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 叛国投敌者—
汉奸的可耻下场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各界民众强烈呼吁惩处当年叛国投敌的汉奸。国民党政府于1945年9月上旬通过了《处置汉奸条例草案》,下令各地对汉奸进行大搜捕。
逮捕汉奸是一份肥差事,不仅可以使主管部门掌握大权,耀武扬威;还可以趁机敲诈汉奸,大发横财。当时,对于由谁主管颇有一番争执。初期由陆军总司令部负责办理。但是,其他机关人员纷纷插手此事,事权难以统一。为了调解内部矛盾,更好地执行逮捕汉奸之任务,蒋介石发布手令,内云:“逮捕汉奸,各方权限不清,责任不负,以致纠纷多端。以后关于逮捕汉奸之案件,准令戴副局长负责主持,另派有关人员会同检查办理,以归统一,而免纠纷。”这样,国民政府就将逮捕汉奸之权完全交给了戴笠领导的军统。随之,军统局成立了处理汉奸的最高机关——肃奸委员会,并在全国25个大城市设立了分会。
9月26日,军统南京区以宪兵南京司令部与警察厅名义,逮捕了伪南京政府实业部长梅志平、伪教育部长李圣五、伪南京市长周学昌、伪经理总监部长岑德广、伪海军部长凌霄、伪社会福利部长彭军、伪宣传部次长郭秀峰等23名大汉奸。另以空军第一路司令部名义逮捕了汉奸陈昌祖、葛世平等24人。
9月30日,军统派飞机把伪代理行政院长兼财政部长、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1945年8月初被蒋介石任命为京沪杭行动总指挥的周佛海和新任浙江省专员的伪特工总部主任丁默村护押到重庆,后又押到南京老虎桥监狱。
10月3日,将8月25日乘日本飞机秘密逃往日本的汪伪国民政府代理主席陈公博、伪宣传部长林柏生等6人引渡回国。
军统还伪造蒋介石手令,请已故大汉奸汪精卫的夫人陈璧君及诸民谊以“赴重庆商谈善后事宜”的方式,加以诱捕。
紧接着,将国民党军统局收押在北平炮局的伪华北绥靖军总司令齐燮元、伪常务委员会兼建设总署督办王荫泰、伪常务委员兼财务总署督办汪时等大汉奸以及周作人、王漠等人,用飞机押解南京。
从1945年9月到1946年初,国民党军统在南北各地共捕获有汉奸嫌疑者4291人。
1945年10月21日上午,南京高等法院在朝天宫大成殿对周佛海进行首次公审。
周佛海在叛离重庆之前,曾任国民党中央宣传部副部长,还在蒋介石的侍从室当过副主任。伙同汪精卫组织伪政府后,担任过伪行政院副院长、财政部长、警政部长、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等。在抗战胜利前夕,他即与军统局戴笠取得联系,反正的时间较早。日本投降后,蒋介石曾任命他为国民军事委员会京沪杭行动总指挥。
上午10时整,周佛海在法警及宪兵的押解下,进入法庭,站在被告栏内,其扶在栏杆上的两只手颤抖不已。
南京高等法院院长赵琛亲任审判长。推事葛之覃、金世鼎、检察官陈绳祖,都是司法界的名流。还有著名辩护律师章士钊、王善祥和杨喜麟坐在审判台上。
审判开庭后,首先进行辩论。法官、检察官、律师和被告唇枪舌剑,车轮大战,用了近5个半小时。辩论集中在“通谋敌国”上。检察官认为,被告出卖国家,所谓立功,不足抵罪。周佛海说了大段表功的辩词,说得滔滔不绝。此前在重庆时,周已写好了很长的《自白书》。提审当天他便递交了这份《自白书》。
周在《自白书》中宣称:他们的叛逃和组织政府,既“不会影响抗战的阵营”,也“不会增加敌人的战斗力”,“倒反使敌人碍手碍脚,不能畅所欲为”。他还大谈其自首和协助国军作战的功绩,说他在抗战后期设置电台与重庆联络,向重庆秘送情报,配合反攻,营救和接济国民党中央工作人员,诛锄奸伪以及“保卫大上海”。因此,不但无罪反而有功。
辩论到最后,检察官陈绳祖突然站起来,举起几张纸,高声喊道:“这里有蒋委员长侍从室和军统局的公文,可以证明对周犯所称功劳及胜利时委派为京沪杭行动总指挥一事,完全是一时利用!”
11月2日上午,南京高等法院对周佛海再度公审。周佛海不得不供认“离开重庆是根本的错误,当时看错了,牺牲了祖宗和子孙的名誉,真所谓错误的牺牲。”但仍竭力抵赖其罪行,甚至公然声称他是“和平的抗日者”。
11月7日上午11时,南京高等法院的“特定第346号特种刑事判决书”,以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之罪,宣布将周佛海判处死刑,剥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予以没收。
周佛海被判死刑后,其妻杨淑慧一面向最高法院抗告,一面通过周佛海从前的密友,时为国民党要人的陈果夫、陈立夫、陈布雷、陈方、洪兰友等人,向蒋介石进言,请求赦免对周佛海的死刑判决。
1947年1月20日,杨淑慧的抗告被最高法院驳回,维持原判。杨淑慧顾不得礼节,连夜闯进了蒋介石机要秘书陈方的家。
杨淑慧摆出一副豁出去的样子,对陈方说:“抗告驳回,佛海随时可能被枪毙。如果蒋先生一定要杀他,就杀吧。我马上到香港,把蒋先生的亲笔信向海内外公布。这是个政治道德问题,看今后还有谁肯替蒋先生卖命!”
陈方一听,连忙说:“蒋先生早已说过,没有他点头,任何人不得处决佛海。明天年初一,我向蒋先生拜年,一定提醒他处理佛海的事。周太太放心吧。”
果然,正月初五一过,毛人凤突然找到杨淑慧,说蒋介石要召见她。杨淑敏进了蒋介石的官邸,见到蒋介石赶忙跪倒在地,什么话也说不出来。
蒋介石皱着眉头,打破沉默说:“这几年的东南沦陷区,还亏了佛海,一切我都明白。起来,安心回去吧,我会想办法的。让佛海在里面休息一两年,我一定放他出来。”
杨淑慧吃了定心丸,轻轻地磕了几个头,就站起来走了。从头到尾,一言未发。
此后,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司法院及国民党有关当局,对于周佛海的特赦问题,进行了多方商讨。其特赦令经蒋介石亲笔修改,于3月26日由蒋介石签署发表。自此,周佛海由死刑减为无期徒刑。
1946年3月23日晚8时30分,上海绍兴路158号,伪南京政府考试院副院长缪斌正在家中大宴宾客。
在全国4000多个汉奸先后锒铛入狱后,唯独这个大汉奸仍置身法外,依然游荡在上海的各娱乐场所,逍遥自在,其乐悠悠。因为他1943年就投靠重庆当局加入了军统,更因他在日本投降前夕,曾奉蒋介石委派充当“和平使者”去东京活动,阴谋同日本单独媾和。虽然因日本政府和军方意见分歧而不了了之,但在蒋介石那里成了“有功之臣”。不久前,蒋介石曾以军统局名义发给其奖金8万元法币。
今天缪斌大宴宾客的目的,就是庆幸逃脱汉奸罪名,炫耀自己成为受奖励的有功之臣。席间他拿出“经奉委座之嘉勉”字样的嘉奖令自吹自擂:“我名为伪政府的副院长,实为重庆的地下干部,名副其实的抗日英雄。今晚请客的钱就是委员长给我的!”
这个大汉奸万万没想到,正在他得意忘形地大宴宾客之时,他正面临着厄运降临。
当日晚9时,蒋委员长办公室,一阵匆匆的脚步声,戴笠出现在门口:“委员长,东京盟军总司令部来电。”
“什么事?”蒋介石合上《曾文正公全集》。
“麦帅来电查问缪斌东渡的事。”
“麦帅是怎么知道的?”蒋介石一怔。
“据说是从日本内阁档案里发现的。”戴笠随之念了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的电报。
美军占领日本后,着手接收日本战时内阁的档案,发现了名为“佐藤事件”的文件。经查问,“佐藤”正是缪斌。于是将此事报告国内。美国政府认为,按照开罗会议决定,任何一个盟国不得单独对日媾和。蒋介石此举明显违背了开罗会议决定,所以麦克阿瑟下令查究。
“如何向麦帅回答,请委员长明示。”戴笠催问。
蒋介石沉思了一阵:“告诉麦帅,就说中央根本不知缪斌东渡之事。”
戴笠正要退出,又被喊住:“缪斌身在自由中,恐给人以口实,让麦帅知道了更生麻烦,应予逮捕。”
一天深夜12时,一队武装军统特工直达缪公馆,逮捕了缪斌。当晚缪斌被关进了“楚园”。他一入“楚园”便对群奸说:“雨农的手下不明内情把我误捉来了。反正我有奉命工作的护身符,可以高枕无忧。”
1946年4月3日,江苏省高等法院首次公审缪斌。下午2时半,庭长石美瑜,推事陆家瑞、余樾,书记官朱鸣球,检察官李曙东入庭各就各位。为缪斌辩护的律师解树强、张竺、李福生在辩护席内坐定。
缪斌由法警挟护出庭,身穿夹裤夹袍,脚蹬铮亮的黑皮鞋。
庭长问过年龄、籍贯,又问职业。缪斌头一扬:“一向是搞政治的,民国八年加入国民党,从未开除过党籍。前年8月加入军统,受过委员长嘉奖。”
检察官宣读起诉书,列举其10年来通谋敌国的累累汉奸罪状。读毕,庭长问:“检察官依据《惩治汉奸条例》第二项第一款、第十三款提起公诉,被告有何话说?”
“当然要说话。”缪斌打开随带的文件包说,“本人曾撰有《我的对日工作》一册。借此机会,公布我奉命对日策反经过之种种秘闻。”
他从口气到神态,俨然演说家,读中带讲:
“去年秋天,我从日本友人处得知,为集中力量对付美英进攻,日本政府想从中国战场脱身,通过与蒋介石谈判结束中日战争。我便派儿子去重庆,向戴笠报告,自荐充当‘和平使者’出使日本。经戴笠请示委员长同意,我带着委员长手令,并和谈的6项条件,于去年3月中旬,在小矶国照派来的专使陪同下,自上海乘日军飞机直达东京。在东京访问了老友天皇堂兄东久,拜会了小矶国昭首相。没想到由于日本政府内部分歧很大,和谈便告终止……”
法庭之上,被告公然大谈蒋介石通谋敌国,庭长再三喝止,缪斌如同未闻,一口气谈完,末了说:“所有上述各事,进行前后及过程中,不只迭次向中央请求报告,且有委员长手令,从日本和谈回来后,委员长还给予嘉奖记功,发给奖金8万元整。”说着,把蒋介石手令出示。
石美瑜庭长略一扫视:“此绝非委员长手迹,不可足信。”
缪斌:“原件恐在军统局。再有,嘉奖令在何总司令处,法庭可以调查。”
“被告所说调查,本庭认为不必了。因军统局已有来文。”庭长取了一纸,琅琅开读:“查缪斌叛国通敌,劣迹昭然。虽为本局运用,略有贡献。而于日寇节节失败之时,未免投机取巧,希脱法网。仍请依惩治汉奸条例,予以检举惩办。”
“最近,戴局长死了,没有人为我说话了。但委员长知道我的情况。”缪斌气急败坏,大声吼叫,“我要向委员长申诉!”
检察官紧接着说:“被告自辩各点,均无证据,显系狡辩,危言耸听,企图为自己开脱。要求法庭依起诉书所列罪状,予以严惩。”
4月8日下午2时10分继续开庭。石美瑜庭长按惯例问过年龄、籍贯后,环视全场:“今日对被告缪斌判决。”接着以朗诵速度开读:
江苏高等法院刑事判决
(35年度特字第295号)
公诉人:本院检察官。
被告:缪斌,男,年44岁,无锡人,业政界,住上海绍兴路158号。
选任辩护人:解树强、张竺、李福生。
被告因汉奸案件,经本院检察官起诉,本院判决如左:
主文:
缪斌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处死刑,褫夺公权终身
缪斌,是日本投降后中国处决的第一个大汉奸。
1946年4月4日,江苏高等法院首次开庭审讯大汉奸陈公博。
陈公博早在1907年即加入同盟会。1917年他考入北京大学哲学系。1920年夏返回广东走上政治舞台。五四运动后,开始接受和宣传社会主义学说。1921年7月,他作为广州支部的代表参加了中共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1922年因支持广东军阀陈烔明叛乱脱离了中国共产党。3年后,经国民党左派领袖廖仲恺介绍加入国民党。不久便担任了国民党中央党部书记。1937年抗战爆发后,他任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后又担任国民党四川省党部主任委员。陈同汪精卫是情同手足的好友。在汪精卫决意叛国通敌成立伪政权之时,他坚决反对,苦劝汪数次。汪仍一意孤行。1938年12月18日汪精卫离开重庆前,在私邸与陈公博密谈。陈力劝不宜离开重庆,坚决反对汪分裂抗日阵营。一旁作陪的汪妻陈璧君讽刺陈:“你反对,那你就做你蒋介石的官去!”陈意识到汪受妻子左右,断难醒悟。
汪精卫到上海后,陈又于1939年冬从香港赶赴上海,苦劝汪悬崖勒马,仍无济于事。
1940年3月14日,陈公博应汪召又一次赴上海。他见汪执意已决,只好听从汪的意志行事。他对汪说:“九一八事变后,你以跳火坑的精神回国供职。现在抗战到了艰险关头,你又以跳火坑的精神想扭转乾坤。你既已决定牺牲自己,我只有为你分忧分劳。”
3月20日,汪精卫任命陈公博为汪伪立法院长。5月陈担任专使代表汪赴日晤见天皇、首相和日本军政首长。10月伪上海市长被暗杀,汪即任命陈为上海市长。1944年冬,汪精卫死于日本后,由陈继任了汪的所有遗留职务。其实陈公博是被汪精卫一步步拉下水,越陷越深,而成为大汉奸的。
抗战胜利后,陈公博等人求得日本侵略者的帮助,乘飞机秘密到达日本,妄图逃脱国法的制裁。国民政府实施逮捕汉奸计划后,曾大肆搜捕“二号人物”陈公博,但是没有任何线索。就在军统一筹莫展之际,日本报纸登载陈公博自杀的假消息。正是“此地无银三百两”,军统判断陈公博定是藏匿日本。中国战区受降仪式结束后,何应钦以国民政府的名义向日本代表冈村宁次递交了《中字第二十一号备忘录》,提出“陈逆公博等皆为中华民国之叛国罪犯,希贵官负责转致日本政府速予逮捕,并解交南京本总司令部为要”。作为战败之国的日本,此时已经无力保护昔日的鹰犬,不得已将陈等人交出。随后军统派飞机将他们押解回国,陈公博一干人成了阶下囚。
公审这天下午,法庭宣布开庭后,检察官韩焘起立宣读起诉书,当着座无虚席的旁听民众,公布了陈公博被指控的十大罪状:1.缔结密约,丧权辱国。2.搜索物资,供给敌人。3.发行伪币,扰乱金融。4.认贼作父,宣布参战。5.抽集壮丁,为敌服务。6.公卖鸦片,毒化人民。7.改编教材,实施奴化教育。8.托词清乡,残害志士。9.官场贪污,政以贿成。10.收编伪军,祸国殃民。检察官韩焘当庭要求对陈公博从重处刑,作昭叛国者炯戒。
在诉讼期间,陈公博撰写了全文3万字的自白书。在自白书的末尾称:“请法院随便公正判刑,我决定不再申诉。”
1946年4月12日,法庭宣布判处汉奸陈公博死刑。
陈在当天日记中写道:“今天我被判处了死刑,当初心里是微微的震动了一下。但随后也就不觉得什么了。并不是我有视死如归的精神,甚至觉得我对于各方面不再有什么放心不下的地方。我是可以就此结束了这一生的。”
1946年6月3日上午8时半,检察官在监狱临时法庭宣读了陈公博的死刑执行令。
死刑命令执行前,陈要求死前先去见同被关在狱中的陈璧君。两人见面后,陈璧君放声号啕大哭说:“当初你是激烈反对汪先生建立南京政权的。后来你是舍命陪君子,被我拉下水……”
陈公博泪流满面地说:“我此去有面目见汪先生于地下了。”说完即转身赴刑场。
1946年5月13日,由南京高等法院检察官陈绳祖对汪伪喉舌、中央宣传部长林柏生提起公诉。
林柏生,1902年出生于广东信宜。1924年担任当年中国政坛风云人物汪精卫的秘书。由于林柏生长期追随汪精卫,遂成为汪的亲信,深得汪的赏识。
1939年8月在汪伪国民党“六大”上作为汪精卫眼中的唯一心腹人物,林柏生被指定为伪中央常务委员。第二年3月,汪伪国民政府在南京宣告成立。林柏生历任伪中央政治委员会委员、伪行政院宣传部长、“新国民运动促进委员会”常务委员兼秘书长、伪最高国防会议委员等职。
汪精卫病死于日本后,被陈公博派任伪安徽省长兼蚌埠绥靖公署主任。1945年8月25日,同陈公博一起逃往日本。当年10月3日,又同陈公博一起被引渡回国。
5月31日上午9时,南京高等法院开庭,公开审理林柏生卖国案。在法庭上,林柏生一一承认了在伪政权中所任的职务,却以种种诡辩推卸他的汉奸罪行。针对林柏生的所谓《申诉书》及《补充说明》,检察官逐条予以驳回,并当庭公布了其在敌伪时期发表的署名文章、演讲录音等罪证109件,说明伪政府所谓“救国救民”完全是无稽之谈。随后,审判长赵琛宣布判决:林柏生通谋敌国、图谋反抗本国罪名成立,着将其处以死刑,褫夺公权终身,全部财产除酌留家属必需生活费外没收。
1946年10月8日下午2时50分,林柏生被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