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11月1日,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撤销环江县,设立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以原环江县的行政区域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行政区域”。
1987年2月21日,环江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决议,成立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筹备委员会。1987年11月7~10日,在环江县城召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217人,其中毛南族51人,占出席会议代表总人数的23.5%;壮族140人,占出席会议代表总人数的64.5%;苗族4人,占出席会议代表总人数的1.8%;瑶族3人,占出席会议代表总人数的1.4%;汉族13人,占出席会议代表总人数的6.0%;其他民族6人,占出席会议代表总人数的2.8%。出席会议的217名代表中,女代表54人,占出席会议代表总人数的24.9%。与会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经过充分的酝酿和民主协商,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差额选举,选出自治县第一届领导班子成员,他们是人大常委会主任谭亮明(毛南族),副主任覃盛华(壮族)、覃树尤(壮族)、欧玉美(壮族)、兰新岗(壮族)、邹本源(苗族);自治县县长谭树秧(毛南族),副县长罗志杰(壮族)、钟受彬(女,壮族)、蒙炳良(壮族)、扬池芳(女,汉族);法院院长韦春流(壮族);检察院检察长韦卓订(壮族)。这次选出的政府领导平均年龄45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6人,占自治县第一届领导干部班子成员总数的86%。
1987年11月24日,在县治住所思恩镇隆重举行庆祝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成立大会。
(三)自治县辖属。成立时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下辖大才乡、思恩镇、水源乡、上南乡、洛阳镇、川山乡、木论乡、下南乡、大安乡、明伦乡、东兴乡、龙岩乡、长美乡、上朝镇、驯乐苗族乡等3个镇,11个乡,1个民族乡,140个村以及2625个村民小组。1987年年底统计全县人口316113人,其中壮族225044人,占全县总人口的71.2%;毛南族53605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7.0%;汉族2826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8.9%;苗族3108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0%;瑶族3549人,占全县总人口的1.1%;仫佬族1212人;侗族440人;其余为其他民族。
1995年9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水源、明伦两乡撤乡建镇。1997年11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川山乡撤乡建镇。2000年1月,东兴乡撤乡建镇。
2005年5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桂发(2005)10号文的通知,撤销上南乡、木论乡和上朝镇,将原上南乡行政区划划归水源镇辖区,将原木论乡行政区划划归川山镇管辖,将原上朝镇行政区划划归驯乐苗族乡管辖。
2005年年底,自治县共辖有大才乡、思恩镇、水源镇、洛阳镇、川山镇、下南乡、大安乡、长美乡、明伦镇、东兴镇、龙岩乡、驯乐苗族乡等5个乡,6个镇和1个民族乡,其中有127个村委、21个社区、2943个村民小组。
二、法制建设
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自治县委、县人大、县人民政府积极推进依法治县,为保障宪法和法律、法规在自治县境域的实施做了实实在在的工作,在立法、守法、执法、法律监督、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走出了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制建设道路。
(一)完成申报成立自治县的法律程序。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成立前的1985年11月份的环江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大会代表审议通过了大会主席团提交大会讨论的《要求成立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议案》。11月2日,环江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环报(1985)01号文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呈送《关于上报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请尽快批准成立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报告》,以人民代表大会的名义完成申报成立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的法律程序,这为以后自治县的成立提供了法律保障和依据。
(二)制定、颁布、实施《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自治县成立后,自治县委、人大、政府更加重视法制建设,1988年7月成立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草委员会,其成员共19人,主任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谭亮明担任,副主任由县委副书记唐钟球、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玉美、副县长罗志杰担任,委员15人,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起草工作。《条例》起草委员会成立后,《条例》起草办公室人员到自治区人大民委、自治区政府民委请示有关起草自治条例的问题,还到广西区内的罗城、金秀、融水自治县学习取经。同年,自治县党委召开了县直机关单位副经理以上领导干部大会,就起草制定《条例》进行动员,要求各部门对《条例》内容提出意见。《条例》起草委员会办公室曾先后到5个乡镇和县直机关(以战线为单位)召开座谈会,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条例》草案初稿就是在这个基础上写出来的。为了更广泛地征求意见,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第一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上,起草委员会将《条例》第三稿发给与会人员、县直机关和各乡镇机关干部,让其阅读、讨论、修改和提出意见。1989年4月,自治县第一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县政协一届三次会议又分别对《条例》第四稿进行讨论修改,经过反复修改,形成了第七稿。1989年8月,交县委并由县委报送中共河池地委,由县人大常委会报送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审查。然后又根据上级机关的审查意见和自治县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再次讨论补充修改,前后九易其稿,历时一年半,终于完成了《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1990年2月14日,在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经过代表们认真审议,决定通过《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条例》文本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于同年实施。
(三)修改《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条例》实施后,由于制定《条例》时历史的局限,《条例》中不少条文规定的内容与当前社会主义市场不相适应,需要修改、补充,使之更加完善,从法律上更好地维护民族自治的权益,充分享受法律赋予民族自治的各项优惠政策,为促进环江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自治县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作出修改《条例》和制定几个单行条例的决定。会后,县人大常委会根据自治县的实际情况,及时抽调人员组成专门班子,通过查阅资料、个别走访、召开座谈会,调查考察,征求意见,反复论证,于1997年4月完成了《条例》第二次修改稿的修改工作。在以后的几年中,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先后多次广泛征求各界人士对《条例》的修改意见,反复进行修改。2002年10月,完成了《条例》第四次修改稿。修改稿对原《条例》条文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补充和修改,原《条例》共9章56条,修改后的《条例》为9章66条。至2006年年底,《条例》仍在继续修改中。
(四)制定、颁布法律法规。自治县成立后,在立法方面除了制定和颁布实施《条例》、修改《条例》外,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还先后作出了《关于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九个五年计划主要指标调整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县公安工作的决定》,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县生态示范区建设规划》《环江县城总体规划》等报告。2005年,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围绕发展县域经济这个重心,在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关于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决定》、《关于加强广西木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的决定》和《关于将县庆日定为节假日的决定》等重大事项决定,为有效保护自治县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等提供了法律保障。
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除了制定本县的法律法规外,还积极参与自治区人大的立法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布置,县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矿管、农机等十多个单位对《矿产资源法修正案(草案)》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管理条例(草案)》等26个法律法规提出了修正意见。
三、民族工作
(一)调查研究。民族工作是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环江县历届党委和政府都十分重视民族工作。每个时期的民族工作都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为少数民族服务的宗旨来进行。但各个时期的形势不同,民族工作的内容重点都发生变化,这就必须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20世纪五六十年代,环江县党委、政府积极配合上级民族工作部门开展少数民族社会历史情况调查和少数民族识别活动。这次调查,获得了极为丰富的第一手材料。为了全面掌握环江境内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和历史情况,根据调查内容编写了专题调查报告,如1953年编写的《环江县毛难人情况调查》,为1956年2月11日国家民委正式承认毛南族为单一的少数民族提供了科学依据;1963年8月编写的《毛难族简史简志合编》,为世人比较全面地了解毛南族的历史和风俗习惯提供了方便。20世纪七八十年代,调查工作的重点放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人口调查和毛南族文学史料调查和征集上,先后编写了《毛难族贫困人口现状》、《毛难族人口发展、现状与特点浅析》、《关于环江毛难族菜牛业的探讨》、《毛难族歌谣集》(上、下册)等。“十五”期间,自治县组织有关人员深入基层开展民族调查研究工作,先后撰写了《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困难情况汇报》、《从贫困中走出,毛南山乡崛起启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扶贫人口较少民族发展状况调查》、《毛南族传统文化概览——环江毛南族传统文化的调查与思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发展情况汇报》、《拓宽扶贫思路,创新扶贫模式》等专题调查材料,为党委和政府制定民族地区工作方针和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党的民族政策提供了宝贵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