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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侵权损害索赔权维护(4)

(9)被扶养人生活费。即是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必要生活费,由侵害人支付。其数额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全部由侵害人承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侵害人一般只负担受害人生前负有的那部分义务,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必要生活费按期给付到其恢复独立生活时止,一次性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18周岁。被扶养人是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按期给付到其恢复劳动能力或者死亡时止,一次性给付的,原则上计算到我国人口平均寿命的年限。在受害人死亡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刚出生的婴儿以及受害人生前妻子怀孕的胎儿,侵害人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负担其必要的生活费。

值得注意的是,有关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赔偿问题,应分别依照国家关于处理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的规定办理。

48.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方式和数额,依法应当如何确定?

男青年干部刘某与女青年陈某结婚一个月,由于新婚性生活知识贫乏,刘某发生阳痿、早泄,刘某从外地购买治疗阳痿、早泄录像科教片回家。一天晚上,新婚夫妇在客厅边看录像科教片,边由妻子对丈夫进行按摩。这个情景被邻居周某从窗帘缝里窥视整个性按摩过程。第二天周某以特大新闻在群众中公开散布刘某夫妇在客厅边看淫秽录像边发生性关系。刘某夫妇名誉受到严重损害,陈某几天不敢出门、不敢上班,气得吐血住院治疗。刘某夫妇决定对周某的侵害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知道依法可以请求判令周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医疗费,同时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不知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和数额如何确定,特向某律师请教。

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原则、方式和数额,都有法律规定。

(2001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1)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根据《解释》第一条至第四条的规定,我国目前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下列侵权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①非法侵害公民人格尊严权。包括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同时,包括侵犯死者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以及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所有权。

②非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包括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以及侵害公民死者遗体、遗骨的行为和非法侵害公民亲属关系权。

③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包括非法拘禁、非法关押、非法限制自由活动、非法搜身、非法搜包、非法讯问、非法侵害公民通信自由、通信秘密权等。

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格权,不属精神赔偿范围。

(2)根据《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有:

①坚持不告不理的原则。受害人遭受非法侵害后,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符合精神赔偿范围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法院就依法受理,未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法院不主动责令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向侵害人提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侵害人依法应当负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未向侵害人提出要求的,侵害人不主动赔偿。

②坚持以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为原则。所谓严重后果,是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精神痛苦、精神失常;对受害人人身健康造成伤害、伤残、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对造成了严重后果的,依法应予精神损害赔偿,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③坚持适当补偿原则。精神损害是无形,是无法估价的,难以适用等价赔偿原则。实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既使侵权行为人受到必要的教育和惩罚,又使受害人能从精神上和物质上都能得到补偿性抚慰,在社会上树立起尊重他人人身权和人格权的法律意识及良好的道德风尚。

④坚持公平合理原则。

⑤坚持责任并负原则。如果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触犯了刑法、行政法、民法时,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后,仍应承担民事责任;在承担民事责任时,不仅依法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在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时,既要依法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还要依法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3)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解释》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为精神抚慰金”。

(4)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审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定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解释》的上述规定,受害人可以根据下列因素综合考虑公平合理的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①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侵权人具有主观故意的,过错程度大,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就应多,过失的过错程度小,赔偿数额就应少。

②侵权人是否获利和获利多与少。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某种利益和获利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就应多,反之,就应少。

③侵权行为的手段恶劣,在公共场合影响的范围大,就应多赔;反之,就应少赔。

④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大,就应多赔;反之,就应少赔。

⑤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后果程度。受害人精神受害程度可分为痛苦、人身健康伤害、伤残、死亡四类,受害人受害程度越重,获得赔偿数额应当越多;反之,越少。

⑥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和受害人的谅解程度。侵权人的认错态度好,受害人谅解的,精神赔偿数额可以少;反之,就应多赔。

⑦侵权地的生活水平。侵权地的生活水平高,赔偿额就应多;生活水平低,赔偿额就应少。

⑧侵权人的经济状况。侵权人的经济状况差,精神损害赔偿就应少;侵权人经济状况好,精神损害赔偿就应多。

《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刘某夫妇可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9.受害人依法有权要求侵害人以哪些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农民伍某与章某系邻居,章某在旧房改建挖基脚时,挖到了伍某房基脚下面,造成伍某房屋基脚垮塌,危及伍某房屋安全。伍某依法要求章某以哪些方式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

本案侵害人章某侵犯了邻居伍某的相邻权。受害人依法有权要求章某以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形式承担损害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侵权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违法或者违约,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上述规定,受害人依法有权要求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以下10种:

(1)停止侵害。当侵害人对受害人正在实施侵害时,受害人依法有权请求停止侵害。停止侵害适用于各种正在进行的侵权行为,对于已经终止或尚未实施的侵权行为,不适用停止侵害的责任方式。

(2)排除妨害。对于侵害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妨碍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者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依法有权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排除妨碍适用于实际存在或者即将必然出现的妨碍。对于并不存在或者并不将必然出现的妨碍,不能适用排除妨碍这种责任方式。

(3)消除危险。所谓危险,指一种直接威胁,即可能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状态。当侵害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受害人依法有权请求消除危险。由于在当事人请求消除危险阶段,一般尚未造成实际损害,因此在实践中多单独适用这种责任方式。

(4)返还财产。侵害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时,财产权利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适用广泛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除国家赔偿外,其他侵权损害赔偿、合同引起的损害赔偿、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中的损害赔偿以及犯罪赔偿等,都可以适用返还财产的赔偿责任方式。

(5)恢复原状。侵害人因其加害行为,致使他人财产受到损害,受害人依法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恢复原状的责任方式,仅适用于可能修复且有必要修复的财产损害,对无法修复或者没有必要修复的财产损害,不适用这种责任方式。通常,恢复原状只是基本恢复,不可能做到等量的完全恢复,这时产生的差额实际上仍是损害的部分。因此,恢复原状往往与赔偿损失合并适用。

(6)修理、重作、更换。修理是指消除物的瑕疵;重作是指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重新制作;更换是指用无瑕疵的物换取有瑕疵的同类物。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三种方式只有一种方式可供适用,那么权利人便无权选择其他两种方式,只有在第一次选择不是以填补损失,非以其他方式承担不可时,才有权另行选择。选择哪种方式,应本着节约的原则。这三种责任方式,只适用于因产品质量有瑕疵的违约场合,而不适用于合同之外的损害赔偿。

(7)赔偿损失。如果侵害人的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权或人格权损害的,受害人或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请求侵害人以其财产来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

(8)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必须给付他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设立,在于保证债务的履行。这种责任方式,只适用于违反合同的场合,而且只有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才存在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其他损害赔偿以及在无效合同的情况下,都不能适用这种责任方式。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消除影响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对其给他人的人格尊严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予以消除。恢复名誉是指责令侵权行为人对其给他人造成的名誉损害予以恢复。在一般情况下,这两种责任方式合并使用,而且仅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方面人格尊严权以及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损害。

(10)赔礼道歉。这是一种由侵害人向受害人承认错误,表示歉意的责任方式。适用于侵害公民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方面的人格尊严权及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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