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交单(D/P)
付款交单是以进口商付款作为出口商交单的条件。在这种方式下,进口商只有付清货款才能从代收银行取得全套货运单据。
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情况。即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具即期汇票,交托收行寄给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进口商见票后需先付款,然后才能取得全套货运单据。远期付款交单是指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交托收行寄给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先由进口商办理承兑,待汇票到期时再由进口商先付款,然后才能取得全套货运单据。因此,进口商在未付清货款前是不能取得装船单据的。如果进口商想提前取单提货,可以在提供一定担保的条件下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凭此向银行预借单据,并于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信托收据的内容包括:借单人(进口商)愿意以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银行保管货物,承认货物所有权属于银行,承诺货物出售后所得货款交给银行等。银行凭进口商出具的信托收据把全套货运单据借给进口商,并对出口商负汇票到期付款的责任。但如果出口商授权托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则银行不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风险由出口商自负,这就同承兑交单差不多。此种做法称为“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P)。
(2)承兑交单(D/A)
承兑交单是以进口商对出口商开具的远期汇票进行承兑,并以此作为出口商交单的条件。进口商对汇票进行承兑后,代收行即把全套货运单据交给进口商。如果汇票到期时进口商不付款,出口商则将钱、货两空,因此这种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很不安全。
2)托收的特点
托收完全凭借进口商的信用,如果进口商拒绝付款赎单或拒绝承兑,与托收有关的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银行也没有义务提取货物和把货物存仓、保险。即使银行愿意代办,出口商也要支付许多额外的费用。如果出口商在国外一时找不到新买主,还应想法将货物运回。
如果是承兑交单,进口商到时不付款,出口商便会遭到钱、货两空的损失。
但跟单托收方式对进口商有利,进口商可以免交开立信用证的押金,银行费用也较低。
因此,这种支付方式对促进成交、扩大出口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3)使用跟单托收应注意的问题
①托收方式虽然有利于扩大出口、发展贸易,但对出口商风险较大。出口商必须了解进口商的资信情况,成交金额不宜超过进口商的经营能力和信用额度。
②必须注意进口国家有关进口管制和外汇管制方面的规定,以免货到目的地后不准进口或收不到外汇而造成损失。
③采用托收时,出口货物应以CIF或CIP贸易术语成交,防止客户漏保或根本不投保。
在这种情况下,若货物在中途遭到残损或灭失,出口方将遭受损失。对那些只接受CFR 条件的国家,可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卖方利益险。此外,还可以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出口信用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该险对因客户拒不赎单、无力赎单或因进口国政局变动等情况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④必须熟悉有关国家的银行对托收的规定和一些习惯做法。对国际商会1996年1月1日生效的《托收统一规则》(简称522版本),要多了解和研究,以便工作。
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是使用最多的一种支付方式,它比托收及汇付(预付除外)等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支付方式更安全可靠。开证银行出具信用证时一般为信开,必要时也可电开。
1)信用证的含义及其作用
信用证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请求,开给出口商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凭证。在使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开证行授权出口商按照证内规定的条款及条件出具各项单据,便可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款。
2)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具有以下3个特点。
①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银行负第一付款责任。信用证的受益人可凭信用证直接向开证行凭单取款,而无需先找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对受益人的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
②信用证是自足文件。信用证虽然是以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为基础,但信用证并不依附于买卖合同。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信用证的有关当事人均受信用证约束。
③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实行的是凭单付款的原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面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所以,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银行要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上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开证行只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及仿造或法律效力等不负责任。在信用证方式下,实行的是“严格符合原则”,即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3)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世界上各国银行使用的信用证虽无统一格式,但其内容基本相同,主要包括:
①开证行名称、地点和时间;
②信用证的种类和号码;
③付款人名称、时间和地点;
④开证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
⑤信用证金额;
⑥应提交的单据,信用证对单据的要求各异,主要有发票、提单、保险单、产地证、装箱单、重量单等;
⑦装运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等;
⑧装运条款,包括装运地、目的港、装运期、能否分批及转运等;
⑨信用证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⑩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
⑾特别条款,尤以中东某些国家开具的信用证较为常见;
⑿“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文句等。
4)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牵涉到的当事人有:开证人、受益人、开证行、通知行、付款行、偿付行、议付行、保兑行等。但并非每张信用证都会涉及这些当事人,有的信用证没有保兑行或偿付行。
现将各个当事人的职能介绍如下。
(1)开证人
开证人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一般是进口商。开证人向开证行申请开证时,要交付一定押金,并在信用证付款到期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受益人必须严格履行信用证规定的各项条款,并提供正确的各项装船单据,按时向付款行或议付行或承兑行提示,要求付款、议付或承兑。
(3)开证行
开证行是指接受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接受开证人的开证申请后,便承担了开证责任和应有的风险。在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情况下,开证行应承担付款的责任。
(4)通知行
通知行是指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或将信用证的内容通知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无需承担责任,但应合理、谨慎地核对信用证上的印鉴或电开信用证的密押,以证明所通知信用证的真实性。如果通知行同意加保兑或接受议付,通知行就兼任保兑行或议付行。
(5)付款行
付款行是指信用证上所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行一般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付款行如果不是开证行本身,其主要责任是在信用证到期时,凭持票人的正确单据付款,并按信用证的要求向开证行寄出单据和索回所垫之款及有关费用。
(6)偿付行
偿付行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代开证行偿付议付票款的银行。偿付行通常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或是开证行的分行、支行。付款行与偿付行的区别是:前者是信用证上所指定的受票银行,因此付款行在付汇之前必须审单;后者是代开证行对议付行或付款行进行账务清算的银行,因此偿付行在进行偿付前不进行审单。另外,在一笔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并非都有偿付行,但任何一笔信用证业务都必须有付款行。
(7)议付行
议付行是指愿意买入或贴现受益人跟单汇票的银行。议付行可以是指定的,也可以是非指定的。议付行对受益人的单据进行议付属于垫款性质。议付行不论开证行因何种原因不付款,都可以向受益人追索,除非信用证上规定在汇票上注明“不受追索(Without Recourse)”的文字。
(8)保兑行
保兑行是指对另一家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的银行。保兑行通常是通知行。信用证经保兑后,就有两家银行对受益人负责,在这种情况下保兑行就与开证行一样,对受益人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
5)信用证的运作程序
信用证开立、交单、结算的一般程序。
6)信用证的种类
(1)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在议付行议付之前,开证行可以随时修改或撤销,无需事先通知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也无需征得他们的同意。因此,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的保障较小。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或其他有关当事人的同意,开证行不得自行撤销或修改。只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的有关规定提供单证,开证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2)保兑信用证与非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是指另一家银行接受开证行的要求,对其开出的信用证加以保证兑付。经保兑的信用证称为保兑信用证,未经保兑的称为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3)即期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
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开立即期汇票,开证行或付款行见票即付的信用证。即期信用证有时加列“电报索偿”条款,即议付行在议付单据后,当天即用电讯方式要求付款行偿付,付款行也应以电汇偿付。
远期信用证(UsanceL/C)是指开证行授权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开证行或承兑行见票承兑后,在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
还有一种信用证,它规定受益人出具远期汇票并提供有关单据后可以即期收汇,国外付款行负责贴现,贴现费用由开证人担负。习惯上把这种信用证称为假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L/C)。
(4)循环信用证(Revo lving L/C)
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被全部或部分利用后,能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再度被利用,周而复始,直到规定的利用次数或规定的总额用完时为止。
循环信用证可根据时间循环或根据金额循环。如果根据金额循环,循环信用证可分自动循环、半自动循环和非自动循环。信用证的金额在规定的总有效期内被使用后,无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的称为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被使用若干天后,如果受益人未收到开证行不能恢复原金额的通知即自动恢复到原金额的称为半自动循环;信用证金额被使用后,需等待开证行通知后方能恢复到原金额的称为非自动循环。根据时间循环,循环信用证又可分可累计循环和非累计循环。例如,信用证上规定:“在6个月内,每月自动生效15000美元,可累计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月未用的金额均可结转下月使用。如果证中规定“不能累计使用”,则任何一月未用的金额均不能结转下月使用。
循环信用证多用于买卖双方订有长期合同且可分批交货的情况下,进口方可以节省开证手续和少交押金及其他费用,出口方也能减少等待开证和催证的麻烦,且有利于安排货源及运输。
(5)红条款信用证(Read Clause L/C)
这是指信用证上允许受益人在出具书面保证补交货运单据的条件下,可在交单前预先向通知行或保兑行支取全部或部分信用证金额。由于这项特殊条款最初是用红墨水书写以引人注目,因此称之为红条款信用证。这种信用证能给出口人在采购和打包货物时提供融资的方便。当受益人装出货物并按照信用证规定提交单据时,银行便从应付的款项中收回预付款本息。如果受益人未能装出货物,那么通知行或保兑行有权要求开证行偿还预付款本息。同样,开证行也有向开证人追索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