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机构
1986年,瑞金县人民法院下设办公室、法医室和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同时设立壬田、冈面、武阳、黄柏等基层法庭。1988年7月,增设行政审判庭。1989年,增设政工科、林业法庭、瑞林法庭,撤销冈面法庭。1991年,增设研究室。1992年,华塘路新建办公楼落成,建筑面积6700平方米,县人民法院迁址华塘路。1989~1995年间,在部分乡镇和市直属单位设立巡回法庭或执行室,先后设立了法院驻农行办案室、路政巡回法庭、交通稽征执行室、盐业巡回法庭、水电巡回法庭、卫生管理执行室、土地管理巡回法庭、城建巡回法庭、房地产管理巡回法庭等。在农村先后设立驻九堡片巡回法庭、云石山办案室、大柏地办案室等临时机构。1995年,上述巡回法庭、办案室和执行室予以撤销。
2000年,市法院增设法警大队和立案庭。是年底,市法院下设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执行庭、立案庭、法警大队等机构,同时设立政工科、监察室、办公室、研究室等部门。
1986~2000年历任院长:钟延新、毛香洪、曾维东、曾建生、曾祥生。
(第二节)审判制度
刑事审判制度1986年以来,刑事审判实行公开审判制度。1989年,刑事案件执行严格审限的规定,审理时间一般不超过30天。当年,瑞金县刑事审判,在审限期内结案率达88.9%。同年,省高级法院规定,判处死刑以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刑与原审基本一致,合议庭内部对定性、量刑没有分歧或分歧不大的案件,原则上由合议庭讨论定案,审判长把关,庭长和分管院长审核监督,审判委员会不再讨论(反革命案件除外)。1990年,县人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贯彻教育、感化和挽救方针,收到良好效果。1991年,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在审理少年刑事案件时采取特邀陪审员制度。1997年10月1日起,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开始实施重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审判案件继续实行两审终审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民事审判制度1986年以来,瑞金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庭审理民事案件程序制度》(试行)和1982年3月实行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后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1991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此,民事审判程序制度依新法实施。使民事审判更具操作性和科学性,推动了瑞金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经济审判制度1986年,县法院审理经济案件仍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经济条款办理。1987年,实施省高级法院颁布的《关于在经济审判中执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充实完善了经济审判程序制度。1989年4月,贯彻执行省高级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范围的意见》,明确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举证的义务,强调当事人举证制度。1991年4月至2000年,经济审判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为审判程序。
行政审判制度1988年7月,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成立,专执行政案件审判。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依法审理行政案件。除此以外,由国家颁布的涉及行政诉讼的其他法律、法规都是域内行政审判的法律依据。域内行政诉讼除对行政侵权赔偿纠纷以外,不进行调解或以调解为结案方式。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行政案件一律公开审理。
(第三节)刑事民事审判
刑事审判1986~1995年,法院受理各类刑事案件889件、1386人,审结882件、1378人,审结率达98.5%,对96.8%的刑事案件作出了有罪判决,3.2%的案件宣告无罪;在判决有罪的案件中,有10.5%的案件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分(其中,1994年审结刑事案件59件、106人)。犯罪分子中,农民占77.41%、工人占5.38%、社会闲散人员占10.75%、国家工作人员占4.3%;先后两次召开宣判大会,对5名抢劫犯执行枪决。
1996年,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22件、187人,审结率为100%;依法从重审判8件、15人。1997年,审结刑事案件82件、134人。其中,公诉案件61件、95人,刑事自诉案件21件、39人;属于侵犯财产的案件占90%。同年8月,对“3.12”特大抢劫案主犯执行了死刑。1998年,审结刑事案件61件、97人(公诉案件50件、82人,自诉案件11件、15人)。1999年,审结刑事案件145件、245人(公诉案件128件、175人,自诉案件17件、35人)。
2000年,审结刑事案件107件、142人(公诉案件96件、130人,自诉案件11件、12人),审结率为100%;受、结案均比上年下降;案件类型比上年增加了玩忽职守、寻衅滋事等;市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为被害人追缴各种赔偿款近30万元;审结失火犯罪案件10件、10人,促进了林区群众防火护林意识。
民事审判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实施。1986~1996年,市人民法院审结各类民事纠纷案件10513件,其中婚姻家庭纠纷2380件,债务纠纷7176件,其他民事纠纷957件。
1997年,审结民事案件831件,审结率为99.6%;1998年,审结民事案件868件,其中的42件属于新类型案件,诸如知识产权、医疗事故、文物保护、环境污染、房屋拆迁等纠纷,全部依法审结。1999年,审结民事案件963件,其中婚姻纠纷300件,解除非法同居33件,财产纠纷20件,人身损害赔偿35件,借贷纠纷448件,其他纠纷100余件。2000年,共审结民事纠纷607件。
(第四节)经济行政审判
经济审判1986~1995年,市人民法院共审理《经济合同法》规定的十大类合同纠纷案件及其他经济纠纷4112件,审结率98%,审结诉讼标的金额4000余万元,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6000余万元。
1996年,审结经济案件803件,主要有购销合同、借贷合同、企业租赁合同、建筑承包合同等案件,诉讼标的额1868万元。1997年,审结经济纠纷案771件,审结诉讼标的额2334.26万元。其中,调解结案368件,撤诉182件,判决221件。1998年,审结经济案件750件,审结标的额3600余万元。1999年,审结经济案件907件、审结标的额1111.7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434件、借款合同纠纷425件。是年,依法为本市企业清收外债款300余万元;2000年,经济纠纷案件下降,全年审结经济纠纷案302件,审结率为98%,审结诉讼标的额1370万元,为国家、集体和个人挽回经济损失2500万元。同年,市法院审理了国有企业重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案件。为国有企业顺利完成战略性重组提供了司法保障。
行政审判1988年7月,瑞金县人民法院成立行政审判庭;1989年4月,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当年,县法院以公开审判的方式审结2起行政纠纷案件。1990~1996年,市法院审结各类行政纠纷案49件,案件涉及治安、土管、城建、卫生、林业、税务、交通运输、计划生育等10余个行业;其中审结治安行政纠纷14件,土地行政纠纷9件,其他行政纠纷26件;同时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96件,执行结案796件,执行标的额达200余万元。
1997年,审结行政案21件;1998年审结行政案6件,执行非诉行政案317件。1999年审结行政案18件,其中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的3件,判决变更行政行为的1件,裁定驳回起诉的3件,原告在被告变更具体行政行为之后撤诉的11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363件。
2000年,审结行政案9件,案件涉及治安管理、工商行政、税务征管、房屋颁证、司法行政行业等,执行非诉行政案件74件。
(第五节)告诉申诉审判
1988年5月,县人民法院成立告诉申诉审判庭,负责审查告诉、受理和审查申诉、处理调解诉讼案件、简易纠纷、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等项工作。
1986~1996年,共接待了群众来访5680人次(其中,院长接待来访1931人次),收到群众来信6180件(其中,告诉来信4017件,非告诉信件2063件);处理简易纠纷796件;复查各类案件787件(其中,刑事案件653件,民事案件112件,经济案件22件);再审各类案件167件(其中,刑事案件134件、民事案件22件、经济案件11件)。
1997年,法院共接待处理当事人来访431人次,依法确立再审案件10件,审结10件。1998年,审查申诉案件56件,处理56件,依法确立再审案件6件,审结6件。1999年,确立再审案件7件,审结7件,全部改判3件,部分改判3件,调解结案1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363人次。2000年,接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1500人次,审查确立各类诉讼案件1000余件,依法再审案件8,审结8件。
(第六节)案件执行
1987年以前,各庭审理的案件自行执行。法院实行审判和执行相结合的做法。1988年4月,法院设立执行庭。是年,受理民事、经济、行政执行案188件,已结140件,未结48件,从此,每年11月,均开展“突击执行月”活动。
1992年,执行各类案件670件,执行标的额145.81万元。1994年,受理行政执行案件23件,执结23件,执行标的额14.4万元。1996年,执行民事案件296件,执行经济案件121件,执行标的额达274.59万元。1998年,清理积案,立案809件,执行结案702件,结案率达89%;执行标的额达941.5万元。1999年,开展“执行年”活动,年内执行各类案件1353件,结案747件。2000年,市法院采取执行期限制度,加大执行力度。是年,执行各类案件545件,执行结案355件,执行标的额800余万元。
(第七节)法医检验
1984年,县人民法院建立法医技术室,配备法医技术人员,并设法医门诊。开始进行法医检验鉴定。1986年以来,法医检验鉴定程序是:受伤者凭介绍信、身份证明到法医室申请检验,并按法医指定医院治疗,限定医疗费用开支范围,超支自负,如需作出鉴定,则必须由司法机关委托。法医检验鉴定依据是《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以及江西省制订的《人体损伤等级鉴定标准》。1996年,市法院下发《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类伤害案件必经经过法院法医室鉴定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法医鉴定在审理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了法医门诊、检验、鉴定的范围和程序。
1986~2000年,法医室共进行法医活体检验2266人次、法医鉴定307件。
(第八节)信息调研
1986年,县法院信息调研工作局限于编发内部刊物《法院工作简报》,平均每月一期,主要刊登法院审判动态及工作经验、材料。1989年,县法院先后下发《关于加强调研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审判实践与理论研讨材料评比活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全院调研、司法统计工作检查评比的通知》等文件,成立调研小组及宣传报道小组,建立和落实调研工作奖惩措施。是年,宣传文章被省级刊物采用9篇、地级10篇。
1990年,创办《瑞金法院信息》。年内,调研成果在省级刊物采用16篇、地级23篇,县法院被赣州地区中级法院评为全区法院调研工作一等奖。1991年,搜集、整理、编写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填补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史料整理的空白,开拓了信息调研的新领域。
1992年,县法院设立研究室,专门负责调研、宣传、信息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并负责编辑出刊《简报》、《信息》。1993年,县法院编着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判资料选编》获江西省中共党史学会、中国现代史学会优秀社会科学论着二等奖,严帆撰写的《中央革命根据地新闻出版史》评为一等奖。是年,县法院被地区中级法院评为全区调研工作先进集体、民事审判调研工作先进集体。
1996年,市法院调研宣传信息工作取得前所未有的佳绩,全年投稿565篇,在地级以上刊物发表318篇。在《人民日报》、《法制日报》、《光明日报》、《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等全国有影响的报刊上发表了一批调研宣传文章。同年,创办《审判动态与信息》,《红都审判论坛》改版为《审判理论实践》。
1986~2000年,瑞金法院累计在地区以上报刊或研讨会上发表各类调研文章1000余篇,各类信息文章4000余篇。其中,获全国级优秀调研宣传成果(作品)奖18项、省级奖54项、地级奖89项。出版论着6部。瑞金法院连续13年被赣州中级法院评为全赣州市法院系统调研宣传工作先进集体,3次获江西省高级法院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