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点钞机附加防伪装置或防伪点钞机,目前较为流行的是紫外光自动停机或报警的反假装置。
五、日常生活中关于假币的处理方法
1.发现假币的处理方法
(1)误收假币,不应再使用,应上缴当地银行或公安机关。
(2)看到别人大量持有假币,应劝其上缴,或向公安机关报告。
(3)发现有人制造、买卖假币,应掌握证据,向公安机关报告。
2.银行收缴假币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在假币上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银行申请鉴定。
3.假币的没收、收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没收假币,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收缴假币,除以上单位,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没收和收缴假币。
4.货币的鉴别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由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业务机构可以进行货币真伪鉴定。
5.对银行收缴假币有异议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持有人可以自收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假币收缴凭证》直接或通过收缴单位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经鉴定是假币的,将假币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和《假币没收收据》。经鉴定是真币的,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
六、损伤券的处理
人民币在长期商品交换中,有的纸质松软,有的票面脏污,有的磨损或残缺。群众习惯称之为“破钱”,银行术语称之为“损伤券”。一张人民币即使是已经变旧、变脏、甚至已经破损的仍然可以在商品交换中起到价值职能,一样得到社会的承认。为提高人民币的整洁度,银行出纳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收入现金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办理损伤人民币的挑剔、兑换和回收工作。单位的出纳人员在办理现金收付、整点票币时,应随时把损伤票币挑出来,以配合银行出纳部门的工作。
(一)损伤人民币的参照标准
1.票面缺少部分损及行名、花边、字头、号码、国徽之一的。
2.票面裂口超过纸幅1/3或损及花边、图案的。
3.票面纸质较旧,四周或中间有裂缝,或断开而粘补的。
4.由于油浸、墨污造成脏污面积较大或涂写字迹过多,妨碍票面整洁的。
5.票面变色严重影响图案清晰的。
6.硬币残缺、穿孔、变形、磨损、氧化损坏花纹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内部掌握说明》,残缺人民币可以向当地银行办理兑换。
(二)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
1.全额兑换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不超过1/5,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1/5,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半数兑换
票面残缺1/5以上至1/2,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按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3.不予兑换
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打洞作废,不得流通使用。
(三)一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1.对残缺部分没有另行拼凑替换可能的票券,可从宽掌握兑换:缺少1/4的兑换全额;缺少5/8的可兑换半额;呈正十字缺去1/4者按半额兑换。
2.对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混、部分变色等,能辨别真假者,亦可按上述标准给予兑换。
3.对于因遭火灾、虫蛀、鼠咬、霉烂等特殊原因而损失严重剩余面积较少或因污染变色严重的票面,可由持票人所在地政府或其工作单位出具证明,经审查来源正当,能分清票面种类,能计算出票券的张数、金额,可予以照顾兑换(例如由于火灾等原因只剩余一小部分经组织证明情况属实可予兑换全额)。对大宗的火灾、虫蛀、鼠咬、霉烂券除需有兑换人所在单位证明外银行还必须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经兑换行领导在证明上签字盖章,方可兑付。对此项损伤券,为了在销毁时便于检查,应将原证明附上。
4.对企业误收的图案文字不相连接的拼凑券,可根据其中最大的一块按规定标准兑换。如两半张贴在一起,纸幅基本不短少者,可兑换全额。
5.凡在流通过程中摩擦受到损伤的硬币中要能辨别正面的国徽或背面的数字,即可兑换全额。
6.凡经穿孔、裂口,破缺、压薄、变形以及正面的国徽、背面的数字模糊不清的硬币,如确非持币人损毁者,亦可按全额兑回。
7.兑付额不足一分的不予兑换,五分券按半额兑换。
8.不予兑换的票券,如持币人不同意打洞,可不打洞;不予兑换的票券和硬币,均可退回原主。
9.对确系故意损毁人民币者,应将票币没收,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交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0.兑换的残券,应当着兑换人在票面上加盖“全额”或“半额”戳记。
第四节 保险柜的使用
为了保护财产安全和完整,各单位应配备专用保险柜,专门用于对库存现金、各种有价证券、银行票据、印章及其他出纳票据等的保管。各单位应加强对保险柜的使用管理,制定保险柜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执行。
一般保险柜都配有制尾锁、密码锁、弹子锁及防盗报警器等,使用时按上锁顺序操作即可。具体使用方法如下:
密码锁的使用。
一般保险柜有三个密码数字:首先按第一数字顺时针转动两圈对正标数;然后按第二数字逆时针转动一圈,继续转动对正标数;接着再按顺时针转动对正第三数字标数即可。关锁时随意乱转一下即可。
防盗报警器使用:人离时,先拔出钥匙,接上电源把门关上。若再插入本身钥匙或金属品报警器便发出响声。开门后关闭电源,报警即止。
保险柜的使用。
1.保险柜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授权,由出纳负责管理。保险柜要配备两把钥匙,一把由出纳保管,供出纳日常工作开启使用,另一把交由保卫部门封存,或由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保管,以备特殊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开启使用。出纳不能将保险柜钥匙交由他人代为保管。保险柜只能由出纳开启使用,如果单位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需要对出纳工作进行检查,如检查库存现金限额、核对实际库存现金数额,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开启保险柜的,应按规定的程序由总会计师或财务处(科、股)长开启。
2.出纳应将其使用的空白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银行收据、印章等放入保险柜内。保险柜内存放的现金应设置和登记现金日记账,其他有价证券、存折、票据等应按种类造册登记,贵重物品应按种类设置备查簿,登记其品质、重量、金额等。
所有财务应与账簿记录核对相符。按财务规定,保险柜内不得存放私人财物。出纳应将自己保管使用的保险柜密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以防被他人利用。出纳调动岗位,新出纳应更换使用新的密码。
3.保险柜应放置在隐蔽、干燥之处,注意通风、防湿、防潮、防虫;保险柜外要经常擦抹干净,保险柜内财物应保持整洁卫生、存放整齐。一旦保险柜发生故障,应到公安机关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修理,以防泄密或被盗。出纳发现保险柜被盗后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待公安机关勘查现场后才能清理财物被盗情况。
节假日满两天以上或出纳离开两天以上没有派人代其工作的,应在保险柜锁孔上贴上封条,出纳到位工作后揭封,如发现封条被撕掉或锁孔被弄坏,也应迅速向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报告,以使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及时查清情况,防止不法分子进一步作案。
练习题
1.练习阿拉伯数字的书写。
2.练习汉字大写金额数字的书写。
3.练习点钞技术。
4.对照熟悉第五套人民币的防伪特征。
5.练习保险柜的使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