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生理活动是人的生命活动的最基础的部分。马克思认为,人是自然存在物,人相对于动物又有自身的生理特性。但是他又认为,人的个体的生理特性是人的种系遗传进化的产物,它直接就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现实的、客观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对此,恩格斯指出“母腹内的人的胚胎发展史,仅仅是我们的动物祖先从虫豸开始的几百万年的肉体发展史的一个缩影”,而“孩童的精神发展是我们的动物祖先、至少是比较近的动物祖先的智力发展的一个缩影。”这就是说,人的个体以其存在的特定生理结构形式和活动方式,直接反映着人的种族由其产生和发展的自然的和社会的历史渊源。
意识性。意识性是人的本质的第二层次,是把握人的本质的意识性维度。马克思曾这样说“动物是和它的生命活动直接同一的。它没有自己和自己的生命活动之间的区别。它就是这种生命活动。人则把自己的生活活动本身变成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的对象。……正是由于这一点……他的活动才是自由的活动”。人刚生下来,只是一个自然人,如果他在后天的社会环境下,不能形成并发展自己的意识,那么,他就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即便是一个正常人,由于种种原因,一旦失去了他的意识,那么,他也就成为一个植物人或者精神病患者。人是有意识的存在物,人的活动是受意识支配的,不受意识支配的人的本能活动同动物没有本质的差异。离开了人的意识,既不可能有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也不可能有一切文化的创造、传承,因而,也就不可能有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马克思也曾指出只有有意识的生命活动,才能把人同动物的生命活动直接区别开来。同时,意识的差异性也是人的本质差异的内在因素。
社会实践性。社会实践性是人的本质的第三层次,是把握人的本质的社会性维度。人的实践活动必须以人的生理活动和心理活动为基础,它是人的外化的生理活动(它表现为动作和运动)和心理活动(它表现为目的、价值追求、计划制定,以及对生理性活动和运动的有信息指令的调控)的有机的统一。人的社会实践活动表现了人的又一个方面的本质特性。马克思认为“人是最名副其实的政治动物,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孤立的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就像许多个人不在一起生活和彼此交谈而竟有语言发展一样,是不可思议的”。人既是一定社会历史的前提,又是一定社会历史的结果,而且只有首先作为一定社会历史的结果,才能够成为一定社会历史的前提。
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实践,有其必要的理论和现实依据。马克思说:“自然界的属人的本质,只有对社会的人来说才是存在的;因为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对人说来才是人与人联系的纽带,才对别人来说是他的存在和对他来说是别人的存在,才是属人的现实的生命要素;只有在社会中,自然界才表现为他自己的属人的存在的基础。”正是在改造对象世界中,人才真正证明自己是类的存在物。人类的历史是实践的历史,社会由不断实践着的人所组成,人们在实践中形成了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人类的历史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历史,因此,人的本质也在实践中产生并在实践中发展变化。可以说,脱离了社会实践,人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人的社会实践和社会关系不仅把人与动物相区别,同时也把人与人相区别,社会关系的不同决定了人与人的不同。
四、对“人的本质是自私的”剖析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人对人的本性是先天就有的,还是后天才有的,人的本性到底是什么等问题存在模糊的认识。有的人说:“一个婴儿一出世,眼睛还没睁开,就张着小嘴吃奶。谁也没有教他,就会吮奶汁。要吃、要喝不正是人的本性吗?”也有的人说:“工人积极参加劳动竞赛,农民起动种责任田,还不是为了多挣钱,都是为了自己得利。”这些人错误地认为“自私”正是人的本性。平时和一些人闲聊时,人们就说:“人自私不自私您自己看吧!“也有的人对费尔巴哈提出的观点感到很有道理。他们认为:人能不吃不喝吗?不能,否则人早就饿死了。人能没有性关系吗?不能,否则人早就绝种了。他们由此得出结论说:追求物质享受,正是人的欲望,人的本性是先天就有的,人的本质是自私的。是否真的是这样的呢?
有一种观点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甚至进一步说“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这种观点在过去社会被人们大肆宣扬,在现代社会仍然有人将之视为人生信条。这一说法是正确的吗?我们不能不对这一观点作一剖析。
如果要问:你认为你是自私的吗?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自私的含义。那么,什么是自私呢?
自私,是指侵害他人的利益谋取个人的私利。即为了个人利益,不惜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即损人利己,损公肥私。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这一观点从理论到实践都是站不住脚的,是错误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这一观点不符合人类发展的历史事实,否定了人的本质的历史性。从人类社会来讲,自私不是从来就有的。“自私”这个概念产生的历史是极其短暂的,它仅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是不能把它作为具有几百万年历史的人类的本质的!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崇尚共同劳动平均分配,而且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生存和发展。因为在当时,任何人如果想多占一点,群体都有垮台的可能。在当时的社会环境中,“自私”不可能产生,更谈不上作为人的本质而体现。只是随着生产的发展,劳动产品有了剩余,才发生了剩余产品归谁的问题,产生了私有制,出现了剥削和压迫。自私是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化才产生的,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并不能代表人的本质。从每个人来讲,自私也不是天生的。个人的自私是后天形成的有意损害别人来满足自己的一种思想观念。即使小孩子的自私,也不是一种本能,而是大人教会的,或者是从大人的言行中受到感染,在潜移默化中学会的。
第二,这种观点混淆了人的本质与动物的本能,变相地将人的本质归为人的自然属性。“人的本质是自私的”,也就是说,“人为了自己,必然弱肉强食”。人类的发展需要竞争,但这种竞争与动物界的弱肉强食是有本质区别的。动物老了被群体抛弃是自然的,人类如果不管老年人的死活则是不道德的,要受到社会舆论谴责甚至法律的制裁。
第三,这种观点混淆了正当的个人利益与自私自利的界限。自私指的是只顾自己,不顾他人和集体,或为了自己的私利而损害集体及他人的思想和行为。个人干了工作领取报酬,通过正当途径获得衣食住行是属于个人正当利益,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如果把自私当做人的本质,人如果可以任意损害他人利益、国家利益,这个社会就难于存在,更谈不上发展了。
最后,把自然属性等同于自私本性在逻辑上也是不能成立的。提出“人的本质是自私的”一个重要的论据就是每个人都有各种天生的自然欲望和需要,人活着就是为了这些自然欲望和需要去奋斗而奔波。这一点决定了每个人都是自私的。就算人的本质可以归结为自然属性,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私之间也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因为自私是一个关于道德评价的概念,人饿了要吃饭,这本身谈不上是否道德,而只有吃什么,怎么吃的问题才可能进行道德评价。两只饥饿的猴子看见一根香蕉可能会抢个你死我活,两个饥饿的人看见一块面包却未必会争抢。在现实生活中,同样具有自然欲望的人,有的人高尚,有的人卑微,有的人堕落,这是很常见的情形。它恰恰证明了不同的人对于本能的欲望、需要有不同的态度,这种态度就是人们的道德和价值选择。只考虑自己,不考虑别人的利益和需要,这种自私自利的行为与社会主义的道德原则是格格不入的,把这种本来是人的后天选择的结果当做先天具有的必然性,在实践中是为人的自私自利的行为提供理论依据和合理保护。而且,按照这种逻辑,“自私”既然是与生俱来的,用人为的道德规范来限制、约束它,那么道德就成为束缚人性的枷锁,这显然是荒谬的。
我们否认“人的本质是自私的”,但同时我们又承认,社会上的确存在着自私的人,本质上自私自利的人。那么,一个人在社会中应该如何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认识人生价值、实现人生价值必须要回答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在第七章“人和社会的关系”中再详细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