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设目标
1)总体目标
我国GDS将建成未来我国航空销售市场上最主要的分销系统,能够提供促进国内航空公司发展的分销网络,成为国内主要非航空旅游提供商依赖的分销系统和亚太地区航空公司必须依赖的分销系统。
(1)近期建设目标
巩固现有国内市场的控制地位,渗透非航空市场,实现我国基础型代理人分销系统向GDS的平稳过渡。到2001年系统处理旅客量达到8080万人次。
(2)中期建设目标
成为促进航空公司发展的销售系统,同时在非航空销售领域初步形成规模。到2002年处理我国民航旅客8430万人次,外航旅客700万人次,非航空订座量9500万人次,进入亚洲地区的航空运输销售市场。
(3)远期建设目标
在我国GDS市场实现牢固的主导地位,成为我国融入世界GDS体系中的重要环节。到2004年处理中国民航旅客10130万人次,外航旅客1200万人次,非航空订座量10180万人次。
2)系统功能目标
中国GDS将向代理人、旅行社提供以下基本功能。
①航班查询及订座。
②出票功能。提供ATB等客票的打印,提供汉化的Invoice/Itinerary,提供仅为客票打印而建立的PNR功能,支持有关电子客票的功能。
③运价功能。提供国际、国内各种运价的显示和自动计算。
④后台支持系统。为代理人使用的财务结算、票证管理、公司档案管理等提供数据接口或直接提供产品。
⑤非航空产品功能。有能力建立与国际、国内主要旅馆、旅游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直接连接,保证代理人对酒店客房、旅游产品的实时查询及销售。
⑥商务系统。各种统计数据、市场分析数据和财务数据的管理、分析。
⑦前台产品。用PC替代非智能终端,开发多种用户服务程序。
⑧综合信息系统。汉化的气象、海关及旅游信息。
⑨多种分销渠道。
2.中国民航GDS的组成部分
(1)ICS系统
航空公司订座系统(ICS)是中国GDS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它可以通过对航班座位及价格的控制使航空公司获得最大的收益。在国际上,已经在ICS核心系统的基础上派生出许多新的辅助系统,如收益管理系统、辅助决策系统、航班计划系统、常旅客系统、运价管理系统等。这些系统大多建立在开放平台上,为航空公司获得最大化收益起到重要作用。目前,原有的ICS系统只具备核心部分的功能,基本上能满足国内航空公司的需要,但是在功能上,尤其是在外围辅助系统在订座系统的应用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开发完善。
(2)CRS系统
代理人分销系统(CRS)是中国民航GDS的另一个核心组成部分,它是应用于民用航空运输及整个旅游业的大型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通过CRS,旅游销售机构可以及时地从航空公司、酒店、租车公司等获得大量与旅游有关的信息。通过对现有CRS的完善和建设,该系统将发展成为服务于整个旅游业的系统。除了原有的航空运输业产品外,酒店、租车、旅游公司等的产品分销功能也将容纳到CRS系统中来,使之能够提供一套完整的旅游服务。
(3)网络平台建设
在GDS建设中,网络平台建设的主要目标是:在现有网络基础上,逐步转变为支持TCP/IP协议标准的开放网络。在加强网络安全的基础上,建立高效可靠的民航数据传输平台,除连接旅客服务、货运、机场离港系统外,还能够开拓潜在的网络增值服务市场。
(4)电子商务系统
电子商务是体现中国民航GDS建设技术创新和跳跃式发展的突破口,是GDS建设的一个关键。在技术上,电子商务的主要内容是:丰富系统信息,提供旅游产品分销功能,提高支付能力,提供个性化服务并支持各种销售方式。
(5)数据服务体系
数据服务体系建设是为客户进行延伸服务的最好体现。该服务体系中,包括了与GDS相关的离港系统完善、为航空公司收益与常旅客管理系统提供所需的技术信息平台、为航空公司提供更好的数据服务、完善自身的数据统计系统等工作内容。
3.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为了建设中国民航GDS,由中国民航计算机信息中心与国内20家航空公司联合发起成立了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航信”)。经原国家计委批准,2000年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融资14亿元人民币(12亿港币)分期建设中国民航GDS系统,即在现有航空信息的基础上,逐步向酒店、旅游、租车等非航空业务拓展,引进全新的电子商务B2B模式,积极开发航空电子客票、常旅客营销数据库、PC平台、通用网络前端平台、代理人销售管理系统等相关的新产品,力求扩大中国民航代理人的业务领域,降低代理人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强化代理人业务管理,全面提高中国民航GDS和分销渠道的国际竞争实力。
本章小结
1.民航机票销售分直销体系和销售代理体系两个部分。
民航客运代理人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要受民航客运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此外,民用航空协会还成立了航空运输客货销售代理人委员会,以沟通代理人与民航总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民航总局运输管理司负责整体的代理人管理,包括代理资格认定、员工培训与上岗资格认定、机构的审批、建立健全民航销售代理业的各种管理法规、解决航空公司与代理人之间的纠纷等。各地方管理局、航空公司分别负责管理本地区内的客货销售代理企业,并负责传达上一级机关的通知、规定,同时负责监督本地区代理人,保证他们在业务范围内合法经营。
民航客运代理的管理方式是通过双方建立的有效代理合同加以约束管理。
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分为一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国际航线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和二类航空运输销售代理(经营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航线外的国内航线),每类销售代理又分为客运和货运两种。
民航代理企业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必须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同时还必须取得民航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才能具有经营客运代理业务的资格。
在航空公司与代理人签订的代理合同中,规定了代理关系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2.计算机订座系统是用于向旅行社及其顾客提供有关航空公司和其他服务部门的信息,并使涉及这些行业的预订和售票业务得以进行的计算机系统。
3.GDS是在国际航空预定系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全球分销系统的简称。
这种分销系统专门用于国际航空、旅游产品的预定和销售。即通过GDS,建立起如下的市场网络关系:酒店、车船公司等企业通过加入GDS销售自己的产品;旅行社(占代理人90%比例)和其他代理人接入GDS终端,获得GDS产品分销权;旅游消费者则通过代理人直接预定、购买GDS中的旅游产品。
思考题
1.我国民航机票销售代理的主管部门是谁民用航空协会成立的航空运输客货销售代理人委员会起什么作用?
2.民航机票销售代理有几类全国有几家机构具备销售代理业务培训资格?
3.简述民航机票销售代理企业及其员工资格认定的内容。
4.简述民航机票销售代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什么是CRS什么是GDS简述二者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