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南宋初年的阶级矛盾和平定游寇的斗争
一、阶级矛盾的尖锐化
南宋初年,民族矛盾异常尖锐,金人铁骑屡次南下,南宋政权岌岌可危。
与此同时,由于封建剥削加强,广大农民在庞大军费的重压下,已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加上金人入侵的烧杀掳掠,游寇、溃兵、官军的抢劫破坏,更将在饥饿线上挣扎的广大农民推到了死亡的边缘,因此阶级矛盾也十分尖锐,各地民变不断,农民起义此起彼伏,使南宋统治者处于腹背受敌的境地。
北宋的赋税剥削本来就已经十分繁重,南宋建立后,为供战争之需,军费开支直线上升,统治者就巧立名目,加强对农民的剥削,据史籍记载,当时“江西、湖南北路正赋外,多别科米,则有正耗、补欠、和籴、斛面等,自一石输及五六石。钱则有大礼、免夫、纲夫、檐夫、赡军等,自一缗输及七八缗,吏缘为奸,其名日新。复调丁壮,把隘修寨,富者出财,贫者出力”。百姓“困于军兴”,一遇水旱灾害,“人至相食,虽亲父母,手杀其子食之”,即使是丰收之年,“比他岁所入十倍,然官敛其七八,民存二三,生理萧然”,同样不能存活。
这样沉重的军费负担,使“民不堪命”,许多人为了求生存,不得不“据险结党,抗拒县官,既免征徭之苦,且获攘掠之利,故多去为盗”。当时许多官员也承认,农民起义的主要原因是军费负担太重,人民无以为生。如绍兴元年(1131)二月,广东经略司在向朝廷报告宜章人李冬至二起义的原因时说:“以军兴赋重不能保,遂与其徒作乱。”同月,中书舍人洪拟也说:“兵兴累年,馈饷悉出于民,无屋而责屋税,无丁而责丁税,不时之需,无名之敛,殆无虚日,所以去而为盗。”他们的话,都说到了问题的实质。
宋金战争的破坏,特别是自建炎三年(1129)冬到四年春,金兵渡过长江,深入两浙、湖北、湖南、江西等地,所到之处,大肆屠城、焚烧和掳掠,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与此同时,从官军到匪寇,亦趁机蹂躏人民。在福建,建炎三年夏天,叛将苗傅、刘正彦的部队,由浙西经江西流窜到福建的建阳(建瓯)一带,沿途与追击他们的官军展开激战,同年冬天,又有王军队的大批溃兵进入福建,使当地遭到了一系列的破坏,“食日益阙,民日益困”,被迫“聚为盗贼”。在江西,建炎四年正月,护卫隆佑太后逃往虔州的随行将士发生哗变。尔后,作乱士兵又流窜各地进行抢劫,给当地百姓也带来了严重危害。在湖南洞庭湖一带,前遭金人蹂躏,后又有游寇孔彦舟部的骚扰、屠杀,仅鼎州(湖南常德)城内,被杀死的百姓就达到十之八九,余下的悉黥为兵。绍兴元年(1131)正月,奉命巡视湖外后回到行在的监察御史韩璜奏称:“自江西至湖南,无问郡县与村落,极目灰烬,所至破残,十室九空。询其所以,皆缘金人未到,而溃败散之兵先之(至),金人既去,而袭逐之师继至,官兵盗贼劫掠一同,城市乡村搜索殆遍。盗贼既退,疮痍未苏,官吏不务安集,而更加刻剥。兵将所过纵暴,而惟事诛求,嗷嗷之声,比比皆是,民心散畔,不绝如丝。”以上情况,都说明建炎、绍兴初年的战争极大地加剧了广大劳动人民的痛苦。
在南宋初年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农民起义有其自己的特点。
首先,起义次数特别频繁。仅以建炎元年(1127)至绍兴四年(1134)这八年时间统计,大小不等的农民起义大约有五十余次之多,占了整个南宋农民起义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三左右。
其次,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同时并存。从其积极方面来说,农民起义打击了南宋政权和地主阶级,也防止了游寇的侵扰,使他们有可能稍稍改善一下自己最起码的生活和生产条件,这也正是农民起义正义性之所在。但是,这些农民起义的领导者,大多是兵变士兵、私盐贩子或秘密宗教的首领,他们的局限性也很大。因此,就不乏各种各样的“草寇”和“乱世魔王”混杂其中,如有的是为了乘机割据称王,实现个人野心,有的则打着反对南宋政权的旗号,行杀人越货的勾当。如楚州五湖捕鱼人夏宁,聚集渔民千余人,到处进行抢劫,“无粮食,众皆饥,乃掠人为食,半月之间,食啖万余人”。这些人当然不是农民起义者,而是一帮杀人不眨眼的土匪、强盗。这类情形虽在以往任何一次农民起义中都难以避免,但以南宋初期表现得最为突出。还应当指出的是,农民起义虽有其正义性的一面,但在民族矛盾非常尖锐的形势下,它并不利于整个抗金斗争的大局,因而对其积极性不能高估。
南宋初年众多的农民起义中以发生在荆湖地区钟相、杨么领导的起义规模为最大,曾占有洞庭湖周围鼎州(湖南常德)、潭州(湖南长沙)、岳州(湖南岳阳)、澧州(湖南澧县)、荆南(湖北江陵)、峡州(湖北宜昌)六州所属19个县。起义农民提出了“等贵贱,均贫富”的口号,坚持起义达六年之久,直到绍兴五年(1135)六月,才被岳飞领兵镇压。
二、平定游寇的斗争
游寇,作为一种土匪式的武装集团,大都是战争时期的产物。在南宋初年特定的历史环境下,游寇的数量很多,成分复杂,为害又特别巨大,成为当时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南宋初年的游寇,大都由武装流民转化而来。武装流民的来源,基本上由两个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北方民间的抗金武装和各地勤王义军转化而来。当时,由于以高宗为首的统治集团执行对金投降的政策,对这些来自民间的武装,或放任不管,或将其强行遣散,从而造成了一批又一批武装流民。
另一部分是由被金人击溃而逃散的士兵转化而来。如靖康元年(1126)闰十一月,金军攻占汴京,数万守城的士兵逃出城外,“有得脱者,悉走京西,聚为盗贼”。建炎三年(1129)冬,金兵分三路入侵江南,“浙兵皆散而为盗”。
此外,当然也有受土匪、豪强胁迫而被迫成为游寇的普通百姓和因战乱破坏,背井离乡无家可归的流民。
上述这些流民武装如果不被朝廷收编,他们的出路只有两条:一条是参加农民起义,其首领往往成为起义军骨干,但是这些人长期以来因为缺乏严格的纪律约束,一旦参加了农民起义,虽然壮大了起义军的声势,却增加了烧杀、抢劫等破坏性,并容易产生动摇,接受招安,从而给农民起义造成危害;另一条就是在个别野心分子的裹挟下,成为游寇,这当是他们最主要的出路。所以,在南宋政府的眼中,往往将农民起义军与游寇混为一谈。
据不完全统计,自建炎年初到绍兴五年(1135),在南宋境内,规模较大的游寇集团有近二十个之多,其中主要有:李成、张用、曹成、李宏、马友、张遇、王善、桑仲、张琪、邵青、孔彦舟、刘忠、雷进、韩京、吴锡等集团。这些游寇集团人数多的达数十万,少的也在万人以上。江淮和荆湖地区是游寇活动最为猖獗的两个地区,他们“跨州县,递相屠掠,自余盗贼,千百为群,不可胜计”。
游寇集团中的首领,多是一伙杀人不眨眼的歹徒,他们每日以攻城略地、抢劫掳掠为能事,对社会生产和广大人民的生命财产危害极大。在南宋统治者看来,金人是外患,游寇和农民起义军则都是内患,但在大多数场合下,对他们两者还是有所区别,如绍兴元年(1131)二月,江西安抚大使朱胜非就说:“方今兵患有三:曰金人,曰土贼,曰游寇。金人自冬涉春,不闻南渡;所谓游寇者,皆江北剧贼,自去秋以来,聚于东南;所谓土贼者,二年以来,为害日大,原其实情,似有可矜。”在这里,朱胜非虽把金人、游寇和农民起义军并列为威胁南宋统治的三大兵患,但又认为“土贼”尚有“可矜”之处,《系年要录》卷四二,绍兴元年二月乙酉条。
这就承认了农民起义军与游寇的区别。
游寇的存在,既不利于抗金事业,对南宋统治也造成了严重威胁。首先,游寇所到之处,使得大片州县残破,社会经济凋零,民不聊生,从而加剧了阶级矛盾;其次,某些游寇集团并不以烧杀掳掠为满足,他们还企图建立割据政权,以实现其称王称霸的野心,这当然更为宋廷所不允;再次,游寇集团在开始时,虽然大都游离于南宋与金人之间,从中渔利,但一旦被政府军击溃后,有些人往往投奔金人或伪齐,为虎作伥,这是南宋政府最为担心的事情。
在当时的形势下,对南宋统治者来说,金人和伪齐是最主要的敌人,但本着“先平内寇,然后可以御外侮”的方针,无论“土贼”(农民起义军)或游寇,都是首先必须剿灭的对象。再从朝野舆论来看,对农民起义军似乎尚抱有一点同情,而于游寇,则最为深恶痛疾,是宋廷打击的重点。可是,面对金兵的屡屡南下,南宋政府无法用全力对付游寇,何况游寇集团背靠金人和伪齐,无力则降,有力则叛,常使朝廷无可奈何,因此对于他们也只好采取“招安”与围剿相结合的政策。如游寇张琪、邵青,每次被官兵打败后,就接受招安,官兵一退,旋即又成为盗贼,从而经常演出官兵招安“官兵”的闹剧。高宗对此非常恼火,曾于绍兴元年(1131)九月下诏,“命诸将毋得招安”。可是知平江府胡松年上疏以为,“贼未可睥睨”,还是以招安为上策。右司谏韩璜以为:“(邵)青拥舟数千艘,而朝廷未有舟师制御,恐转入海道,惊动浙东。”
也力主招安。高宗无奈,只得“趣(刘)光世招降之”。
游寇对南宋政权威胁甚大,平定它也是一项十分复杂而艰巨的任务,但是经过岳飞、韩世忠、张俊、刘光世等军队的通力合作,到绍兴五年年底,终于次第消灭了各个游寇集团。其中,王善、李成、孔彦舟三人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先后带领残兵投奔伪齐或金人而去,游寇集团中的其他首领,除马友被杀以外,其他大都接受了朝廷的“招安”。
游寇集团的存在,既严重地危害了普通百姓的利益,又破坏了南宋抗金战争的顺利进行,因此不可能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其覆灭是必然的。
但它所以能够较快地被平定,一方面与南宋政府采取了以游寇制游寇,并加以各个击破的策略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在民族矛盾制约下,部分义兵出身、本来就具有抗金倾向的游寇,易于接受宋廷招安的缘故。
南宋政府平定游寇集团的意义重大:第一,在一定程度上使南宋政权消除了腹背受敌的威胁,巩固了后方,有利于南宋集中兵力以抗击金人和伪齐的南犯;第二,大量游寇投降后被改编成政府军,增强了南宋政府的军事力量;第三,有利于南宋境内社会的安定和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不仅使广大人民群众免除了游寇之害,也使南宋政权获得了进一步的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