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县委、县政府信访办配编5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名,干事3人。1997年,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归口市委办,配1名主任和2名副主任,行政编制7人,负责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办理信访案件,处理信访信息。
(第一节)信访制度
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1986年起,规定每月15日为党委、政府领导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日。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困难,能解决的当面答复,不能解决或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各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也相应建立领导接待日制度。1999年,建立由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信访等单位组成的“五长”接待日制度,每逢双月双日接待政法信访对象,解决涉法信访问题。1986年至2000年,市党政领导接待群众来访3886人次,阅批群众来信2006件,处理信访案件1512件。
信访工作管理目标考评自1988年起,瑞金推行信访工作目标管理制度,每年对全市40个信访量较大的乡镇和部门下达信访工作管理目标考核方案,年终进行考核评比,前三名予以表彰奖励,消极滞后的单位进行批评罚款。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市信访部门在全市掀起了学习、宣传、贯彻《信访条例》的热潮。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职能部门依照《信访条例》接待、办理群众信访案件,人民群众按照《条例》规定行使信访权利。
2000年,市委、市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强化信访稳定工作责任制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做好信访稳定工作的政治责任;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信访工作原则;主要领导亲自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切实履行信访稳定工作责任;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措施;信访失职实行经济处罚。使信访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发展。
(第二节)信访办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党和国家各项政策的透明度逐步增加,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信访工作由原来要求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转向参政议政,敢于向各级党政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解决改革开放中的现实问题。信访案件办理呈现明显的阶段性。
第一阶段,1986年至1990年,信访案件以继续落实历史遗留问题为主。期间,落实“文化大革命”时期城镇下放人员恢复城镇户口、商品粮政策。根据上级下达的城镇户口指标,共恢复352人的城镇户口和商品粮;落实房产政策,对“文革”中被挤占的私房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逐一落实,归还私房30余户;对“文革”中的冤假错案恢复名誉,安排就业;落实赔偿政策,对“文革”中被查抄的财产、物资折价补偿,共计13499元。
第二阶段,1991年至1995年,处理新、旧体制调整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诸如农民负担过重、少数下岗职工要求就业和解决拖欠退休职工生活费、少数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问题、房地产和山林、水利纠纷等。信访量相对减少,反映的问题较为集中。
第三阶段,1996~2000年,主要处理新旧体制交替和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信访案件急剧上升,由原来的每年几百件(次),上升到几千件(次)。出现群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现象。案由包括企业拖欠退休职工生活费;破产企业职工要求安置就业,解决生活费;农民负担过重,计划生育超生费收缴欠公平,基层干部庇护计生对象;乡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粗暴;部分乡镇干部、教师和优抚对象的工资或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兑现;少数干部贪污受贿腐败;公路和市政建设拆迁、安置补偿不到位;客运车辆管理混乱,为争取客源产生纠纷;山林、水利、房地产权属纠纷;涉法信访案件等。
1986~2000年,信访部门共受理群众信访案件12683件(次),立案1179起。其中,中央交办9件、省交办76件、地(市)交办147件、本市领导交办795件。信访部门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细致、维护信访者正当权益,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确保了社会稳定,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