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怎样依法解决合同纠纷?
某乡农民罗某在改革开放的政策引导下,于1990年携带父母妻儿进县城经商,1995年6月购买机关干部刘某一栋私房,双方立下契约,双方约定,由罗某先交定金3万元,经房管部门登记过户后,价款全部交清,刘某交付房子。同年7月经房管部门登记过户罗某全部交清房款后,但刘某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交付房子。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罗某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组织亲友扣押了刘某儿子一台货车。罗某应该怎样依法解决此购房合同纠纷?
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的、普遍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大量存在。一旦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当事人千万不能采取非法手段和野蛮手段去解决,而应当依法去解决,既维护社会稳定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决定、调解书,当事人应当履行拒不履行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引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引起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有:①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引起的;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引起的;③单方擅自变更、解除、撤销合同引起的;④因欺诈或以合同诈骗引起的;⑤因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需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酬金引起的;⑥因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对方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引起的;⑦因违约金、定金、预付款问题引起的;⑧因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免责条件引起的;⑨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引起的;⑩因合同当事人损害第三人利益引起的;⑩因合同内容约定不明引起的;⑩因合同条款、文字、词句、标点符号不同理解引起的;⑩因合同履行先后顺序矛盾引起的;⑩因国家定价价格变化引起的;⑩因合同中止、转让等原因引起的。
(2)依法解决合同纠纷的办法。发生上述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以下四种办法去解决:
①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双方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坚持诚实信用、公平合理、互让互利、团结友好的原则,自我协商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采取自我协商解决,这样既可省时省力省费用,又不伤和气,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②申请非诉讼调解解决。以调解的方法解决纠纷的具体办法很多。
a.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或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解决。
b.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组织调解解决。
c.可以申请乡镇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或司法助理员组织调解解决。
d.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本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组织调解解决。
e.一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乡镇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与对方进行调解解决。
f.任何一方可以申请有关业务主管机关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组织调解解决。
③仲裁解决。以仲裁的方法解决纠纷,是当事人双方可以申请各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解决。
④诉讼解决。在双方当事人不愿意自我协商、调解或者经协商、调解无效、或者经仲裁无法解决或不服仲裁决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约定地人民法院起诉。
51.当事人是否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怎样依法解除合同?
东市居民张某建有一套私人住房,面积100平方米。贴出出售公告,进城做生意的农民王某与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约定:房价10万元,由张某按王某设计要求进行内装饰、装饰费3万元,共计13万元。由王某先交定金3万元,待二个月装饰完工之日起10日内付款交房。张某按合同约定在一个月内完成内装饰任务。王某检查装饰质量表示满意,张某通知王某在约定期限内付款交房,但王某以正在筹集购房款为由,要求延期一个月履行。一个月过去了,王某还未履行。经张某同意再延期一个月履行,王某仍不履行。房主张某是否依法有权单方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解除必须明确以下四个问题:
(1)当事人依法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有三种:一是约定解除权;二是协商解除权;三是法定解除权。
①约定解除权。所谓约定解除合同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时,约定了当事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的特定的条件,在合同生效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如果发生了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则双方当事人均享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合同权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但与合同的协商解除是截然不同的。协商解除是在合同成立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约定解除则是在合同订立之时,当事人就已经在合同中约定了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只要这些条件成熟,当事人就取得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是一种事前的协商解除,而协商解除是一种事后的协商解除。
②协商解除权。合同的协商解除权,是在合同成立以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以前,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权利。协商解除合同,是在合同生效以后,由双方当事人另行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协商解除本身是通过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另一个新的合同,未消灭原有合同的效力,因此,协商解除称为事后解除。解除合同的协议,只要符合合同的法律构成要件,解除合同生效。
③法定解除权。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就是指当事人对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事由,依法享有不经对方同意,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法定解除权的法定事由,就是《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五个方面,不再重复。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凡具有法定事由,当事人享有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指凡具有法定事由,当事人就必须或应当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具有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当事人享有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也享有不解除合同的权利,解不解除合同由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人决定。
(2)合同解除权的期限。《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根据上述规定,解除权人必须在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否则解除权消灭。合同的解除权的行使期限有三种:一是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的,则解除合同权消灭;二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的,解除权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无权行使解除权;三是法律没有规定或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首先向对方当事人进行合同解除的催告,经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解除权人必须行使解除权,在经催告后合理的期限内不行使解除权的,该解除权消灭。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如何确定,应当由当事人在催告中确定,或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应当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
(3)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等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就是解除权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对于重大复杂的合同解除的通知,最好以书面通知为最佳。解除合同的通知,是一种法律行为,能够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通知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无效。解除合同的通知以送达另一方当事人时生效,另一方当事人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进行确认。
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手续才能成立和生效的,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手续才能生效。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如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有关抵押合同,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有关质押合同的规定等,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的,必须经过批准、登记手续解除合同才能生效。
(4)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及其处理。《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解除后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根据以下基本原则处理:
①双方尚未履行的,合同解除后,应当终止履行。
②如果因不可抗力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依法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任何一方都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③合同因双方协商解除,提出解除建议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因为提议的一方对合同未履行负有责任。
④如果解除合同的原因是由有过错的一方造成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⑤如果在合同被解除以前,一方或双方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履行合同的行为的,合同解除后,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时,已给付了标的物的或已接受了履行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应折价返还。如果取得了不当得利的,应返还不当得利。
52.工伤医疗期,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合同
(案例)农民工李某在某酒厂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1997年5月的一天,李某外出旅游时,不慎摔伤,造成左腿股骨骨折。李某被送至该厂挂钩医院进行手术,并在该院住院治疗。酒厂自李某受伤后,每月按其原工资额的50%发送其工资。2000年7月1日,该厂以李某签订的合同已到期为由,书面通知李某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劳资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在医疗期届满前,酒厂不得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按李某原工资额的60%补发其病假工资。
(说明)这是一起劳动者非因工负伤保险待遇的争议案。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只要其法定医疗期未满,企业不得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一旦医疗期满,酒厂即可终止与李某的合同,但必须按标准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53.解除合同未按程序进行,无效
(案例)农民工计某与水泥厂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11月25日,计某家中有事请假10天,但直到12月7日仍未来上班,也未办理续假手续。水泥厂派人通知计某上班,计某的工资和各种津贴暂时停发。接到通知,计某于12月10日到了水泥厂,讲他身体有病,不能在原岗位上工作,要求调换较为轻松的工作。水泥厂难以调整。2001年12月25日水泥厂作出即日起解除与计某的劳动合同的决定。
(说明)这是一起企业未按法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本案中计某的行为虽有错误但尚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即使要和计某解除合同,也要按法定的程序来办,包括解除劳动合同要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该水泥厂没有按法定的程序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没有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就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显然是不妥的,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