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传统社会组织
一、社老制
大瑶山曾有一种传统的社会制度被称为社老制。拥有不同他称的瑶族,社老制的产生情况和任期不同。茶山瑶的社老经卜卦产生,产生后的社老终生担任职务。坳瑶是当某人发生疾病问卜时,问出是社神要他当社老,他在病愈之后,就要去接替原来社老的职务,一直做到有人来接替为止,任期不固定。盘瑶的社老则由最先来开山立村的家庭的老人担当,父死子继,世代相承。
以金秀茶山瑶为例,当前一位社老去世后,他的子孙要代去世的前辈当社老3年。3年届满,共社庙的“甲”即由同姓亲房推定的小头人,约定日期齐集在社庙里,请一位师公在神前进行祈祷,说明再选社老的心愿,然后摆一张方桌。在社庙门外,师公站在桌子上,按甲拟定的社老候选人名单逐一卜卦。占卦的工具由两片竹根制成,名叫笞笞。笞笞掷落在地上可现出3种不同卦兆:两覆为“阴”,两仰为“阳”,一覆一仰为“胜”。选社老要13次相同的兆,如果第一次是阳兆,第二次是阴兆,第三次又是阴兆,那么第四兆以后各兆又要重复着阳、阴、阴的顺序,以此类推直到13兆满都不混乱次序的方算社神,定为社老。13兆如果有一兆混乱,再念第二个名字来卜卦。
二、石牌制
石牌制度是把有关农业生产、社会秩序的法则,制成若干条文,刻在石碑或书写在木板上,当众宣布,让全体成员遵守。石牌头人负责检查石牌条文的执行情况或处罚违反石牌法的人。直到近代,大瑶山还保持着一套完整的石牌制度,借以维护民族社会的稳定和生存。
大瑶山的石牌,有管全瑶山的总石牌,又叫七十二村石牌;有管一部分地区的叫二十四村石牌、十村石牌;有根据参加石牌的户数取名的千八百石牌、百八石牌、一百九石牌、六十六石牌等。
按其内容分有河界牌、婚规牌、禁赌禁偷牌、减免税记事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在瑶麓,石牌律是社会的最高律令,是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有所谓“石牌大过天”之说。它贯穿于瑶民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用强制性的手段按照社会惯例或大多数人的意愿,直接干预社会成员的行为,维护瑶族社会的正常运行。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舆论褒奖和谴责:凡是为石牌律的贯彻和发展作出贡献的,就得到整个瑶族社会的承认并予以尊重;对严格遵循部落内婚、氏族外婚、不畏强暴、忠贞爱情的人,人们就编成动人的爱情故事世代流传;对于有偷盗行为、好吃懒做、奸诈欺狡的人则进行抨击、谴责。罚“酉”:对有重婚、纳妾、强奸、虐待、遗弃妻儿或违反部落内婚、氏族外婚的行为的人,石牌就要组织罚“酉”。酉是地支中第十位的时辰,即下午五时到七时。罚酉,就是有关家族到违规者家中吃肉喝酒一天,从卯时(即早上五时到七时)一直吃到下午酉时,使其家中钱财耗尽,以示惩罚。如果违规者家中承担不起罚酉的费用,其家族必须一起承担,实行连坐连保。碑革除:对于违规乱伦情节严重、屡教不改又公然抗拒者,石牌组织全族大会,将其立碑革除,开除族籍。处死:对于无可挽救而又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更大危害的人,则需要秘密采取行动将其处以杀死或丢山洞的极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这种极端行为已逐渐消失。
石牌法从制定到判案,要经过会石牌、请老、剪草为筹、交码与退码、起石牌等程序。
召开群众大会宣布石牌条文或商议重大事件叫做“会石牌”。会石牌时要杀猪宰牛,祭祀祖先,饮鸡血酒,表示对石牌法恪守不渝。石牌头人在会石牌时讲道:“盘古开天立地,伏羲姐妹造人民,先立瑶,后立朝……治老要正,治官要平,人不得乱做,耙不得乱捣,人乱做,耙乱捣,上犯天,下犯地……”有的村子立石牌时,并不将条文刻在石牌上,只是在树立的石牌上用斧子砍三刀,条文当众宣读,这样的石牌条文也具有同样的效力。
当村子里发生争端需要请石牌头人处理时就要“请老”。“请老”可以口头通知,还可以用禾秆一节穿上一枚铜钱送到头人家里,表示“请老”。
头人到了发生争执的人家以后,当事人请老人坐在桌子旁边,向头人申述发生争端的原委,每讲一条道理就折一节三寸长的禾秆放在桌上,有多少条道理就有多少根禾秆。甲方申述完了,头人把禾秆收起来带到乙方去摆禾秆,把甲方的理由重复一遍。乙方如果不同意,又向头人申述理由,每讲一条折禾秆一节,再由头人带着禾秆去向甲方转达。这样往返数次,直到双方的理由都摆透了。头人再根据双方的陈述判案。判案以后,如果一方不服,还可以请更大的石牌头人来处理。这一过程又叫“剪草为筹”。
大石牌头人请来以后,一般还要在争端的双方往返数次,听取双方的申诉。如果双方坚持己见,事态有进一步发展的可能,石牌头人就要他们“交码”。交码就是用禾秆一节扎上一枚铜钱或一个手镯交给头人。交码以后石牌头人再次调停,调停无效,石牌头人就向双方退码,退码意味着只有借助于武斗来解决矛盾了。头人退码以前双方是不许开打的,否则就算是触犯石牌法,要受到石牌头人的惩罚。所以,交码与退码是纠纷能否和平解决的关键。头人退码以后,双方设置路障,紧闭门户,各自向亲友发出信号请求支援,互相开枪射击或捕捉对方的人质,直到一方认输,或双方损失过大,再次请头人出面调停为止。
石牌头人在判案过程中为了惩罚违反石牌法的人,会带领村寨群众去兴师问罪,叫做“起石牌”。100多年以前,金秀苏公别一家四口都是惯偷,石牌头人查实以后,便起石牌把他全家四口杀掉,家产充公。1935年,长二村和田厂为争山界发生纠纷,长二村没有请老就擅自抓了田厂的两名妇女做人质,石牌头人知道以后便起石牌到长二村去论理,长二村自知理亏,不仅释放了两名妇女,还被罚款120元(法币)。由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到石牌法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无论是田地山林纠纷、处理盗窃人犯、防匪御匪或离婚诉讼等案,一概由石牌头人判处,所谓“石牌大过天”,是当时群众公认的。
石牌头人在调解争端中,有时也借助于神判来解决。神判有砍鸡头、进社、装袋或烧香等。装袋就是由双方议定装一笔钱在口袋里,争执双方每天晚上到社庙里去睡觉,石牌头人也陪同去睡觉,以做见证人。在这期间如果有一方病了就算输了,由胜利的一方将装袋的钱拿走。如果双方都不生病,则由石牌头人将争执的东西比如土地和装袋的钱平分给双方。
石牌头人是自然形成的。平日热心为群众办事,懂道理,有见识的人,在办案过程中得到群众的信任以后,找他办事的人越来越多,逐渐成为石牌头人。
三、瑶老制
“瑶老”是一个统称,一般指在村寨里负责处理对内、对外的各项事务,而又得到群众信任的老人。广东连南瑶族自治县的八排瑶地区,“瑶老制”比较完整,由“天长公”“头目公”“管事头”“掌庙公”“烧香公”和“放水公”等组成。
“天长公”由年龄最长的老人担任,一个人一生中只能任一次,任期一年。他是处理各种事务的首领,遇有武装行动时,是当然的军事领袖。
“头目公”,是天长公的助手,协助天长公缉捕盗窃人犯、调解纠纷,并规定春耕生产、整田种山、修桥铺路的日子,统率生产活动。
“管事头”,是遇有械斗时的军事指挥,一般由年富力强、有勇有谋的青壮年来充当,但必须是“未”时出生的人才合格,人们认为这个时辰出生的人是吉星。曾有一位担任过管事头的人一生中打过16次仗,捉过30个俘虏,杀过10多个人,许多人都认为他勇敢、有办法。
“掌庙公”和“烧香公”,是司理宗教事务的人,主持祭祀活动和烧香敬祖。
“放水公”,负责灌溉用水和食用水的供给,巡查和修补水圳的漏洞等。
这些负责各种事务的瑶老成为瑶族社会生活、生产劳动中的联系纽带,他们没有什么特权,本身都参加劳动。随着瑶族社会阶级分化日益明显,“瑶老制”发生了变化。“瑶老制”的首领逐渐纳入国家政治体制的管理中。
四、油锅
白裤瑶的瑶族村寨,很久以来都建立“油锅”组织。凡瑶族的群众,都参加“油锅”组织。“油锅”,瑶族称为“破卜”,意思是“同在一口锅里吃饭的人”,即是以同族同宗的人组合形成。“油锅”组织的成员,以家庭为单位,少则几户,多则十几到几十户。有的“油锅”由于内部发展迅速,又分成许多小“油锅”,但都同属于一个“总油锅”。
“油锅”的头人在长期共同生活中自然形成,知识面广、生产经验丰富、精通本民族历史、通“巫”善卜。内部的大事如丧葬、违反族规等都由他主持进行,组织内部有事互相商量,互相支持和帮助,大事人人到场。
组织内部定有严格规约:同一“油锅”内、“总油锅”内的成员不能通婚;“油锅”成员有互相继承财产的权利,即若无子则由最近的亲属继承,无同胞兄弟则由全油锅成员平均分享,若是寡妇再嫁则必须把财产留在“油锅”内;禁偷禁抢、互相帮助;等。对违反规约者,小事采取批评教育或请酒赔礼,抑或当场示众,情节严重者还会处以死刑。“油锅”组织每年在春耕前要定期召开会议,由“油锅”头人召集全体成员祭祀油锅神,祈佑人寿年丰、六畜兴旺,并传授农耕技术和相关道德。
第二节传统家庭
一、家庭组织
瑶族家庭一般为一脉相传的父系小家庭,由两三代人组成,规模不一,也有少数家庭四五代人同堂。一般包括父母、亲生儿女及其配偶和子女,也有本民族养子或进入瑶族族籍的其他民族养子(男或女)。
儿女在结婚后便和父母、兄弟分家,在父母的帮助下重建住房,成立新的小家庭。一般来说,一个家庭居住在一所房子内,但也有少数地方如广西临桂县东宅江瑶寨,分家后数个家庭建成连接型房屋,父、子、孙几代分成小家庭,但仍在生活上联系密切。
不同地方,分家的情况和财产继承的情况不同。分家后,独子或独女可以全部继承家业。一些地方的父母留下长子(男或女)在身旁,有些地方留下幼子(男或女)在身旁。如果留下女儿,则由女儿招上门女婿。领养的子女和上门女婿在财产分配上与儿子同等看待。但在排瑶中,实行子嗣继承制,一切财产均由儿子继承,女儿无继承权。若无子嗣,则由近亲男性继承。无近亲者则充公作为宗族“公赏”,供日后祭祀等公用。部分女子出嫁有数量不等的陪嫁田,但死后得归还娘家。
有些地方特别是土地和财产有富余的家庭,在分家时要先留一部分土地和财产给父母,再进行分配。分配时,根据村寨的社会组织情况,要请村内有名望的老人或舅父或长老如寨老、族老来主持。而贫困的家庭特别是以游耕为主的一些勉瑶系瑶族家庭,没有富余田地和财产,一般不主张分家,如果分家,主要问题是如何轮流赡养父母。
瑶族家庭允许有私房钱。女儿回娘家劳动所得的私房钱,可以带回婆婆家使用。女儿出嫁时分得的“姑娘田”,死后可由后代继承。寡妇可以改嫁,但没有财产继承权,只能带走自己的私房钱和衣物。
二、家庭成员分工
一个家庭的掌管人一般为父亲,直至年老体弱时,才让儿女主持家庭。一些地方存在舅权制,所谓“舅爷大过天”,家庭中重大事情的决议要请家庭外的舅父参与,征得意见,舅父的意见常常是决定性的。
瑶族家庭全部成员都参与劳动,一般采取“男主外、女主内”的形式。青壮年男子承担大部分繁重的生产和体力劳动,成年女子一般承担种植和采集等生产活动,在家操持家务,甚至分担部分繁重的生产劳动。未成年孩子也要承担部分较轻松的生产劳动和家务。老人如果身体健康,也会承担喂养牲畜、照看小孩,甚至上山劳动的活儿。
受父权制影响较为严重的地区,有男尊女卑的思想。但大多数瑶族家庭中各成员的地位较为平等,虽然是父系家庭,但很少有父权制、夫权制的束缚。瑶族的老人在家庭内外普遍受到尊重,体现在生活的各个方面,有“深山看大树,瑶家敬老人”之说。日常生活中,凡事以敬老为先。重大事情的决断,请老人做主。老人的赡养,除留在家庭中的儿女承担外,外嫁的女儿也时常牵挂。
大多数瑶族家庭的女子受到家庭内外的尊重。如前所述,一些地方的女子可以掌管家庭和继承财产。而居于次要位置的家庭主妇,同样受到尊重。游耕文化在这里起了关键性的作用。费孝通在《〈盘村瑶族〉序》中指出,游耕“它是一个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意识形态的综合性概念,一种社会经济模式”。在此种社会经济模式中,男女两性的社会分工,在山区特有的生态环境中,由于不断迁徙和狩猎的长期存在,男子始终没有在农业中取代妇女而成为主力。虽然瑶族早已进入了父系时代,但作为农业劳动主力的妇女的地位却始终没有下降。在此种文化背景下,她们在性、婚姻、家庭和社会生活乃至为官从政等许多方面,具有与男子相近甚至平等的地位。
瑶族家庭的孩子,往往十二三岁就可举行成年礼,因为成年时间较早,并且是家庭劳动力之一,发展较为自由,较早参与到家庭事务中,其意见和建议也能得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