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它只有正面的格式项目而背面无条款,但其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不过很少使用。
(3)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这是由保险公司在进出口公司开具的商业发票上加注承保险别、保险金额和保险编号的一种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的保险单据。联合凭证实际上是发票与保险单相结合的一种凭证,目前只有港澳地区少数华商可以接受,所以使用范围很小。
(4)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险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它是承保一定时期内发运的货物的保险单。在预约保险单内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的结算办法等。凡属预保范围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公司便自动承保。但被保险人在获悉每批货物的起运情况后,应及时将起运通知书送交保险公司。目前这种保单在我国只适用于进口货物。
6.5.4保险索赔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清索赔对象
如果被保的出口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被保险人向保单上所载明的国外理赔代理提出索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100多个国家设立了300多个检验理赔代理人。
如果被保的进口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海运的,应向进口港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陆运的,应向铁路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空运的,向空运单上注明的目的地保险公司索赔。
(2)提供必要的索赔单证
索赔时应提供的主要单证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正本。这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
②运输契约,如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邮包收据等,用以证明货物的承运情况。
③发票。作为理赔的数额依据。
④装箱单、磅码单。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
⑤检验报告。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件。检验报告可以由第三方公证行或由检验机构出具,也可以由保险代理人出具,或者由保险公司、商检机构、收货人联合出具。
⑥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文件。用以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办理了追偿手续。
⑦货损、货差证明。这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残损或短少的证明,它既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力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
⑧索赔清单。这是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详细项目和有关费用。
(3)必要时应办理权益转让手续
如果被保货物遭受的损失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当被保险人先从保险公司取得赔偿后,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以便保险公司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向第三者追偿。这种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称为代位权(The Rightof Subrogation)。
(4)必要时应办理委付手续
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失,被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偿时,应将货物及一切权益委付(Abandonment)给保险公司。如果被保险人不提出委付通知,则保险公司只能按部分损失赔偿。
(5)注意索赔时效
根据保险业务的惯例,一般索赔时效为2年(自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算起)。如果超过时效进行索赔,保险公司便不再受理。
6.5.5在办理投保时货代应注意的问题
①货代应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填写“运输险投保申请单”(或采用投保发票)代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投保时间应在货物发运港口之前。同时应注意不能将投保金额和投保险别弄错。被保险人应填委托人,投保人是指经办人,谁去投保,谁签名。
②保险公司审核投保申请单,同意承保后由其签发保险单证,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领取保险单。投保人对保险单上的内容要仔细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修改,同时要注意出口货物的保险单上的日期不得晚于提单的日期,最晚应为同一天。
③投保人由于下述原因需要更改保险单时,必须向保险公司办理申请更改手续,经保险公司同意后,由保险公司出具批单粘贴在原保险单上并加盖骑缝章方才有效。
通常发生下述情况时,须办理更改手续:
被保险人名称变动;
变更商品的标志(唛头);
商品的包装与数量有变动;
变更商品名称;
变更保险金额;
更改船名或需加注转船;
更改开航日期;
更改目的港(地)或转运内陆;
改变险别;
延长保险期限;
更改出单日期;
更改赔付地点。
6.6国际结算的支付工具与支付方式
国际结算是指国际间办理清算,了结债权债务的行为。它涉及的问题很多,现就货代业务中必须了解的支付工具和支付方式进行简单介绍。
6.6.1支付工具
在国际结算中,支付工具主要是货币和票据。货币是用来计价、结算和支付的工具,但在实务中很少使用货币(指现金)结算,一般都是采用票据结算。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又以汇票为主,本票和支票使用较少。
1.汇票(Billof Exchange,Draft)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的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支付命令。汇票一式两联,“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即只要其中一联付款,另一联自动失效。
汇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①出票(Drawer)。开出汇票的人。
②受票人(Drawee)。汇票的付款人(Payer)。
③受款人(Payee)。受领汇票所规定金额的人。
④出票日期和地点。
⑤付款期限。
⑥金额。
⑦付款地点。
⑧汇票上须有“汇票”字样。
⑨出票依据。
(2)汇票种类
①按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由银行开出的汇票称为银行汇票,由企业开出的汇票称为商业汇票。
②按流转时是否附有提单、发票、保险单等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
不附货运单据的汇票称为光票;附有货运单据的汇票称为跟单汇票。在使用跟单汇票收汇时,买方必须在付清货款或保证按时付款的条件下,才能取得汇票所随附的货运单据。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跟单汇票,光票只在收取少量货款或代垫费用的情况下才使用。
③按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凡规定付款人见票即付款的汇票称为即期汇票;凡规定付款人见票后若干时日付款的汇票称为远期汇票。规定远期汇票的办法有4种:
付款人见票后若干时日付款,如汇票上注明“At 90days after sight pay To...”
出票后若干时日付款,如汇票上注明“At 60days after date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pay To...”
在提单签发日期后若干天付款,如汇票上注明“At 60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pay To...”
还有一种是确定付款日期,如汇票上注明“On 5th July 1996pay To...”
一般第一种使用得最多,其次是第二种和第三种,第四种则很少使用。
对于见票后或出票后或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的汇票,其时间的计算均不包括见票日或出票日或提单日,但须包括付款日,即“算尾不算头”。例如,见票日为3月27日,见票后60天付款,则付款日期应为5月26日。如果汇票到期日恰逢非营业日,则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④按汇票承兑人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凡由工商企业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付款人承兑后,称为商业承兑汇票;凡以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经银行承兑后,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3)汇票的使用汇票一般要经过出票(To draw,to Issue)、提示(Presentment)、承兑(Acceptance)、付款(Payment)等手续。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如需转让,要经过背书手续;如遭到拒付,还要有关方面出具拒付证书(Protest),才能行使追索权。
出票就是由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付款人、付款金额、付款期限和地点及受款人等事项,并由出票人签字盖章,把它交给受款人。只有完成上述全部手续,才算完成出票行为。在出票时,对受款人通常有三种写法:限制性抬头,如“仅付A 公司”(Pay A Co.Only)或“付给A 公司,不准转让”(Pay A Co.,not negotiable);指示性抬头,如“付给A 公司或其指定人”(Pay A Co.or Order或Pay To The Order of A Co.);持票人抬头或称来人抬头,如“付给来人”(Pay Bearer)。
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大量使用指示性抬头汇票,这种汇票只要出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便可以转让。持票人抬头的汇票在转让时,无需由持票人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限制性抬头汇票不能自由转让。所谓背书(Endorsement),是指由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字,或于背书后再加上受让人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前者称为“空白背书”,后者称为“记名背书”。对于受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前的背书人及原出票人都是他的“前手”;对于出让人来说,所有在他以后的受让人都是他的“后手”。“前手”对“后手”负有担保汇票必然会被承兑或付款的责任。所谓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付款人看到汇票称为见票。所谓承兑,是指付款人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命令到期付款的行为。承兑只适用于远期汇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毋须承兑。
按照西方发达国家法律的规定,在使用远期汇票时,汇票上的付款人只有经过承兑后才对汇票承担付款的义务。其具体做法是:付款人在汇票正面空白处横写“承兑”字样,由承兑人签字并加注承兑日期,有时还加注汇票到期日。例如,一张付款人为伦敦米兰银行见面票90天期的汇票,米兰银行承兑时,在汇票正面横写:
Accepted On 12th April 1996
Due 11th July 1996
For Midland Bank Ltd.,London
汇票在提示时如果遭到付款人拒付款或拒绝承兑,称为拒付(Dishonor)。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及所有的“前手”进行追索。为了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应及时请付款地的法定公证人或其他有权作证的机构(如法院、银行、商会)出具拒付证书(Protest),作为持票人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法律依据。
2.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是指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在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某一日期,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的无条件书面承诺。简而言之,本票就是出票人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
本票有由工商企业签发的一般本票(可分为即期和远期)和由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只有即期一种)两种。在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本票多为银行本票。
3.支票(Cheque,Check)
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所以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支票的出票人必定是在付款银行设有往来存款账户的存户。出票人在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银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果存款不足,支票持有人在向付款银行提示支票要求付款时,就会遭到拒付。这种支票称为空头支票,开出空头支票的出票人要负法律责任。
6.6.2支付方式对外贸易中使用的支付方式基本上有3种,即汇付、托收和信用证,其中以银行信用和现付的方式为主。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汇付属于顺汇法,即债务人主动将货款汇给债权人,托收与信用证属于逆汇法,即债权人主动向债务人索取货款,现分述如下。
1.汇付(Remittance)
(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即由付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以电报、电传或其他电讯方式通知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将款交给收款人。现在汇付绝大多数采用电汇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M/T)
即由付款人将货款交给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以航空方式邮寄给其在国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委托它们将款付给收款人。此种信汇方式现在已很少使用。
(3)票汇(Demand Draft,D/D)
即由付款人向当地银行购买即期付款的银行汇票,由付款人寄给收款人,由收款人持汇票向指定的银行取款。不过票汇并不仅限于银行汇票,使用本票、支票也可以。
2.托收(Collection)
托收方式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开具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出口地银行(即托收银行)寄往该行在进口商所在地的国外分支行或代理行(即代收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
1)托收的种类按照交单条件的不同,托收可分为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