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战略的协调过程必须是主动的、公共的和公开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战略是通过公共经济、公共政策的间接作用实现的。公共物品、公共服务、公共政策是城市发展战略的杠杆支点。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也可以通过引入市场机制进行运作,以提高效益。在市场经济取向的改革中,城市政府的职能应当是导引、规范、治理、服务、经营(公共经济领域)(饶会林,2003)。这五大职能无不立足于公共经济与公共政策,而城市发展战略又是城市政府首要职能即“导引”的首要形式。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过程中,当牵涉要影响市民的财产利益时,必须依照市场交换的原则做出相应的补偿。
第三,战略的协调必须是长远的、全局的和统筹的。一个成功的城市发展战略,至少应当体现三个观念,即远见、全局、统筹。城市发展战略作为对城市未来的根本谋划,必须要富有远见:要在时间上看得“远”,不是三五年,而是十年二十年,甚至是更远的。没有远见和预见能力,就很可能做出错误的决策与选择。信息化、全球化、生态问题、安全问题、精神追求等都是城市发展战略需要认真应对和主动思考的。全局观念就是要全方位、宽视野地思考问题,以总体效益为核心,不局限于某一个方面的得失。城市的发展不等于城市某要素、某方面的增长,而是城市各组成要素的协调发展。如果一个城市CBD上去了,而基础设施严重不足、交通拥挤、住房短缺、生态及治安环境恶化、精神生活贫乏,这就很难说这个城市是发展了。城市是相对于乡村的一个概念,城乡一体化是一种趋势,城乡之间存在互惠互补的关系。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区域的依托。城市只有拥有深厚的腹地,才能持久地生长和发展。因此,城市战略需要通过关注区域发展的整体动向,并与区域协调发展。
此外,城市发展战略不能仅仅是经济方面或规划建设方面,因为城市的发展还涉及制度、文化、科技、生态、伦理、艺术、信仰等方方面面,涉及人的全面发展。
只有从各方面综合考虑,才能使城市发展和城市发展战略的总体效益最大化,才能算得上城市发展的大战略。
2.规划的协调
在我国存在着许多不同层次和不同部门的规划。从规划的性质看,有战略性规划、发展性规划和计划性规划等;从规划的层次(范围)看,有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等;从规划的内容看,有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居住区规划、给排水规划和电力工程规划等;从规划的时限看,有长、中、近期等等。从某种意义上看,规划也是一种战略,不同规划的出发点,其编制内容、实施时间等都不相同,而空间的使用具有排他性特点,因此,必须进行各种规划的协调。规划的协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性质的协调。从规划的性质看,存在战略性规划、发展性规划和计划性规划三种形式(表4-1)。战略性规划是指为了促进经济、社会、科技及其他诸要素协调发展而进行的全局性、根本性的规划。它是一种着眼于长远、未来的高层次的综合研究,是在全面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基本问题的基础上,对某一国家或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做出不同层次、不同侧面的决策。战略性规划一般时间幅度较长,具有综合性和策略性等特点。区域与城市的社会、经济、环境、人口等发展战略和目标的确定,属于战略性规划的范畴。发展性规划是指以发展战略为指导,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所作的总体部署。通过充分、高效、综合地利用资源,合理布局生产力和城镇,使各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生产性建设与非生产性建设之间、地区之间、经济与环境之间相互协调,从而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并保持可持续发展。发展性规划是对战略性规划的细化和补充,具有过渡性和稳定性的特点。城市总体规划应属于发展性规划。计划性规划一般来说,是对近期行动的系统安排,是指在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的指导下,在政府主导下,由社会公共广泛参与、积极协商后,对社会公共产品近期供求状况所作的公共选择和预先部署。计划性规划要体现可操作性和政策性的特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一种计划性规划。
(2)规划层次(范围)的协调。规划层次包括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甚至市域、县域、镇域等不同层次和范围的规划。因为不同层次的规划的研究重点的不同,一般认为下一层次的规划必须服从于上一层次的规划,即局部的规划服从于整体的规划。从利益层面上看,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人利益服从公共利益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从技术层面上看,往往并不是这么简单。由于规划本质上的局限,编制时间的不同以及在规划编制的过程中技术层面上的限制,上一层次的规划有可能忽视了对下一层次可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操作图的比例尺的不同,对规划要考虑的要素就可能会有不同)。只要对其中的内容稍微作一些修正就有可能对下一层次规划产生根本性的影响,而对上一层次规划本身的影响并不大的情况时有出现。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看,不同层次之间的关系,不应该是盲目的服从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协调的关系。
(3)规划形式的协调。由于城市问题的复杂性,往往在一个规划时期不可能完全明晰规划动机、规划目标、城市发展预测、规划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必须进行分解、逐步完成。我国现在虽然存在着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等各类规划,但各类规划之间在时间上和空间方面不一定能完全衔接,有些相关规划目前还没有形成完善的编制程序和步骤,规划基础资料数据库不健全等问题时有存在。各类规划的背景、内容、目的、技术规范等方面都需要进一步协调。规划纲要、概念规划、结构规划和远景规划等规划形式的存在就是为了更准确地把握规划过程中的一些概念性问题,形成正确的意向判断,从而正确指导下一层次规划编制的顺利进行。因此,必须进行认真研究规划形式的协调、减少规划编制层次的问题。
(4)规划内容的协调。不同部门编制的各种规划,因编制时期、背景、出发点、技术力量、目标等方面的差异,可能会造成内容上的矛盾。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在不同的规划中把风景旅游区与环境资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与城市近期建设区等不同性质的区域设定在同一空间的情况。空间的使用有时是可以兼容的(如农业与观光),有时却不可兼容(如高压走廊与居住用地);有时使用内容的变化还会引起相邻空间使用用途的变化(如高速道路建设对周边地区的影响等);这些内容都需要在各种不同的规划中及时调整和协调。
3.综合指标体系的协调
城市的特性可从自然环境、人口、经济、居住环境、文化等多种侧面来把握。
城市综合指标是把城市具有的各种特性,用一种指标来综合表示城市的福利水平或经济水平。不同的数据来源和不同的规划目标可能会采用不同的指标体系。
日本经济企画厅的《国民生活指标》(NSI:New SocialIndicators)采用经济指标之外的8大类社会性综合指标,用来把握国民生活的现状及其变化的指标框架。
由于表示城市或地区特性的各种统计指标内容的不同,其重要程度有时根本不可以放在一起进行比较。各类指标包括定量指标、定性指标、统计指标、调查指标等。把这些指标综合成一个指标是件非常不容易的事。即使统一成一项综合的可比较的数据,也有可能与实际反映的意义不一定相同。如城市综合竞争力指标的比较,对一些专门性很强的城市并不一定具有参考价值。
不同的指标内涵表示着不同的性质,必须对指标的内涵有明晰的认识。对GNp指标内涵的认识不足,是长期片面追求GNp(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导致经济、社会、环境关系失调的原因之一。通常人们片面地认为GNp是衡量经济增长政策目标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指标,因此,常常把GNp作为反映发展经济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主要指标。但是,人们却忽视了GNp在反映富裕面的同时,也有加速环境破坏的另一面。这与GNp的计算方法有关。比如,与朋友一起到附近的海滨玩耍时,不管怎么快乐,GNp不增加一元钱。如果海水被污染而不能游泳,则必须建游泳池,而建游泳池的费用仍统计在GNp中。如果游泳池是有偿的,则门票等也在GNp中得到反映。如果有不喜欢在游泳池里游泳而喜欢在海中游泳的人,则必须付交通费到更远的没有被污染的海滨,这也促进GNp的增加。还有大气污染引发的医疗费等也包含在GNp中。从这种意义来说,GNp反映的是经济活动的规模,而不是富裕程度的指标。因此,在综合性指标的建设时,要充分注意选用或新建指标的内涵。
我国即将全面推行的绿色CBD核算体系,就是综合经济与环境核算的一种全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绿色CBD是一种扣除自然资产(包括资源环境)损失之后的新创造真实国民财富的总量核算指标。它不但反映了经济增长的数量,更反映了质量,能更为科学地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真实发展和进步。从政策导向上鼓励全社会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