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批准
医事行政执法机关对个人、组织的申请予以同意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机构申请开业的批准;卫生行政机关对执业医师申请注册的准予决定等。
3.拒绝
卫生行政机关对个人、组织的申请不予同意的决定。如卫生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医师不予注册的决定等。
(二)医事行政许可
医事行政许可,是指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医事行政许可是卫生行政机关的主要执法活动之一,如医疗机构设置许可、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等。
医事行政许可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医事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2)医事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条件;(3)医事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特定活动的权利和资格;(4)医事行政许可是依据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为。
为了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2003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施行。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2)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医事行政许可也要遵守上述规定,凡是依法需要赋予相对方特定权利或者认定其特定资格的事项,依法设定医事行政许可。
医事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有:(1)卫生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机关;(3)受卫生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机关。
医事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一般是:申请、受理、审查、听证、决定。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许可证件:(1)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2)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3)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三)医事行政监督检查
医事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职能,对个人、组织是否遵守医事法律规范和具体医事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预防性监督(设计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和经常性医事监督(查阅证照、察看卫生状况、操作情况、个人卫生状况、询问、采样等)两类,也可分为定期医事监督检查和不定期医事监督检查。
(四)医事行政强制措施医事行政强制措施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为了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的产生而对相对人采取的限制行为或处置财产的行动。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由法律、法规严格限定,当危害得到制止或消除后,医事行政强制措施必须立即停止。如医事行政执法主体认为某食品可能导致食物中毒,即可依据食品卫生法对该食品予以临时封存。经检验,属于可能导致食物中毒或被污染的食品,则予以销毁,不能导致食物中毒或未被污染的食品,予以解封。
医事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不同的对象,可以分为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强制措施和对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按照不同的性质,可以分为行政处置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处置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强制隔离;行政强制执行是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义务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如强行划拨。
(五)医事行政处罚
医事行政处罚是医事行政执法主体依法惩戒违反医事行政管理秩序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法律制裁。在医事法律责任一节中已经阐述过行政处罚的概念、法律特征、种类以及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这里不再重复。现就医事行政处罚的其他有关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1.法律依据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立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第4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了保障卫生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医事法律、法规规定,1997年6月19日卫生部发布了《卫生行政处罚程序》;2003年5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
2.基本原则
医事行政处罚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则;适用法律正确原则;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合法适当、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3.处罚程序
医事行政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处罚程序包括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1)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医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受理与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处罚事实、理由、依据和有关权利;听取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书六个步骤。
(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形。
(3)听证程序,是指医事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该机关中相对独立的机构和工作人员主持,由该机关调查取证人员和行为人作为双方当事人参加,对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质证、辩论,听取意见、获取证据,进一步查明事实的法定程序。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种特殊的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医事行政处罚主体在作出以上较重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
第五节医事行政法制监督
一、医事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医事行政法制监督在广义上是指国家机关、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对医事法在社会中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察与督促。在狭义上则是专指具有法定监督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医事法的实施所实行的监察与督促。医事行政法制监督在现实中多采用广义的概念。医事行政法制监督对于依法治国,完善医事法制,促进医事法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的意义。
二、医事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
医事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就是法制监督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概括为:(1)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医事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2)对各级卫生行政机关、授权机构、受托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医事法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监督;(3)对医事法执法主体在执法中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监督。
三、医事行政法制监督的体系
(一)国家的法制监督
国家对医事行政法制监督包括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三个方面。
1.权力监督
权力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医事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医事法的适用过程中是否依法办事进行的监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权力监督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有:
(1)卫生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命令等有无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情况;
(2)在医事行政管理活动中,是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3)对经选举产生的或任命的卫生行政机关的领导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4)组织医事行政执法大检查,听取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情况的报告;
(5)对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卫生问题及申诉和检举的卫生监督人员存在的问题,督促卫生行政机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和解决。
2.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卫生行政机关内部所进行的有关卫生行政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法律监督。
行政监督包括专门的行政监督和一般的行政监督两个部门。
专门的行政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中专门化的行政监督机构——监察部、厅、局、处所进行的法律监督。
一般的行政监督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所进行的相互监督。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卫生行政机关的严格卫生执法和医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都是非常重要的行政法制监督。
3.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在执法中违法进行的监督。包括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和人民法院的行使国家审判权,通过审理卫生行政案件,对医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评价、判决等来对卫生行政机关实施监督。
(二)社会的法律监督
社会对医事行政执法监督包括政党监督、社会团体监督、舆论监督、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监督。
(1)共产党的法律监督。党对医事行政法制监督主要体现在组织上的监督。
(2)社会团体的法律监督。社会团体主要指政协、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术团体等。它们的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两种方式得以实现的。一是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实施民主监督;二是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进行诉讼监督。
(3)舆论的法律监督。舆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的意义。人们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发表言论,实现法制监督。执法机关也可以通过舆论了解社会民众的意向,接受来自各个方面的监督。这一监督由于具有特别的优势,在卫生行政法律监督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4)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的法律监督。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是医事行政执法中的管理相对人。医事行政执法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其自身的权利。他们的监督形式主要有:①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批评、检举;②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和控告。
研究与思考
1.简述医事法律关系、医事违法、医事法律责任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2.现行医事行政执法制度存在哪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