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瑞金县民政局内设办公室、社会股、优抚股、安置办等机构。1988年,地名管理归口民政局。1993年5月增设农保局。2000年,民政局内设办公室、优抚科、救灾救济科、安置办、地名办、社会事务科等机构,配置行政编制22人、工勤人员4人。
(第一节)优抚安置
优待凡法定服役期内的义务兵家属和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群众生活水平且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及生活困难的抚恤补助对象等均列为优待对象。以优待现金为主,协助解决住房困难和劳力紧缺等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
1986年,农村户籍现役义务兵的优待金,按户口所在乡镇农民纯收入的70%发放。1997年,农村义务兵优待金实行乡统筹,按每人每年1030元的标准,由当地乡镇政府发放。1999年,市政府进一步明确非农户籍义务兵优待标准,凡入伍前属待业青年者,优待金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发放,由市民政局负责办理;入伍前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按不低于入伍前基本工资的70%的标准给予优待。是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支持瑞金优抚工作。由浙江省民政厅捐助现金500万元,除优先解决市内388户重点优抚对象的住房难问题外,60万元建立优抚医疗保障基金,150万元兴建象湖镇“浙江爱心光荣院”。同时,捐赠大衣3000件、被褥2000床。
抚恤补助革命伤残人员和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列入抚恤对象。凡在部队服役时负伤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或参加军事训练而致残的民兵,给予终身伤残抚恤。因战、因公受伤致残,依据伤残严重程度和丧失劳动力程度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二等乙、三等甲、三等乙6级,区分在乡、在职及有无固定收入来源,分等级抚恤。
依法审批为烈士和其它性质死亡的军人及其家属列为死亡抚恤对象,除对死亡人员实行一次性抚恤外,对符合条件的死者家属定期抚恤。定期抚恤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军属;与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共同生活无经济生活来源的未满16周岁的弟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孤老、残疾子女;孤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维持生活的革命烈士的改嫁妻。1986~2000年,瑞金市内为国亡故、享受一次性抚恤人员共10人。其中,革命烈士4人、病故军人3人、因公牺牲军人3人,共发放抚恤金5.44万元。
对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给予长期定量补助。补助对象每年进行调整,造册登记,办理《定期定量领取证》,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十五日,凭证到当地乡政府、村委会领取补助金。
烈士褒扬1934年10月,曾尉声(日东炉坑人)在红军长征途中光荣献身(2003年追认);1986年7月31日,民警黄永高(象湖镇摇前人)在追捕逃犯时牺牲;1987年1月27日,消防战士朱保宝(叶坪塞下人)在执行灭火任务时光荣牺牲;1995年1月31日,市盐务局陈文伟(象湖镇人)在追捕食盐走私分子时献身;2000年12月18日,市公安局民警刘建华(壬田中潭人)在盘查犯罪嫌疑人时遭袭击,光荣牺牲。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上述5人被追认为烈士。至此,瑞金邑人为国捐躯有名有姓的烈士累计17398人。其中,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牺牲17034人、抗日战争时期牺牲35人、解放战争时期牺牲150人、抗美援朝战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中牺牲179人,皆由人民政府颁发《烈士证》,英名载入《革命烈士英名录》。1985年以前牺牲的烈士芳名亦为新编《瑞金县志》所收载,永加褒扬,流芳千古。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1988年以前,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的暂行规定》,退伍义务兵全员安置。
1988年,依照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江西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规定,退伍军人原则上“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妥善安置,各得其所”。城镇户口待业青年应征入伍退役后,按系统包干安置;在职人员服役退伍后,由原单位负责安置;农村户口义务兵在部队荣立二等功或三等战功以上者,服役期间父母或全家转为城镇户口者,因战、因公、因病导致二、三等残废者及烈士遗孤,由国家统一安置;女性义务兵照顾安置。是年安置退伍义务兵127人。其中,43人由国家分配工作,84人回乡安置。
1991年,退役安置由春季改为冬季。县委、县政府、县人武部为加强退役人员的思想工作,安置前普遍进行一次家访,召开一次动员会,开展一次谈话,征求一次安置意见。是年,安置退役军人56名。其中,35名安排在城镇就业,21人在乡村工作。
1992年,试行《江西省县级退伍安置工作程序》,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按程序进行,由地(市)政府审批,合理分配,规范程序。
1998年,市属行政机构改革,人员编制精简,增加了安置工作难度。为此。市政府下达指令计划,责成市属事业单位安置退役人员,并采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措施,妥善安排退伍军人。当年安置退役人员130人。其中,50人由国家分配工作,其余人员采取有偿转移、回乡务农等渠道安置到位。
2000年,继续采取有偿转移安置指标等灵活措施,拓宽就业门路,以岗位定安置计划,并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退役人员自谋职业,完成安置任务。
1986~2000年,瑞金市安置部门接收退伍军人2476人,其中1003人由国家分配工作,其余人员经多渠道安置就业。
(第二节)救济救灾
定期定量救济定期定量救济分为城镇救济和农村救济。城镇救济对象包括:城镇中丧失劳动能力的群体和其他特殊救济对象。农村救济对象包括: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和因病、灾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人群。
1986年,城镇救济金标准每月15元,农村8元;1992年,城镇标准升至每月21元,农村10元;1997年调整标准后,城镇为每月41元,农村20元。2000年,定期定量救济4558户,发放救济金120.33万元。
临时救济对五保户、困难户、重灾户、流浪乞讨人员和麻风病人等实行临时救济。主要解决衣、食、住、医等困难,重点救助重灾户和特困户。救济标准在10~500元之间。
1998年7月1日,在象湖镇开始实施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家庭每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困难居民实施救助。当年,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0元,共救助162人,发放保障金1.971万元。1999年下半年,保障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1元,当年,低保范围扩大到909地质队,全市救助374人,发放保障金12.0144万元。2000年,扩大到壬田、九堡、沙洲坝、瑞林、下坝、冈面、万田、云石山、拔英、武阳、谢坊、泽覃、日东、黄柏、大柏地等乡镇。是年,救助992人次,发放保障金29.8221万元。
救灾1986年,瑞金境内大范围遭受大旱灾,直接经济损失1482万元,6.21万户、29.8万人受灾,政府下拨救灾金21.6万元,赈济灾民2.57万人。
1987年4月10日,合龙、日东、壬田、叶坪、谢坊、武阳、拔英等7个乡镇遭受八级以上风暴袭击,倒塌房屋228间,损坏房屋4152间。6月下旬,境内大面积发生稻飞虱、卷叶螟、纹枯病、稻瘟病等病虫害。据统计,270个行政村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7.18万户、35.4万人口受灾,直接经济损失约1295万元。赈灾部门拨付救灾款68万元,赈救灾民4.3万人。
1988年6月13日,骤降暴雨,日降雨量达216.2毫米,县城超过警戒水位3.62米,山洪暴发,洪水泛滥。全县216个行政村、6.8万户、33.5万人受灾。房屋倒塌2626间,损坏4260间,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4141万元。政府发放救灾款67.5万元,衣物712件,赈济灾民5.1万人。
1992年6月17日、7月6日、7月14日相继发生大暴雨,每次降雨量在240毫米以上,河水泛滥。8月4日,叶坪乡发生八级以上龙卷风,民房连片毁坏。全县有189个行政村、4.5万户,21.9万人受灾,死亡2人,直接经济损失3742万元。政府下拨救灾资金109.17万元,被褥500床,扶助灾民8.55万人。
1994年,连续发生6次自然灾害,18个乡镇、232个行政村、7.3万户、24.7万人口受灾,市人民政府拨付救灾金135.92万元,安排捐赠资金27.279万元,发放棉被270床,衣物1005件,赈救灾民9.29万人。
1995年,市内遭受5次洪涝、1次风暴、1次冰雹灾害,15666.7公顷农作物受害,房屋倒塌2917间,损坏3184间,直接经济损失1.1亿元。市政府发放救灾款260.93万元,被褥1359床,救灾粮15万千克,化肥300吨,救济灾民10.52万人次。
1996年,连续发生6次严重自然灾害。全市有37万人口受灾,农作物受灾面积15266公顷,耕地毁坏533.3公顷,房屋损坏4.53万间,倒塌14905间,61座水陂、山塘和3座电灌站被毁,14人死亡,28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5亿元。政府下拨救灾金168万元,捐赠款176.76万元,发放被褥1100床,衣物550件,赈济灾民8.8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