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的“三定”方案在6月25日前送市编委办公室审核后,由市编委办公室报市委、市政府审批。
中共瑞金市委
瑞金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中共瑞金市委瑞金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是党在农村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我市为期15年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合同于1995年、1996年先后到期,第二轮土地承包,即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工作随之展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精神,及时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保持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连续性、稳定性,保护和调动农民生产经营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认识
我市人口多、耕地少,大部分地方经济还比较落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土地不仅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而且是农民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须从两个方面来深化认识:一方面,从目前来看,家庭联产承包制是符合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尽管它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但总体上仍然必须保持稳定。这不仅关系到现阶段农村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且有利于农村人心的稳定和社会的安定。另一方面,从长远来看,家庭联产承包制尽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经营规模和专业分工上会不断提高,但这种家庭承包制的基本方式仍将长期存在,家庭承包制的生命力,从根本上说是来源于农业生产本身的客观需要,以动植物为对象的农业生产,具有分散性、季节性、独立操作、精细管理以及生产成果表现为最终产品等特点,因而要求灵活、高效而又利益直接的家庭承包制与之相适应,这就是它普遍存在于社会发展众多阶段的根本原因。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家庭承包制,也必将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长期发挥作用。因此,各级党政组织一定要充分认识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上级制定的土地承包政策,切实保护和发挥好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进一步发展农业和农村的大好形势。
二、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的工作
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之前,中央就明确宣布,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并对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各乡镇一定要依据中央的政策,按照“强化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明确发包权、放活使用权”和“群众自愿、有利生产、便于管理”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具体工作中必须明确以下几点:
(一)稳定和完善土地的承包关系,核心是稳定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农民的分户承包权。农村土地分乡、村、组集体所有,以村小组为基础,不得平调和随意变动。乡、村、组合作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者,享有对所属土地的所有权,农户对承包的集体土地享有使用权、经营权。为明晰和稳定土地权属关系,要求属哪一级所有的集体土地,由哪一级合作经济组织发包。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组合作经济组织发包,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统一负责合同的鉴证和承包费的监督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颁发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通过承包合同的签订和承包经营权证书的颁发,把承包方应向国家、集体上交公购粮、税款及服从当地政府的产业导向等义务同土地承包的权利联系起来,把发包方应为承包方提供的各项服务明确起来,使家庭承包责任制及其实际内容得以肯定和保障,让农民真正吃下定心丸。
(二)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期限。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三)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实际上是第一轮土地承包关系的延续。因此,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应该保证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而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四)承包土地坚持“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大稳定、小调整”是指在坚持上述三条原则和尊重大多数群众意愿的前提下,根据实际需要,在个别农户之间小范围内适当调整。具体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几条原则:一是“小调整”的次数不能过于频繁,间隔时间应3~5年为宜。“小调整”的方案由村委会制订,经村民大会或户主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和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市农村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施行,本期需“小调整”的地方,按多数群众意愿,可以在今冬明春或明冬后春进行;二是“小调整”仅限于人地矛盾突出的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不准对耕地作大丘变小丘切割碎化,平均分配;三是不得利用“小调整”超标准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户负担。土地承包金的增长幅度,应与农民收入和负担水平基本一致。
(五)建立正常的土地流转机制。因经济发展或人口变动,农民自愿将部分承包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的,应当支持。允许农民在信守合同、承担义务前提下,经村组合经济组织鉴证认可,对其承包土地使用权继承、租赁、转让、互换。对承包耕地撂荒者,集体经济组织不仅依法向承包人收承包费,还可加收承包费20%的荒芜费。耕地撂荒连续二年及承包“五荒”逾期不开发利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宣布解除承包合同,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发包。
(六)加强监督管理。第二轮承包已签订合同,承包期不足30年,应延长到30年,第二轮承包尚未签订合同,又未进行“小调整”的,按多数群众意愿,今明两年各地应有计划有组织地完成“大稳定、小调整”,然后签订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要求所有耕地和所有农户都要签订承包合同,按先动帐、后动田的实施步聚,明年6月30日前完成新承包合同签订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工作,明年秋收并完成“小调整”后再进行耕地的交接工作。农村集体土地(含口粮田、责任田、公田、机动地等)数量应稳定在第一轮发包的数量上,乡、村、组集体建设用地,哪一级使用,要在哪一级消化。谁占用,谁负担,谁承包。人口户数统一以97年12月31日公安派出所户口为依据,个别情况可以年报、农业普查、计划生育户口确定。承包费用基数,按《江西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确定。农村户数、人口、承包的地块、面积、期限、承包费基数,以及承包费的使用管理,都要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承包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合同的变更,要逐级上报。
三、认真整顿“两田制”
近几年来,一些地方为了解决统筹费难收、经济作物计划种植面积难落实等问题,先后试行了“两田制”。从全市情况看,已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多,涉及面不广。但是,由于“两田制”目前尚处于一处探索和试验阶段,各地一定要采取谨慎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搞强制命令,更不能利用“两田制”,增加农民负担。没有实行“两田制”的地方不得再搞,已经实行的,必须认真加以整顿。
(一)“两田制”必须首先保证口粮田面积,标准以满足正常消费口粮计算。
(二)“两田制”必须保证税费跟田走,合理平衡农民负担,即责任田负担农业税、国家定购任务承包费(乡村统筹费),口粮田负担农业税和不足部分的乡村统筹费。
(三)承包费(指“责任田”)的基数,以小组为单位,不得超过乡村统筹费的基数。
(四)“两田制”中,无论是“口粮田”还是“责任田”,承包权都必须到户,并明确30年不变;群众自愿的,可分阶段承包,但承包期最短不能少于5年。在本小组范围内允许优先承包。
(五)对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收回部分承包地高价发包,或脱离实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搞规模经营而强行从农户手中收回“责任田”等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农民要求退回的,应退还给农民承包经营。
(六)少数地方,由于劳动力的稳定转移,农民自愿将部分责任田的使用权有偿转让或交给集体实行适度规模经营,这属于土地使用权正常流转范围,应当允许。但必须明确农户对集体土地的承包权利不变,使用权的流转要建立在农民自愿、有偿的基础之上,不得搞强迫命令和平调。
四、严格控制和管理“机动地”和“公田”
自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一些地方搞预留或抽调“机动地”和“公田”,主要是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但有些地方实际成了收回承包地,变相增加农民负担的一处手段,没有真正做到税费跟田走,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机动地”和“公田”必须严格控制,加强管理。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和“公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更不得在承包期内中途抽调。目前已留有“机动地”和“公田”的地方,必须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限额之内,超过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
五、加快农村“五荒”资源的开发利用
农村“五荒”土地资源是农村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第一轮承包中,绝大部分“五荒”土地使用权已经落实到户。为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要求使用期限不足50年的,要延长到50~70年。在第一轮承包没有落实到户的,在新一轮承包中要坚决落实到户。要按照“山上再造”、“水上再造”一个高效益瑞金的要求,分户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维护原承包关系,鼓励农户进行开发。同时,要积极引导,做好工作,采取对换、联营、合作、转让、拍卖等办法,促进联合开发和规模开发。承包权虽已落实到户但又无力开发的“五荒”土地资源,集体可以收回,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重新发包,或公开拍卖,或组织联合开发,兴办乡村及农户合作经营的股份合作林场和果园场。
六、严格加强对土地承包费的管理
延长土地承包期,不得随意提高承包费,变相增加农民负担,其土地承包费(包括口粮田、责任田、机动地、公田等)必须纳入农民向国家集体上交的乡村统筹费范围,责任山、五荒、果园、鱼塘等专业承包和招标承包租金,必须列入集体经济收入,并按《农村经济合作社章程》严格管理。
七、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政组织要把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作为近期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规定,在充分考虑农时季节性和保证农业生产正常进行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承包工作。各乡镇制定的土地承包问题的政策性文件,都要报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备案。为了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成立市农村土地承包工作领导小组,由肖毅同志任组长,杨人湖、朱俊峰、曾能福、赖荣辉同志任副组长,市委政研室、农办、农业、林业、水电、果业、土管、计委、财政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日常工作由市农村工作办公室负责。各乡(镇)都应成立相应机构,日常工作由农村经营管理站负责。对已经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或进行土地“小调整”工作的地方,要在近期内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对不符合本意见规定的做法,要坚决予以纠正。尚未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的地方,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工作,加强具体指导,并在具体工作中,积极探索新问题,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逐步形成更加完善、规范的土地承包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各乡镇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注意和处理以下几个关系:第一,正确处理稳定家庭承包关系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关系。发展集体经济,使统一经营层次有经济实体,这是完善双层经营的关键。但发展集体经济,不能削弱家庭经营,不能靠“一平二调”在农民承包地上打主意。要因地制宜,依靠集体自身的积累,依靠开发新的资源和开辟新的生产途径,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通过发展农产品加工、储存、运输、销售,开展对农户的生产、技术、服务等途径,逐步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第二,要正确处理农户承包经营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关系。应该看到,现阶段我市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仍然不高,农业技术装备差,非农业产值、人均收入和人均土地占有量低,这是我们的基本市情,各乡镇一定要从我市实际出发,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决不能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行土地规模经营。对少数二、三产业较发达、劳动力转移多的地方,在坚持家庭承包制不变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发展农工贸一体化的产业经营,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社会化,以取得规模效益。这既稳定了家庭承包经营,又使农户分散的经营纳入了社会化大生产轨道,这是我市农业逐步实现现代化的一条重要途径。第三,正确处理农户承包经营与社会化服务的关系。发展社会化服务,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和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要求,也是联结统与分两个经营层次的纽带。但是,发展社会化服务。要坚持“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不能强迫农民接受服务,不能带有任何强制的成份和官僚作风,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提供服务。实行有偿服务,要按照生产资料、资金、劳动力、技术、智力等的入股份额合理分配利润,做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在发展社会化服务过程中,应以国家部门为依靠,以集体经济为主体,以民间自办服务为补充,着力于在生产环节上办好一家一户办不了的事情;在发展商品经济中解决产前、产中、产后一家一户解决不了的困难;在经营领域中发展一家一户发展不了的项目;在管理和协调上,管好农户需要管理好的工作。特别是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科技推广、良种供应、防病灭虫、山林管护等,要通过统一组织、统一服务,将农户分散经营的小生产与社会化服务的大生产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更广阔的时空上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中共瑞金市委
瑞金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日
中共瑞金市委瑞金市人民政府
关于创建全国革命传统教育名城的决定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