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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合同的解除(3)

(二)持续性合同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持续性合同,是指履行必须在一定持续的间完成,而不是一次完成的合同。例如,租赁、保管、借贷、建设工程承包,供用电、水、热、气合同等。这些合同已不可能恢复原状,所以合同解除也不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另外在劳务合同中,一方根据合同提供了劳务,另一方接受了劳务,由于劳务本身是一种无形资产和利益,很难以同质量、同数量的劳务来返还,所以劳务合同也只能向将来发生效力。

二、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97条、第98条的规定,合同解除的后果表现为终止履行或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一)终止履行

合同解除后,其效力归于消灭,双方当事人终止原合同义务的履行。在通常情况下,持续性合同解除后,其解除效力指向将来发生,已经履行的义务继续有效;非持续性合同解除后,其解除效力溯及既往,合同视为自始不成立,当事人已经履行的或因不履行而受损害的,则发生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效力。

(二)恢复原状

根据《合同法》第97条规定,非持续性合同解除后,即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关系,当事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返还财产是恢复原状的一种表现。

在返还财产的候,原物存在的,原物返还;原物不存在的,可折价返还。

孳息应当随同原物一并返还;从物应当随同主物一并返还。如果是可替代物,只要返还同种、同等、同量的物即可。

(三)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能否请求赔偿损失,各国立法有所不同。一种是合同解除和赔偿请求不能并存,认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在解除合同与请求赔偿之间进行选择,两者只能选择其一,德国采用此立法例。另一种是当事人可以同要求解除合同和请求损害赔偿,法国、日本采此立法例。我国亦采取并存的立法例。《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合同解除并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债务人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而且还包括因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损害赔偿。当然,双方协议解除合同的,损害赔偿依双方协议办理。

(四)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受影响

《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属于在权利义务终止进行善后处理的条款,是一种程序性条款,不同于当事人在合同中享有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合同的终止不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而且还可以作为处理合同终止后善后事宜的依据。

三、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会导致合同关系的消灭,对合同当事人来说关系重大。

但若合同解除权永久存在,则会对相对人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合同解除权的消灭,为各国民法所规定,如《德国民法典》第355条,《日本民法典》第547条、第548条均有规定。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将解除权消灭归纳为:①解除权的一般消灭原因。解除权是有形成权性质的财产权,因权利共同之消灭原因而消灭:抛弃;行使解除权;解除条件之成就而消灭解除权。②解除权之特别消灭原因:除斥期间经过;相对人之催告;债权关系或债务不履行之消灭;给付物之返还不能或变更种类。

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了解除权的消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根据《合同法》上述规定,理解解除权的消灭要注意以下问题:

1.法律明确规定了某种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或当事人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订约或订约后有明确约定的,享有解除权的人在该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的,该解除权消灭。

2.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也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在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条件成就后,义务人可为权利人确定一个行使解除权的合理期间,并催告解除权人在该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该期限届满后,解除权人未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3.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无论是法定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

【本章小结】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完毕前,当具备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仅向将来消灭称为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和协议解除三种形式。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来可能出现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二是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实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还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且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法定解除的条件: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协议解除的条件: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即:解除权的行使必须及;须通知对方当事人;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守该规定。协议解除应根据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就解除合同;但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合同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该规定。

合同解除后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非持续性合同原则上有溯及力。

持续性合同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合同解除的后果表现为终止履行或恢复原状、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思考与训练

1.试述合同解除的概念与特征。

2.试述合同解除的种类。

3.试述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撤销的区别。

4.试述合同解除的程序。

5.试述合同解除的效力。

6.试述合同解除权的消灭原因。

2001年1月,×县果园基地公司(以下简称果园基地)与×市果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签订了一份供应2000吨美国早杏的合同,总价款为4400万元人民币。合同规定:果园基地必须在同年4月10日把货送到批发市场。

合同还对早杏的产地、品种、质量、包装等作了详细规定。2001年4月7日,批发市场要求果园基地赶快交货,果园基地答复货尚在运抵国内的路上。4月15日批发市场再次询问未果。4月20日,批发公司电告果园基地,因再有六七天普通杏就要下来了,要求原来合同中的早杏供应量由2000吨减为600吨,价款可以不变,但务必在5日内送到,否则合同解除。果园基地对此未置可否。到了4月24日,果园基地将2000吨早杏运至批发市场。而批发市场却称由于对方的过分迟延,其已解除合同。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

问:该纠纷如何解决?

推荐读物

1.崔建远主编:《合同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韩世远着:《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隋彭生着:《合同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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