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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二零零九(2)

2.20世纪下半叶的革命风尚:阶级斗争观念与法律

在上一节中,我并未提到本文的关键词“爱”,因为在20世纪上半叶的革命风尚之中,“仁”这一概念作为典型的儒家观念曾经遭到中国知识界的批判,被斥为替等级制的“礼”即“吃人的礼教”(鲁迅语)辩护的虚伪托辞。至于“仁”的同义词——“爱”这一观念,以及在中国促进这一观念的基督教,在那些年头似乎无穷无尽的革命和战争当中,事实上都被忽略或者被边缘化了。

从50年代初到70年代末,不论是以书面式的“仁”还是以口语式的“爱”来表达的这个观念,都从整个中国社会中扫净,在那个时期,无所不在的宣传工具和无休无止的政治运动宣传了“阶级斗争”的观念,改变了时代的风尚。在那三十年当中,“爱”的观念遭到批判和抨击,被斥为所谓“无阶级的”——那意味着是虚伪的,或不存在的,或不值得存在的,同时在政治上唯一正确的观念,是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超阶级的爱”,所有的爱都带有“阶级性”或“党性”,因此所有的人民都应该或必须爱“阶级弟兄”(指1949年以前的“无产阶级和贫下中农”),同时还应该恨“阶级敌人”——指“地主”、“富农和上中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在“文化大革命”(1966-1976)中,还要加上另外四个阶级的人,以及由党的领导指定的更多的各种各样的人群。除了上述这种“爱”的观念及其在“爱毛主席”、“爱党”和“爱祖国”等官方口号中的具体运用之外,关于“爱”的任何别的观念或解释在毛泽东时代都不可能公开存在。

按照毛泽东的说法,所谓“阶级斗争”都被理解为暴力的或“你死我活的”斗争,作为这种阶级斗争风尚的结果,以往几十年间所颁布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就连一丝半点都已不复存在。毛泽东政府治理中国及其庞大的人口,所依靠的仅仅是根据不同政治形势下的政治需要发布一些条令和规定,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甚至只是以中共中央、国务院或中央军委的名义发表一些“决定”或“通知”,连人民代表大会名义上的批准权都被置之不理。这些“条例”、“规定”、“决定”或“通知”之类,其条文都是一般性的,条款数目比法律所应有的少得惊人,而且充满了“阶级斗争”的术语和调子。

总而言之,如果我们可以把20世纪上半叶“爱”的观念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说成是通过本质上是平等主义的“爱”的观念发挥作用的话,那么,我们就不得不说,这一类的影响在1949年以后就完全消失了,因为甚至连“法治”的观念都遭到了排斥,而“爱”的观念本身也被“阶级斗争”的风尚所取代了。

3.世纪之交的改革风尚:稳定观念与法律

从80年代开始,邓小平及其在“文化大革命”中那些受苦受难的同伴制定的“改革开放”政策,逐渐把中国领出了经济上的赤贫,并在较小程度上领出了社会上的封闭。与此同时,特别是在1989年的“天安门事件”之后,邓小平及其继承者们以及一般的党的领导,都越来越注意政治上的稳定。虽然这种注意主要集中于维持党的控制,但是同时也导致了法律体系的恢复,因为“法律与秩序”本是孪生姊妹。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党的领导下定期开会制度的恢复,可以看到许许多多法律和法规的颁布,其中包括许多适应新时期产生的新问题的新发展,以及某种类似法律体系的东西的形成,尽管与此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法律的颁布同法律的实行之间依然存在着很大的距离。

至于法律与“爱”的观念之间的关系,我们顶多只能说,某种对于混乱状态的恨,或对于无法无天状态的厌恶,也许发挥了某种作用,会促进立法工作的恢复。

就是说,对于全民族灾难的体验,提醒人们关注和平与和谐的生活的价值,由此而增加了对生活的热爱,也产生了对作为社会生活必要条件的秩序的渴望。所有这些会有助于形成某种新风尚,即使在最高层的政治领导人也可以感觉到这一点。

对于以上三节的论述,我还应该补充一点如下:在所有这三个时期当中,主导着法律之制定、新风尚之形成以及“爱”的观念之转变的,都是知识精英和政界领导人。然而,在所有这些事情上,普通的中国民众受到他们的影响之深,也许远远超乎于普通的西方民众受其领导人影响的程度。这是因为对中国民众来说,语言文字的掌握要比西方民众困难得多,而且政治权力对于各行各业的日常生活,可以行使比在西方社会大得多的控制作用。于是,当意识形态和政界领导人宣传平等观念、阶级斗争观念和稳定观念的时候,除了少数具有批判性和独立思维的人之外,一般的中国民众或迟或早都会接受这些观念。即使是在极具人生意义的“爱”之观念的种种不同解释及其对法律的影响这类问题上,也是如此。

不过,情况现在正在开始发生变化。

四、全球时代中国的“爱”之观念与法治

1.一些可怕的时代错误

我说情况正在变化,指的是在最近这些年间,人们可以看到一种史无前例的现象:尽管有无数影响甚大的学者和宣传机构正在到处传播一种极端民族主义的甚至是排外的思想,并正在赢得大量的追随者,但是,有一种普世性的“爱”之观念也正在出现,并且在普通民众中开始传播,然而又自下而上地,就是说,正在逐步地获得某些权威机构和大众媒体的赞同,而所有这些机构和媒体都直接处于党的领导之下。这一现象的明显标志,是在报纸、广播和电视节目中越来越多地使用一个新的复合词——“爱心”(从字面上说就是有爱的心),这个词表达的是中国人在前几十年相当陌生的一种一视同仁的不偏不私的普世的爱的观念。这个词正在变得越来越流行。然而,即使我们可以说某种平等观念也许影响着最近这些年的立法活动,我们还是很难说,这样一种“爱”的观念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发挥了什么影响,因为这一相对较新的观念是发端于草根或普通百姓,而他们对于立法活动却没有什么影响。

与此同时,一种完全相反的倾向也一直在发展,并且变成了各行各业日常生活中所谓“潜规则”的主导原则之一。那就是老百姓所说的“人情大过王法”。这指的是这样一类现象,即在处理公众事务时偏向于自己的亲友和熟人,即使那违反法律和公共规则。这正是二十年来潜藏在社会生活中泛滥成灾的腐败后面的东西。这至少也是当今中国所面对的司法事务困境和建立法治的障碍的一个主要的思想原因。当然,我们也不能忽略这里还有制度原因:即把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一样都置于党的领导之下的政治制度。

这样一种倾向及其制度原因确实是一个可悲的时代错误,因为我们已经进入了一个全球的时代,正生活在这样一种社会当中,在这里,我们在大多数情况下亟须要面对的,乃是陌生人或不熟悉的人,而不是亲朋好友,而且我们都知道,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唯一正确的原则乃是公正的原则,应该把平等主义置于家族主义和人情关系之上。在这样一个亟需推广法治观念和相关的公民权利与公民责任观念的时代和社会中,实行人治和宣传德治乃是一种时代错位。这样一种错位导致了一种可怕的结果,例如在腐败这一难题上——从高层发出的反腐指令遇到了官僚机构本身的抵制,因为造成腐败的,恰恰是这部机器本身。假如一台电脑不仅不能执行杀病毒的指令,而且还不停地制造各种病毒,而你竟然正在用这台过时的电脑工作,那你应该怎么办呢?继续使用甚至依赖这台过时得可怕的电脑,并且去找一些更为过时的软件来解决它的问题,这难道不是一个可怕的时代错误吗?

2.一些可悲的误解

保罗·蒂里希在1954年出版的《爱、力量与正义》一书中对爱作出了一种彻底的本体论分析,但是八年之后他说他很不情愿使用“爱”这个词,因为它像大多数涉及精神问题的词汇一样,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丧失了它应有的力量。

在今天的中国,“爱”这个词也已经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并丧失了它应有的力量。

我想,我们应该考虑一下,这是否导致了中国学者很少发表就这一概念进行严肃讨论或一般论述的着述。在本文注释中提到过的我所进行的分析中,我是用这个词包含的混淆和受到的滥用来解释的。如果观察一下中国与此有关的一些状况,我们就不能忽略甚至在知识分子当中也存在的对于“爱”的一些可悲的误解。

一方面,流行文化使得越来越多的普通人产生了某种狭隘的关于“爱”的观念,即把“爱”理解为只是一种情感,尤其是男女之间的情感,或者更糟的是,在某些流行小说中,仅仅是性爱。而在另一方面,也许是由于上述误解的结果,大多数知识分子并不认为“爱”是一个严肃的学术讨论或学术写作的主题,因为它仅仅是一个感情问题,因此也就是一个纯粹私人的话题。

因此,关于“爱”的论述常常是出自儒家学者,或自认为是儒家的人,或热心于提倡“中国传统文化”的人,尽管他们常常使用的是古典的或文雅的“仁”一词而不是“爱”一词。然而,他们当中最活跃的人却有这么一种倾向,即站在民族主义的立场上强调一种家族主义的“爱”或所谓依关系而决定的等差之爱,而忽略了可以追溯至孔子本人的“仁”的普世性质。换言之,他们常常从“礼”的角度来谈论“仁”——这是又一个可悲的时代错误。

3.基督教的“爱”之观念的影响

把“爱”之观念视为一个严肃话题的另一群知识分子,是来自基督教研究领域的学者。不论他们本身是否基督徒,他们都对于基督教的“爱”之观念所具有的普世性质有很好的理解,尽管并不是其中每一个人都从本体论角度来谈论“爱”。而且,不论他们对待儒家或当代新儒家的态度是否是正面的,或是否是包容性的,他们对于基督教的“爱”之观念的论述,都十分有助于向当今的中国人传扬儒家的“仁”或“仁爱”所具有的普世性质。

另一方面,基督教的“爱”之观念肯定至少会有助于促进我们上文中提到过的普遍性的“爱心”观念。事实上,尽管没有足够的文献资料,但是我相信,要说基督教的复兴和发展是当前“爱心”观念传播的根源之一,大概也不会太离谱。

至于这种“爱”之观念同今日中国的法律之关系,尽管我们无法看到前者对后者影响的明显证据,我们却可以发现基督教与儒家关于“法律与爱”的观念可以汇通的某种有趣的理由:我们在上文中提到过儒家的这一说法——“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桓宽语),我们还可以想到基督教的这一说法:

“律法能够命令、禁止和承诺,却缺乏能够从根本上改变人性的必要资源,”但是福音却能够改变人(约翰·加尔文语)。而且,既然儒家认为“义”应该与“仁”并举,而基督教也有同样的观念——正义与爱是首要的神性,那么,两者就都会支持把正义作为法律之上的首要的和最高的原则。这乃是法律与爱之间唯一正确的关系。

四、结语

说到底,法律之上的正义也是解决中国的法律与司法生活中种种难题的最终办法。

就今日中国所面对的司法困境而言,最紧迫的需要乃是某种和平的但却是彻底的政治改革,其目标在于消除“法律之上的不义”,或消除建立“法治的体制障碍”。

就中国人对“爱”的理解中的混淆而言,最紧迫的任务乃是对“爱”进行某种语义学的、伦理学的和本体论的分析,其目标在于澄清儒家对自律与他律的混淆,并消除当代中国人对“爱”的种种狭隘或片面的误解。

最终,我们必须把法律与爱的关系追溯到神律与圣爱的关系之中,这两者在正义之中已合二为一。因为“在神律决定着宗教和文化环境……的地方……法律性的理性既不确立一个神圣不可触犯的法律体系,也不从技术-功利角度来解释法的意义;它只把一个社会的基本法和特别法,同上帝之国的正义相联系,同最终启示中表明的存在之逻各斯相联系。共处性的理性既不承认由神圣的教会或政治权威所颁发的共处形式,也不把人类关系交付给由求强意愿和里比多而来的成败兴衰;它只把人类关系同终极的和普遍的共同体即爱的共同体联系起来,用创造力转化求强意愿,用圣爱转化里比多。用很一般的术语来说,这就是神律的意思。把这些原则应用于我们的文化实存的具体问题,是一种建设性的文化神学的任务”。

一位献身于公共事业的基督徒

——我读《马丁·路德·金自传》

整整半个月之前,2009年1月20日上午,在美国国会大厦的露天阳台上,在冒着零下七摄氏度瑟瑟寒风蜂拥而至的一百多万民众眼前,一位肯尼亚黑人的儿子奥巴马,手按着林肯一百四十年前用过的那本《圣经》,宣誓成为美利坚合众国的总统。

全世界亿万民众从电视上(中国也有少数民众通过“凤凰卫视”)收视了这个历史性的场面。作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黑人总统,奥巴马在就职演说中若要提到历史性的人物,那当然该是解放黑奴的林肯,以及为黑人权利而献身的马丁·路德·金。我记得他似乎提到了那些“在天之灵”的注视,我当时想到的“在天之灵”,首先就是这两位伟人。我想,奥巴马自己会想到,全世界亿万观众也会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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