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设置
1986年,县人民政府设立42个局级机构,包括市政府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物资局、信访办、统计局、物价局、科委、民政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劳动人事局、农牧渔业局、林业局、水利电力局、经济委员会、二轻局、交通局、乡镇企业局、财政局、税务局、粮食局、商业局、审计局、工商局、对外经济合作办、教育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卫生局、公安局、司法局、计生委、档案局、标准计量局、老建办、土地管理局、外事办侨务办和纪念馆、水保办、农机服务公司、县志办、体育运动委员会、供销社等部门单位。
1987年,成立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农机服务公司更名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1988年,组建监察局,为政府组成部门。1990年成立甘蔗生产办公室,为正局级事业单位。1991年,成立房地产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局(对外经济贸易局与对外贸易公司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92年,成立招商局,与外经办、外贸公司合署办公;成立旅游局,与外事侨务办合署办公;成立水土保持局,与水保办合署办公;标准计量局更名为技术监督局。1993年,成立果业局。1994年,成立地质矿产局、地方税务局。1996年,撤销经济委员会,组建经济贸易委员会;撤销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组建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劳动人事局更名为人事劳动局,农牧渔业局更名为农业局,教育局更名为教育委员会,农村经济委员会更名为农村工作办公室,对外经济贸易局更名为对外贸易合作局,外事、侨务办、体改委、城管办归口政府办;技术监督局归口经贸委,老建办归口民政局,信访办归口市委办;档案局、旅游局、广电局、水保局、农机局、果业局、房管局、二轻局改为事业单位,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物资局、商业局转为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地质矿产局改为政府工作部门。1998年,西城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改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同年,撤销水利电力局,成立水务局;工商局收编归省管。2000年,地税局、技术监督局收编省管;成立支援铁路建设办公室,挂靠计划委员会。是年,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市政府办公室、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体育运动委员会、农村工作办公室、人事劳动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财政局、审计局、物价局、统计局、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务局、乡镇企业管理局、交通局、粮食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城市管理办公室、外事侨务办公室、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归口政府办;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归口民政局;档案局、广播电视局、房地产管理局、果业局、农业机械管理局、物资局、商业局、二轻局、供销合作社、水土保持局、地方志办公室、旅游局、中央革命根据地纪念馆等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驻北京办事处、驻厦门办事处、驻南昌办事处、驻上海办事处、驻温州办事处为市政府派出机构。
(第二节)制度建设
1992年,瑞金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瑞金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实行制度化管理。
一、会议制度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等制度,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和各组成部门正职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必要时,吸收各工作部门正职、各组成部门副职或各乡(镇、场)长列席。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传达贯彻上级党政的指示、决定及工作部署;(2)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3)报告县政府的工作;(4)通报全县政治经济情况,协调各部门工作;(5)讨论通过按法律规定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视会议内容,可吸收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主要内容是:(1)传达和研究贯彻上级党政和县委的指示、决定以及重要会议精神;(2)分析形势,互通情况,总结工作,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报请地区行署和县委审定的重要事项;(4)讨论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或县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5)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文电以及各部门和乡、镇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6)准备县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7)讨论其他按规定需要县政府常务会议议决的有关事项。
(三)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调研员、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根据会议内容,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县长办公会议是处理县政府日常工作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内容是:(1)传达学习上级党政和县委的指示、决定以及研究贯彻实施意见;(2)审定全县某一方面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经济布局、投资方向及重要的基建项目、技改项目和二千元以上财政预算外开支等;(3)听取县政府部门的工作汇报,协调各方面的关系;(4)讨论由各副县长提出的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5)讨论按规定应由县长办公会议议决的其他事项。
(四)县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的议题由主持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办理。每次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全体会议均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和会议决定事项有批复,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并由办公室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催办落实。
(五)各部门需要向县政府会议汇报的问题及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或文件,必须事先作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并在一周前报送文字材料。对请示的事项和提出的建议,要充分考虑是否符合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以及我县的实际情况,凡涉及有关部门或地区的问题,在会前一定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经过协商意见仍不一致的,汇报单位要将不同意见向县政府如实反映。
(六)所有需要提交县政府会议讨论的事项和文件,均应事先由分管副县长审定。
(七)列席县政府会议的有关部门,一般由正职参加,正职因故不能参加,可由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但不得派其他人员代替,未经主持人同意不得带随员;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一般只参加与本部门有关议题的讨论,按政府办公室的安排准时到会,有关议题讨论完毕,即可离会。
(八)与会同志必须遵守会议纪律,汇报问题要有书面材料或简要汇报提纲,汇报的内容要简明扼要,对存在的问题和准备采取的措施,要提出具体明确的意见,汇报人发言要尽可能简短。会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和需要传达的事项,要以正式文件或纪要为准,对于领导同志的讲话、插话,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随意传达;会议印发的材料仅供会议讨论使用,会后收回,不得带走。会议纪要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翻印。
(九)县政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和地区必须坚决执行,抓紧办理,在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十)做好会议原始记录、纪要底稿和会议讨论文件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因工作需要查阅会议记录的,须报请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批准。
二、文件审批制度
(一)审批文件按以下原则办理,属于重大问题,由县长审批,或经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国务院、省、地已经确定的方针、政策、原则、计划范围内的日常工作问题,按照分工,由副县长负责处理。紧急重要事项,处理后报告县长。凡有县政府名义发文,先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送分管副县长签发;涉及其他副县长分管的工作,经有关副县长审核后再由县长签发;经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上报、下达文件,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属县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情,责成主管部门处理。
(二)各部门和乡、镇政府报送县政府的文件,一般不得直接送县政府领导审批,更不能同时分别直送县政府各领导审批。除紧急重要事项外,均应经县政府办公室审核、把关后呈送县长或分管副县长审批。各部门报送的文件,应一文一事,言简意赅、数据准确、文字通顺。上报文件,要事先经过充分协商,周密考虑,由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签署上报;涉及其他部门的,必须商洽妥当后,联合上报。
(三)各部门要根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在职权范围内,充分发挥本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负责处理所主管的业务工作,不得推诿,不得把本部门负责处理的问题,报送县政府审批;应当由本部门下达或有关部门联合下达的文件,不应要求县政府下达或批转。
(四)县政府各部门及下级政府报送有关投资、财政、机构、编制、学校、土地征用等方面的问题,需要县政府审批的,应先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尔后由分管副县长根据县长授权审批,重大问题,要经县长或县政府会议审定。
(1)全县每年年度预决算,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2)全县中、长期和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经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3)县政府所属副局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增设、撤并、更名以及县直行政编制总额分配议案,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交政府会议审定。
(4)上级下拨的各项专款,凡属一般性、数额不大的拨款。由主管部门提出分配计划报分管副县长批准;一万元以上的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交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5)县级财政预备费使用,应先由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意见,项目开支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批;超过一千元的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审核后提交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审批。
(6)凡征用耕地由分管副县长审核后提交县长或县长办公会议审定。
三、民主监督制度
(一)县政府和各部门要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定期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认真执行人大的各项决议、决定,自觉接受人大的依法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及时处理县人大代表的建议和县政协委员的提案。
(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要情况以及各个时期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要适时地通过各种座谈会、报告会以及县政府领导同人民群众、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交谈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三)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重要来信来访,县政府领导要亲自过问,及时解决群众的正当要求,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四、组织协调制度
(一)进一步健全县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制,充分发挥部门的职能作用,各部门对所主管的工作都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处理好。不要事无巨细都要求县政府领导表态、签字。
(二)县政府各部门都要坚持从全局出发,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和协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主办部门不能推诿扯皮,应主动出面协商解决,部门之间协商解决不了的问题,应由综合部门做好协调,不把矛盾上交;综合部门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应把综合协调的意见和方案报县政府,由分管副县长进行协调,分管副县长协调决定不了的问题,再报县长或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决定。
(三)县政府各部门下达文件,如有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范围的事项,必须事前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事前没有同有关部门协商一致的问题,不得自行下达有争议的文件。
(四)凡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事项或综合部门协调取得一致意见的问题,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执行,决不允许借故积压、拖延不办,否则,要追究领导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