任的必备条件之一。如果违反医事法律规范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不管其他条件是否具备,行为人都不承担责任。
4.必须有过错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医事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多为过失形式。故意造成受害人损害后果的,还应追究行为人的其他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10种。
医事法所涉及的民事责任以赔偿损失为主要形式,且可由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
(三)刑事责任
违反医事法的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医药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构成违反医事法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医事刑事犯罪为前提。依据刑法理论,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1.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医事刑法犯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关系中的公共卫生管理关系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等。
2.犯罪客观方面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等方面。
3.犯罪主体
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刑法理论上将主体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两类。一般主体仅要求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特殊主体还需具有特定身份。
4.犯罪的主观方面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由故意或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等几个因素组成。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责任的后果主要是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附加刑与主刑可以同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我国刑法对违反医事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做了明确规定,有20余个有关的罪名。
第四节医事行政执法
一、医事行政执法的概念
医事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医事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医药卫生管理的活动。它既包括抽象行政执法行为,也包括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本节重点讨论具体医事行政执法行为。
二、医事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合法性
医事行政执法必须是合法的行为。要求: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是指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必须是医事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或授权的组织。
内容合法是要求医事行政执法必须符合医事法律规范的规定。程序合法是指医事行政执法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律程序。
(二)主动性
医事行政执法一般都以执法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在医事行政执法中大多数情况下不需得到相对人的请求,也不以相对人的意志为转移。主动执法才能使医事法律规范得以实现。
(三)国家强制性
医事行政执法是代表国家管理医药卫生事务,体现国家意志。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医事行政执法的根本保证。
(四)执法行为必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医事行政执法行为是确定特定人某种权利和义务,剥夺、限制其某种权利,拒绝或拖延其要求行政执法主体履行某种法定职责等。因此必然会直接或间接地产生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相应的、现实的法律后果。
三、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
医事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权力,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医药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医事行政执法的主体是组织而非个人。尽管具体的执法行为是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但是工作人员不是行政执法主体。在某些情况下,医药卫生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其他单位或组织行使执法权力,但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并不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执法后果也仍然由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单位或组织也不是医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执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不同,医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可以分为职权性执法主体和授权性执法主体两种。职权性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行政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职权性执法主体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授权性执法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组织。也就是说,授权性执法资格的获得,是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以外的单行法律、法规,其职权的内容、范围和方式是专项的、单一的、具体的,必须按照授权规范所规定的职权内容去行使。我国医药卫生行政执法主体主要有:卫生行政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卫生执法组织等。
四、医事行政执法内容
医事行政执法的内容是指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办事,直接影响或直接涉及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它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做出决定,采取措施,直接影响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二是通过各种形式,对个人、组织是否依法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主要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医事行政处理决定
医事行政处理决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具体的、单方面的、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决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运用较广泛的一种执法手段。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命令
是指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现行为。如命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体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