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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封建制度之发达及民族国家之兴起

第六节 Charles Martel及Pippin

1.Charles Martel之内政

当罗马教皇渐成西部教会首领之日,正Frank王国中王官执政Charles Martel(七一四年至七四一年)及其子Pippin the Short二人建树Charlemagne帝国根基之时。Charles Martel所遇之困难,与他日欧洲各国君主所遇之困难正同。中古君主之最大问题,殆莫过于如何可以使国内负固不服之权臣、主教及住持,俯首帖耳以听命于中央政府。

是时国内官吏之最有势力者,凡二等:即伯(拉丁文为Comites)与公(拉丁文为Duces)是也。当罗马帝国时代,凡各城均有伯负行政之责,伯之上则有公。此种官吏之称号,日耳曼种人沿用之而不改。当日君主虽有任意任免之权,然为伯为公者,渐有任职终身之趋向。

其时Aquitaine,Bavaria及Alemannia诸地之公,多夜郎自大,不服王命,Charles力平之。武功甚盛。中央政府之势,为之再振。

至于国内主教之难以驾驭,亦正与公与伯同。Charles虽不遵教会之规定,不与人民以选举本区主教之权,主教之任免,唯彼一人主之。然一旦主教被任之后,每利用其地位以建设独立之小邦。寺院之住持亦然。Charles对于主教及住持之跋扈者,一律免职,而以其亲友代之。如予其侄以二寺及三主教之教区,即其一例,然新任者之跋扈,与旧者初无稍异也。

2.Pippin之篡位

Charles卒于七四一年。其未卒之先,已将其王宫执政之职传其二子:即Pippin与Carloman是也。兄弟当国,大权在手;所谓君主,无事可为,正如史家所谓“披发长须,徒拥君主之名而自满;高据御座,俨然国王;接待各国使臣,受大臣之指导以答复各国使臣之询问,不知者方且以为出自国王之本意。实则当日国王除虚名与王宫执政所给之微俸外,一无所有云。”其时国内之反抗者均为王宫执政所压服,而Carloman忽有辞职之举,入寺为僧。Pippin一人遂大权独揽,当日纪年史上并谓“国内升平无事者凡二年”云(七四九年至七五〇年)。

Pippin之权势既大,乃隐怀篡夺王位之志。然当日国王虽无所事事,而事关废立,究非易易,故Pippin有商诸罗马教皇之举。教皇答曰:“余意以为无权之人而假称为王,不若以有实权为王而且称王之为愈。”

据上所述,可知后代史家以为Pippin之为王,系罗马教皇所任命,并不尽然。盖罗马教皇明知Pippin之僭夺王位,势所难免,而且为国人所心许,故不得不顺势以利导之耳。七五二年国内之公伯以盾拥Pippin由St.Boniface行傅油之礼,继以教皇之祷告,Pippin乃即王位,为Carolingian朝之始。

此次罗马教皇之参与加冕,君主原理上遂发生重大之变迁。盖日耳曼种人之君主,自古以来类皆由人民或贵族选举军队中之首领充任之。君主之得位,并非神授,实因其才力出众足以折服人民耳。自Pippin遵古代犹太之旧习,使St.Boniface及罗马教皇来行傅油之礼,“日耳曼种之酋长遂一变而为神命之君王”。罗马教皇并谓凡有反对Pippin之族者,必受天罚。服从君主,遂成为宗教上之责任。在教会方面观之,则凡得教会赞许之君主,即无异上帝之代表。他日王权神授之观念,实端倪于此。

3.Pippin与罗马教皇之携手

罗马教皇赞成Pippin之篡夺王位,足征当日西部欧洲两雄——Frank王及罗马教皇——之水乳。不久并携手而同盟,在欧洲史上生出绝大之影响。吾人欲了解之,不能不先明罗马教皇所以脱离东罗马皇帝及与Pippin交欢之故。

自Gregory the Great死后百余年间,在罗马之教皇类皆服从东帝。尝求东帝之援助以抵御北部意大利之Lombard种人。当七二五年时,东罗马皇帝Leo第三下令禁止教徒不得崇拜耶稣及其他圣人之偶像。盖帝本一富有思想之基督教徒,颇不忍闻回教徒之讥诮基督教为崇拜偶像者。故下令凡国内教堂中之偶像及壁上之画像,一概销毁。基督教徒,群起反对,即东都教士亦复啧有烦言,而西部欧洲一带之教士,尤为不服。罗马教皇坚持皇帝无干涉教会习惯之权,抗不奉命。并召集宗教大会宣言凡有“推翻、毁坏,或亵渎神圣之偶像者”则逐诸教会之外。西部欧洲教会遂始终维持其崇奉偶像之旧习。

罗马教皇虽不喜毁灭偶像之东帝,然仍望东帝之援助以御Lombard种人之南下。不久Lombard王名Aistulf者,不听罗马教皇之请求或恫吓。七五一年入占Ravenna而进逼罗马城,意在统一意大利,以罗马城为其首都。此诚意大利半岛存亡危急之秋也。意大利其将统一于日耳曼民族之下而文明发达如Gaul乎?观于Lombard种人之进步,又非不能组织国家者。然罗马教皇终不愿失其独立之地位以附属于意大利之王。故意大利王国之不能建设,实罗马教皇有意致之。千余年来,意大利半岛之不能统一,教皇作梗,实为主因。当时教皇曾求援于东帝,东帝不之顾,不得已求援于Pippin,亲越Alps山而入Frank王国。国王优礼有加,偕教皇南返,以解罗马城之围,时七五四年也。

当Pippin北返之日,正Lombard种人再围罗马城之时。观是时教皇Stephen所致Frank王之信札,尤足见当日之特点。函中略谓Pippin一生际遇之隆,均缘于St.Peter之祐,故应急来援救St.Peter之后继者。如Frank王而任Lombard种人之割裂与摧残罗马城,则王之灵魂将入地狱而受鬼怪之割裂与摧残。此种言论,颇为动听;Pippin再南下,卒征服Lombard王国,夷为附庸。

Pippin既恢复意大利之地,乃不归远于东帝,而返馈诸罗马之教皇。教皇之领土遂自Ravenna以达于罗马城之南部。继续维持至十九世纪后半期。

Pippin之在位,关系甚大。Frank王国之势力,日有增加,为近世法国、德国、奥地利三国发祥之地。北部欧洲君主之干预意大利内政,亦始于此时,为他日法国、德国诸国君主失足之主因。此外,教皇之领土,虽壤地偏小,而其关系之重大及国祚之永久,亦复为欧洲所罕有。

Pippin及其子Charlemagne仅知得教皇赞助之利益,初不知其遗害之无穷。此后西部欧洲各国之民族,无不求其君主、法律与命运于Tiber河上矣。

第七节 Charlemagne

1.Charlemagne之性情

日耳曼民族中之历史上伟人,吾人知之较悉者,当首推Charlemagne其人。其他如Theodoric,Charles Martel,Pippin辈。吾人所知者,不过大概而已。当日史家虽稍有记载,然对于各人之性质,多略而不详也。

Charlemagne之容貌,据其秘书之所述,颇与其政治手腕之特点相同,殊可注意。其身体长而且壮,面圆,目巨而有光,鼻较常人为大,面貌和蔼可亲。无论坐立,均俨然有君人之态度,身材魁梧,故见者每不察其颈之过短与其体之过肥。步趋稳健,举动安详,言语清朗而发音微低。好劳恶逸,喜驰马畋猎,并善游水。体力雄厚,精神饱满,故往来国内,从事征战,所向无敌,而毫无倦容。

Charlemagne曾受教育,故深知学问之重要,力行提倡。每饭必令人朗诵古书以悦其耳;尤喜读历史及St.Augustine所著《上帝之城》一书。能拉丁语,并谙希腊文。曾有意于著作,唯因年老太晚,故始终仅至自能书其姓名为止。尝召国内之学者入居宫内,利用其学问,建设国家教育之制度。彼亦注意于建筑以美丽其王国。尝亲自计划Aix-La-Chapelle地方之大礼拜堂,一切陈设,莫不关怀甚切。又造美丽之王宫二:一在Mayence附近,一在荷兰之Nimwegen地方,并造桥于Mayence附近之Rhine河上。

他日Charlemagne虽死,其印象尚深入人心而不能骤去。后人所著传奇中,多详述彼一生之功业,虽多系空中楼阁,而当时人则多信以为真。St.Gall寺中之老僧,于Charlemagne死后不久,曾著书谓其拥大队之军士,横扫全部欧洲。骑士之忠勇无伦者,实拥戴之,为他日欧洲骑士之模范。终中古之世,诗人骚客,多以Charlemagne之事功为其吟咏之资。

吾人试研究Charlemagne在位时代之功绩,即知彼诚不愧为历史上之伟人而为中古时代之豪杰。盖其影响于欧洲进步上者极大。兹先述其武功,再述其内政,最后乃述其提倡文化之迹。

2.Charlemagne之征服Saxon种人

Charlemagne之目的,在于统一日耳曼民族以建设基督教帝国,而其志竟成。当Pippin当国时代,Frank王国之领土,不过今日德国之一部分。Frisia及Bavaria本已奉基督教,因Charlemagne先人及传道教士Boniface辈之劝导,早已入附Frank王国。其时介于两国之间者,有Saxon种人,负固如昔。信奉异端,其制度习惯尚一仍七百年以前之旧。

其时Saxon种人所在地,约自Cologne而东以达于Elbe河,北至今日Bremen及Hamburg诸城所在地。此种民族,既无城市,又无道路,欲征服之,极不易易。盖若辈胜则乘势南下,败则退入森林也。然任其自由,则逼处Frank王国之北鄙,尝有骚扰之虞,而王国之国境,亦且无扩充之望也。Charlemagne在位时,一意于征服Saxon种人者,凡十余年。平其叛乱者,前后凡九次,卒因基督教会之力克服之。

Charlemagne之有赖于教会,以征服Saxon种人为最著。凡每次叛乱既平之后,彼必令蛮族改奉基督教以表示其忠顺于王之意。随即遣派主教及住持等驰往其地以管理之。七七五年与七九〇年间所颁之处置Saxon种人土地之法律,规定凡“不忠于国王者”与“逃避浸礼,藐视浸礼及仍信异端者”均处以死刑。Charlemagne深信Saxon种人入教之必要,故下令凡以武力强夺教堂中之物件者与当“四旬斋”(Lent)期中而食肉者均处以死刑。无论何人,不得依据异端之仪式,向树木或泉水行宣誓之礼,或躬与异端祭鬼之宴会;凡生子必于一年之内受浸礼;否则均罚金。

至于各区教会之维持费,由各区人民捐地三百亩以充之。并备居室一所为教士之用。“同时,根据上帝之命令,凡教徒均须纳其财产及工作所得十分一之税于教会及教士;凡贵族、平民及佃奴,均须纳其一部分于上帝。”

上述种种之规则,极足以代表中古时代政府与教会之关系。凡反叛教会者,在政府视之,罪同叛逆。当时政府与教会,虽尝有冲突之迹,然在人民心目之中,则每以为教士与官吏,相辅而行,缺一不可云。

当Saxon种人未被Charlemagne征服以前,本无城市。征服以后,则主教所在之区与寺院所在之地,市镇林立,城市渐增。其中最著者,允推Bremen,至今尚为德国之巨城也。

3.Charlemagne之征服Lombard种人

Pippin曾与教皇约,愿负保护之责,吾人已述及之。当Charlemagne有事于北部Saxon种人居地之日,Lombard种人乘机南下而进攻罗马城。罗马教皇急求援于Charlemagne,Charlemagne令Lombard王将其征服诸城交还罗马教皇。Lombard王不允,Charlemagne遂于七七三年率大队军士入侵Lombardy,陷其都城Pavia。迫Lombard王入寺为修道士,Frank军士尽掠其财产而去。七七四年,Lombardy之公伯均被迫而臣服于Charlemagne。

Charlemagne未即位以前,国内巨省如Aquitaine及Bavaria等,均形同独立,不受管辖。Aquitaine公当Pippin秉政时代,时有蠢动之举,于七六九年合并于Frank王国。至于Bavaria,在Charlemagne心目中,以为任其独立,则难望其援助以抵抗边境之Saxon种人。乃迫Bavaria公纳其领土,并禁之于某寺中。Charlemagne乃以其地分给国内诸伯。Saxon种人所在地与Lombard王国间之领土,遂入于Frank王之手。

4.Charlemagne之征服Slav种人及回教徒

吾人以上所述者,仅以Charlemagne与日耳曼民族之关系为限。实则彼所注意者,尚有东部欧洲之Slav种人及西班牙之亚拉伯人。彼如欲自守其国,非设法征服之不可。故Charlemagne在位之后半期,即注其全力于此。于七八九年一战而败Saxon种人东北之Slav种人,迫Bohemia入贡。

Charlemagne深恐非日耳曼种之蠢动,故于王国四境特设特别区曰Marches者,分遣边防使(Margraves)分驻其地以镇之。以防御日耳曼种入犯为职务。边境之安危,多系于边防使之得人与否。边防使中颇有扩充势力以自固者,他日Frank王国之瓦解,伏机于此。

当七七七年时,Charlemagne有集召国内要人开会之举,西班牙回教徒之不满于Cordova之教主(Emir)者,遣人求援于Charlemagne。次年Charlemagne率师南入西班牙。数年之后,征服Ebro河以北之地,并遣边防使驻其地。自后回教徒在西班牙之势力,日渐衰替。至一四九二年,最后回教徒之根据地Granada失守,西班牙回教徒之领土,至是丧失殆尽。

5.Charlemagne之称帝

Charlemagne最巨之功业,莫过于八〇〇年之重建西罗马帝国。是年Charlemagne赴罗马解决教皇Leo第三与其敌人之纷争。事成之后,于耶稣圣诞日在St.Peter教堂中举行庆典。当Charlemagne跪于坛前行祷告时,教皇加以王冠,以“罗马人之皇帝”(Emperor of the Romans)称之。

此次加冕之举,Charlemagne自以为并不预知,实出其意料之外。据当日Frank史中之所述,则谓:“当日东部罗马帝国女王在位,皇帝之名,已不能用,于是罗马教皇Leo神父,及所有基督教徒均以为不如推举Frank王Charles为皇帝之为愈。盖因彼之领土除意大利,Gaul及德国外,又占有历代皇帝所居之罗马城。上帝既许其领有如许之土地,人民又均具爱戴之热忱,则彼之称帝,实属允当。”Charlemagne虽无称帝之权利,然当日大势所趋,有不得不如此之故。当彼未称帝以前,彼为Frank种人及Lombard种人唯一之君主。日久武功甚盛。领土增加,国王之名,本已不称。而且当日罗马东部之皇帝,自教皇Leo下令禁止偶像以后,在罗马教会视之,有同异端。加以Charlemagne未加冕以前,东部帝位为一恶妇人名Irene者,伤其子Constantine第六之两目,夺而代之。故Charlemagne之称帝,与当日西部欧洲之政情正合。

西部帝国之建设,当时人均以为即系昔日罗马帝国之中兴。而以Charlemagne为废帝Constantine第六之继统者。然就事实而论,则新帝之地位与昔日罗马皇帝之地位绝不相同。第一,东部罗马之帝祚,始终绵延不绝。第二,Charlemagne以后之日耳曼皇帝类皆柔弱无能,即德国、意大利二部之地,亦不能守,遑论其余。不过西部帝国自十二世纪以后,改称为神圣罗马帝国(Holy Roman Empire),国祚延绵至千余年之久。至一八〇六年方绝。

日耳曼诸君之称帝,实伏他日多事之机。若辈尝虚耗其精神,越国过都以维持其意大利国之领土,且因Charlemagne受教皇加冕之故,为日后教皇要求废立皇帝权利之根据。故当中古之世,皇帝屡有南下之举而教皇与皇帝则屡起无谓之争。

6.Charlemagne之内政

Charlemagne之领土,既广且杂,统治为难。帝之修明内政,治国有方,卒致有盛极难继之叹。当日之困难,与昔日Charles Martel及Pippin时代同,言其著者,即国库空虚与诸侯跋扈二事。Charlemagne之能力,以见诸治国方面者为最著。

当中古时代,中央政府之收入,类有赖于皇室之私产,盖其时罗马国税制度,久已不行也。故Charlemagne对于私产之整理及收入,异常注意。其规则至今尚存,吾人读之,颇足以了然于当日之状况焉。

Frank王所赖以治国之官吏,以伯为最重要;凡君主不能亲临之事,均令伯为“王之手与声”。国内秩序之维持,司法之监督,军队之募集,均唯伯之是赖。边疆之上则有边防使,前已言之。此外并有公,公之名至今尚通行于欧洲诸国中。

Charlemagne为监督国内诸伯起见,时时特派巡按使(Missi dominici)巡行全国,遍问民间之疾苦,以告于王。每区二人:一俗人,一教士,以便互相牵制。各区巡按使,每年更换,以免其与各区之伯,狼狈为奸。

Charlemagne称帝后,政治组织上,绝无更张,唯国民年在十二岁以上者,均须宣誓忠顺其皇帝。每年春间或夏季,必召集国内之贵族及教士开大会以商议国事。颁发法律多种,曰Capitularies,至今尚有存者。尝与各区教士及寺院住持商议教会之需要,尤注意于教士及俗人之教育。吾人观当日之种种改革,颇能窥见当日欧洲之情状何如也。

7.Charlemagne之提倡教育

Charlemagne之注意古籍,为Theodoric后第一人,盖自三百年前Boethius死后,古学久已不振。约六五〇年时,埃及为亚拉伯人所征服,纸草之源遂绝。其时欧洲之纸,尚未发明,所用者仅羊皮纸一种,价值甚贵。虽较埃及之纸草为坚实,然所费太巨。故书籍之抄传,颇多障碍。据Benedict派修道士所述,则八世纪为法国文学史上最闭塞、最黑暗、最野蛮之时代。Merovingian朝之公文书,每有文理欠通之病,足见当日文人之无学。

然当时虽称黑暗,而亦有曙光。即在Charlemagne以前,亦已见世界将复现光明之象,拉丁文可断其不亡,因当日教会及公文书,均用拉丁文也。基督教之教义,不得不考之于《圣经》及其他诸书,而教士之讲道文稿,亦即文学之一种。故凡属教士,均非稍受一种教育不可。凡教士之贤能者,无论其为何国人,当然不能不识拉丁之古籍。其时又有编辑古籍为《精华录》之类者,故时人对于古代之文化,亦并未尽忘。研究虽不能精深,而古学之种类为何,则尚留在当时人之心目中也。

Charlemagne为当日君主中深悉教育衰替第一人,彼未称帝以前,曾有二函提及此事。其一系致某主教者,其言曰:“近年以来,吾尝接读各寺院之函札,谓寺院中之修道士,尝代吾行神圣诚笃之祷告。吾观诸函中之用意,固属可嘉,然察其文字,殊属鄙俚,盖因不重教育之故,故函中之言,每有错误,不能尽达其心中之真意。吾甚恐将来作文之能力,愈趋愈下,所具知识将不足以了解《圣经》。吾人深知文字谬误,本属危险;而知识谬误,尤为危险。故吾望汝不仅不忘文字之研究,且望汝能虚心实在去研究,则汝必能深悉《圣经》中之玄妙。”

其二云:“吾辈先人,不重学问,吾曾竭力提倡之;吾甚望国人均能随吾之后熟究文艺。吾人得上帝之助,曾以此种精神校正《新旧约》各书中之谬误矣。”

Charlemagne之意,以为教会不但有教育教士之责,且应予普通人民以初等教育之机会。故于七八九年下令凡教士均须集其附近自由民及佃奴之子弟,建设学校为“儿童读书”之地。

其时国中主教及住持之遵令建设学校者,其数虽不可知;而当日文化中心之可得而考者,则有Tours,Fulda,Corbie,Orleans诸地。Charlemagne并建设“王宫学校”备皇子及贵族子弟入学之用,请英国人Alcuin任管理全校之责,并聘意大利及其他诸地之名人为教师。其最著者,即历史家Paulus Diaconus其人,著有Lombard种人史,为吾人研究Lombard王国史之大源。

Charlemagne对于抄书谬误之危险,尤为注意。故在其建设学校命令中,并谓:“尔辈须将赞美诗、乐谱、文法及寺院与主教教区中之书籍,详加校正;因祈祷之时,每因书籍谬误之故,致有祈祷不得当之患也。毋使汝之子弟误读或误书。如有抄写福音、赞美诗或《弥撒经》之必要时,令成年者谨慎为之”,此种预告,极为合理,盖遗传古籍之重要,亦正不亚于教育之提倡也。唯Charlemagne并无恢复希腊罗马学问之意。彼以为教士而能熟习拉丁文,能了解《弥撒经》及《圣经》,斯可矣。

Charlemagne之提倡教育及知识,并无结果。九世纪时虽有文人,其著作亦能传之于后世;然自其帝国瓦解之后,同室操戈;加以蛮族再来,诸侯跋扈,西部欧洲之大局,一返二百年前之旧。故十世纪及十一世纪初年之状况,与七八两世纪时,初无少异。唯不若Charlemagne以前秩序之紊乱,与民智之闭塞耳。

第八节 Charlemagne帝国之瓦解

1.Charlemagne帝国之分裂

Charlemagne之帝国,领土广大,一旦Charlemagne去世,其将从此瓦解乎?抑仍统一耶?此诚研究历史者之重要问题也。Charlemagne似深知一旦物故,统一无人,故于八〇六年,将其帝国之领土,分给其三子。帝之分给领土于其子,究因习俗相沿,不能不平分于诸王子耶?抑因深知己身去世,后继乏人耶?吾人不可得而知。唯不久其年长之二子,均先其父逝世,其幼子Louis独领帝国。

Louis the Pious即位之后,不数年即有分给帝国于其诸子之举。然诸王子各不相下,时起纷争,故自八一七年至八四〇年间,瓜分之举,竟有六次之多。诸王子纷争之迹,兹不详述,至八四〇年,Louis卒。其第二子Louis the German领有Bavaria及今日德国诸地。其幼子Charles the Bald领有Frank王国之西部。其长子Lothaire领有两弟领土间之地,并袭皇帝称号。Charles与Louis因其兄有实行皇帝职权之举,合力以抵抗之,败之于Fontenay地方,时八四一年也。越二年乃订Verdun和约。

当三人商订和约时,对于Lothaire之领有意大利,Charles之领有Aquitaine及Louis之领有Bavaria殆无异议。其争持最烈者,即关于其余帝国领土分配之一端。其结果则长兄既称皇帝,并得领有Frank领土之中部;包有都城Aix-La-Chapelle。其疆界之不自然,及其言语风俗之不一致,固甚显然。Louis并得Lombardy以北西至Rhine河之地。至于Charles则领有今日法国之大部分及西班牙边境与Flanders诸地。

2.法国、德国之起源

Verdun条约之重要,在于东西两Frank王国之发见。为他日法国与德国两国之雏形。Charles the Bald领土中之人民,大部分沿用拉丁语,日久渐变而为南部法国语(Provencal)及法国语。至于Louis the German领土中,人民与语言均属日耳曼种。介于两国之间者,为Lothaire王国(Lothari regnum)此地一变而为Lotharingia,再变而为今日之Lorraine,至今尚为德国、法国两国相争之地。

至于当日各地方言之互异,征于八四二年Strasburg誓言而益信。盖当Verdun条约未订以前,Lothaire之二弟,曾郑重宣誓互助以抗其大兄。二人先用本国之语言各向兵士云,如吾有离异吾兄之时,汝辈亦当解除忠顺吾兄之义务。于是Louis再用“罗马语”(Lingua Romana)向兵士重述其誓言,使Charles之兵士易于了解。Charles亦用“条顿语”(Lingua Teudisea)向兵士重述之。此两种誓言之原本,至今尚在,为历史上最有兴趣、最有价值之文字,盖吾人藉此得以稍知当日欧洲各国语言之雏形也。前此之日耳曼种人,殆仅有语言而无文字,凡能文字者皆用拉丁,法国语亦然。

3.Charles the Fat之统一帝国

八五五年Lothaire卒,遗其意大利及其王国于其三子。至八七〇年,其子先后去世者凡二人,其叔父Charles the Bald与Louis the German二人遂订Mersen条约,瓜分其侄之领土。仅留意大利及皇帝称号于其仅存之侄。其结果则自八七〇年,西部欧洲一带,显分三国。一如近世意大利、德意志及法兰西殊可异也。

Louis the German既卒,其子Charles the Fat入继东Frank王国之统。八八四年,Charles the Bald之子若孙,先后逝世,堪继统者仅有一五龄之童子。西Frank王国之贵族,群请Charles the Fat兼领其地。Charlemagne帝国至是分而复合者,凡二三年。

Charles the Fat多病而无能,与北蛮(Northmen)所订之条约,尤足征其优柔而无勇。当巴黎伯Odo尽力抵抗北蛮之围困巴黎时,Charles不但不率军来援,反允年予北蛮银七百磅为解围之条件。并允北蛮军队于是年冬日屯驻于内地Burgundy,焚毁劫掠,如入无人之境。

此种辱国之条约,大拂西Frank王国贵族之意。若辈遂乐与其侄Carinthia之Arnulf合谋篡夺;八八七年Charles被废。自此以后,除他日法国皇帝Napoleon外,再无一人能统一Charlemagne帝国之东西南三部者。Arnulf虽称帝,然国内已无复统一之望。即统一之名,亦不可复得。当时编年史中曾谓“当Arnulf虚费光阴之日,正各小王国发达之秋”云。

西Frank王国中之贵族,在北部者选巴黎之Odo为王;至于南部,则有Vienne之Boso伯,隐恳罗马教皇封其为Rhone河流域及Provence一带地方之王。Boso死后,Geneva湖沿岸一带地,叛而自立。他日此地与Boso之领土,合而为Burgundy(亦称Arles)王国。

当Charles the Fat未废以前,国内之伯及大地主多乘机自立,俨同君主。其在东Frank王国则昔日Charlemagne所征服之日耳曼种,渐谋自立,就中尤以Bavaria人及Saxon种人为不驯。至于意大利,则领土瓦解之状况,较北部二国为尤甚。

4.帝国不能统一之原因

据上所述者观之,足见当日已无人能再统一Charlemagne之帝国者。盖当日之困难甚多,欲建设一统一之国家,几乎无望。第一,国内交通,到处阻梗。罗马时代之道路桥梁,至是因无人修理,类皆残毁。至于罗马帝国国境以外之地,为Charlemagne所征服者,其道路尤较恶劣无疑。

此外当中古之世,钱币稀少。为君主者,遂无资多任官吏为治国之用。而且因经费有限之故,不能募集军队为维持秩序平定叛乱之需。

除君主优柔,国库空虚之外,尚有一大患焉——即蛮族之四面入侵是也。此次蛮族之入侵,较Charlemagne时代以前之蛮族入侵,尤为不幸。盖足以破坏欧洲之和平而阻止欧洲之进步也。Charlemagne帝国瓦解以后二百年间,欧洲极其黑暗,此为其绝大之原因。

回教徒之如何征服北部非洲及西班牙,如何在Tours地方为Charles Martel所败,吾人已述及之。然此次失败,并不能阻止回教徒之侵犯南部之欧洲。Charlemagne死后不久,Sicily一岛遂入于回教徒之手,意大利及南部法国,屡被蹂躏。即罗马城亦不能免也。

至于帝国东部,则有Slav种人入侵之患。Charlemagne虽曾战败之,然此种人之骚扰东疆,垂二百年之久。此外又有匈牙利人,系来自亚洲之蛮族,蹂躏德国及意大利,其骑兵并深入Frank王国之东部。最后匈牙利人被逐东返,其所居之地遂名匈牙利。

最后又有所谓北蛮者(Northmen),盖丹麦、挪威、瑞典诸地之海盗也,相率南下。若辈不但劫掠海滨之巨城,有时并沿河深入Frank王国境中,达于巴黎,大肆骚扰。其入侵英国者,世称丹麦人。英王Alfred the Great竟不能不承认若辈为英国北部之主人云。

据上所述,可见Frank王国之险象环生,患难纷至。内有贵族之纷争,外有蛮族之骚扰。此扑彼起,无时或已。故当日之诸侯,莫不深居城堡;当日之城市,莫不围以城墙。甚至修道士之寺院,亦复有建筑堡垒以资防卫者。

5.封建制度之权舆

中央既无有力之君主,国内又无强盛之军队,各地之安危,无人顾及。国内之伯、边防使、主教及大地主辈,群起而谋自卫。若辈一面有卫国之功,一面有保民之德,故人民之向往者,无不倾心。此Charles the Fat以后之政权,所以旁落于国内大地主之手也。中古诸侯之城堡,类皆位置于形胜之地,如果国君有力,又焉能坐视其存在者?于此可见当日之诸侯,已隐然有负固不服之志矣。

吾人今日试游历英国、法国或德国之境中,每见有中古城堡之遗址,雄踞山颠,凭眺四方,可达数英里之地。围以厚墙,墙外有濠。堡中有高塔,其窗甚小。可见此种建筑决非升平时代之居室,而为云扰世界之王宫。

盖居住堡中之人,必随时有被攻之险,如其不然,又何必靡巨费造成冷静森严之巨厦为居室之用乎?当时巨厅之中,诸侯之扈从,群集一处,以备调遣。一旦被攻,则群趋于小窗之内,以箭射敌。如敌人逼近,则倾火烧之沥青或融化之铅以御之。

昔日罗马人每于军营之外,围以厚墙,此种有墙之营,名曰castrum。然皆系政府之堡垒,而非私人之居室也。罗马帝国衰替之日,蛮族相继入侵,国内大乱。于是伯、公与大地主,多建筑堡垒以自卫。然当日之所谓城堡,不过筑土为堆,围以深濠,卫以木椿而编以树枝。土堆之上为木造之堡垒,亦以木椿围之。此种城堡,在Charlemagne死后,尚通行数百年。唯因材料不甚坚实,或被焚,或腐烂,故至今已无存者。

约自一一〇〇年以后,建筑城堡之材料,渐以石代木。盖至是战术已变,木料已不足以资保卫也。昔日罗马人之攻城也,每以巨石或尖锐之木棒向墙上或向墙内投之。并有投石与投木之手机。当兵士携斧或撞车登城时,并有自卫之方法。自日耳曼民族入侵以后,对于此种战机,不甚习惯,故旧日之武器渐废而不用。唯东部罗马帝国中尚沿用旧日之战术。自有十字军之役以后,此种战术,复传入西部之欧洲。西部欧洲之建筑城堡,因之不得不以石代木云。

唯方形之堡,不如圆形无角者之易守,故百年之后,圆形之堡,极其风行,以迄一五〇〇年为止。自一五〇〇年后,火药巨炮之为用已广,城堡虽坚,亦难御炮弹之攻击矣。

昔日木堡,至今无存。吾人之城堡观念,可自石造者得之。城堡之地址,多在悬崖之上,得建瓴之势,不易近攻。如在平地,则围以深沟,谓之城濠(moat)。中储以水,横以吊桥。其大门并有厚木板造之栅栏,由上而下,谓之吊门(port-culis)。墙内有高塔一,谓之主塔(donjon),内包数层。有时堡内亦有巨厦及居室,为诸侯及其家庭起居之所。然有时即居于主塔之中,此外堡内并有储藏粮食及军器之处,并有礼拜堂一。

吾人欲明中古贵族之地位及封建制度之起源,不能不先知当日地主之状况。当Charlemagne在位时代,西部欧洲一带地,多分裂而为巨大之地产,有若罗马时代之Villas。此种分裂之由来,已不可考。此种巨大之地产,亦名封土(Manor)。类以佃奴耕种之,终身不得离其地,并受地主之约束。同时佃奴并须代种地主之私地,凡地主及佃奴日用之需,皆取资于封土。所谓中古之地主,即系指领有封土一二处之地主而言;每年收入,足以自给,并有余暇与四邻之地主战。

当Charlemagne即位以前,政府已有给予寺院、教堂及个人,以免纳地税之特权。凡朝廷官吏之司法或募捐者,不得擅入其地。此种特权,原在免除官吏之勒索,并不予以政府之大权。其结果则享有此种特权之寺院及个人,每以君主之代表自命,实行国王之权责。他日中央政府之势力日衰,地方诸侯遂渐成独立之地主。此外即无此种特权之地主与重要官吏如伯与边防使等,亦多尾大不掉,独霸一方。

国内诸伯之地位,尤为优胜。Charlemagne所任之伯,类皆选自富民或巨族中人。又因政府无钱之故,凡有功勋于国家者,则酬以土地,诸伯之势力益大,渐视其领土及地位为私产,传之于其子若孙。当Charlemagne时代,因有巡按使巡行制度,故诸伯尚能就范。自彼死后,巡按制废而不用,官吏之抗命或无能者,中央已无法以处之矣。

然吾人断不可以为Charlemagne死后,西部欧洲一带,遂无国家,或以为四分五裂,小国如林。

第一,当时君主,犹保其昔日威严之一部。为君主者或柔懦而无能,或无法以抑服抗命之官吏。然无论如何,君主自君主,曾受教皇之加冕而为上帝之代表。其地位总在诸侯之上。他日英国、法国、西班牙诸国之君主,最后意大利、德国诸国之君主,摧残封建,抑服诸侯,终占优势。

第二,当日之地主,虽形同独立,然无不属于封建制度(Fendalism)之中。凡地主之有余地者,每分给他人,唯受封者须尽忠顺及其他种种义务,如从军、贡献意见及援助主人等。诸侯(Lord)与附庸(Vassal)之关系,遂权舆于此。凡诸侯同时为国王或其他诸侯之附庸,各尽其忠顺之义务。故封建制度,遂起而代国家,以私人之结合代君主与人民之关系。

封建制度中之政府与田产制度,均与今日各种制度不同,极难了解。然吾人若不晓然于封建制度之为何,则中古千余年间之欧洲史,即将茫无头绪矣。

第九节 封建制度

1.封建制度之起源

封建制度为西部欧洲第九、第十两世纪状况之天然结果。其中要质,并非当日新发明者,亦非当日新发见者,实则合各种要质以应付当日之需要者也。故吾人于研究封建制度之前,不能不先述罗马帝国末造之政情及日耳曼蛮族之习惯。一则可以了然中古分封领土之习惯,一则可以明白诸侯与附庸之关系。

当罗马帝国末年,西部欧洲一带之小地主,多以土地之主有权让诸有力之大地主,求其保护,前已述及。当时因人工稀少之故,大地主每许小地主仍得耕种其土地,不取租金。自蛮族入侵以来,小地主之景况,日趋恶劣。然其时寺院林立,小地主每向寺院求保护,寺院僧侣无不乐而许之,收其田产为寺产,并允小地主仍得耕种其地。小地主虽无主有之权,然地中所产,仍为所有,只须年纳收入之一小部分于寺院,以承认寺院之主权。此种土地之使用(Usufruct)谓之恩泽(Beneficium)。Frank王国之君主及大地主之处置其领土,类皆如此。此种恩泽,实为封建制度发达之第一步。

与恩泽制并起者,尚有一种制度,足以说明封建之起源。当罗马帝国末年,凡自由民之无产者,每入附于富而有力之地主。衣服、饮食及保护之责,均由地主负之,而自由民则有忠顺主人之义,“爱主人之所爱,避主人之所避”。

此外又有日耳曼种人之一种习惯,极有类于罗马之习惯,以致研究历史者,每难断定封建制度之何自起。Tacitus尝谓日耳曼种之青年每有誓忠于领袖之习,如青年之助彼出战者,则领袖有维护之义。此种制度,Tacitus称之为同志结合(Comitatus)。在日耳曼种人视之,不仅义务之交换而已,实亦为主人与同志间之一种道义上结合。其结合也,有一定之仪节。为同志者并须宣誓其忠爱之忱,正与后日封建时代诸侯与附庸之关系相同。领袖与其同志之互助义务,两方均视为神圣不可违者。

罗马之小地主,与日耳曼之同志,虽绝不相同;然他日封建制度中之附庸,实源于此。自Charlemagne卒后,西部欧洲一带遂将日耳曼同志结合之习惯与罗马恩泽之习惯合而为一。凡使用地主之领土者,即为附庸,封建制度,于是乎始。

2.封建制度之要质

封建制度之起源,既不出自王命,亦不出自地主之本心。其来也渐,并无正轨,纯因此种制度为当日之最便利而且最自然者。大地主亦乐分其领土于附庸,而附庸亦愿尽其从军服役纳税之义务。凡诸侯根据上述条件分给土地于附庸者,谓之“分封”(Infeudation)。分封之地,谓之封土或采邑(fief)。为附庸者亦可分给其封土于他人而自为其主。此种分给,谓之“再封”(Subinfeudation)。再封之人,曰“附庸之附庸”(Subvassal)。此外诸侯之无力者,每求护于诸侯之有力者,并纳其土地而为其附庸。故诸侯亦同时为附庸,附庸之人数,因之增加不少。

据上所述者观之,终中古之世,封建制度日兴月盛,“自顶而底而中,同时并进”。第一,大地主每瓜分其领土以予附庸。第二,小地主每纳其土地于寺院或大地主而为其附庸。第三,凡诸侯或附庸可再封其一土于附庸之附庸。至十三世纪时,法国方面竟有“无地无诸侯”之习惯,正与中古时代之情状相同。

吾人须知封土与恩泽不同,既无一定之年限,亦非仅限于终身。凡封土皆世袭,由附庸传之于冢子。凡附庸之能尽忠于诸侯及实行其义务者,诸侯即无夺回其封土之权。封土世袭之制度起自何时,虽不可知,然至十世纪时已风行一世矣。

当日君主及诸侯莫不晓然于封土世袭制度之不当,然积习甚深,改革不易。其结果则为君主或诸侯者,对于领土中之实力,丧亡殆尽,所得者仅附庸之徭役及租税而已。总之当日封土,渐成附庸之私产,为诸侯者徒拥地主之虚名而已。

当日为君主之诸侯者,形同独立。为诸侯之附庸者,每不受君主之节制。自九世纪至十三世纪时,德国、法国诸国之君主,并无统治国中人民之权。权力所及,仅至其诸侯而止。至于其他人民,因为诸侯之附庸,故与中央之君主,不生直接之关系。

吾人既知封建制度之起源,杂而且渐,即可知当日虽在小国之中,其制度亦不一致,遑论全部之欧洲?然法国、英国、德国,三国中之封建制度,颇有相同之处;而法国之封建制度,尤为发达。后当详述法国之制度以例其余。

3.附庸之义务及贵族之种类

封土一物,为封建制度之中坚;封建制度之名,亦实由此而起。就广义之封土而言,即指土地,由地主分给他人,许其永远使用,而以为其附庸为条件。凡愿为附庸者,须跪于诸侯之前,行“臣服之礼”(Homage),置其手于诸侯之手,宣言愿为彼之“人”,而领某处之封土。诸侯乃与之接吻,提之使起立。于是为附庸者手持《圣经》或他种圣物,宣忠顺之誓,郑重以表示其愿尽一切责任之意。臣服之礼与忠顺之誓,为附庸绝大之义务,而为“封建之约束”(Feudal bond)。凡封土易主时,附庸若不行臣服之礼,即以叛而独立论。

附庸之义务,种类极多。有时所谓臣服者,仅指服从诸侯不损害其名誉与领土而言。凡诸侯有远征之举,为附庸者有从军之义务,唯逾四十日以上者,则费用由诸侯供给之。至于附庸守卫诸侯城堡时间之久暂,各处不同。附庸从军之日既短,为诸侯者多感不便。故当十三世纪时,凡君主及大诸侯,多公募军队以备随时赴敌之用。年予骑士以一定之收入,为骑士者不但为附庸,而且有随时从戎之义,此种制度,曰金钱封土(Money fief)。

为附庸者,除有从戎之义务外,并有为诸侯出席审判同僚之责。此外诸侯有所咨询,附庸有贡献意见之义。诸侯或行大礼,附庸有前往服役之义。有时附庸亦有供给金钱或人工于诸侯之责。如遇封土之易人,诸侯子女之婚姻时,为附庸者,均应送以金钱,或亲身服务。最后,凡诸侯或赴附庸家中,附庸须供给其饮食。有时封建契约中,甚至将诸侯来会之次数,所带之人数,及应备之食物,亦复详细规定云。

至于封土之大小及种类,亦复不胜枚举。大则如公与伯之封土,直隶于国王。小则如骑士之封土,由佃奴耕种之,一年所得,尚不敷一人生活及购买战马之用。

中古社会中之贵族,必领有封土,且不须为佃奴之工作者充之。并须为自由民,不必工作,其收入足以自给及购买战马之用。贵族每享有特权,此种特权,在法国至革命时方废。至于德国及意大利,至十九世纪方废。特权之大者,以免税为最。

至于当日之贵族,极难分类。十三世纪以前,并无一定之等差。例如为伯者,其领土或甚为狭小,或广拥领土有同大公。然就大体而论,则公、伯、主教、与住持,类皆直隶于国王,故为最高等之贵族。其次即为附庸。附庸以下即为骑士。

4.封建制度之内容

封建制度中封土期限,极为复杂,故诸侯不得不将其封土注于册而保存之。此种清册之传于今日者甚少。然吾人幸有十三世纪时Champagne伯之封土清册,得以窥见当日封建制度内容之一斑,并足以了然于制造封建制度时代地图之不易。

当十世纪初年,有Troyes伯名Bobert者。曾欲夺法国王Charles the Simple之位,未成而卒,时九二三年也。其领土遂传于其婿,而其婿则本已领有Chateau-Thierry及Meaux二区。不久三区之封土,并传于其子,而其子若孙,并行种种僭夺之举,领土益增。至十二世纪时自称Champagne伯。凡德国、法国诸国封建制度之发达,大率类此。当日诸侯之扩充封土,与他日法国君主之统一国家,其进行程序,正复相同。

据上述册中之所载,则知当日Champagne伯之领土,共有二十六处,每处必有城堡一所为其中心。各处均系诸侯之封土。大部分虽属于法国王,然Champagne伯之诸侯,除法国王外,尚有九人。其中有一部属于Burgundy公。至于Chatillon,Epernay及其他市镇数处,则属于Rheims之大主教。彼同时又为Sens大主教及其他四主教与St.Denis寺住持之附庸。Champagne伯对于若辈,均有忠顺之义。一旦各诸侯或起战争,则伯之地位,必极困难。实则彼之地位,与当日之附庸,初无少异。

然Champagne伯领土清册之目的,不在记载其受诸他人之封土,实在记载其分封他人之封土。据册中所记,则伯之领土,再封诸骑士二千人。册中所载诸骑士受封之条件,亦复详尽无遗,有仅行臣服之礼者,有愿每年从戎若干日者,有愿守卫其城堡若干日者。同时伯之附庸,亦多有受封于其他诸侯者。故伯之附庸,每有同时并受封土于伯之诸侯者。

Champagne伯除分封领土广收附庸外,同时并以一定之收入或一定之粮食予人而令其为附庸。如金钱也,房产也,小麦也,雀麦也,酒也,鸡也,甚至蜜蜂也,皆足以为分封之资。在今日视之,则出资以招募军队,宁不简洁了当?而在当日则一若非此不可者然,亦足见封建制度势力之巨也。盖以为仅允许以金钱之报酬,尚不足以担保其义务之必尽。必有封建之约束,其关系方较密而且固云。

据上所述者观之,可见封建制度,并不若普通历史家所谓自君主而诸侯而附庸之层次井然。盖附庸之主,不一其人。故封建之制,益形复杂。下面之表,虽不足以完全说明当日封建之实情,然其内容之复杂,则正可见一斑矣。

5.封建时代之私斗

若就封建时代之规则及契约而论,则条分缕析,几乎事事皆有极详细之规定,似可维持当日之秩序及个人之自由。然试读当日之编年史,则大局之纷扰,干戈之云攘,无以复加。除教会外,几皆唯力是视。如诸侯而无力者,即无望其附庸之能尽其责。所谓忠顺,本属维持秩序之唯一原理,而食言之辈,在当时无论为诸侯或为附庸,亦正不一其人也。

为附庸者,一旦有不满于其诸侯之意,每易人而事之。而附庸并有易主之权利,如诸侯不能公平司法,即可为易主之理由。然附庸易主之事,往往为谋利起见,遂背故主。故当日易主之事,史不绝书。凡附庸之有力者,或诸侯之无能者,则易主之举,往往随之而起。

封建时代,除战争外无法律;所谓法律,即是战争。当时贵族,除战争外无职业;所谓职业,即是战争。诸侯附庸,好勇斗狠。权利尝有冲突之迹,人民皆有贪得无厌之心。故战争流血,习以为常。为附庸者,至少必与四种人战:其一,与其诸侯战;其二,与主教或住持战;其三,与其同僚战;第四,与其属下之附庸战。故封建之约束,不但不能担保大局之和平,反一变而为争斗之导线。人人皆存幸灾乐祸之心。不特此也,即家庭之内,亦时起萧墙之祸。因争夺家产之故,每有子与父斗,弟与兄斗,侄与叔斗之事云。

在理论上,为诸侯者,既有司法之权,当然有排难解纷之责。然往往无能为力,亦不愿为力,盖恐一旦判决,无法执行,反增困难也。故为附庸者,每有争执,唯有诉诸武力之一途;争斗一事,遂为其一生最大之事业。争斗之事,并受法律之承认。十三世纪之法国法律及一三五六年德国之金令(Golden Bull)均无禁止争斗之规定!不过谓争斗之事,须以光明正大出之耳。

争斗既息,则比武以资消遣。两军对垒,有同真战。罗马教皇及宗教大会常下禁止之令,即国王亦然。然国王喜斗者多,故每贻出尔反尔之诮。

6.教士之息争及国王之得势

当十一世纪时,人心已现厌乱之象。大局虽纷扰异常,而一般进步亦殊不少。旧城中之商业、文化,日有进境,伏他日新城市发达之机。为商民者,鉴于当日政情之纷纠,莫不引领以冀和平之实现。基督教会中人,尤能致力于恢复和平之运动。主教中尝有《上帝停战条约》(Truce of God)之颁发。规定凡自礼拜四至礼拜一早晨,及其他斋戒之日,均应停战。主教及宗教大会亦每迫诸侯宣誓遵从《上帝停战条约》,否则逐之于教会之外(excommunication),争斗之风,为之稍杀。自一〇九六年十字军开始东征之后,为罗马教皇者类能移欧洲人私斗之心,转向以攻土耳其人。

同时中央君主——英国、法国两国国王,尤为有力——势力渐盛。争斗之风,渐渐减杀。兵力既强,每能强迫诸侯之就范。然明君如St.Louis(一二七〇年卒)虽尽力以求和平,亦终不可得。日后一般状况,均有进步,工商诸业,渐形发达,私斗之事,遂不能再维持永久矣。

第十节 法兰西之发达

1.Hugh Capet之建设法兰西王国

中古欧洲史上最有兴趣而且最重要之方面,莫过于近世民族国家之由封建制度中渐渐兴起。研究欧洲史而不知西部欧洲诸国——法国、德国、奥地利、西班牙、英国、意大利——发达之程序。则对于欧洲史上之要质,即将茫无头绪。

据以上数章中之所述,抑若自Charles the Fat被废以后二三百年间之历史,纯属封建诸侯之战争史。实则中古时代之君主,虽其权力有时不若其臣下之宏大,然君主之历史仍较其诸侯之历史为重要。得最后之胜利者,君主也,非诸侯也;建设中央政府者,君主也,非诸侯也。即近世诸国如法兰西、西班牙及英吉利之发达,亦君主之功,而非诸侯之力也。

吾人于前章中,曾述及西Frank王国之贵族,曾于八八八年废其君Charles the Fat,而迎Odo入继大统。Odo本为巴黎,Blois及Orleans诸地之伯,领土甚广,势力甚大。然一旦欲伸其势力于国之南部,则几不可能。即在北部,贵族中亦有反抗者。盖若辈虽有拥戴之忱,然并无俯首听命之意也。不久反对Odo者竟选举Charles the Bald仅存之孙Charles the Simple为王。

此后百年间,法国王位更番入于Odo及Charlemagne两系之手,Odo之后,多富而贤;Charlemagne之后,每贫而懦。最后Hugh Capet(九八七年至九九六年)被选为Gaul,Breton,Norman,Aquitaine,Goth,Gascon及西班牙诸民族之王,Carolingian朝之祚乃绝。

Hugh之先人在Carolingian朝,曾任军官,称为法兰西公,法兰西在当日本系Seine河北之一区。Hugh亦沿称法兰西公。日后凡法兰西公之领土,均以法兰西名之,西Frank王国,遂一变而为法兰西王国。

吾人须知自Hugh即位以后,经营凡二百余年,方建设一强有力之王国,而其领土,尚不及今日法国之半。先后二百年间,Capetian朝诸君之权力,不但并无增加之迹,而且愈趋愈下,远不如前。即私有之领土,亦复丧失殆尽。国内世袭之贵族,其数日增,一旦蒂固根深,即成牢不可破之势。诸侯城堡,林立国中;城市交通,处处障碍;乡间村落,疫疠为灾。故法兰西之君主,虽拥王名,而足迹则不敢出私有领土之一步。一出巴黎,则诸侯城堡触目皆是。为诸侯者,有同盗贼,为国王、教士、商民及工人之患。为君主者,既无金钱,又无军队,其权力仅限于日形减削之私有领土中。君主之尊严,在外国及边疆之上,或稍有闻风生畏之象;至于国内,则既无人服从,亦无人尊重,都城以外之地,即有同敌国之境云。

2.法兰西国中之小邦

当十世纪时,法国之大封土——Normandy,Brittany,Flanders,Burgundy等——以及昔日Aquitaine瓦解后之小封土,无不渐形独立,有同国家,各有特异之习惯及文化。至今游历法国者,尚能窥见其遗迹。此种封建国家之由来,往往源于诸侯之特具能力及政治手腕。日后或以金钱购买,或以武力征服,或因婚姻关系,各地之领土,有增无已。其附庸之不尽职者,则毁其城堡,故域内附庸,不敢抗命。诸侯之领土,再封于附庸,故附庸之数日增。

法国中之小国以Normandy为最重要而且最有兴趣。昔日北蛮(Northmen)之蹂躏北海沿岸者,凡数十年。其后有酋长名Rollo者(亦名Hrolf)于九一一年得法国王Charles the Simple之允许,获得Brittany以北沿岸一带地,为北蛮殖民之区。Rollo自称为Norman种人之公,并将基督教传入国中。居其地之蛮族,颇能保存其Scandinavia之习惯及语言。日久之后,渐染其四邻之文化,至十二世纪时,其都会Rouen为欧洲最文明城市之一。Normandy一区实为他日法王困难之大源,至一〇六六年Normandy公William并兼领英国。势力益盛,法王统治其地之望,至是几绝。

Brittany半岛,本有Celt种居之,因孤立海边之故,故受北蛮海盗之蹂躏尤烈。日后此地几变为Normandy之领土。然至九三八年,有Alain者,起而逐Norman种人于境外,以封建制代家族制,自后遂称Brittany公国。至十六世纪时,方入附于法国。

北蛮之蹂躏,大有影响于Somme与Scheldt两河下流之地。其居民多纷纷逃入旧日罗马人所筑之城堡中。久居之后,遂成城市。他日Flanders之城市如Ghent,Bruges等,实渊源于此时,而为有名工商业之中心。当地之巨族,因能抵御海盗,颇得民心,因之渐有雄霸其地之志。然其地之小诸侯,数多而独立,故私斗之风极盛。

Burgundy之名,模糊异常,因凡昔日Burgundian种人所建王国之各部,皆适用此名。至九世纪之末,吾人渐闻有所谓Burgundy公其人,为法国王之军官,驻于Saone河以西一带地,然Burgundy公每无力以抑服其附庸,故始终不敢不承认法国王为其天子。

昔日之Aquitaine公国,包有今日法国中部南部一带地,于八七七年被废。然Aquitaine公之称号,仍由法王给予领有Gascony诸地之诸侯。在其东南者,有Toulouse伯国,尽力于势力之扩充,为他日南部法国文学之中心。至于Champagne一区,前已述及,兹不再赘。

以上所述之诸地,即Hugh及其子孙所欲统治者。至于Saone河及Rhone河以东之地,于九三三年合而成为Burgundy(亦称Arles)王国,至一〇三二年入附于德王。

3.法国君主之地位

Capetian朝诸君主之地位,极其复杂。以巴黎诸地之伯之地位而论,则享有普通封建诸侯之权利。以法兰西公之地位而论,则Seine河以北一带之地,名义上均为其领土。以诸侯上属之地位而论,则诸侯中如Normandy公、Flanders伯、Champagne伯等,无一非其臣下。而且除享有诸侯之权利外,同时并为法国王。加冕之礼必由教会举行之,与昔日Pippin及Charlemagne辈无异。既受上帝之命而为王,遂一变而为教会之保护者及国法之泉源。在国民眼中视之,其地位当然加诸侯一等。为国王者,不但得诸侯之臣服,而且能迫人民之忠顺。

至于诸侯,则以为国王者,不过封建中之天子。而国王则一面以君主自居,一面亦以诸侯之上属自命,每能利用其地位以扩充其势力。三百年间,Capetian朝之君主,从无嗣续中绝之患。而且承继大统者,类皆年壮有为之人。故至十世纪初年,法国王之势力,已驾于诸侯之上。

法国王之能统一其私有之公国者,当首推Louis the Fat(即第六)其人。(一一〇八年至一一三七年)王善用兵,并尽力于维持国内要地之自由交通,及减削负固不服者之势力。然彼不过开国内统一之端而已,至其孙Philip Augustus(一一八〇年至一二二三年)时,统一事业,方告成功云。

4.法国境内之英国领土

Philip在位时代之困难,远较其先人为巨。当彼未即位以前,因历代通婚之故,法国中西南三部之领土多入于英国王Henry第二之手。Henry第二为英国王William the Conqueror孙女Matilda之子。Matilda嫁法国之诸侯Anjou与Maine伯,故Henry第二因其母而得英国、Normandy公国及Brittany公国;因其父而得Maine与Anjou伯国。又因娶Guienne公之女嗣Eleanor而得南部法国之地。Henry第二在英国史上虽甚重要,然对于英国、法国两国之领土,均甚关心。而其注意法国之领土,较其注意英国为尤切。

英国王Henry第二雄武有为,实为法国王之劲敌。英国王领土之在法国者,占法国之大半。故Philip之一生,以与英国相争为事。Henry第二与其法国领土于其三子:Geoffrey,Richard及John Philip。每乐英国王子兄弟之争及父子之争而利用之,播弄是非以为快。如使Richard the Lion-hearted之反抗其父,使John Lackland之反抗其兄Richard等,皆其显而易见者。假使英国诸王子,无兄弟阋墙之祸,则法国王之领土,或竟全入英国王之手,亦未可知。

当Henry第二在世之日,法国王绝无减削英国人势力之机。自Henry第二死后,其子Richard第一即位,法国王之前途复大有希望。Richard第一远离其国而躬率十字军以远征圣地。劝法国王Philip同往。然Richard第一性情傲骄,Philip殊不能堪。Philip身体本柔弱,中途病,遂有所藉口,半途折回,阴为Richard第一之患。Richard第一在外数年,无功而还,乃与Philip战,战事未终而卒。

Richard第一之幼弟John,为英国王中之最昏暴者,法国王Philip遂乘机而夺得英国领土在法国者之大部。其侄Arthur之死,人咸疑John之所使。同时彼又强占其附庸之妻为己有。法国王Philip遂以封建诸侯之地位,召英国王John入法国受审。英国王不允,法国王遂下令籍没英国王在法国之领土。仅留西南隅之地以予英国。

Philip不但易于统驭Loire河流域一带地,即Normandy亦欣然入附于法国。Richard第一死后之六年,英国领土之在欧洲大陆者,除Guienne以外,丧亡殆尽。Capetian朝之领土,至是遂为法国中之最富而且最广者。Philip至是不仅为新得领土之诸侯,而且为Normandy之公,Anjou及Maine等地之伯,领土之境,遂达海滨。

5.中央政府之建设

Philip不但大扩其领土,亦且伸其权力于人民。彼似亦深知城市之重要,故对于新得领土中之城市,无不优视。保护之,监督之,该地诸侯之势力及富源,遂皆为其所夺。

Philip死,其子Louis第八即位。其改革事业中当以建设亲王之食邑(Apanages)为最著。彼以国内之封土,分封于其子:一封Artois伯,一封Anjou与Maine伯,一封Auvergne伯。世之研究历史者,每以此次分封之举为不幸。盖封建制度之思想,因之入人益深也。不但王国之统一为之多缓时日,而且开他日同室操戈之渐云。

Philip之孙Louis第九亦称St.Louis(一二二六年至一二七〇年)在位之日甚久。为法国君主中之最英明者。其功德及事业之伟大,史册上纪之独详。然其最大之功勋,莫过于巩固王国之基础。其时法国中部之诸侯,与英国王联合以叛。St.Louis既平内乱,遂与英国王协商解决领土纠纷之方法。其结果则除Guienne,Gascony及Poiton仍与英国王为领土外,其余均属于法国,时一二五八年也。

Louis并改革政府之组织,伸张国王之权力。盖自Philip Augustus以来,中央政府亦曾遣派巡按使曰Baillis者,巡行国内,其职务与Charlemagne时代之Missi正同。政府予以年俸,时时迁调,以免根深蒂固,尾大不掉之弊。Louis仿行此制而扩充之。君主之权力,因之增多不少。

当十三世纪以前,法国几无所谓中央政府。为君主者,每有赖于诸侯主教之大会以实行其职权。此种会议,既无组织,又无定期,而所议政事尤混乱而无类。至Louis第九在位时代,此种会议之职务,渐分为三:第一,为政务会议,负执行国家大事之责;第二,为会计院,为管理国家收入之财政机关;第三,为高等法院,选精于法律者组织之。昔日之高等法院,多随国王之行止,往来无定,至是乃设庭于Seine河中巴黎小岛上,其建筑至今尚存。同时并有上诉制之规定,凡不服封建法庭之判决者,均得上诉。国王之权,遂遍及全国。又规定凡王家领土中,仅能通行王室之钱币,至于诸侯领土内,亦得与诸侯所铸之钱币,一律通用。

St.Louis之孙Philip the Fair(一二八五年至一三一四年)为法国王中之第一专制君主。当彼即位之日,政府组织已属完备异常。任用法律家多人,均抱有《罗马法》上之君权观念者。故若辈对于侵犯君权者视为非法,竭力赞助法国王收回诸侯主教所有之政权。

Philip因欲强迫教士之纳税,遂与罗马教皇有冲突之举,其详情后再述之。既与教皇冲突,不能不求国民之援助。故于一三〇二年有召集全级会议(Estates-General)之举。除贵族及教士外,并令各城市亦派代表赴会。是时英国之国会亦渐形完备。唯两国国会之历史,绝不相同也。

法国历朝君主,处置有方,故免封建分裂之虞,而建专制统一之国。唯英国王在法国之领土尤存,症结未解,终十四、十五两世纪之世,英国法国间,频起争端,而法国卒占优胜。兹再继述当日为法国劲敌之英国。

第十一节 中古时代之英国

1.Normandy人入侵以前之英国

日耳曼民族中Anglo及Saxon两种人之侵入Britain岛,及其信奉罗马基督教之情形,前已述及之。岛中蛮国林立,日久为南部Wessex王国Egbert所统一。然当日耳曼种人之侵略方终,国内之统一方始时,又有北蛮者(英人名之为Danes)先后入英国,不久即征服Thames河以北一带地。然为英国王Alfred the Great(八七一年至九〇一年)所败。迫之改奉基督教,并与之分疆而治,其界线自伦敦起横断岛中,至Chester止。

Alfred之提倡教育,与Charlemagne正同,广延大陆上及Wales之僧侣,来教授其国中之人民。凡国中之自由人民,其境况足以自给者,均须熟习英国之文字;凡志在充当教士者,并须熟习拉丁文。彼曾翻译Boethins所著《哲学之慰藉》及其他著作为英国文,同时并提倡编纂极著名之Anglo-Saxon编年史。为用近世文字编纂历史之第一次。

当九世纪末年,丹麦、瑞典、挪威诸王国,先后建设,Scandinavia人之不满于其国家者,多出没于北海一带。故英国自九〇一年Alfred死后百年间,Dane种人之入侵,纷至沓来,无时或已。而英国人亦尝有征收Dane税(Danegeld)于国民之举,为贿赂Dane种人令其不再入侵之用。最后Dane种人之王Cnut于一〇一七年自立为英国王,然其祚不永。继而起者,为最后之Saxon王Edward the Confessor其人。在位亦不过二十年。一〇六六年Edward死,Normandy公William入继王统。Saxon期之英国史,于是告终。吾人于叙述William the Conqueror事业之先,应先述当日英国之状况何似。

当William the Conqueror即位之时,大Britain岛,在地理上凡分三部,与今日同。南部小王国,先后灭亡,英吉利之领土已北达Tweed河,与苏格兰王国分界。在其西者,有Wales,其人民属Briton种,日耳曼族入侵时,其数已不甚多。国内Dane种人,久已同化。英吉利全岛均属于英国王之一人,当时国王处理国家大事,虽不能不征求巨官贵族及主教所组织之会议曰Witenagemot者之同意;然其权力,仍日有增加。分全国为区,曰Shire,每区各有地方议会一,为处理地方事务之机关。

自Whitby大会教皇党胜利以来,教会内部,大施改革。而且常与欧洲大陆交通,故英国因此不至于孤立于海上。当日英国之文化,虽亦有不如欧洲大陆者,然其建设巩固之王国,组织完备之政府,亦正不落人后也。

然英国虽孤立海中,而封建制度,亦正不能免。Normandy人入侵英国之后,当然挟欧洲大陆之封建制度以俱来。实则William the Conqueror未入英国之前,英国中已有封建制度之痕迹。国内每有数区,同属于伯爵(Earl)一人者。势力宏大,实为国王之劲敌。同时教士在其领土中,亦每握有政治大权,与同时Frank王国中之状况,正复无异。英国大地主权力之巨,亦与欧洲大陆上之封建诸侯同。

2.Williamthe Conqueror之入英及其政绩

William the Conqueror不但要求英国之王位,而且强迫国内人民之服从,有违命者以大逆不道论。至其要求王位之根据,已不可考。相传William曾赴英国谒见Edward the Confessor,愿为其附庸,唯英国王如无子,则须以英国王统传之。然其时Wessex公Harold于Edward未死之前,已使其兄弟得国内伯爵之封土三,势力雄厚。故英国王去世,彼竟不顾William之要求而入即王位。

William乃诉之于罗马教皇。并谓如得英国王位,彼必使英国教士听命于教皇。教皇Alexander第二闻之大悦,遂斥Harold得位之不正,而力赞William之侵入英国。故William之侵入英国,颇含有神圣战争之性质,人民响应者,颇不乏人。当一〇六六年春夏之间,Normandy各海港中多从事于造船之业以备运兵之用。

是时英国王Harold之地位,极不稳固。一面William有入侵之虞,一面英国北部有北蛮骚扰之事。当彼战胜北蛮大宴群臣之日,William率兵入国之消息传来。是时已入秋间,Harold军队中之农民多回里收获,故其军力甚薄。

英国军队占据Hastings西之Senlac邱上,以待敌人之至。战马甚少,端赖持斧之步兵。Normandy人则骑兵较多,并用弓箭。英国兵士战斗甚力,Normandy兵不得进。然不久英国军溃,英国王之目中箭而阵亡。William既败英国兵,英国王又复战死,则其入即王位,已无问题。唯William不愿以征服者自居,彼于数周之内,嗾使英国有力之贵族及主教承认其为英国王,开伦敦城之门而纳之。一〇六六年耶稣圣诞之日,在Westminster寺中被举为王,乃加冕即位。

William即位以后,国内有诸侯之不服,国外有领土之纷争,详细情形,兹不多述。一言以蔽之,曰处处胜利而已。

William统治英国之政策,极足以表示其政治之手腕。彼虽将欧洲大陆之封建制度引入英国,然同时又能维持其王权,不使衰落。凡在Senlac战役以前之不助彼者,均以叛徒论。唯愿为其附庸者,则仍允保存其本有之领土。其他在Senlac战役中,与之反抗者,或后来抗命者,则藉没其财产,转给其同志。

William宣言彼之治国当一秉Edward the Confessor之成法,不愿变更英国之习尚。故彼颇尽力于学习英国语,维持贤人会议(Witenagemot),遵守英国旧习。然彼同时又极不愿受人民之约束。故国内各区,虽封诸伯爵,而同时又由中央政府另任区官曰Sheriff者,统治其地。而且分封诸地之时,故使一人之封土,散在各区,以免集于一地,致召尾大不掉之患。最后,凡国内之附庸,均令其誓忠王室,以免有援助诸侯以反抗国王之举。

William既即位,极欲周知国内之情形,故有编辑Domesday书之举。凡国内之土地,各区土地之价值,土地中之佃奴及家畜,新旧地主之姓名等,无不记载极详。此种报告,于英国王当日征税上之便利,固属甚大,即后世之研究历史者,亦视同稀有之奇珍也。

William增进教会之利益,亦复不遗余力。召Normandy之Bec寺住持,意大利人名Lanfranc者来英国任Conterbury大主教之职。凡主教均有管理教务之权,并得设法庭为审理教案之用。唯主教与附庸同,均须誓忠于英国王。罗马教皇不得英国王之同意不得干涉英国之内政。凡教皇代表不得英国王允许者,则禁其入境。英国教会不得英国王之允许者,不得受教皇之命令;教皇而欲驱英国人于教会之外,亦非得英国王之赞成不可。教皇Gregory第七因William之得领土,教皇援助之功居多,令其为教皇之附庸,英国王竟不之允。

据上所述者观之,Normandy人之侵入英国,不仅一种朝代之变迁而已。英国民族之中,并新增一质焉。Normandy人之入英国者,多寡虽不可知,然吾人可断其必不少,而其影响于英国宫庭及政府上者亦甚大。百年以后,英国之贵族、主教、住持、官吏,几皆染Normandy之习惯。“此外,建筑家及工匠之修造城堡、炮垒、大礼拜堂、寺院、乡区礼拜堂者,莫不Normandy人。商民自Normandy中Rouen及Caen诸城迁入伦敦及其他诸城,Flanders之织工亦入英国散居于城乡各处。当其入英国之始,多自成团体,然至十二世纪末年,即与英国人合而为一。而英国人种因之愈强、愈有力、愈活泼,其职业及兴趣,亦因之愈复杂云。”

3.Henry第二之政绩

William卒,其子William Rufus(一〇八七年至一一〇〇年)及Henry第一(一一〇〇年至一一三五年)相继即位。Henry第一卒,内乱随起。国内贵族有拥戴William之甥Stephen者,亦有拥戴其孙女Matilda者。一一五四年Stephen死,英国人乃承认Matilda之子Henry第二(一一五四年至一一八九年)为王,是为Plantagenet朝之始。是时国内因战争频仍,元气大伤。贵族多乘机自立,跋扈异常。欧洲大陆诸国人,多入英国军中充兵士,骚扰尤烈。

Henry第二遂用严厉之政策以收拾危局。毁非法建筑之炮垒,遣散异国之兵士,削夺乱时所封之伯爵。Henry之困难甚大而且多,一方面不能不恢复英国国内之秩序,一方面又因娶Guienne公女嗣之故,欧洲大陆上之领土,增加不少,统治尤为不易。彼一生虽专心于大陆上之领土,而其在英国之政绩,亦正不小也。

彼欲实行其司法之大权,及除去当日私战之恶习,故有改良司法制度之举。分遣司法官巡行全国,每年至少一次。并建著名之中央法院(Court of Kings Bench)以审理英国王治下之法案。法官凡五人:二教士,三俗人。大陪审官制度(Grand Jury)亦发端于此时。一面有判决法案之权,一面亦有控告罪人于巡行法院之义。

至于小陪审官制度(Petty Jury)之渊源,已不可考,虽不始于Henry第二时,然著陪审制度为定律者,实自彼始。以十二人为陪审官而断定被控者之犯罪与否。此种制度,与罗马之专由法官判决者既异,与日耳曼种人之专持神诉或宣誓保证者,尤属不同。沿用既久,遂为今日英国民法之根据。

Henry第二在位之日曾有与Thomas a Becket冲突之事,颇足征当日之君主实有赖于教会中人。

Becket生长于伦敦。自幼即入教会为下级教士,不久入侍英国王,Henry第二之得位,彼有力焉。新王感之,任为“大法官”(Chancellor)。Becket处理国事,井然有条;维护君权,不遗余力;好猎尚武。教会中收入既巨,起居饮食,俨然王者。Henry极信任之,乃予以Canterbury大主教之职。大抵当日君主之重臣,每于教士中选任之。盖因教士之智识及教育,每较常人为优;而且官吏之职,又非世袭,远不若诸侯之危险也。

Henry第二之任Becket为Canterbury大主教也,其意原在于统驭英国之教士。彼欲令教士之犯法者,受中央法庭之审判,凡主教均须尽封建之义务,凡教士不得上诉于教皇。不意Becket被任之后,即辞其大法官之职,尽力于维持教会之独立。并力主教会权力,应在政府之上,因此遂开罪英国王。Becket不得已遁入法国,求罗马教皇之保护。

不久Becket复与Henry第二言和。Becket乃驱逐英国大教士数人于教会之外。同时英国王并疑其有阴谋篡夺王子王位之举,怒甚,乃向其臣下言曰:“岂无一人可为吾复此恶劣教士之仇耶?”闻者以为王真有杀之之意,竟刺死Becket于Canterbury大礼拜堂中。实则英国王本无杀Becket之意。迨闻其被刺,懊悔欲绝。尤恐他日之果报。罗马教皇欲逐英国王于教会之外。英国王求和,向教皇代表力言其无杀死Becket之意;允将藉没之财产,仍交回Canterbury礼拜堂;愿助军饷为恢复圣地之用;并允组织十字军,亲赴Jerusalem。

4.大宪章

Henry第二之末年,颇为多事。一面有法国王Philip Augustus之播弄,一面有诸子之纷争,前已略述之。Henry既死,其子Richard the Lion-hearted即位(一一八九年至一一九九年),为中古史上最奇特之君主。然治国无能,虽在位十年,而居英国者不过数月。至一一九九年卒,其弟John即位(一一九九年至一二一六年),为英国君主中之最庸劣者。然其在位时代,在英国史上极有关系。第一,英国丧失欧洲大陆领土——Normandy Brittany Anjou等——之大部;第二,英国王受人民之逼迫,颁布《大宪章》(Magna Carta)。欧洲大陆英国领土之丧失,上已述及,兹仅述其颁布大宪章之情形。

当一二一三年时,John令国内之诸侯渡海入欧洲大陆以恢复其新失之领土。诸侯群以为若辈无从军国外之义务,坚执不允。而且若辈对于英国王之专制妄为,亦颇示不满之意。至一二一四年,国内一部分之男爵(Barons)集会宣誓以力迫英国王承认若辈提出之宪章。其中将国王不应为之事,胪列无遗。John不允,诸贵族率其军队向伦敦而进,遇王于伦敦附近之Runnymede地方。王不得已于一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宣誓尊重国民之权利。

英国之《大宪章》,殆为政治史上最重要之公文。其中条文颇能将当日君民间争执之问题,以简明之文字缕述无遗。此种宪章,不但君主与贵族间之契约,实君主与国民间之契约也。不但贵族之权利得有保障,即国民之权利亦得有根据。盖君主既尊重诸侯之权利,故诸侯亦尊重人民之权利,不得因小罪而夺商民农民之货物与器具。为君主者,除三种封建赋税外,不得再征收其他之国税,唯得国会之允许者,不在此例。所谓国会乃指上级教士及诸侯而言。

《大宪章》中最重要之条文,莫过于下述之规定:无论何人,除非即送法庭审判,不得逮捕之,拘禁之,或剥夺其财产。吾人欲知此种规定之重要,只须回想法国于一七八九年以前,君主权力甚大,可以不经审判,拘禁人民,而且拘禁之期,并无一定。《大宪章》中并规定国王须允商民之自由往来,并尊重国内各城市之特权;政府官吏并不得擅权以虐待其人民。

“《大宪章》实为国民自觉后之第一种大举动,为百年来君主、教士、法学家等惨淡经营之结果。其中无一字足以引起种族或血族之不同,或维持英国法律与Normandy法律之互异。故英国之《大宪章》一方面为一期国民生活之结果,一方面为另一期之新纪元,而后一期之多事,实不亚于前一期云。”

《大宪章》虽颁布,然英国王John习于诡诈,故曾有食言之举而终归失败;即此后之英国王,亦无一能废止此宪章者。他日英国王虽亦有不遵宪章,擅作威福者,然人民每能迫君主使之毋忘《大宪章》,故《大宪章》始终为英国宪政发达史上之砥柱。

5.国会之发达

John之子Henry第三在位时代(一二一六年至一二七二年),英国国会,渐形发达。国会之为物,不仅为英国宪政中之最要机关,而且为世界上文明各国之模范。Henry第三每喜任外国人为官吏,擅作威福,允教皇征税于英国人民,凡此种种举动,均足以激贵族之怒而失国民之心。贵族与市民遂合力以抵抗之,即史上所称之男爵战争(The War of the Barons)是也。为领袖者即Simon de Montfort其人。

昔日Saxon时代之贤人会议Witenagemot及Normandy诸君在位时代之大会议(Great Council)均由英国王时时召集国内之贵族、主教及住持组织之,为商议国家大事之机关。至Henry第二时代,开会尤频,讨论亦较烈,国会(Parliament)之名,于是乎始。

至一二六五年,因Simon de Montfort之力,国会中乃始有平民之代表。除贵族教士外,每区另派骑士二人,每城代表二人。

至Edward第一时代,国会中之有平民代表,遂定为成法。彼之召集市民,盖因当日之市民,渐形富有,政府需款;不得不求助于此辈富民也。同时凡国内之重大政务,彼亦愿遍得国内各级人民之同意。故自一二九五年召集模范国会(Model Parliament)后,人民代表,每得与贵族及教士同出席于国会。

国会最初即力主如国王需款,必先允许“解除疾苦”(redress of grievances)方可。所谓解除疾苦,即国王对于一己或官吏之非法行为,须先加以改正,则国会方可与国王以征税之权。昔日之国会,随王之行止往来无定所。自Edward第一以后,国会之地址乃固定于Westminster城(今为伦敦城之一部分),至今不改。

当Edward第二在位时代,国会于一三二二年郑重宣言:凡关于国王及王储之大事,须顾及国家及国民之状况,并须“得国中教士、伯与男及平民之同意”而决定之。五年之后,国会竟敢废Edward第二,而立其子Edward第三为王。

新王即位后,屡与法国战争,需款甚急,故每年召集国会一次;并为结好于国会起见,每向国会征求意见而容纳其陈述。允许凡法律“不经宗教上及政治上之贵族与平民之劝告与同意者”不得通过。至是国会渐分为二院,“宗教上及政治上之贵族”——即主教与贵族——组织贵族院;平民——包括乡绅及城市之代表——组织平民议院。国会从此一变而为近世之制度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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