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3年2月13日,《红色中华》发表“加紧防疫卫生运动”的社论。要求在广大群众中进行防疫卫生宣传,各机关及地方成立群众性的卫生委员会;组织星期六义务劳动,进行清洁工作,形成对公共卫生和个人卫生的社会监督。同时,普及卫生常识,解释各种疾病的来源和预防方法。同年7月,中央政府内务部颁布《卫生运动纲要》,要求卫生工作“要天天做,月月做,年年做,家家做,村村做,乡乡做”。号召广大群众掀起“人人讲卫生爱清洁”的广泛深入的群众运动。从此,中央苏区各级建立卫生组织,省、县设立卫生运动委员会,乡村设卫生小组,各机关单位规定卫生运动日,组织卫生突击队。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各级苏维埃政府派出指导员深入乡村考察和推动卫生工作。
体育中央苏区的体育运动以体育与军事相结合,以军事体育为特征。1932年9月4日,中国工农红军学校在瑞金举行盛大的体育运动会,比赛项目主要有刺枪、基本教练、战斗动作、篮球、跳远、跳高、爬杆等。地方群众及赤卫队、少先队、童子团二三万人前往观看。1933年5月30日至6月3日,中央政府在瑞金叶坪举行全苏区第一次运动会,红一军团、红三军团、红五军团、福建、江西红军学校以及中央政府机关共选派180多名运动员参加比赛,比赛项目有田径、篮球、足球、排球、网球、乒乓球等。博古(秦邦宪)任总评判主任,洛甫(张闻天)、邓颖超、凯丰、毛泽东、项英、杨尚昆、陈云、何长工任总评判员。6月3日下午,结束各项比赛,运动员组成混合队,进行篮球、足球表演赛。晚上,中央军委在红校俱乐部举行欢宴晚会。席上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赤色体育委员会”成立,推选项英、王盛荣、邓发、张爱萍、施碧晨为赤色体育委员会委员。中央革命根据地军民再度掀起体育运动高潮。同年7月31日,工农红军学校举行“八一”军事体育竞赛。1934年1月22日至28日,在瑞金中央运动场和“二苏大”会场举行体育运动友谊比赛。这些活动的开展,促进了中央革命根据地体育事业的发展。
四、法制建设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颁布了130余部法律,建立起较完整的法制体系。主要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部、国家政治保卫局、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中央工农检察部、军事裁决所和省、县、区裁判部及劳动感化院等。
(一)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部即中央司法人民委员部,为中央人民委员会下设机构。张国焘任部长,梁柏台任副部长。是时,张国焘在鄂豫皖苏区任职,中央司法部由梁柏台主持工作。“二苏大会”选举梁柏台为中央司法部部长。中央司法部设立部务委员会,负责司法部的日常工作,部务委员会主席由部长兼任。中央司法部内设刑事处、民事处、劳动感化处、总务处等。其职责:督促地方各级苏维埃及各级军事领导机构建立健全审判机构,委任和罢免裁判部部长、副部长及工作人员,培训各级司法干部。
国家政治保卫局属国家最高治安机关,内设执行处、侦察处、总务处,局长邓发。各省、县苏维埃政府和红军部队设立国家政治保卫局分局,区、乡苏维埃政府设政治保卫局特派员。国家政治保卫局的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镇压反革命。刑事诉讼活动中,国家政治保卫局行使侦察、逮捕、预审之权;办理案件时必须接受法院或临时最高法庭和各级裁判部检察员的检察。
临时最高法庭1932年春设立,是最高法院建立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下设刑事、民事、军事法庭。1932年2月至1934年1月,何叔衡任临时最高法庭主席,1934年2月董必武任主席。1934年2月17日,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董必武任院长。下设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军事法庭。最高法院的职责:对国家法律作出法定解释;审查各省裁判部及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书和决议;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会以外的高级机关职员任职期间的犯法案件;不服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上诉的案件以及检察部门不同意省裁判部或高级军事裁判所的判决而提起抗诉的案件。最高法院是苏维埃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和国家审判程序上的最后的审判机关。必要时,中央执行委员会授权最高法院组织最高特别法庭,以审判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犯法的特殊案件。
中央工农检察部于“一苏大”会后成立,第一任部长何叔衡(兼)。1933年5月改高自立任代部长。“二苏大”会后,工农检察部改称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项英任主席。省、县、区苏维埃政府均设工农检察部,乡设立工农检察委员会,城市苏维埃政府之下设工农检察科。各级工农检察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检察员若干人。各级检察机关还设立控告局和工农检察通讯员等。工农检察机关的职责:监督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业工作人员,发动群众同贪污、浪费、腐化、官僚现象作斗争。必要时,可组织群众法庭,审理不涉及犯法行为的官僚腐化案件。
裁判部地方法院建立前的地方临时审判机关,省、县、区均设立;省、县裁判部下设裁判委员会;省和中央直属县裁判部设立劳动感化院;各省、县裁判部之下均设看守所。各级裁判部设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巡回法庭、经济法庭,以审理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地方各级裁判部行使地方法院的一切职权,审理除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以外的一切刑事、民事、经济案件。判决死刑之权只限于县以上审判机关,判决的死刑案件,需报上级裁判部核准。各级裁判部下设的看守所,监禁候审人员及刑期较短的犯人。
军事裁判所属苏维埃共和国军事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高级军事裁判所、最高军事裁判会议4种类型。初级军事裁判所为红军部队初审机关,审理军长以下指战员及军内其他一切人员的犯法案件;审理作战地带居民的违法案件;审判敌军的侦探及内奸。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是设在作战阵地最高指挥部内的军事裁判机关,内设军事法庭及巡回法庭,负责审理在作战地带的一切案件。高级军事裁判所设于中央军事委员会院内,其职责是审判经初级军事裁判所、阵地初级军事裁判所初审上诉或抗诉的案件。最高军事裁判会议设于最高法院内,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军事案件的最高司法机关。
劳动感化院属裁判部的附属机关,其任务是看守、教育及感化违反苏维埃法令的一切犯人。劳动感化院下设总务科、劳动科、管理科、文化科。感化院内犯人每日工作8小时,按照犯人的专长分配工作任务,犯人在工作时间内必须完成工作任务,强制接受劳动改造。
(二)法律法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制定并颁布的法律法令,依据其内容,大致可分为国家法、行政法规、刑事法规、民事法规、经济法规5大类。
国家法包括国家根本法《宪法大纲》、国家政权机构《组织法》及选举法令等。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对国家的性质、任务、基本制度、组织机构以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等作了总的规定。国家法还有《苏维埃临时组织法》、《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各级准备委员会组织大纲》、《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和中央工农检察部、内务部、劳动部、财政部、国民经济部、审计委员会等政府机构的组织纲要等苏维埃国家政权组织法规15部,以及《中国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苏维埃区域选举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选举细则》、中央执行委员会《红军及地方武装选举细则》、《苏维埃暂行选举法》等10部选举法令。
行政法规属有关苏维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文本。规定苏维埃国家行政管理体制,苏维埃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的选拔和使用,苏维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苏维埃国家行政管理的职权范围、活动方式,以及对苏维埃国家公职人员和公民的行政违法行为的处分等。先后颁布行政法令30余件:《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六号)——关于保护妇女权利与建立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中央执行委员会第十二号命令——关于战争紧急动员令》、《中央人民委员会第三十五号命令——征发富农组织劳役队》、《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扩大红军问题训令》、《中央人民委员会命令第三十七号——为严禁出境行人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四十二号——为检查和取缔私人枪支禁止冒穿军服事》、《关于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决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委员会关于优待红军家属的决定》、《关于中国境内少数民族问题的决议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人民委员会训令第十七号——关于教育工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命令第九号——小学教员优待条例》等。
刑事法规主要有《中央执行委员会训令等二十一号——关于镇压内部反革命问题》、《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二十六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等。此外,关于苏维埃司法制度方面的法律有12件,主要有《处理反革命和建立司法机关的暂行程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军事裁判所暂行组织条例》、《关于实施劳动感化院暂行章程问题》、《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程序》、《工农检察部组织条例》、《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等。
民事法规主要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借贷暂行条例的决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违反劳动法令惩罚条例》、《关于矿产开采权出租条例》、《关于店房没收和租借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等。
经济法规先后制定并颁布了《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训令第十二号——统一会计制度》、《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的决议》、《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关税征收细则》、《农业税暂行税则》、《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国库暂行条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央政府关于查田运动的训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关于实行劳动法的决议案》等共计80余件。
此外,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还制订和颁布了关于邮政、交通等方面的法令法规。
五、领袖人物在红都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时期,红都瑞金成为中华民族精英荟萃之地。毛泽东、朱德、周恩来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以及其他着名人物汇聚瑞金,为中国革命立下不朽功勋。本篇谨举正、副国级领导人43位,其他重要人士24位,以纪红都历史人物。
毛泽东(1893~1976)湖南省湘潭县人。1929年2月同朱德率红四军主力进入瑞金,时任红军党代表、前敌委员会书记。1930年2月,同时任中共红四、五、六军前委书记;8月,任红一军团政治委员和中共前委书记、中国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红一方面军总政治委员和中共总前委书记。9月,当选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1931年,先后任中共苏区中央局委员、常委、代理书记,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主席兼总政治部主任。同年11月在叶坪主持召开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当选为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此时开始称呼“毛主席”。1932年8月,任红一方面军总政治委员。1933年8月,兼任中华苏维埃大学校长。1934年1月,在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同月底,在沙洲坝主持召开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再次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
毛主席关心群众生活,经常深入乡村调查研究,为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1933年,看到沙洲坝群众吃水困难,便组织军民开挖一口井。当地村民自发在井旁立碑,镌刻“吃水不忘挖井人、时刻想念毛主席”的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此井命名为“红井”。毛主席在瑞金写就《菩萨蛮·大柏地》、《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怎样分析农村阶级》、《必须注意经济工作》、《我们的经济政策》等诗、文。孕育并形成了毛泽东政权建设和经济建设思想,积累了丰富的党建和群众工作经验。1934年10月,率党、政、军机关和中央红军从瑞金出发,开始长征。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共中央主席、国家主席和中央军委主席。
周恩来(1898~1976)江苏省淮安县人,原籍浙江绍兴。1931年12月入瑞,任中共苏区中央局书记,增补为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委员。1932年兼临时中央政府劳动与战争委员会主席;同年10月,兼任红一方面军总政治委员和少年先锋队中央总队党代表。1933年春,任中共中央局常务委员,代表中央领导军事工作,任中国工农红军总政治委员兼红一方面军总政治委员,与朱德一起指挥红一方面军取得了第四次反“围剿”战争的重大胜利。中共六届五中全会,当选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务委员。1934年1月,出席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并当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中央政府主席团成员、中革军委副主席。同年6月,成为红军主力突围“三人团”成员之一,10月率中央党、政、军机关和中央红军长征。在瑞期间,支持毛主席的正确主张。离瑞后,在遵义会议上致力于进一步确立和巩固毛泽东的领导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任中共中央副主席、国务院总理等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