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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人身权维护(1)

14.公民怎样依法维护自身生命权?

农民林某与乡医院肖医生是同村人,曾有积怨。一天,林某5岁的儿子突然患病,林某带儿子去乡医院看病,其他医生不在,只有肖医生在值班,肖医生看病后,诊断为先天性冠心病发作,开了几剂中药。林某带儿子回家吃了二剂中药后林某儿子突然死亡。经法医鉴定,是冠心病死亡,肖医生开的药没问题。但林某不相信,硬说是肖医生故意害死其儿子,非要杀掉肖医生或肖医生的儿子不可。林某手持杀猪刀几次追杀肖医生和其儿,使其父子到处躲藏,林某还在肖医生家门口放置炸药,扬言要炸死肖医生全家,严重危及肖医生全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肖医生全家人非常气愤,其大儿子、女婿也借来猎枪、准备炸药包、大刀等,准备以牙还牙。请问:林某和肖某应怎样依法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权?

林某不相信法医鉴定结论,无根据地硬说是肖医生害死其儿子,以杀猪刀和炸药威胁要杀害肖医生及其全家人,其行为严重威胁到肖医生及其全家的生命安全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肖医生及全家人依法有权维护自己的生命安全的权利,但不得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办法,双方均应依法维护自己的生命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公民维护生命的安全,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生命安全是公民从事民事活动和其他一切活动的前提和基本要求。人的生命是人最高的人格利益,生命不能失而复得,对任何人来说,都只有宝贵的一次生命,人的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它具有明显的物质性,是以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不得随意转让、抛弃的绝对的权利。公民只有具有生命,才能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丧失了生命,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生命权,禁止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违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社会上剥夺公民生命权的行为和现象主要表现如下:

(1)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动机则多种多样。有的为了图财、泄愤、报复、奸情、义愤、毁证等。其杀人方式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如枪击、刀杀、刀砍、棒打、绳勒、电触、水溺、投毒、放火、爆炸等等,又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保姆照看幼儿,见幼儿探身于窗外,仍置之不理,致使幼儿从高楼摔下身亡等。

(2)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

(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主观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而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4)意外事件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致人死亡的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例如汽车司机在夜晚行车,压死躺在公路上稻草下面的精神病人。

(5)不可抗力致人死亡。自然灾害如被洪水冲走淹死,冰雹、台风、雷电、地震等致人死亡和社会现象如战争死亡。

(6)正当防卫致侵害人死亡。是指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侵害人死亡的行为。

(7)紧急避险致人死亡。是指公民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少数人的生命权以保护较大的生命权的行为。

(8)自杀身亡。自杀是指自杀人由于某种原因自愿自己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导致公民自杀的原因和情况异常复杂: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家庭夫妻不和自杀;②失恋自杀;③奸情或其他丑事揭露导致自杀;④由于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强奸、刑讯逼供、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遗弃、非法拘禁等导致受害人自杀;⑤被逼迫、诱骗他人自杀;⑥教唆、帮助他人自杀;⑦相约共同自杀;⑧安乐死。

(9)患疾病年老正常死亡。

(10)因犯罪被依法判处死刑,依法剥夺其生命权,称为职务上的合法行为致人死亡。

(11)野生动物或饲养动物致人死亡。

(12)特殊侵权行为致人死亡。如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死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死亡、环境污染致人死亡、建筑施工致人死亡、建筑物塌坠致人死亡等。

根据上述剥夺公民生命权的行为和现象,怎样依法维护自身的生命安全权呢?

(1)公民应当依法行使自我维护生命安全权的权利和措施,确保自身生命权不受侵犯和危害。

①当公民之间发生纠纷时,一定要坚持以理服人、以和为贵的原则,坚持依法解决,决不能采取非法手段、野蛮办法解决问题,千方百计防止矛盾激化。许多杀人、自杀事件都是由鸡毛蒜皮的矛盾激化造成的悲剧。这样,既可以避免侵害他人生命安全自己免受法律制裁,又可以防止他人侵害自身生命安全。

②当他人对自己生命安全进行侵害威胁时,应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使不法侵害人自觉停止对自己生命权的侵害,依法有权要求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

③当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暴力侵害自己生命安全时,依法有权采取无限度正当防卫,制服侵害,甚至依法可以致不法侵害人死亡。依法保护自己的生命权。《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国家法律赋予公民自我维护生命安全的重要权利和重要手段,也是鼓励和支持公民同严重的暴力犯罪作坚决斗争的重要武器。当然,公民必须正确行使而不允许滥用正当防卫权利,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否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④依法有权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保护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⑤积极自我消除、排除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如爆炸物、建筑物、坠落物、不合格产品等,公民依法有权要求他人消除、排除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

⑥时刻注意人身安全,防止意外危害生命安全的事故发生。

⑦公民要思想开朗,天大的事也要顶住,千万不要拿自己的生命开玩笑,杜绝自杀。

(2)依法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司法保护。公民在自我维护的基础上,还达不到制止侵害、消除威胁生命的危险时,依法有权请求司法保护。司法保护请求权,指公民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制止、消除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的权利。如他人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时,依法有权向司法机关报案、控告,请求司法机关制止侵害、责令其停止侵害,依法处理;当他人在自己房门前放置炸药造成生命危险,权利人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责令行为人消除这种危险;如发现高度危险作业、环境污染、建筑施工、建筑物塌坠、饲养了动物可能危及自身生命安全时,依法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责令行为人、管理人消除危险,确保人身安全。

(3)造成生命损害,生命权人的继承人依法有权请求司法机关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15.公民怎样依法维护自身健康权?

农村妇女易某与赵某因邻里关系不和,经常发生吵架、骂架。一天两人因争晒谷场发生斗殴,易某用竹扁担将赵某腰部、胸部、右手臂打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赵某住院3个月,花去医疗等费用16000元,并造成右手残废。赵某不服气,准备找机会报复易某,扬言也要将易某打成残废。请问:

赵某应该怎样依法维护自身的健康权?

公民依法享有身体健康权,公民的健康权,国家禁止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害。农村妇女易某用竹扁担殴打赵某,造成其身体伤害致残,是侵犯他人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赵某及其丈夫不能采取报复伤害易某的行为,应依法维护自己的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健康权”。

健康权,是指公民以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权利。公民身体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生理健康,是指公民身体的各个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侵害公民人体的生理机能,就会使受害人生理机能发生不良状态、不能正常运转,甚至引起某些生理机能的丧失,如不能生育、不能行走、丧失视力、听力等。心理健康,是指公民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侵害公民心理健康,如恐吓、讹传噩耗、侮辱、诽谤、揭露隐私等,都能致使他人蒙受精神上的痛苦,这实际就是对心理健康权的侵害,也叫精神损害。

现实生活中,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及法律责任,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

(1)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危害后果,但仍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根据刑法和民法通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轻微伤的,承担赔偿责任;造成轻伤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负赔偿责任;造成重伤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赔偿经济损失;伤害致人死亡或者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承担赔偿责任。

(2)过失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致人伤害的危害后果。过失行为的形式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根据刑法和民法通则规定,过失致人重伤的,构成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负经济赔偿责任;过失造成轻伤、轻微伤的,不构成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但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应负刑事责任。

(3)违法的不作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如地下施工没有设置安全标志造成损害他人健康、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倒塌致人健康损害、悬挂物坠落致人健康损害、被饲养动物咬伤等。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违法的不作为行为造成公民身体健康损害的,都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正当防卫造成侵害人伤害的,既不负刑事责任,又不负民事责任。防卫过当造成侵害人不应有伤害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5)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身体健康损害的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原则上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避险过当造成他人伤害的,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

(6)合法行为损害公民人身健康,如正当防卫、司法人员击伤抗拒逮捕的罪犯、医生为病人动手术等。既不负刑事责任也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但防卫过当、使用枪支不当及手术事故造成伤害的,依法应负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公民应当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身体健康权呢?

(1)公民之间的各类纠纷,要坚持依法妥善处理,防止矛盾激化,互相伤害。

(2)当不法侵害人正在实施对自身健康的不法侵害时,依法有权采取正当防卫行为,以确保自己人身健康权不受侵害。

(3)当不法侵害人侵害自己身体健康权时,依法有权请求司法机关予以保护,有权请求司法机关责令其停止侵害、消除或排除威胁人身健康的危险。

(4)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有权向司法机关控告或举报,请求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有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如果伤害构成犯罪的,被害人依法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受害人要及时保留和注意收集有关的原始证据和证明材料。因为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法律规定原告负有举证责任,没有证据证明,法院可能驳回起诉。

16.公民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青年陈某夫妇新婚之夜,用自拍相机拍摄了做爱的胶卷一个,专程到外地某照相馆冲洗,并叮嘱相馆为其保密,底片只准各洗一张。冲洗后,该照相馆冲洗工作人员刘某见是男女裸体做爱的照片,便多洗一套归自己保留欣赏。半年后,陈某夫妇裸体做爱的照片在某杂志上刊登,陈某夫妇遭到所在单位同事和朋友亲戚的白眼、嘲讽、辱骂。陈某的妻子觉得无脸见人,气得上吊自杀。请问:陈某夫妇该怎样依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公民依法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使用,否则就应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民事责任。本案陈某夫妇的自拍裸体做爱的照片未经本人允许,被照相馆刘某拿给某杂志刊登营利,造成陈某之妻自杀身亡,刘某和杂志社侵犯了陈某夫妇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陈某依法有权维护自己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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