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着学生伤害事故所产生的法律责任,从责任的性质看主要有三种: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是学校与学生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导致的责任,它直接地关系到学生和相关责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学生伤害事故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法律责任,由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与学校教学生活设施的瑕疵,学校领导的麻痹大意,老师的教育管理方法粗暴简单有关系,这些法律事实也必然在行政法上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它是由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所引发,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学生伤害派生的责任,当学生伤害以及这些导致学生伤害的法律事实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程度,就有可能构成犯罪,从而导致刑事责任。在这三种责任中,民事责任是我们研究的重心,也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这三种责任同时又都是法律责任,应当符合法律责任的一般规律,因此在这里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法律责任的一般原理。
(一)法律责任的定义、特点和功能
1.定义。学者们通常认为,法律责任是指因损害法律上的义务关系所产生的对于相关主体所应当承担的法定强制的不利后果。
2.它的特点。
(1)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预先存在的法律上的义务关系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是以法律义务为前提的。例如,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是以“不得侵权”的法律义务为前提的,一般的“不得侵权”的法律义务,是民事绝对权的当然效力。
(2)法律责任是一种否定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一项法律行为或者其他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有可能是肯定,例如法律承认法律行为的效力,甚至给予奖赏,也有可能是否定,例如法律可能给予刑事责任,使行为人承担有期徒刑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属于后者就是一种不利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3)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执行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障的。通常,法律责任由国家的暴力机关采取直接措施予以实施,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责任都需要由国家的暴力机关予以执行,有时当事人会自觉履行,当然就不需要强制机关的执行。不过,此时暴力机关处于一个潜在的状态。
3.责任的功能。在于保障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在法律关系的正常状态遭受破坏的时候,使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正常。有学者这样描述责任的功能,权利与义务如同橘瓣,责任则如同橘皮,橘瓣须有橘皮的包裹才能留存下来。一个不为责任所包裹的权利与义务不是真正的权利和义务。
(二)法律责任的确定
并不是所有的权利被侵害或者义务被违反的时候,都要产生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确定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就是归责原则的研究。当确定要承担责任的时候,我们必须确定责任的性质和大小、形式,也就是说要对责任进行定性与定量的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解决有没有责任、责任的性质、责任的大小和责任的形式问题。
1.责任的性质。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可以将责任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所谓民事责任是指公民或者法人因违约、违反民商法律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利后果。所谓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者因行政法规定的事由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它又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和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责任。所谓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不利后果。区分不同责任的要诀在于导致责任的法律关系的属性,是民事法律关系自然导致民事责任,其余的道理相同。
2.归责原则。所谓的归责就是依据某种事实状态确定责任的归属。也就是解决有没有责任,责任由谁承当的问题。而归责原则是确定责任归属所依据的法律准则。通常认为,归责原则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我们看来,免责也是归责原则的构成部分。在不同的归责原则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有所不同。这个问题,在不同性质的责任中有所不同,下文要进行详细的研究,在此不再赘言。一般满足构成要件就要承担责任。
3.责任的形式与大小。在确定承担责任之后,就需要确定责任的形式,例如民事责任的责任形式就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形式,就需要在这诸多的责任形式中挑选合适的责任形式,这就涉及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在确定了责任的形式,就必须决定责任的大小,例如赔偿损失究竟该赔多少,一般的需要根据过错的大小,损失的大小等因素来具体确定。